當政府想展現魄力時,最好的方法就是訂個法律罰別人。
若素人、部落客與業者串聯,在網路做不實推薦所得報酬是1萬元,
針對代言下手,完全是脫褲子放屁、純粹為了賺現金,
任何商品與服務若違背其承諾=合約,或者造成了其他損害,直接求償就好了,
只要司法體系本身是公正而有效率的,以上根本就不成問題,
而我們已經很清楚,獨佔的司法體系與公正或效率很難有關係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句笑話,法律早就被設計成有錢的、有權的、懂的人才玩得起,
更不要說政府可以把憲法放在地板上踩然後玩死包括你的所有人,
而回到代言的問題,
針對所謂「不實」代言罰款,款項到哪裡?不是受害者手裡,而是政府手裡,
支持這法律顯然腦袋殘了,覺得政府浪費的錢還不夠多,
真想嚴懲欺騙消費者的廠商與隨便代言的部落客,
只要落實求償機制、然後將這種部落客的信用打到地板上,就可以了,
特別是前者,這才是消費者獲得補償的真正途徑,而不是讓政府有藉口繼續賺飽飽,
而撇開部落客,看一下總統候選人與其背後的政府與政黨吧,
每個政黨都說過謊、誇大過政見、浪費過公帑,請問誰被罰款了?沒有吧!
如今,馬英九、蔡英文、宋楚瑜,每個都在吹牛、都在承諾辦不到的事,
到時沒做到,要不要總統薪水罰10倍?
而且馬英九633跳票不是要捐薪水?是捐到黨庫裡了嗎?
還真的是只准痴肥政府億萬政見跳票、不准部落客小小代言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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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狗很怕劉珊珊被抓~~~因為大家會想到633~~~~
知名部落客的定義是什麼? 難道有人有權利可以選擇自己不紅? 自己純粹很喜歡不實的東西也要被罰?
我也覺得這部份很誇張,廣告不實卻去罰代言人,代言人什麼時候還要扮演「驗證代言商品是否屬實」的角色了? 廣告不實怎麼看都是應該先罰廠商,再來是罰刊登廣告的平台,最後才是罰到代言人吧? 如果真的是這樣,我用手繪的卡通人物做產品代言,政府要罰誰?
誰叫你是小民,人家是總統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