蠻有興趣的議題,暫時沒時間寫。
縱使侵權,但可阻卻違法!老師檢查書包,學生求償敗訴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中老師檢查學生書包,是否涉及侵犯隱私和祕密?台北地方法院一件民事判決指出,基於維護校園秩序和學生安全的目的,在不逾越正當權利行使範圍內,檢查書包縱使有侵害他人權利,也可阻卻違法,不涉侵權賠償責任。
北市螢橋國中一名陳姓女學生不滿去年八年級的雷姓班導師,帶著同班五位同學檢查全班學生的書包,和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親一起具名控告雷老師,提出求償一百萬元的民事訴訟。但法官根據前述見解,判決老師勝訴不必賠償。
這件因檢查書包引發學生告老師的民事訴訟,發生在去年九月十二日晨間升旗時,當時擔任八○六班導師的雷老師執行台北市府教育局「春暉專案」中,有關「防制幫派滲入校園」工作時,帶著五位男同學檢查全班同學書包,以瞭解學生有沒有人帶校規禁止的違禁品,結果查到陳姓女學生違規攜帶手機到校。
陳姓女學生回家告知家長,父親認為老師和父母都不應輕忽學生或子女個人隱私空間,不可任意檢查或翻學生的書包、私人事務。雷老師未先徵求家長或學生同意就檢查書包,已經侵犯憲法和民法保障的隱私權。父女倆具名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雷老師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雷老師為執行春暉專案才檢查學生書包,而校方並未特別要求或限制導師如何執行。雷老師為達到維護校園秩序和學生安全等目的,在不逾越正當的權利行使範圍內,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他人權利,也應認為具有違法阻卻性。
雷老師為瞭解班上學生有無攜帶違禁品到校,採用檢查書包的方法,應是行使生活指導權的裁量範疇,沒有任何違反比例原則等顯然不當之處。
判決並指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泛無邊際,學說和實務對隱私權的保障仍有一定分類和標準,如侵入私人獨處生活領域、公開揭露個人祕密等。本案原告主張其隱私權受到侵害,但未能舉證究竟侵害何種個人私密事務,泛稱侵害隱私權難認有理,訴請賠償沒有理由。
師搜書包挨告,法院挺:老師有權搜
學校老師究竟能不能搜學生書包?台北市螢橋國中一位雷老師,去年因為搜查書包,被其中一名女學生的家長提告,說他侵犯隱私;現在法院判決學生敗訴,等於允諾老師有權力搜書包!但女學生的家長完全不能接受,連人本教育基金會也出面抨擊學校,不尊重學生的人權。
學生的書包裡頭除了書,有沒有違禁品,許多第一線老師都很關心,但因為「搜書包」挨告是全國頭一遭。螢橋國中輔導主任蕭玉潔:「我們都會實施一些生活教育,那在這個部分,我們絕對無意侵犯學生人權和隱私權。」被告的老師低調,就連下課時間,學生也被通通「禁止」到操場活動,看得出老師們「風聲鶴唳」;而書包能不能搜,學生也有意見。學生:「會覺得隱私權被侵犯了。」這件事發生在去年,雷姓老師在朝會時間,找了五名同學「全面搜書包」,引起其中一位陳姓女學生的家長嚴重反彈。提告學生家長陳先生:「我從來沒有進去到她房間,動過她的東西,為什麼我把小孩送到學校,老師可以叫五名男同學,搜她的書包。」
家長告老師求償百萬結果敗訴,判決認為,老師是查看書包內容,沒問題,不過,如果是翻日記、看手機簡訊就不行,這等於宣告老師有權力可以搜學生書包。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如果有某一種徵狀,或外顯的理由,或老師有依據,那你可以根據你有依據,有個特殊個案必須搜他書包,但不代表,老師可以全部小孩的書包都搜。」搜,被說是侵犯學生人權,不搜,又怕違禁品出現在校園裡,該怎麼拿捏分寸,恐怕不是一朝一夕或是一個判決,就能充分解答。
學生告老師搜書包敗訴,教師會:檢查需有一定前提
日前一名學生控告老師搜查書包「侵犯隱私權」,結果敗訴;部份教改團體擔心此例一開,學生隱私可能無端遭到侵犯。不過全國教師會指出,判決中也提到,老師必須在一定前提下、才能檢查學生的物品,不能恣意妄為。而從這起判決也可以看出「時代已經不同」,如果隨便侵犯學生人權,恐怕免不了爭議。
台北市螢橋國中一名女學生不滿班導師帶著五位同學檢查全班書包,和父親一起控告老師,並求償新台幣一百萬元。不過法官認為老師是基於維護校園與學生安全,檢查書包雖然侵害他人權利,但可阻卻違法,因此判決老師勝訴。
這起判例在教育界引起廣泛討論,部份改與家長團體批評,未來教師將有權隨便檢查學生物品、侵犯隱私。不過全國教師會諮詢輔導處長楊益風指出,法官認為當時這名老師是依據「春暉專案」執行檢查,而且也舉證執行檢查的過程完全依照規定,提出告訴的學生也舉不出倒底哪一種隱私受到侵害,因此才判決老師勝訴,並不是大開方便之門,所有隨便搜書包的行為都被允許。
楊益風說,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定,老師在一定前提下,可以蒐索學生身體及物品,所謂「一定前提」指的就是「有相當證據」並且「符合比例原則」。他舉例說:「我看到或我聽到有同學說你帶搖頭丸來,我為了保護你,所以我必須要搜查你的書包,基本上法院不會判我有問題。但是我今天不可能說,你上課沒專心聽講,我一個不高興說『你過來、我要搜搜你』,這個是絕對違法的。」
楊益風表示,早期老師隨便檢查學生的書包,也不會產生侵犯人權的疑慮;但是隨著時代改變,現在就算警察、在沒有相當證據之前,也不能恣意展開搜查。因此這起判例,剛好也教育了所有老師、包括所有民眾,有關「人權」的重要性,一旦濫用權力,可能爭議無窮。
出處:雅虎奇摩新聞

先撇開隱私權不說 很多家長就很會靠邀而已 與其讓老師蒐書包 為何不在每天晚
上就幫自己的孩子書包整好 一整個廢話就一堆
再說隱私權 這下爽了阿 老師閒來沒事就可以摸摸學生的書包兼娛樂 簡直傲爽至
極!
所以就最好以規製的方式奠定次數 以不定時抽查的方式一禮拜一次 如有濫權學生方
可用例證舉發
只是小弟的淺見
安全疑慮?老師也有可能會攜帶危險物品影響校園安全,那是不是也應該搜
老師?
還是有什麼證據或統計數據證明\\\"學生就是比較危險\\\"?
再說,學校老師因為主觀的懷疑就可以隨意搜學生的書包,有確實搜到什麼
違法事項嗎?
沒有的話算什麼\\\"阻卻違法\\\"啊
為了安全而要搜身搜書包,可以,請立法賦予教師擁有這方面的權力
如果只是為了要杜絕漫畫,A書這種\\\"違禁品\\\",那還是免了吧
我倒想知道老師是不是也應該接受定期的搜辦公室?
現在的老師越來越不好當,老的一輩不退休
天知道每年從師範畢業的"準失業老師"會有多少?
師資新成代謝太慢...素質跟道德也跟著失常
想看看這幾年有多少的老師上報
身為師長的就一定代表操守高尚嗎?我想不見得
挺好的,以後不妨在路邊搜檢人民隨身背包、車廂,縱使侵權,也可阻卻
違法。
不不不,搜了後,不看書信就不算侵犯隱私權嘛,因為也說不清楚到底侵
犯了甚麼隱私。
害我想到布希,
他說伊拉克家有大規模毀滅武器,
結果搜伊拉克搜到人家家破人亡啊。
靠杯,不然搜索令是幹嘛的
本來就不能搜-_-
給樓上
阿鬼,你還是說中文吧。
---
以本案例而言,我認為雙方都有過當之處。
楊姓教師舉動中過當之處有二點:一是他召集學生幫忙他搜索學生書包,二則是他勝
訴後還趁機反咬對方一口。
一般而言,要說校方派員(這裡所謂的「員」通常指教職員)搜查書包,理論上並無
不可;但這點權利並不能延伸到被召來幫忙的學生身上。誰知道會不會有學生因私人
恩怨誣告老師某學生書包中攜有違禁品?而且這名學生及學生家長所提告的部分是基
於「書包被人翻」這點而提告的,我並不認為法官有理由以老師的教育權予以反駁。
就像是一般認知中,藉由不正當手段(如竊聽器、私密日記)取得的證據不得用於起
訴上這樣的感覺。
而當然這名學生也是有失當的地方。首先,索賠金額也太高了吧?一百萬,你當老師
還像幾十年前一樣是鐵飯碗啊?再來這名學生既已提告,就不應該沉默,應適時地向
檢察官、法官提出自己之所以提告的理由──並不是要質疑老師配合所謂「春暉專
案」的施行,而是質疑老師此種不當的搜索手段及行為。最低限度,至少須徵得書包
所有人的同意,或是在書包所有人在場時要求搜查;這樣作,既能使老師能確實在要
突擊檢查的時機成功進行清查,又不至於侵犯學生人身權益。這才叫不違反比例原則
吧。
我認為,學生及學生家長讓被告辯護方有機會將判決的方向轉為「保護孩子」這種對
他們有利的理由,是導致其敗訴的主因。
──老實說,我認為老師得了便宜還賣乖。
看到回應真覺得很多人法律素養很差!
"本案"教師"本案"學生的書包無罪是這個新聞的結論,
這個結論竟然可以推論出「老師也該被搜辦公室」、
「老師也對校園安全有所疑慮」、
「路人都可以被搜背包」......
怎麼會有這麼跳躍的邏輯推論?
為什麼我只看到有人在疾呼「隱私權」,
卻沒看到有人談談教師的「生活指導權」、「教育權」,
是因為不知道這是憲法基本權利「受教權」的基本內涵嗎?
「比例原則」是眾所皆知的基本概念,
不去看看本案如何傳達「比例原則」的概念,
卻用跳躍式邏輯為本案作結論,
會不會太反智了?
在做出那些結論以前,
有沒有先想想,
被警察酒測臨檢攔下的人都有喝酒嗎?
沒有!那為什麼警察有權攔檢?
為什麼不能告警察妨害行動自由?
在符合了一定法定程序跟要件下,
基本權利是可以被限制的!!(憲§23)
最後,
想回頭問「chyx」跟「N」:
「你們的『隱私權』怎麼好像跟我知道的不一樣?」
老師要強行搜索學生書包,應該要有強而有利的證據證明該學生的書包內確實有問題
才行吧。
老師的辦公室當然可以搜索啊,但是還是一樣,必須是老師的辦公室有甚麼不符合規
定或犯法的東西才行吧。
其實說實話老師搜索書包一事以前就有了。
我以前唸國中時,老師會定期搜索學生的書包,看有無帶違規品到學校,我說的違規
品不是說毒品之類的,而是只要學校禁止帶到學校的東西,都叫為規品,被搜到要沒
收的。
或許對老師來說會認為:我以前也是如此幹,都沒事,幹麻現在就不行啊。
給路人甲
我倒是覺得你反應有點過頭了呢(笑)。
基本上,chyx跟N兩位先生所貼的回應,我會把它當作一種牢騷。
這就像是我們看到某位主任秘書又跳出來扯著半邊臉口無遮攔的時候,我們會隨口說
出類似「他怎麼不去死一死算了」之類的話。
應該可以說是氣話吧?
但我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畢竟還是反映了我們對這項判決的不滿。因為我們沒有辦法
改變法院的判決。
至於你提到的憲法保障受教權的部分,我得先承認我並沒有看過詳細的內文(嘛、惰
性無限囉|||);但假設你是對的,那麼我認為你應該這樣看待此項保障權:
憲法所賦予教師的教育權責,與憲法保障員警因公執行搜查(如搜身)時不會因而構
成侵犯他人人身權益刑責之例比較,基本上是有所出入的。員警搜身,基本上是因當
下被搜查人有不尋常之舉動,致巡邏員警產生合理懷疑,此時員警搜身即不觸法;亦
即所謂執行公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責。但本例中,此名楊姓教師趁書包所有
人外出參加升旗典禮時,未經書包所有人同意即逕行搜查書包,從這點來看,我認為
在它符合所謂的教育權之前,就會先牴觸憲法所賦予的人民擁有生命財產之自由了。
這就像是父母雖然對其子女擁有管教權,但管教不得過當是同樣的意思。如果管教過
當,父母可是會被強制帶離該子女生活範圍內的喔。
正確的搜查法,是於課間活動等書包所有人在場之情況下,由該書包所有人之導師要
求並執行搜查。
也許你會擔心這樣就沒有突擊檢查之效,我要說,只要時機拿捏得宜,下課時間偕同
教官直接進入教室要求盤查,沒有人會有時間藏東西的。書包也才多大?教室又多
大?(笑)
另外舉個意思相同的例子。我之前在書店打過工,遇到客人出磁門時東西嗶嗶響時,
我們也是不能直接對客人進行搜身呀。事實上,我們會禮貌地要求客人自行打開包包
或是手提袋,然後我們以目光進行搜查。當然或許我們沒有憲法的保障,但就算我們
今天有憲法保障,我們仍然會禮貌地以詢問方式來確認。這是我的看法。
事件的主角為國中生,心智還未成熟,屬於學習受教階段.
個人覺得既然基於生活指導權、教育權的原則下,學校老師因校規或是校園安全為由,檢查學生隨身物品並無
不當.只是過程手法可以再做檢討.
不同的環境不同的身分,行為能力都會有所限制.當過兵的都知道過去往來的書信都是會被輔導長檢查.
而搭飛機通關時總不能說隱私權而拒絕行李檢查.
現在的社會有過於保護子女的現象,往往帶頭違規的反而是父母.
當兵時,門口的憲兵不只檢查行李,
如果他不爽,還是直接叫你把東西倒出來給他看哩!
強搜書包不對,就像某些地方父母官,不管法律如何規定,就是要違規、違法,讓人
民忍不住說:怎麼不去死一死啊。
對該法官的判決有不爽,就請該學生家長或曾被老師強搜書包的學生再對該名老師提
出告訴吧。
或許下ㄧ個法官又會說:老師強搜學生書包是犯法的囉。
這官司要是老師打贏了,那以後家長也同樣具有搜查每個老師或主任皮包
的權力。
這官司要是老師打輸了,那以後學生將違禁品藏於書包後也有拒絕拿出來
的權力。
可是反過來想想 現在的學生若沒那麼壞(少部分好的不說)
老師之間何必風行這種蒐書包呢?
畢竟這是整個台灣的學生風氣造成的
不管對學校的規定爽不爽
規定不能帶的東西就是不能帶
誰都不想活在界限裡 但生活上本來就是有一堆狗屁規則
就是有了一推狗屁規則 出了社會才會知道什麼叫尊重
我並不挺老師(光是叫同學幫忙搜查我看到就很不爽) 但反過來想想 換做你 你會
怎麼做 要等到學生吸毒吸死了 拿刀砍死人了 才發現嗎?
等你通告要搜查書包的時候 人家早就把東西藏起來了
回到問題的根本 還不是學生自己造成的! 怪誰?
那些自懿好學生的若真這麼屌嗆 幹麻不去規勸那些學生 就一整個怕被扁
風氣! 風氣!! 這才是最大的原因!!!
基本上,我只是要表達「不先以其他(不侵權)的方式作努力,只直接採
用最簡單、最有效,卻對權益有所侵犯的方法」是件違背自由的事。
如果在路上密集設立臨檢站並賦予警察搜查車廂的權力、如果搜索令的發
布變得容易、如果可以輕易監聽監視、……那麼「阻卻違法」也會變得容易
許多。那些都是簡單有效的辦法,但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卻不一定是理
想的辦法。在進行那些行動之前,執法者或國家,有義務先以其他不侵權
的方式去「阻卻違法」--縱使那些不侵權的方法,沒那麼直接見效、或成
本更高。
我反對的甚至不是搜書包本身,而是記者所下的那條無腦標題:縱使侵
權,卻可阻卻違法!
至於未成年人的義務與權益較成年人縮限,這是可以討論的。我覺得根據
「未成年人無完全行為能力」的精神,對未成年人的權益有所限制縮減,
是合理的;但這不代表成年人就可以粗魯地直接以簡單粗糙的辦法對待未
成年人。
先在其他方面作努力,最後不得已時才採取侵權作法去阻卻違法,這就是
我認為適當的作法。這不該當作是非題來回答,最好是能以更全面性的角
度思考。
To kk66DK:
『這官司要是老師打贏了,那以後家長也同樣具有搜查每個老師或主任皮包
的權力。
這官司要是老師打輸了,那以後學生將違禁品藏於書包後也有拒絕拿出來
的權力。』
這是數來寶還是繞口令?
還是說這是在唸RAP?
我無意針對你,
但你會不會太瞎了?
老師打贏官司--->家長有權力搜老師主任皮包。
老師打書官司--->學生有權力拒絕拿出違禁品。
怒我愚魯,
我不懂"--->"中間發生什麼變化,
竟然可以讓家長學生多了莫名其妙的權力出來。
麻煩你教我,謝謝。
To N :
看到您的回覆,
我非常的感動!
我真誠的感謝您,
感謝您的迴響,
您所說的是「比例原則」!
只是您所說的「不侵權的方法」,
我認為不存在,
依照目前科技水準,
縱使使用X光探測機來搜書包,
也是會侵犯到隱私權,
而且照不出毒品,
成本更是高的嚇人,
相對於所要保護的權利,
明顯不相當!(拿大砲打小鳥!)
另外,記者下的標題的確很爛,
因為老師並沒有「強」搜書包,
「強」就是「強行」,也就是「強制行為」,
案例中,老師並沒有強制行為!
man, if thats what u r tryin to say, plz just name it "tricky".
and plz dont make chinese simulations by ur english spelling.
that makes me laugh.
but im glad i can recognize ur words now.
so u mean「商場如戰場」、「無商不奸」(actually this should be「無奸不
成商」,if u ask me)、「不可欺侮客人」、「童叟無欺」?
man, u really makes me laugh.
but still, i hav to tell u that actually i would say u r not a
foreigner. oops:P
---
我真的是太無聊了哈哈
另外路人甲先生,口氣別那麼衝嘛。
To MC:
我是路人甲阿姨,
習法多年,自覺無成,忝居現職,
近日身體欠安(就是你害的),
又見諸子言論多有偏頗,
感於目前社會紛亂無端,
故發前論。
更何況,我只是就事論事罷了!
像你說[我之前在書店打過工,遇到客人出磁門時東西嗶嗶響時,
我們也是不能直接對客人進行搜身呀。事實上,我們會禮貌地要求客人自行打開包包
或是手提袋,然後我們以目光進行搜查。當然或許我們沒有憲法的保障,但就算我們
今天有憲法保障,我們仍然會禮貌地以詢問方式來確認。這是我的看法。]
當你們的機器準確度達百分之百時,
表示偷竊行為確實發生,
你們可以逮捕這位現行犯。
相反的,
你們的機器沒有100%的準確度,
你們沒有任何要求客人打開包包的權利,
客人願意給你們看是你們運氣好,
遇到澳客或狠角色,
你們會吃不完兜著走!
這不是因為隱私權,
是因為「自由權」使然,
自由權其中一個重要內涵「行動自由」,
你把本案的隱私權跟自由權混為一談了!
路人甲,看不懂我不怪你,因為你那蠢笨如屎糞的小狗腦是無法理解這中
間所經過的簡易邏輯的。(狗兒,對不起。)
我在針對一件事情的正反做論述,而你那無用豬腦的無知驅使你那驢嘴吐
出針對性的言論來,這就足以顯示你在這裡說的一切都是沒有討論價值的
長篇狗屁罷了。(豬兒、驢兒,萬分抱歉。)
用不要那麼罵人的話來說:你除了看不懂我在說什麼之外,並未對我的言
論提出任何具有證據和說服力的反駁,而這只證明了你的理解能力比一般
人要差罷了。
再,從上面兩位莫名其妙被你亂開槍的朋友言論看來,他們也只是發表他
的看法,如果你連這麼簡單的細微道理都聽不進去,是無法使你那低能狗
腦獲得任何長進的,希望你知道。(狗兒,再次道歉。)
MC兄,您讓我想到王小姐…
To 格主:
我謙誠的請求您別刪文!
拜託!!!
To kk66DK:
我嚴肅的告訴你,
你的言論對我的人格是嚴重的污辱,
你的用語是對我的人身攻擊,
請你鄭重的向我道歉,
我可以原諒你、不追究。
我決定請大法官釋憲
本來當笑話看
沒想到大家真的辯論了起來
欸兜,路人甲你幹麼那麼激動……
而且我的意思也不是「用不侵權的方式去『搜』」……我的意思應該是,在
「搜」之前,其他執法者或者大環境,應先自問是否做到其他「阻卻違
法」的辦法,而非只把眼光放在好欺負的學生身上進行粗魯的檢查。
如果你的重點是「搜毒品或槍械」,那我同意新聞裡就提到的,「有相當
證據」然後搜。這樣的話,好像也不必像雷老師這樣全班搜書包吧?(奇
怪,我記得這老師明明姓雷,怎麼前面一堆人都說「楊老師」)要說比例
原則,很好啊,但因為學校推行春暉宣導,就全班通通搜書包,這個比例
會不會有點超過?
在我看來,會動用到全班搜書包這種程度的檢查,也不過就是要搜搜漫畫
手機這種「違禁品」而已。事實上,這新聞裡告人的學生,還真的被搜到
「禁止帶去學校」的手機而沒收。搜毒品或槍械?還是宣示權威?不妨也
拿你一直祭出的「比例」來量量吧。
路人甲女士,我想妳可能有點搞錯了。
我所有的回應裡,並沒有針對「老師基於保護校園安全理由搜學生書包」這件事進行
反對。我反對的只是這位楊姓教師進行搜查的手段。
受過以往升學主義年代教育的學生,誰沒有被挖過書包?
當然,妳提到妳是學法律的,我尊重妳的專業。但請看我前面的回應,我從來都不曾
針對妳作出任何強烈性針對的言詞,我只是淡淡地提出我的看法,並與妳討論。我不
了解妳之所以有如此大反彈的原因為何?
我會舉出那個書店磁門的例子,只是為了向各位說明這種「當我認為有必要搜查的時
候,我仍然需尊重對方持有該爭議物的所有權」這個想法而已。我後面不也附註了,
雖然我們沒有憲法的保障,但就算有──就算今天我是執行此項「春暉專案」的導師
──我仍然會在當事人(學生)在場的情況下當面要求當事人(學生)讓我搜查受磁
門感應的包包(書包)。這是我舉這項例子的原因。但顯然妳並不能解讀;因為妳好
像並沒有看我前面所有的論述點。我不明白妳為何跳過我前面所有的例子,只取最後
一段回應?
再跟妳說一個例子吧,我高中的教官,他姓黃,我對他印象很深刻。
那時候我們班常常有人帶煙到學校來抽──而且是市立明星高中喔,這讓我們前任的
教官很頭痛。
但當這位黃教官接任時,他很快就雷厲風行地進行了書包清查。
還記得那時如果有教官要趁升旗時來翻書包,都會有人通風報信。大家就會在掃具箱
裡藏呀藏的,拼命擠拼命壓。更有甚者直接帶在身上去升旗。所以囉,想當然耳,連
個屁都沒搜到。
──但這位黃教官並不是。他直接在下課時間(有時是上課時間,從後門)單槍匹馬
走進來查,一下子就抓到很多很多違禁品。
還記得他曾經說過一句話:「我不幹那種偷偷摸摸的事情。要抓,我當面抓你,讓你
領小過領得心服口服。」
他平常也不會常常來找碴,抓到學生抽煙時就只是從背後把他的煙抓掉,然後叫他自
己去訓導處拿一張過單。沒有打罵,沒有絮叨。
很簡單明瞭的管教,不是嗎?所以我們服他。
希望我講了這麼多,妳能夠搞懂我要與妳討論的重點。
事實上我認為妳完全覺得老師就是有搜學生任何私人物品的權力,不管是強迫扯學生
書包還是偷偷趁學生升旗時挖。請容我再強調一次,我反對的是這位老師搜書包的
means,是反對他搜書包的方式。並不是反對老師能不能搜書包這件事。
──如果妳還是認為無法接受,那麼不才吾等退下洗耳恭聽便是。
其實現在時代已經改變了,很多觀念也跟著改變
(變好變壞我不敢說,至少..某些地方變得更沒禮貌跟規矩了)
就像老師與學生及學生家長的關係
從前的老師,在受了分級的專業的訓練之後,
成為一個老師,就是受人景仰的。為什麼景仰呢?
因為他是負責教育孩子的,當孩子進入學校,讓
學校占據了小孩子大部份的時間後,老師就像是
代理父母一樣,負起了小孩子方面的教育責任,
不管是"道德品格"(現在有教這個嗎@@?I am not sure...)
還是"知識技藝"。都是學校與教師的教授範圍。
現在不一樣了,老師的訓練變的氾濫,流浪教師一籮筐,老師自身的素養
就已經比較受到質疑。而行為不當的教師被人詬病增多,人們對為人師表者的評價已然降低。
而現在的社會又對於此類事件特別敏感,反覆之下,現在的老師,真的是沒什麼地位可言了
(敝人中研所畢業,本來也被家人逼去當老師,後來我毅然決然的拒絕了...因為不想被糟蹋= =)
在加上現在的自由民主,已經凌駕任何事物之上
(每個民主國家自由都這麼浮濫嗎?還是說,別的國家如何,我們就要跟著別人屁股後面跑把我們自己的傳統拋棄?)
所謂的學校教育,只重視知識傳授,而不太重視倫理道德(應該很多人對這四個字嗤之以鼻吧XD)
所以許多從前被認為是預防或嚇阻小孩子犯錯或造成行為偏頗的措施
現在已經不再適用了。
(例如從前的安全檢查,現在白話翻譯的"搜書包",是只要發現有違禁品就沒收並通知家長,
這個對現在的家長來說,多麻煩多丟臉阿?對現在的孩子來說,這種老師真是太X巴了,一定要回去叫我媽來告)
至於這樣的措施不適用的原因,根本不在於那個沒有人在意的對錯
而是在於現在的人不根本不再尊重老師,也不再重視道德品格
所以心智未成熟的學生們正好樂的輕鬆,恣意的享受訐譙老師了歡愉
然後再加上媒體大肆渲染,引起各界嘩然
到最後....從前的"尊師重道"的學校
以後大概慢慢就會變成"以客為尊"的知識技能專業販賣店了
至於孩子的倫理道德觀念.....
去他X的~~
老子(娘)只要"自由"、"隱私"跟XXXX,就好~~~
(XXXX這部份未完待續,因為這次學生跟家長的訴求是隱私,下次不知道是什麼......搞不好是買制服回扣...)
TO MC
看到您這一段...我笑了XD
"雖然我們沒有憲法的保障,但就算有──就算今天我是執行此項「春暉專案」的導師
──我仍然會在當事人(學生)在場的情況下當面要求當事人(學生)讓我搜查受磁
門感應的包包(書包)。這是我舉這項例子的原因。但顯然妳並不能解讀;因為妳好
像並沒有看我前面所有的論述點。"
首先,學生跟受磁門感應BB亂叫的人,本來就完全是兩回事。第一,老師並不是閒來無事,天天盯著某一個學
生,暗中蒐集證據,然後正面突擊一網打盡。也不可能像磁門一樣,學生某一天經過面前時,對書包裡毒品或違禁品有
感應,就會BB亂叫。
正常來說,真的要安全檢查(其實就是搜書包),都是迅雷不及掩耳,在升旗之類的全班淨空時間,突然宣布大家
在操場多待個20分鐘,導師帶著幾位班級幹部做攜帶物的檢查。
就如同您所說的,總是會有通風報信的同學,大家也總是會東埋西藏。如果大規模的突擊檢查,都會遇到這樣毫無
所會的狀況,那您覺得叫當事人站在面前檢查,或是等到有嫌疑才能檢查,有任何意義嗎?
(就我認為啦,如果是覺得有嫌疑才能搜查,那老師一定死無葬身地。為啥咧?因為如果搜到了,搞不好學生家長說老
師本來就討厭他孩子,所以栽贓。不要說不可能,現在的社會就是什麼鳥事都會發生。如果沒搜到得話,大家就會在第
二天的報紙上看到另一則批評老師該死的新聞。)
TO MC
再看到您高中的教官我又笑了XD
" 還記得他曾經說過一句話:「我不幹那種偷偷摸摸的事情。要抓,我當面抓你,讓你
領小過領得心服口服。」
他平常也不會常常來找碴,抓到學生抽煙時就只是從背後把他的煙抓掉,然後叫他自
己去訓導處拿一張過單。沒有打罵,沒有絮叨。很簡單明瞭的管教,不是嗎?所以我們服他。"
管教,所為何來?就是要導正學生不正確的行為。重點在引導或嚇阻其”改正”
這位教官,也許是時間夠多觀察了很久,認為罪證確鑿。
也有可能是某幾位學生惡名昭彰,所以早就暗自留意(因為您前面說明目張膽到””常常”帶菸來抽)。
不過,不管是上課還是下課,單槍匹馬還是浩浩蕩蕩,搜書包就是搜書包了。
當然,如果他的”破案率”是百分之百,而且一天下來可以單人匹馬闖全校
(總不可能全校一兩千人,就派個一兩千名教官去各自面對面檢察吧?)
那不只是您,連我也很佩服他。
再來提到,他平常也不找碴,抓到抽菸就是把菸抓掉不打不罵不念,
然後叫抽菸的學生自己去領記過單,所以你們很服他。
的確,連我也很佩服他,因為我不知道他抓掉同學的菸的意義何在?
不知道有幾位同學因為他愛心的一抓,藉掉了抽菸的習慣?或是不在學校抽菸?
還是說,他日日抓,月月抓,年年抓。每天還是抓到同樣多人偷抽菸?然後那些抽菸的人記滿過退學了,所以…
………下一批學生就去找更隱密的地方偷抽?
(其實,如果我是那位教官,我希望的是學生知道,年紀太小抽菸對身體不好,以及學校中不可以抽菸。而不是希望學
生很服我,服我…你也不會因此便成超級賽亞人XD)
況且學校應該是一個對於小孩子集體傳授知識,培養品德的地方
成人世界所謂的自由,應該隨著學生的年齡增長,慢慢適度的安放在他們身上
而不是一股腦的給予小孩子,成年人所理解的自由。
(小學、國中搜書包很嚴重,訓導處很重要。高中搜書包的機會就少多了,
輔導室跟訓導處比起來也變得更重要了。到了大學...誰看過大學還搜書包?)
連爬都不會,就教他瞬間移動,是很危險的。
"這官司要是老師打贏了,那以後家長也同樣具有搜查每個老師或主任皮包
的權力。
這官司要是老師打輸了,那以後學生將違禁品藏於書包後也有拒絕拿出來
的權力。"
老師對學生有管教權,學生帶些五四三的東西到學校應該也不稀奇吧,
可能是把刀,可能是包粉,為了怕刀不小心砍到人,或是粉不小心暈到人,
所以老師搜書包。
學校學校,學習知識、學習生活禮儀、學習基本的社交...,
老師教的不只是書本上的知識,還需端正學生品行,
為甚麼搜書包?見微知著阿~
如果發現學生帶了啥好東西...喔..我是說違禁品,
手機這類的就算了,如果看到煙或毒品這種重鹹的,那就早期發現早期治
療阿~
所以老師要搜學生的書包。
以上成立時,家長有啥權力搜老師書包??
"我是家長委員會會長,你不讓我搜就挫勒但吧!!" 你是說這種權力嗎??
"你不讓我搜,明天就會變成消波塊!!" 還是這種黑暗的權力??
家長憑著什麼要搜老師或主任的皮包?你這段話沒有任何說服力和理論,
不知何來的氣勢讓你罵人罵的這麼開心??(無知力量大?)
你該不會想說"家長為了確定老師人格品行好不好,所以要搜老師皮包"這
種話吧?
如果這樣,那老師要不要為了確定家長人格品行好不好,也搜一下家長皮
包呢??
對於你自以為的"言論",在我看來就像噗一聲就不見的屁!
乖~~ 嘴巴裡的大便看要趕快吞到肚子裡還是吐出來,重點是趕快去刷牙!!
臭臭~
提告學生家長陳先生:「我從來沒有進去到她房間,動過她的東西,為什麼我把小孩送到學校,老師可以
叫
五名男同學,搜她的書包。」
這則新聞,讓我很感冒的是上述這段話
一位自稱從沒動過女兒東西的父親,真讓人覺得噁爛又不屑
最好他都沒動過女兒的東西、沒關心她交了什麼朋友、沒在意過她身心的成長變化
這樣叫什麼?這位父親最好能大聲無畏地說:【我不用管教!小孩就很乖】
把小孩送到學校,老師基於學校的規範而搜女兒書包
就這麼大驚小怪?
我衷心希望這位陳先生的女兒陳同學,學習與成長的路程一路順遂
否則以這種父親的管教方式
能敎出什麼樣的優秀兒女,真是讓我質疑
To N & MC:
我很心平氣和的跟二位討論,
二位也都很理性,
我很愉快,何來激動?
如果你們指的是我要「kk66DK」道歉的事,
我只能說如果我激動就不會給他道歉的機會,
講白點,直接告讓他在檢察官面前向我低頭認錯最省事。
與其說我激動,
不如說我是在悲鳴(用現在的語言叫靠邀),
呼應老頭說的,
這些年來,社會這麼亂,
許多人假保障人權之名,
行權利濫用之實(是權「利」),
被鬥最慘的前二名,就是教師跟警察,
次則法官、檢察官,末則其他公務員。
可是看到對本案判決結果持相反意見的留言,
講難聽點,沒一個是真正有理由的,
多的是憑自己「感覺」曲解法律的言論,
說到這裡,很多人會自暴自棄的說一句:
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
這句話聽的我又愛又恨,
愛的是因為這句話讓我可以保有工作,
讓我可以大賺這些自外於法律之人的錢。
卻也恨這些人不長進!
既然知道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
寧可成為懂的人的刀殂魚肉,
卻不願花些心思多瞭解一點!?
說真的,懂的人越多,
我的錢賺得越少,但我寧可如此,
也不願看到一群不懂又不長進的蠢蛋,
被媒體跟政客唬的一愣一愣,
造成目前光怪陸離的紛亂社會。
最後,請各位不要再玩鬥爭遊戲了!
教師、警察、多數公務員都是聽命行事,
紛擾的社會正在淌血中,
莫要再讓社會繼續失血了!
給老頭先生,我相信你應該不是刻意要拿我舉的書店磁門嗶顧客
的例子來開刀,因為我想你應該能看得懂;但為防萬一,我還是
再說明一次。
就像我在這個例子後面加註的「我們書店人員沒有憲法授權」這
句話,我舉的這個例子本身就不是要被拿來當作「管教」的例子
的。我所要從中擷取的意義是,今天如果顧客走過磁門被嗶,那
麼我身為應協助清查情況的店員應上前禮貌性地請求對方配合再
度接受磁門檢驗,或是消磁。取這同樣的態度,換個角色:不管
是因為「春暉專案」或是有同學惡意打小報告,今天如果我要搜
我學生的書包,我會直接挑他在場的時間去找。
你也提到了所謂「正確」的搜查方法;我可以告訴你,這是不正
確的。所有私人物品都有物主;未經同意就擅自拿取、翻找可謂
之偷。或許你會質疑我憑什麼這樣說。我要告訴你,我自己也有
在教學生,而且我與他相處愉快。或許是受到我們黃教官的啟發
吧,我實在是不了解為什麼可以將這件案例解釋為「因為以前老
師可以隨意翻書包,現在被證明是不可以的,所以老師沒有地位
了」這種理論。我在教我的學生時,我秉持尊重我學生的原則,
而我也相對地請他尊重我。我大概兩年前也教過一個所謂的壞學
生,可能是剛好適逢高三升學考試重要期,我雖不敢說完全改變
了他,但我至少讓他的家長感到他的孩子變了。聽說他現在在中
央。
另外你又質疑到我的教官了。我要告訴你的是,請不要替他人預
設立場。我們直到現在還是有與教官聯絡,每年也都會出來一起
吃飯,我不能理解你在不認識我的教官的情形下,何以能擅自揣
測他的想法。
抓掉煙不打不罵,所以讓你覺得這名教官太過放任?或許在你的
受教環境中是這樣,但我們所有的同學至少都知道「恥」這個字
怎麼寫。拿我那時班上一位常欺負別人的同學來說吧,他是我們
這群小團體中被抓紀錄最高的,記得沒錯的話是4次。但你以為他
真的就像校園連續劇演的,被教官抓還動手?不然就是不聽勸?
他都已經很克制自己在校外抽了。要不是他煙癮太大一時改不過
來,他應該能更早開始唸書,也就不會在應屆那年只考上玄奘。
記得他那年已經決定重考了,但可惜之後我就與他失去聯絡。
你真的以為小孩子都不會想?要不是有太多太多覺得只要抱著壞
就打、惡就罵的教育者存在,學生會刻意去捉弄老師?我也當過
學生,而且我現在也還算是──抱歉,我要告訴你,這似乎除了
很早就被父母師長所放棄的放牛班體系之外,只會在電影中出現
吧。
當然,我的意思不是學生就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如果我的論點是
說老師不能管教學生,那老師都去喝西北風就好了不是嗎?學生
自己自修就好啦。所以我並不是這個意思。
我從頭到尾,也就只有針對本案例中此名楊姓教師以不當手段擅
自搜索學生書包的情況加以反駁,我不了解為什麼會你有這種
「以前就可以,所以以前的制度才是對的」的想法?
從法官的判決也可以明白,這個作為本身就是不應該的。但雖然
不應該,但對照到提告方的訴求,法官應有很大的機率會判較能
維護社會秩序的老師方勝訴──而這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判
決結果;但這仍然不能改變「老師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的事
實,只是被法官判成阻卻違法罷了。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噢,為防有心人士挑字作怪,我先說,我既不支持愛保護強姦
犯、死刑犯等應處刑人的人權團體,我也很反對愛替學生亂叫的
人本教育基金會。我的論點一直都很單純,只有一個點,楊姓教
師要搜學生書包可以,應該當面要求搜書包。我不了解為什麼你
與路人甲女士都一定要牽扯到所謂的教育面問題呢?
請你自己想想看,把你的教育面理念暫時拋開,也把法官後來怎
麼判的結果拋開。就行動層面而言,這名老師擅自翻動他人的私
人物品,是不是違法?
給路人甲女士
好吧,那麼就當妳之前直接指稱我造成妳身體不適那句話不存在
吧;但我仍然要再度──第三次了,我的天呀──強調,我的論
述點與新的教育世代中,所謂教育者受到社會歧視,學生有管道
嗆聲這種妳們認為世風日下的情形無關。我只是單純地質疑,並
且反對楊姓教師此種不當的搜索手法;請不要再將本案與教育法
則,或所謂假人權之名的情況相混了。
還是像我上一篇所回應的:
請你自己想想看,把你的教育面理念暫時拋開,也把法官後來怎
麼判的結果拋開。就行動層面而言,這名老師擅自翻動他人的私
人物品,是不是違法?
To MC:
你很沒幽默感耶!
多數女人每個月都會身體不適,
原因就是你(MC)!
至於你說的「就行動層面而言,這名老師擅自翻動他人的私
人物品,是不是違法?」
因為篇幅有限,
所以我才會告訴你警察臨檢的例子,
若用你這句話來問,
也就是「就行動層面而言,警察任意攔阻他人車輛盤查,是不是違法?」
是!若是有法令授權的攔阻可以阻卻違法。
同樣的,你問的問題我可以回答你「是!」,
但若是有法令授權的翻動可以阻卻違法。
這樣你懂了嗎?
若是不懂,你可能必須在邏輯方面加強,
作一些「白馬非馬」的思考訓練。
呵~如果這樣都需要道歉的話,那板大早就被抓去關了吧。
好像之前也有某個傻子要起訴我,結果呢?
不追究?呵~給你追究吧,我很期待。
還有上面某個屎腦人,家長憑什麼?憑跟老師一樣的權力。學生可能帶些
五四三的,老師就不可能?拜託你多看些新聞吧,講出來的話沒學問到我
很想放屁送你補補腦呢。
至於某位路人汙辱(MC)先生的言論,是否我也可以請檢察官跟他談談呢?
「但你會不會太瞎了?」
路人甲 於 December 20, 2007 05:08 PM 回應 |
To 路人甲:
我嚴肅的告訴你,
你的言論對我的人格是嚴重的污辱,
你的用語是對我的人身攻擊,
請你鄭重的向我道歉,
我可以原諒你、不追究。
ZZZ
「對於你自以為的"言論",在我看來就像噗一聲就不見的屁!
乖~~ 嘴巴裡的大便看要趕快吞到肚子裡還是吐出來,重點是趕快去刷牙!!
臭臭~」
我也看不懂 於 December 21, 2007 04:17 PM 回應 |
To 我也看不懂:
我嚴肅的告訴你,
你的言論對我的人格是嚴重的污辱,
你的用語是對我的人身攻擊,
請你鄭重的向我道歉,
我可以原諒你、不追究。
「看到回應真覺得很多人法律素養很差!」
路人甲 於 December 20, 2007 03:40 AM 回應 |
To 路人甲:
我嚴肅的告訴你,
你的言論對「很多人」的人格是嚴重的污辱,
你的用語是對「很多人」的人身攻擊,
請你鄭重的向「很多人」道歉,
「很多人」可以原諒你、不追究。
抱歉,某位路人的人身攻擊實在太多,為避免浪費板大資源,故無法在此
一一列出,還請被他言語攻擊的各位見諒才是。
zzz...
有人邏輯不好,作文寫不出來,所以只能複製貼上佔版面浪費資源,
還請被傷到眼睛的各位見諒才是。
你今天刷牙了嗎?!
對了~ 複製的快速鍵是ctrl+c 貼上的快速鍵是ctrl+v
我想文章只會用複製貼上來完成文章的人應該不知道這個吧?^╴^
今天教你一招耶~~ 讓你賺到了!!
「對了~ 複製的快速鍵是ctrl+c 貼上的快速鍵是ctrl+v
我想文章只會用複製貼上來完成文章的人應該不知道這個吧?^╴^」
你的邏輯還真好,有這種邏輯的狗看不懂我在寫什麼深奧的理論也是必然的。
想必閣下是之前被我砲轟到不敢說話的某個電影糞青吧,因為你的邏輯和
嘴砲功力就和那些蠢蛋一樣低下呢。
That must because y0u lack 0f the g00d sense t0 kn0w h0w Chinese playing "1.子
之.M0use.攻子之.Dw0n."
被你砲轟到不敢說話??哈哈!!
是對於你的回應 除了搖頭已經懶得回應啥了吧!XD
這種只會罵人狗阿貓阿驢阿的小朋友吵架方式,
我看不到有啥回應的價值啦~
老師和父母有權蒐孩子的書包
是因為一但小孩出事
他們是要負責的人
未達法定成人年齡的人在法律上是不擁有完整權力的
所以未成年人和成人才用不同的法律標準
給路人甲女士
哈哈,原來如此啊。害我還擔心了一下呢。
不知道我上面那篇回應的口氣妳會不會覺得太衝?
沒事就好,和氣和氣(笑)
嗯,就妳提到的反證而言,我前面也應該有提到,就算不論憲法保障教師權利的部
分,法官仍有極大的可能性會判楊姓教師勝訴。因為對照到本案提告方的訴求,提告
方既不能堅持己論提出有力論點,賠償金額又獅子大開口,法官理所當然會趨向於維
護社會秩序的立場。(試想,如果今天真判了學生家長勝訴,那大概這篇新聞就真的
變成「世風日下!教師搜學生書包竟挨告」之類的標題了。笑)再加上憲法所賦予教
師的權利,學生會輸掉官司也是意料中事。但我仍然想請妳分離來看的是,就像我上
一篇提到的,這名教師本身的行為已經觸法。所以,如果今天的情況是這樣的話,妳
覺得結果會變成什麼樣子呢?
──學生緊咬教師行動不當的缺失面,但不要求(或要求極少)賠償金。教師以憲法
所賦予之教育權利反駁之(因教師於行動面上確有失當之處,故應將焦點拉至「教育
權利」等對其有利之重點)。在這種前提下進入司法程序,或許結果會很耐人尋味
呢:P
另外在我回這篇的時候,我看到另外一位先生最新的回應。
抱歉引用一下:)
「老師和父母有權蒐孩子的書包
是因為一但小孩出事
他們是要負責的人
未達法定成人年齡的人在法律上是不擁有完整權力的
所以未成年人和成人才用不同的法律標準」
所以我就沒有反對「搜書包」這個行動嘛(苦笑)。
我反對的是楊姓教師趁學生全體外出時(參加升旗)未經同意擅自搜索書包乙事。
kk66DK先生,呃,事實上台灣是有所謂的電信警察存在的喔……
連你在網咖發文都抓得到哩(炸)
君不見去年有多少批踢踢的網友因筆戰出現情緒性言辭被送辦?(笑)
收斂一點啦。
to kk66DK先生
在下也不懂您深奧的理論,在下認為老師(成年)與學生(未成年)之間的背景關係(學校)不同於老師(成年)與
家長(成年)之間的背景關係,老師檢查學生書包是基於指導權,家長檢查老師是基於???
就您所說的老師也會帶543,當然,家長也有帶543的可能性,那老師可以檢查家長嗎?
在下誠心請閣下解惑.
TO MC :
(^^|||~隔了一個周末,居然如此熱鬧...(汗)...)
關於所謂「因為以前老師可以隨意翻書包,現在被證明是不可以的,所以老師沒有地位了」
這個說法,似乎是您自己斷章取義而來的,與我的原意並不相同~
因為老師沒有地位,我一開始就已經說過
這與教師素質降低以及現在價值觀改變的複雜因素相關
這是寫在頭前的,是一種感慨
與後面的敘述有連帶關係,但是並沒有因果關係,
至於老師可以"隨意"翻查書包?我從為這麼講過吧?
我所說曾經經歷過的"安全檢查":
....正常來說,真的要安全檢查(其實就是搜書包),都是迅雷不及掩耳,在升旗之類的全班淨空時間,突然宣布
大家在操場多待個20分鐘,導師帶著幾位班級幹部做攜帶物的檢查。....(詳前頁文)
是經過"宣布"後,才作查察的舉動。(雖然是臨時啦XD~)
至於您所說質疑到您的教官,我思考後也決定向您致歉
因為我所思考的出發點,是就老師的層面,而非教官。
亦即同於我之前所說的,教官所要做出糾正的,
是校內不可出現之錯誤,也就是"違反校規"的意思。
所以停止在校內發生的不當行為,就達到目的了
(至於是否知恥,這個各自隨心,就現在社會的現象而論,
知道字怎麼寫,不代表知道意義為何......
呃...純粹感嘆社會現象= =|||..抱歉)
但是以老師的態度而言,要做的就不只如此,
就好比搜查到香菸或毒品,所以需要做的後續輔導
可不光是"不要在學校裡吸或是抽"就解決了。
(如我之前所問的,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任何連續劇或
灑狗血的劇情。我只是單純的問,知道吸菸不好,所以
戒菸的有幾個?....當然啦,我知道這很難,也許輔導個
一年半載都沒用,但是這就是教育該做的事情。)
所以"情義相挺"的方式,的確可以將某一部份的孩子倒向正途
(考上學校)但是難以成為一個可以整體性施行的道德教育方式。
至於論點方面,我了解您的論點,然而今天這個議題,
本身就不只是一個單純的"隱私權"的問題
所以不可能拋去教育面的問題,更不可能單就
"老師隨意翻動它人的東西"
因為這個他人不是一般成年人,而是"學生"
翻動東西的場合也不是隨便的任意場合,而是"學校"
因為特殊身分與特殊場合的影響,
所以不可能就那麼單純或單一的眼光來檢視
當然啦,雖然以西方人的觀念來說,
孩子的隱私權及身為一位公民的各項權利,
在那樣完整而悠久的民主概念下
那是西方社會的堅持
但是,在我國這樣尚在學習與適應民主的過程中
貿然的使用西方人的教育態度與民主概念
是有其商榷的必要性的
當然這個層面涉及的更廣了
不過粗中有細
所以許多"XX權"之類的概念
對我國的社會現況來說
一但在成長的過程中被濫用或渲染,
對大部份的孩子來說,絕對不會是一個適當的狀況的。
(另一方面,我從來不覺得學生不會想,
反而我是覺得太會想了,之前就有學生趁老師身體
不舒服,在下課趴下休息時,拍下慢了的時鐘,
去申訴老師上課偷懶,就可以看得出來。誰敢說現
在的學生不會想?XD~~)
至於您所說
"要不是有太多太多覺得只要抱著壞就打、惡就罵的教育者存在,學生會刻意去捉弄老師?"
這種論點我不是十分贊同,因為這有種本末倒置的感覺
難道說,當犯罪率節節高升時,如果出現了多起法官被
"罩布袋"(拖去揍)的事件發生的話,還得要怪太多太多
法官抱持著治亂世用重典的判刑態度嗎?
我個人是覺得,不管是打罵教育還是愛的教育,都應該
是"因材施教"的一環,畢竟現在的教學狀況,依然是一
對多多,如果一定要偏頗於某一種教育方式,絕對不是
孩子的福氣。
(其實喔...看到國外那麼多起學生拿著槍到學校裡屠殺,
我有時候真的會疑惑,自由民主的代價還真大阿XD~~)
以前高中同學流行帶A片來學校交換
有一次教官搜書包
3個同學因為A片被搜到被記了小過
班上有A神之稱的同學也被搜到片子
不過卻逃過一劫
原來他事先用立可白將錄影帶側面名條塗掉
寫上:NBA籃球賽錄影<公牛VS黃蜂>
我小學四年級的老師對付愛蹺課的同學的方法是,脫掉他的褲子!
包括內褲喔!!!!!
他就光著屁股在教室裡上一天的課!
若在今天,這種老師會被處私刑的!
五六年級的老師處罰學生的方法是,揪住耳朵把學生像兔子一樣地凌空提
起,再丟到課桌椅上;或捏住鼻子用力推倒在課桌椅上。
從沒有家長抗議過這些老師,更沒有學生受過傷,是不是現在的小孩子比
較脆弱啊?
若是今天,這些老師牢都坐不完了!
To MC:
你說:[所以我就沒有反對「搜書包」這個行動嘛(苦笑)。
我反對的是楊姓教師趁學生全體外出時(參加升旗)未經同意擅自搜索書包乙
事。]
歸納你反對的重點:
一、「趁全體學生外出時」
二、「未經同意擅自搜書包」
也就是你認為搜書包應該在
1.當事人(學生)在場,且
2.經當事人(學生)同意的情況下,
才可以搜書包。對吧?
我不知道你為何認為教師要符合這兩個要件才可以搜書包,
我只知道法令並無這樣的規定,
而且憲法也賦予教師有這樣的權利(生活指導權),
既然法令沒有規定不可以,
教師又有憲法保障的權利,
教師這麼做又何來違法呢?
當然,沒有違法的事未必就是好的事、對的事,
但在我看來,教師作這件事是非常正確的好事,
你若認為這是錯誤的壞事,甚至違法的事,
你也得告訴我們教師這樣做,
壞在哪裡?錯在哪裡?甚至哪裡違法?
更重要的是理由是什麼?
你沒提出任何理由,
直接提出教師有「行為已經觸法」及「行動不當的缺失」的結論,
最後表達你的反對......
這就是我一開始所說的,
跳躍式邏輯!!
嚴官府出厚賊
嚴父母出阿理不達
為什麼要把孩子當
成賊一樣防著?
威權的舊時代學不
會尊重孩子
現在都什麼時代了
還要用這麼粗暴的
方式教育孩子?
要孩子尊重體制
但是執行體制的大
人卻完全不尊重孩
子?
老師搜書包為什麼
要同學一起搜?
是蓋世太保嗎?
即使教師沒有違法
也不需要用這麼粗
糙的手法
法律沒有規定不能
在公共場所放屁
但是這樣就可以大
放特放嗎?
To:MC兄
如果台灣的電信警察要把我從國外拉回去,我是當然很佩服他們的毅力
啦,只是那些路人甲的偏激性言論難道那些警察就可以睜隻眼閉隻眼XD?
不過既然有礙觀瞻,那我收斂些就是了,雖然我很期待收到檢察官的通知
出庭的信函說。
To:Orz兄
家長將兒女送到學校,學校本身就要負起管教學生的責任,這其中也同時
意味著學校收錢就要保障學生的隱私權。另外老師的教導權和搜書包一點
直接性關係也沒有,說某些違禁品會妨礙老師教導根本就是幾樣特例,舉
例來說好了,學生帶藍波刀去學校砍人,只要不在老師上課的時間進行,
老師就沒有所謂的「教導權」,當然藍波刀這種東西本身就被歸類在違禁
品,所以攜帶藍波刀在學校只要「被發現」就是觸犯了這條校規,不過這
並不能構成老師能夠搜書包的理由。同理,若是老師可以因為懷疑某位學
生有攜帶藍波刀而搜查書包,那家長同樣可以懷疑某位老師有攜帶改造手
槍而搜查皮包,不用什麼指導權,光是「顧慮到學生安全」就有足夠的理
由這麼做,因為這和老師「顧慮到其他學生安全」的出發點是一樣的,當
然,如果學校的校規上明文規定「老師可以對學生進行任何的突擊檢
查」,那我想這個事件應該不會有甚麼紛爭才是。
To:路人甲
不用再說什麼法律明文規定什麼什麼鳥權力了,照你所說,老師應該有權
力搜查女學生的內褲,因為女學生有可能將違禁品藏於內褲中攜帶入校,
那麼這時候老師該行使他的「教育指導權」還是「生活指導權」?我看不
管是哪一樣都會被抓去關吧,這應該不用再搬出什麼法令來教你了吧。
To:我也看不懂
小心喔~再囂張下去,網路警察會來抓你喔~
To 路人丁:
[即使教師沒有違法
也不需要用這麼粗
糙的手法]
你已經指出問題重點了!
當你認同搜書包是不違法的行為,
接下去的問題就是,
怎麼執行才是適當的行為,
也就是我之前所提及的比例原則。
當你認為教師的手法太過粗糙,
或許你該提出更細膩的作法,
這樣才會對社會有所助益。
若是口口聲聲要打倒這種舊時代的威權,
卻提不出威權被打倒後的替代作法,
那只會淪為階級鬥爭而已!
總之,請提出更有建設性的替代方法吧!
To kk66DK:
你終於願意用腦袋思考這個問題了!
既然知道教師搜女學生內褲會被抓去關,
為什麼不進一步思考為什麼教師會被抓去關?
為什麼教師會身陷囹圄,被剝奪人身自由呢?
教師搜女學生內褲是因,
教師被剝奪人身自由抓去關是果,
等你有辦法把這層因果關係完整的論述出來,
要搬什麼法令出來也不用我教你了!
To:路人甲
建議你別再用偏激性的言詞,以免到時候警察杯杯到學校去搜你皮包呢。
還有請別說話像王小姐似的,講半天根本沒個重點。
我對你的問題是:「強搜書包合理,那麼搜內褲難道也合理?」,請不要
用那種建構式數學的杜氏推演法在那裏543。因為搜內褲與搜書包都是你
所謂的「生活指導權」和「教育權」所賦予的權力,那麼你能夠解釋為何
在你的認知裡,搜書包不會被關,而搜內褲就會嗎?
另外關於你所謂的替代性做法,如我所說,如果學校有明文規定,老師具
有在任何情況下搜查學生書包的權力,那麼我想將違禁品帶到學校的事情
就不會發生,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做出來的行為是絕對性的違法。
又、這所學校怕將老師接下來要進行的行為事先告知而招不到生,卻又在
騙取家長學費後進行權威性的教育,難道這不算詐欺?不算違反條約?
「所有自由以不妨害他人自由為前提」
雖然我對憲法研究並不深,但是我記得這條是所有法律的前提,就連警察
也要有合理的證據和懷疑才可以逮捕犯人或是開搜索狀,那麼為何老師的
權力竟然大到不用任何懷疑也可以看心情高興侵犯他人隱私權了呢?請解答。
請仔細回答我的問題,因為我之後針對那五位協助搜查的同學,還有一大
串東西可以提出來問。
to KK66DK兄
在下的看法是一般家長都希望學校老師除了管教學生之外,也要有保護學生的責任.
也就是老師在校園被給予某種公權力,至於保護的手段有可能就如您舉例學生攜帶藍
波刀為例,假設老師懷疑有學生將在下課時間持藍波刀砍殺同學,但是在不知道兇手
的情況之下,如果當時搜書包可以預防悲劇的發生,此時老師該顧及學生隱私權還是
人身安全呢?
至於家長懷疑老師不法並搜其公事包,在下認為不適當,因為家長不具有公權力,適當
的做法因該是通知校方及警察.
萬一不幸哪一天台灣真的發生校園喋血案,台灣的家長大概又要囔讓為何學校老師沒
有做好監督管制的責任吧!
老師真的很難幹啊~~
To:orz兄
您的說法和MC兄的認知是一樣的,當老師具有合理的懷疑和證據的時候就
可以搜查學生的書包,而路人甲所一直反對的就是老師應該在任何情況下
都有搜查書包的權力,但是從淡大助教的偷內褲行徑看來,並不是當到老
師心智就一定是健康的,可能這種權力正好滿足了老師的某種慾望也不一
定。我所堅持的是老師並不具有「能夠無條件的不事先告知而搜索學生書
包」的權力而已。
抱歉用到我老妹的帳號...
我是kk66DK
這麼多意見其實還是回歸基本面:
老師是否有權搜學生書包?
如果有,是根據哪一條法律?
若沒有,這犯了什麼罪?
似乎目前為止沒有網友明確指出來。
若法律沒有明文規範這種行為,那就得看雙方的論點和法官的裁定,不論
結果為何都是件好事,因為這是對老師權力和學生權益的界定。
警察雖可用合理懷疑對我們臨檢,但這只限執法人員,一般人應該是不能
僅憑懷疑就對他人(不論是誰)進行搜查,否則保證每個男人對林志玲都
會有合理懷疑!
我永遠都記得小四時那位同學光著屁股在教室裡坐一天的樣子。
那個時代老師是上帝的代名詞,他們可以對學生為所欲為都不會有事,小
孩若回家告狀還會挨揍:
你(妳)若沒做錯事,老師怎麼會處罰你(妳)
To kk66DK:
我是在法界任職而非教界,
要找警察抓我,到學校是抓不到的!
我也可以用我十年以上的經驗告訴你,
我的言論不會是法律懲罰的對象,
而你前面的某幾段言論與討論主題無關,
且流於情緒性的謾罵,
確實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了。
良心建議你,
要罵人最少要學會不帶髒字的基本技巧,
你這種太過明顯的自投羅網式罵人方式,
就算是律師也只能幫你求個罰金了事,
留下污點卻是少不了的。
還有,別認為人在國外就沒事,
除非你在無名留的資料是假的,
或者你不打算再回台灣,
不然依照警察的辦案方式,
他們不會到國外拉你回來,
因為根本不會去查你是否出國,
只會發個通知叫你來作筆錄,
你幾次不到就拘提,
拘提不到就通緝,
屆時你回台,就等著航警抓你。
這是發生在某藝人跟某政客身上的事,
相不相信由你,
我也可以很直接的告訴你,
打從一開始我就沒打算跟一個十九歲的年輕人計較,
只希望你了解作任何事情都要謹慎,
因為難保哪天你罵的是個跟你一樣年輕氣盛的小伙子,
屆時他可能就沒這麼輕易的放過你了!
To kk66DK:
我樂意你願意花心思來討論,
針對你的問題,
[因為搜內褲與搜書包都是你所謂的「生活指導權」和「教育權」所賦予的權力,那麼
你能夠解釋為何在你的認知裡,搜書包不會被關,而搜內褲就會嗎?]
首先,
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
搜內褲絕對不會是生活指導權,
我更沒告訴過你,
搜內褲是生活指導權。
再者,
搜內褲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權,
搜書包則是侵犯隱私權,
兩者權利型態不同,受到保護也不同,
用你能理解的方式來解釋就是,
人身自由的級數遠高於隱私權,
這樣你應該聽的懂吧?
[......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做出來的行為是絕對性的違法。]
你說老師搜書包是絕對性的違法,
你是否該說說是違哪個法呢?
[......,難道這不算詐欺?不算違反條約?]
首先,
詐欺必須要「不法行為」才能成立,
用你能懂的解釋方式就是「違法行為」,
我認為沒有違法行為,
所以不構成詐欺!
你若認為有違法行為,
你也可以說說違反什麼法。
再者,
違反條約(契約)必須先有條約的存在,
條約也必須註明「老師不得搜書包」,
但有你說的條約存在嗎?
[那麼為何老師的權力竟然大到不用任何懷疑也可以看心情高興侵犯他人隱私權了
呢?]
............ -_-|||
『這名老師是依據「春暉專案」執行檢查,
而且也舉證執行檢查的過程完全依照規定。』,
以上是新聞的描述教師搜書包的依據。
而我說應該看看本案傳達的「比例原則」概念,
之後也說明了教師搜書包要遵守「比例原則」,
並且探討本案教師執行過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從新聞以及我的所有回答內容裡面,
都沒提及教師搜書包可以:
1.不用任何懷疑,及2.看心情高興。
「教師權力為何這麼大?」
這句話應該是我問你,而不是你問我吧!?
討論到這裡,
你說還有一堆問題問我,
OK!你問吧!
我只有一個問題問你,
這個案件中的「比例原則」是什麼?
請仔細回答我的問題,
因為這跟你之後要問的問題有關。
To SIRIUS:
[老師是否有權搜學生書包?
如果有,是根據哪一條法律?]
一、憲法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就是所謂的受教權,
其中包括受教育權利及被教育權利(義務),
被教育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教育權,
本案就是涉及教育權的生活指導權,
生活指導權範圍甚廣,
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的其中之一,
權利主體是教師,相對主體是學生。
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套用在本案事實,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搜書包
依法令及學校章則===>春暉專案的行政命令&學校規定
享有專業自主===>這就是權利!
三、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享有權利也該負擔義務。
本案教師搜書包不僅是權利,
更是職務上該遵守的義務!
話說教師的權利於法有據,
那學生呢?
學生書包是否有隱私權?
隱私權於法有據嗎?
TO 路人甲
多謝妳的說明,除了第一項外,我都同意妳的看法!
妳的解釋可能有過度擴張的問題,我不認為憲法21條可以這麼解釋,最好
要大法官解釋文才好。
不過根據妳的說明,老師是有權依本身專業對學生行管教之權,我想目前
的爭議點是在:
老師可以做到什麼程度吧?
基本上我是站在學生的立場,因為小四時看到同學被老師脫褲子上課,當
時的老師完全可以對學生為所欲為,所以我主張限制老師的權力!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員,所以還是得請教妳:
我們的法律中真的有保障隱私權的條文嗎?
它可以擴及學生的書包嗎?
多謝!
To路人甲
(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的其中之一,)
這是我的疑問:
生活指導權的範圍有多大?
有明文規範它的範圍嗎?
若沒有明文規範那就是交給法官去規範,不論如何我都樂見其成,我並無
意對此事件爭論,當有法律可以遵循時爭論是沒有義意的。
若能經這個案例明確規範老師和學生的權力(利)範圍,都是好事。
多謝妳的說明,真的很清楚。
別跟小孩子發脾氣,他們根本不懂,我見過一把年紀行為表現也是這個樣
子,結果告得一佛出世二佛昇天(包括我在內),據經驗,這種人從來不
會乖乖聽話,要等吃到虧才會學乖。
若以教育的觀點來看,妳或許應該去告他,等他在桃園機場被逮捕時就會
學到經驗了!
^^!
其實從判決結果來看已經規範得相當明確!
老師只能在特定情形下搜學生書包,像翻日記看簡訊就不行;對絕大多數
的學生家長這應該都可以接受才對。
我就能接受!
個人十分支持那位家長控告老師的行為,因為,有爭議用法律進法院來處
理,不論勝敗對整個社會都有積極貢獻。
和他人發生爭議時,意氣用事、耍流氓、裝大尾、甚至出言恐嚇都是十分
愚蠢的,我剛因為這樣發了筆小財呢。
「首先,
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
搜內褲絕對不會是生活指導權,
我更沒告訴過你,
搜內褲是生活指導權。」
為什麼算不算生活指導權是由你來定義的?
有一套明確的定義可以分辨什麼樣的行為才符合你說的生活指導權嗎?
建議你將這套標準貼出來,我們也好繼續討論。
「再者,
搜內褲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權,
搜書包則是侵犯隱私權,
兩者權利型態不同,受到保護也不同,
用你能理解的方式來解釋就是,
人身自由的級數遠高於隱私權,
這樣你應該聽的懂吧?」
再次,隱私和自由權是如何定義的?
你是否能說說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屬自由權,什麼情況下屬隱私權呢?
是否有明文條例的說明呢?
因為要出門,剩下的等回來繼續討論。
還有別再用瞧不起人的語氣,別以為在法律界工作就有豁免權。
To:SIRIUS
「老師只能在特定情形下搜學生書包,像翻日記看簡訊就不行;對絕大多數
的學生家長這應該都可以接受才對。」
我同意,老師必須要在具有合理的懷疑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搜書包的動
作,但是從路人甲對MC的回應看來,他似乎堅持的是老師本身就具有搜書
包的權力,所以可以不具有懷疑的隨時進行這種檢查動作。
「別跟小孩子發脾氣,他們根本不懂,我見過一把年紀行為表現也是這個樣
子,結果告得一佛出世二佛昇天(包括我在內),據經驗,這種人從來不
會乖乖聽話,要等吃到虧才會學乖。
若以教育的觀點來看,妳或許應該去告他,等他在桃園機場被逮捕時就會
學到經驗了!」
我嚴肅的告訴你,
你的這段言論對我的人格是嚴重的污辱,
你的用語是對我的人身攻擊,
請你鄭重的向我道歉,
我可以原諒你、不追究。
還有像你這種說風涼話的,有沒有想過在這裡大轟特轟的版大需要負多大
的刑責了呢?
kk66DK:
路人甲和MC間的對話是他們的事,MC若不滿他自己會去討公道!
我只針對議題本身!
路人甲能舉出明確的法律條文,所以,我被說服了;其它爭議法院已經作
出判決,爭論無用!
至於你認為我和路人甲間的對話對你構成污辱.....不妨交給法官處
理吧!
言盡於此!
白白!
TO:路人甲
我說的是即使不違法
並沒有認同教師不違法
基本上侵權卻不違法就是一個矛盾
敝人才疏學淺不懂
侵權卻不違法的意義
法律更是一點也不了解
所以老師的生活指導權
究竟能上綱到什麼程度?
搜書包與檢查書包的分界點在哪裡?
完全是老師的意志與拿捏
只是,一個教育工作者
帶著其他五個男同學去搜其他同學的書包
老師沒有違法,但是這五位同學呢?
老師有權力付予他們生活指導權或搜索的權利嗎?
青春期的女生,正在最尷尬的年紀
書包裡有衛生棉是女生最不想讓人知道的
但是卻讓男同學去搜書包?
老師因為不違法,所以可以踐踏學生的自尊?
拿那個脫褲子懲罰的例子
還有人說老師沒有錯時
我都覺得難受
路人丁:
(拿那個脫褲子懲罰的例子
還有人說老師沒有錯時
我都覺得難受)
在「那個時代」老師脫學生褲子真的沒有錯喔!
現在的人很難理解這種事,「那個時代」打罵教育當道、老師是上帝的人
間代理,只要沒把小孩打死,家長們都認為是應該的。
我有時會覺得就算把小孩打死了,家長們也會認為是小孩太沒用。
當時老師們桌上都會放根藤條,小孩子回家若腿上全是鞭痕,家長會覺得
非常欣慰....因為嚴師出高徒!
那是老師的黃金時代,那個時代已經過去(謝天謝地),現在若還有老師
想來復古風就等著坐牢。
我覺得每天來這看大家辯論真的是一種享受
好過癮呀!(再潛水去)
To SIRIUS:
不客氣!
順便恭喜您獲得意外之財。
[妳的解釋可能有過度擴張的問題,我不認為憲法21條可以這麼解釋,最好要大法官
解釋文才好。]
參照現有的大法官解釋,
憲法§21的國民教育權義較少論述,
主要是因為條文明確,爭議空間也較少。
針對是否擴張解釋乙節,
這點是見仁見智,
憲法有各種解釋方式,
諸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
每種解釋各有不同推論方式,
我是融合了各種方式來解釋,
過程如下:
一、關於憲法§21的教育權:
受教權跟教育權本身就是一體兩面的權利,
是唇齒相依的相對關係,
就如同憲法§17規定人民有選舉權,
卻沒有規定人民有被選舉權一樣。
只有受教權卻沒有教育權,
這種狀況應該不存在。(給鬼教育?)
二、關於生活指導權:
生活指導權是因教育權而來的。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生活指導權,
但看不到不代表不存在,
就如同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人民有行動自由,
但可以從人身自由推論行動自由的存在一樣。
生活指導權也是,
教育具有知識教育、社會教育及生活教育的本質,
生活指導權就是生活教育的權源。
以上是生活指導權與憲法§21的關係及解釋方式。
To SIRIUS:
[生活指導權的範圍有多大?
有明文規範它的範圍嗎?]
上一篇提到,
憲法論述有無基本權利,
並未規定範圍多大,
但憲法第23條規定基本權利可以用法律限制,
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
用白話文解釋本案就是:
關於生活指導權的相關事項,
由教師法(法律)來訂定。
我前面引述的教師法第16、17條,
已經很明確的指出生活指導權的範圍了,
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
必須依據法令及學校章則!
輔導、管教--->生活指導權的行使,
法令--->法律命令,
學校章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之決議,
合於法令及學校章則情況下,
教師有專業自主裁量權。
[我們的法律中真的有保障隱私權的條文嗎?]
一、大法官釋字第603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
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
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二、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它可以擴及學生的書包嗎?]
簡單的說,
從寬認定的話,
主觀上不想為任意他人知悉,
都可以被認定為隱私。
從嚴認定的話,
必須客觀上有相當成度保護措施,
並且具有私密性、敏感性等,
甚為嚴格。
不過以我的觀點來看,
只要學生不是把書包打開讓人可以「一覽無遺」,
就強調人性尊嚴的立場而論,
是該肯定學生書包也屬於隱私權的保護。
To 路人丁:
[基本上侵權卻不違法就是一個矛盾]
說出來你可能會嚇一跳,
侵權而不違法的情況天天發生在你我身上。
塞車、停紅燈,
侵犯你我的行動自由卻不違法,
搭捷運人擠人,身體被擠過來擠過去,
侵犯你我的人身自由、健康權卻不違法,
學生要守校規、成績或操行不佳要被退學、
開個公司還得要申請通過才能開、
住的房子要消防機關檢查合格才能住、
若是自己蓋個房子可能變成違建被拆除,
受教權、工作權、居住自由、財產權不斷的被侵犯卻不違法。
憲法最初的出發點是什麼?
人性尊嚴!
由此而發展出種種的基本權利,
讓每個人都可以擁有屬於自己的權利圈圈,
再藉由法律命令、政府國家,
讓每個圈圈相互間的衝突與摩擦最小化,
可得行使的範圍最大化。
若能體會這種關係,
你的矛盾就可迎刃而解!
我是一位教師
想都不敢想要搜學生的書包
除非學生從書包拿出具有危險性或違法的東西
否則我是不會去翻的
這年頭
老師動輒得咎
很多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老師一旦碰觸 差不多都是以吃虧收場
(雖然這個判決是個例外 不過我還是將之視為例外)
我也要保護自己哩
PS所謂有危險性的東西
根據同業曾經看過的
有扁鑽 蝴蝶刀 瑞士刀 看不出是否具有射擊功能的"仿真"手槍 鐵鎚 拐杖
鎖......等等
而違法的東西
則有香煙 檳榔 烈酒 安非他命 針具 色情書刊(無馬的喔)......等等
我也搞不清楚帶這些東西去學校能幹嘛
請各位網友別問我
或許學生覺得書包裡頭放那些東西比較不會被欺負吧
總之
老師搜學生的書包的時代
我個人認為是已經過去了
還是別因這個判決就勇敢的去搜
TO 路人甲:
多謝指點,現在清楚了!
非常清楚!
加上判決結果,現在老師和學生之間的權力(利)界限就有規範可以依循。
我很欣賞妳對憲法的解釋方式,邏輯、簡約、易懂。
受教了!!!!
錢還沒拿到呢,能不能拿得到也不曉得,到時可能還得扣對方薪水才行。
To kk66DK:
[再次,隱私和自由權是如何定義的?
你是否能說說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屬自由權,什麼情況下屬隱私權呢?
是否有明文條例的說明呢?]
請你進入狀況一些!
我講人身自由權,你講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小圈,自由權是大圈。
人身自由權在憲法§8,
自由權在憲法§8、§10~§14、§22。
[別以為在法律界工作就有豁免權。]
我不是總統,沒有刑事豁免權,
我不是立委,沒有言論免責權,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我的權利沒有比你多,
但我的思慮比你周密、發言比你謹慎,
避免讓自己誤觸法網,
就這樣而已!
[還有別再用瞧不起人的語氣]
瞧不起你就不會理你,
也就不會回答你,
更不會浪費三四千字跟你討論、給你建議。
只是叫你花些心思看一下相關的內容,
你就說我瞧不起你?
我一開始就知道你不懂,
但我沒把你說破,
也不直接嗆你沒知識、不懂裝懂,
還好心建議你去吸收相關知識。
別人為你好,處處留後路,讓你有台階下,
讓你往後不至於被其他人看雖,
你聽不懂就算了,
還回頭踐踏別人釋放的善意!?
知識缺乏沒關係,多吸收就好,
你卻連人情世故都不懂!?
得到便宜自己又無損就可以收手了,
這種做人的基本道理你都不會,
以後你出社會要怎麼辦?
問問身旁的長輩,
什麼叫做「見好就收」!
To SIRIUS:
其實還沒結束...
法官的判決若是像我這樣寫會被轟爆,
會被上訴,被上級法院發回,
教師雖然有裁量權,
但必須受到「比例原則」限制,
也就是新聞中所提的「不逾越正當的權利行使範圍」。
像本案教師縱使依「春暉專案」搜查書包,
但若是一日搜七回,
顯然是權利濫用,
仍會被認定是違法。
比例原則在行政程序法第7條有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本案中,
目的-->防止學生違禁品,
方法-->搜查學生書包,
方法造成的損害-->隱私權,
達成目的的利益-->校園師生的安全。
我從一開始就認為這個案子是該討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除了解釋名詞以外,
就不作太多說明,
因為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方式,
像路人丁就提出很棒的看法,
帶五名男同學搜女生書包是否適當?
這點是非常值得討論的,
若討論的結果是「不適當」,
可能就不符合第二個原則了!
也許該帶三男三女,男搜男、女搜女會更好!
雖然結果未必相同,
但也有助於給往後教師搜書包作為參考。
To SIRIUS:
[錢還沒拿到呢,能不能拿得到也不曉得,到時可能還得扣對方薪水才行。]
忘了跟你說,
給你一點小建議,
現在時機不好,
如果對方環境不好,自己又過的去,
若對方也沒有脫產之虞,
那拿個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保持隨時可以強制執行的狀態就好,
等對方有財產時再去執行,
給人方便,自己方便!
"小心喔~再囂張下去,網路警察會來抓你喔~"
我人在火星~ After you~
"你該不會想說"家長為了確定老師人格品行好不好,所以要搜老師皮包"這
種話吧?
如果這樣,那老師要不要為了確定家長人格品行好不好,也搜一下家長皮
包呢??"
這段是我前面打的啦~~
"那家長同樣可以懷疑某位老師有攜帶改造手
槍而搜查皮包,不用什麼指導權,光是「顧慮到學生安全」就有足夠的理
由這麼做,因為這和老師「顧慮到其他學生安全」的出發點是一樣的"
這段是KK你打的啦....
老師跟家長...誰和學生相處的時間比較久阿??
老師最多國小教六年啦~~
國小也不一定有六年,我班導照低、中、高年級有換過,
家長勒??打娘胎出生就接觸到學生了,誰久??家長久阿!
照你的邏輯...誰.該.被.搜!?
助教有偷學生內褲??有關家長對女兒OOXX的社會新聞也不少!甚至更多!!
誰.該.被.搜!?
搜書包能扯到搜內褲,閣下實在高阿高!!
你的家長能搜老師公事包之說,似乎還是不太成立呢~
先別急著反問別人阿~~講講你的意見嘛~~
或是您早已參得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我不持論點,眾人無點可駁,自然駁不倒我?
嘿嘿...厲害...
路人甲:
(給人方便,自己方便!)
大過年登門入戶打人時倒是很方便呢.........
對方就是那種生理年齡三四十歲,心理年齡只有十三四歲的貨色,以為凡
事嗆聲就會贏、耍流氓非常酷;平常就在社區裡大小聲,大家都不想惹事
不跟他計較,就以為自己真的是角頭沒人敢惹他!
結果這次惹到我!
從收到法院通知就躲起來了,刑事民事一路打下來都避不見面不出庭,甚
至在社區裡消失,已經很久沒人看到他了,大概以為躲起來就拿他沒辦法。
過度無知其實也算是一種殘障。
下個月宣判,累死我了,拖了整整一年,打官司實在有夠煩!
路人甲:
(.....但也有助於給往後教師搜書包作為參考。)
其實這一直就是我的重點!
藉由這些訴訟來釐清、規範老師的權力範圍,做為以後老師執行管理權的
依據,學生和家長也可以知道自己應有的權益,所以這些訴訟對我們社會
是很有正面義意的。
如今已經沒有脫學生褲子、打學生像打共匪的老師,我那位小四同學應該
出口氣了。
to:路人甲
謝謝妳的說明
憲法既然這樣保障老師的生活指導權
那也祇應該僅限於老師而已
所以爭論應該是在那五個男同學身上
今天老師有沒有權力把指導全付予學生?
就像老師不動手,而要學生代為動手懲罰同學
這一點,是違法的吧?
如果我說的那個違法是成立的
家長是可以告這五位男同學
所以是家長告錯人
就像之前掐奶九秒鐘的事件
用錯提告的罪名一樣
老師不違法,但是濫權
這是另一種提告的方式
是不是這樣呢?
法律果然是給有錢人玩的東西
SIRIUS:
我想你同學應該到現在還忘不了那種恥辱吧?
以前資訊不發達
每個家庭的孩子又多
家長沒有時間關心孩子
而老師對孩子的心智發展所呈現的問題
不專業之下,很容易用很粗暴的方式
不管是行為,語言,肢體來傷害孩子
也許你的同學是過動兒
但是當時這種兒童身心發展的資訊
幾乎是沒有,才會用那樣的方法教育孩子
現在這種醫療中心很多
我期望不要在有這種土法煉鋼的老師出現在教育界了
路人丁:
我的同學那個學期沒結束就沒再來上學!
從此以後我再也沒看過或聽他的消息。
我連他的名字都不記得,但記得他很會畫圖,小四的年齡就能無師自通畫
出寫實度直逼照片的素描,他曾當著我的面畫出一艘潛艦在海面上破浪航
行的素描,那不是一般兒童畫的童稚畫片。
那是張連老師都以為是照片的高水準作品!
要到很多年後進了美術這行我才有再看到這種水準的作品,我會進這行也
是當年他對我多所啟發。
我想我的老師永遠都不知道他到底做了什麼事吧?
我的同學不是過動兒,他很內向文靜!
他只是不喜歡上課、不喜歡學校,如今回想,或許是像那些天才藝術家一
樣,個性敏感不融入群體罷了。
路人丁:
(家長是可以告這五位男同學)
其實我相當贊成家長去告這五個同學!
當然這告不告得成得請教路人甲了。
這是防止老師濫權的方法之一,他們才不會利用學生來濫權。
法律不一定是有錢人的專利,法律是給懂的人玩的。
若肯花時間、精神,升斗小民還是有機會用法律扭轉乾坤的。
SIRIUS:
連你都還記得那一幕了
更遑論你那同學受到的傷
害了
所以你們老師可能扼殺了
一個天才藝術家
其實每個孩子成長的階段
都有不同的特性
不管是
口欲期
肛門期
叛逆期
自我認同
社會認同
每一個階段接觸到的人事
物帶給孩子的影響都是往
後人格養成的重要因素
而教育最大的目的
不是只有知識的傳遞
更是正常人格的養成
這也是這個事件讓我覺得
難受,甚至悲傷的原因
用成人的觀點來判斷孩子
對他們來說真的太沉重了
肛門期是指會把大便拿來吃嗎
[五位男同學]
I guess they likely are elected students council members like so called "+-Bond.
長" "+-Phone.G.Goods.長" "執日生"
To 路人丁:
[今天老師有沒有權力把指導全付予學生?]
教師的權利專屬於教師,不能授權給學生,
但重點是,本案五名同學與教師並非授權關係,
所以不會「有沒有權力把指導權賦予學生」的問題。
本案教師與五名學生是輔助關係,
輔助關係最被大家見到的,
就是警察與拖吊業者的關係,
警察因為人力、物力不足的因素,
所以委請拖吊業者協助執行拖吊業務,
警察是否將拖吊的權力授權給業者?
NO!
所以縱使路上確實有違規車輛,
業者就也開著紅色(警用)拖吊車,
仍不能逕行拖走別人的車,
一定要警察在場、警察執行。
所以你應該問教師在不在場,
而非有無授權;
相信你應該也能推論有無告錯人這件事吧。
[法律果然是給有錢人玩的東西]
就如同SIRIUS以及我前面說過的,
法律是給你花心思去懂他的人玩的,
新聞常報導某某人因為某場官司,
就花了心思去看法律相關的條文跟書籍,
結果不靠律師,單打獨鬥就贏了。
事實上也不只法律,
任何知識都是給用心去懂的人玩的!
(任何知識都是給用心去懂的人玩的!)
沒錯沒錯!
確實如此!
to:路人甲
我想請教的是
既然書包牽扯上隱私權
這五位同學與老師之間
應該不會只有輔助關係
而是老師把指導權授予了
就你舉的拖吊業者與警察的關係
並沒有牽扯到隱私權
業者只能執行拖吊
不能打開違規車輛的門
所以才需要貼封條
今天老師與學生的輔助關係
也應僅止於請同學把書包拿到桌面上而已
而不能翻搜書包
爭議點應該是在這裡
如果以此點提告
是否有勝算?
看了那麼多先進的意見,受用不盡!
一,我當庭請法官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末段,[但法律別有規定,且舉證有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告是一
個當時未滿十四歲的孩子,而被告是一個滿四十一歲的碩士老師.
二,我不是要那一百萬元,我也不缺錢,也有的是時間.只是定一百萬元不想被打入協調會而已.
三,這件事一開始動用台北市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在教師的圈子裡均未獲的雷師的道歉;甚至雷師在市教會
還把眾多前輩的談話秘密錄音以求自保!後來更動用台北市議員藍綠各一名,螢橋國中校長也沒處理!
四,我會繼續上訴,二審如再受不利的判決還會提出釋憲.本案法官引用大法官釋憲第382號末句,可是台北
市政府教育局回監察院的函是說:已經對雷師辦理輔導研習在案!當過老師的都知道這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法
官還是說可以搜書包?
[當過老師的都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Stupid bad ugly evil so called "前螢橋國中家長 at December 30, 2007 09:21 AM
comment" must be too stupid bad ugly evil to know that he or she is not God must
not have the ability to know 老師的都知道; 我當過 Kaohsiung City"Ding.Jean" 國中老師,
我.Joe.不知道你.Swall.Way.的"這是什麼意思"; Your kids should ask 本案法官 to divorce
you from being his/her/their parent because you committed "5.法.5.Ten" crimes.
那個每次留言開頭就要Stupid bad ugly evil的無名"詩"
你很像電影裡會在身上背著板子
嘴裡唸著:
妖孽啊,世界末日來了
上帝要給你們懲罰了
的腳色耶!
To 路人丁:
我想你可以再看看我前面所舉的各種侵權實例,
警察拖吊違規車輛,
侵犯的是財產權,
是憲法§15所明定的基本權利,
財產權跟隱私權都是基本權利,
侵權行為的實施者分別是業者及同學,
有權執行者分別是警察及教師,
基本法律關係並無二致,
何以牽涉隱私權就必須授權?
牽涉財產權就不用授權?
你所說的授權,
是你主觀上把這種行為解釋為「授權」,
但客觀上的外部事實只是輔助行為,
本案若要說授權的話,
必須授權人主觀上有授權的表示,
也被授權人主觀上有接受的表示,
而且被授權人因此擁有裁量權,
簡單的說,
授權是教師要告訴學生:
「你們五個現在是老師,自己去搜書包吧!」
然後五名學生認定:
「在搜書包這件事情上,我是老師!」
所以五名學生可以自行決定要搜不搜、
決定什麼時間搜、決定用什麼方式搜、
決定搜哪幾個同學、哪幾個同學不搜......
本案五名同學有此權利嗎?
沒有!!
那何來的「指導權授與」呢?
[今天老師與學生的輔助關係
也應僅止於請同學把書包拿到桌面上而已
而不能翻搜書包
爭議點應該是在這裡]
NO!
警察叫拖吊業者把違規車輛鎖起來,
然後自己開拖吊車來拖吊,
這樣叫業者來幹嘛?
把書包放到桌面上,
教師再一個個翻,
看藍波刀、毒品有沒有壓在書底下,
這樣叫同學來幹嘛?
你一直認為必須把執行行為交由有權者來執行,
把輔助人的執行權限制住,
問題是,
需要輔助的就是執行行為本身,
叫輔助者來作無關執行的雜事,
豈不反而礙手礙腳、多此一舉?
[如果以此點提告
是否有勝算?]
有,機率大概是 1/∞ !
To 前螢橋國中家長:
陳先生是吧?
自由時報說你接到判決後上網亂罵雷師,
被雷師告誹謗,
不知現在狀況如何?
關於你的發言,
[我當庭請法官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末段,[但法律別有規定,且舉證有失公平者,不
在此限].原告是一個當時未滿十四歲的孩子,而被告是一個滿四十一歲的碩士老師.]
法條不懂不要亂引!
民訴§277但書規定是給類似大公司vs個人用的,
你跟人家湊什麼熱鬧?
還有,不要亂誤導別人!
你女兒未成年,沒有訴訟能力,(民訴§45)
要你這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進行訴訟,
所以原告應該是你陳某某+令女陳某某兩人,
你何必把自己藏起來裝可憐呢?
[我不是要那一百萬元,我也不缺錢,也有的是時間.只是定一百萬元不想被打入協調會
而已.]
你若認為你真的是對的,
應該請求一千萬吧!?
反正你不缺錢,
一審訴訟費用還不到十萬,
二審訴訟費用也不用十五萬,
贏了可以叫雷師付,
建議你二審再追加九百萬吧!
還是你知道要鬧到第三審,
訴訟金額最少要一百萬,(民訴§466Ⅱ)
所以你才定一百萬?
[這件事一開始動用台北市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在教師的圈子裡均未獲的雷師的道歉;
甚至雷師在市教會還把眾多前輩的談話秘密錄音以求自保!後來更動用台北市議員藍綠
各一名,螢橋國中校長也沒處理!]
你都可以這樣用司法資源了,
人家為何不能運用其他合法資源?
[我會繼續上訴,二審如再受不利的判決還會提出釋憲.]
憲法保障你的訴訟權利,
但建議你趕快去委任律師!
自己也要多讀些法律教科書,
我看過很多自以為是的門外漢,
只知濫訴而不自省,
搞到自己灰頭土臉,
就哭天喊地罵司法不公,
希望你不要成為下一個!!
最後,
衷心的建議你,
如果你真的愛你的女兒而不是愛你的面子,
你就放棄吧!
要繼續下去的訴訟程序還很長,
沒有人喜歡跟動輒得咎的人往來,
為了你女兒現在及日後的人際關係著想,
堅持是不會有好結果的!
更何況,
你的勝算大概會讓你賠了女兒的人際還折了自己面子,
何必呢?
那個每次留言開頭就要Stupid bad ugly evil的無名"詩"
你很像電影裡會在身上背著板子
嘴裡唸著:
妖孽啊,世界末日來了
上帝要給你們懲罰了
的腳色耶!(路人丁 at December 30, 2007 11:29 AM comment)
Stupid bad ugly evil "路人丁 at December 30, 2007 11:29 AM comment" must be too
stupid bad ugly evil to know Chinese said "Boot.Jean.Jer.Tway", stupid following
low lower lowest like Chinese said "Sway.Bwall.Drew.6." must fall into bad, then
fall into ugly, then fall into evil, when reach the evil point becoming no point
of returning, must either jump to good side or fall into hells. This may explain
how come evil Taiwanese must have no option but choose to be good, otherwise you
all will go to hells sooner or later. God loves all of us unconditionally, God
disciplines the stupid/bad/ugly one who has good will; evil doers are Satan
slaves, nothing to do with God.
■ 李漢中
北市某國中教師因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學生家長以侵犯隱
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經台北地院以(摘要):「老師為維
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
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教師以搜查書
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等
理由判決學生家長敗訴。本判決因屬個案,且可上訴,結果如
何尚待觀察,惟筆者認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猶記大法官對於警察臨檢之適法性在第五三五號解釋中提及: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
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
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
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
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楬櫫警察臨檢應有
法律明確規範。反觀目前學校或老師基於維護校園安全理由,
對學生以不定時、不定點及對象任意,進行搜書包等各種隨機
檢查,就學生人身自由及隱私權而言,即有值得商榷之處!
畢竟老師在無法律依據所進行之檢查,與上述警察臨檢又有何
不同?而教師法衍生之生活指導權又基於如何之法理,可以導
出搜查學生書包權?進而屬於教師行使生活指導權之裁量範
圍?甚至可提升為檢查之法律依據?均待進一步究明!又教育
部公布之「學校訂定與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縱有:「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非有相
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可能傷害別人的物
品,或為避免緊急危害,否則學校及老師不能搜查學生身體及
私人物品。」之規定,然因其法律位階過低,已有違反法律保
留原則之疑義,實不足以資為檢查之法律依據,不可不辨。
按隱私權係指就私生活或工商業所不欲人知之事實,有不被他
人得知之權利,受吾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雖隱私權於憲法
第二十三條所定前提下,得以法律限制。然審視目前學校或教
師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下實施檢查,不僅瀕臨觸法邊
緣,更彰顯對學生基本人權保障之不足!就此而言,教育主管
機關顯有立法怠惰之虞。茲校園安全確實重要,不容忽視,然
基本人權更為重要,毋待贅言。因此,為使學校、教師及學生
之權利獲得完足保障,教育主管機關應就各項檢查方法、要件
及程序等著即進行規範,俾達法治國權利有效保障原則之精神
與要求。
(轉寄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漢中律師所發表的文章)
老實說,我看不懂李漢中律師寫的這篇文章.....
到底在寫什麼啊?
是說老師搜查有理還是家長提告有據?
他說有進一步說明的必要,結果是越說我越糊塗。
看了三次以後我想他應該是認為老師理虧(大概),那我建議〝前螢橋國
中家長〞委任李漢中律師打這場官司,這是目前唯一認為他有勝算的法律
專業人士。
不過他寫的模糊不清瞹眛難懂,又沒舉出並解釋相關法條,全文幾乎是在
闡述自己的理念,而不是以法律觀點解說這個事件。
我認為好的律師應該是能把法律專業解釋得讓外行人(客戶)聽得懂才
對,而不是更糊塗!
當然,也有可能是專業素養出神入化到了凡夫俗子不能理解的地步。
不管如何,法律還是請專業人士處理較好,〝前螢橋國中家長〞不妨考慮
看看,真的不要自己硬搞,會很難看的!
題外話:
很多糞青上這裡幹譙版大不夠客觀,應該正反並述以示公正!
我想請所有持這種觀點的糞青拜讀上面這篇李律師的文章!
這就是標準正反並述、面面俱到的文章;什麼都說了,也什麼都沒說。
若版大真把文章寫成這様連你們都不會來看,連我都看不懂,你們怎麼會懂?
或許路人甲看得懂!
SIRIUS你太抬舉路人甲了...
比她懂的人很多,
只是沒像她那麼多話。
李律師認為保障基本權利很重要,
舉警察作為例子,
彰顯警察除了有警察法的規範,
還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等法令,
使警察權的細部執行通通置於法律底下進行。
同樣的,教師亦應比照辦理,
由立法院立法,
把所有輔導、管教的手段明文化,
達到法有明定方可執行,
法所未定不得行使的地步。
這應是李律師文中最主要想表達的內容。
比她懂的人當然很多!
但只有她出來把話解釋清楚,而且是讓我這種外行人能了解!
在有人提出更好的答案之前,她的是最好!
李律師的文章是在闡述自己的理念,而不是以法律觀點分析這個案子。
誰在乎律師的理念?
律師的職責是替客戶打贏官司,要像隻狼狗一樣把客戶對手撕成碎片!
(還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等法令,
使警察權的細部執行通通置於法律底下進行。
同樣的,教師亦應比照辦理)
這得法官說才算數喔!
多數人常犯的一個毛病就是把法律用自己的看法去解釋!
(教師〝亦應〞比照辦理)
那是你這麼認為,法官可不這麼想!
(這〝應是〞李律師文中最主要想表達的內容。)
這表示你也不肯定李律師想表達什麼,只是想當然地去推斷嘛....
我希望他在法庭上口才比網路文才好,不然客戶就慘了。
路人甲女士的解釋當然有點簡化,但絕不會弄錯她的意思,誰也不會用
〝應是〞來猜內容。
路人甲:
我的意思
的確是指導權只有老師才能執行
只有老師才能知道學生的書包裡放了什麼東西
所以基本上這種權力是無法授予與輔助的
即使老師在場,也不可以
而且你誤會了我的意思
警察與拖吊業者的輔助關係
僅止於拖吊業者把車子拖移到拖吊場
但是拖吊業者無權打開被拖吊車車門
翻動車內的物品
如果僅止於輔助
學生有權這麼做嗎?
------------------------------
陳先生
老師與法官的權威是不容挑戰的
就像路人甲女士勸你的
贏了一時又如何?
雷老師道歉了又如何?
反正雷老師還是一樣可以繼續這樣對待學生
只要每個家長都像路人甲女士
就不會有問題了
不是嗎?
孩子有自己生存的方式
即使他受傷了
你也只能讓她知道你難受
但是還是要她自己面對
只能期待下一個螢橋國中的校長
願意開校務會議
把這種粗暴的法條改掉
我支持任何約束教師權力、懲罰教師濫權的訴訟!
這件案子本可以好好打上一打,以規範老師的行為。
老師雖然對學生有生活管理權,但雷師的行為還是很有爭議,若是有充份
準備和了解再訴之以法,勝算應該不小!
卻因家長本身在對法律沒有充份了解和準備下就冒然興訟,而敗訴,真是
可惜。
從敗訴後就網上開罵反被告誹謗來看........
這位家長顯然不懂深思熟慮、謀定後動的道理,EQ不夠、不爽就幹譙,
那位老師也不是什麼省油的燈,這下惹火上身,一百萬沒要到,恐怕要先
賠人家好幾萬!
法律不是給外行人玩的,希望他趕快找律師。
各位大人:你嘛幫幫忙!連文章都看不懂,李律師的文章裡不是說了很清楚嗎?校園安全確實重要,不容
忽視,然基本人權更為重要。吵了半天老師沒有法律依據就是不可以搜書包,連這個都看不懂,真是夠
了。
若不是必要,誰會去做安全檢查呢
路人丁:
我的同學那個學期沒結束就沒再來上學!
從此以後我再也沒看過或聽他的消息。
我連他的名字都不記得,但記得他很會畫圖,小四的年齡就能無師自通畫
出寫實度直逼照片的素描,他曾當著我的面畫出一艘潛艦在海面上破浪航
行的素描,那不是一般兒童畫的童稚畫片。
那是張連老師都以為是照片的高水準作品!
要到很多年後進了美術這行我才有再看到這種水準的作品,我會進這行也
是當年他對我多所啟發。
我想我的老師永遠都不知道他到底做了什麼事吧?
SIRIUS 於 December
交導小孩 有權力就可以做任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