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新聞內容正確,那麼這一切都是笨癡漢與笨法官一起演出的搞笑事件。
因為是笨癡漢,才會有超大狗膽可捏胸十秒鐘,所謂知足常樂、適可而止,要是他每次只捏兩秒鐘,搞不好能捏遍特賣會所有美女,居心不良、手段不佳、腦袋殘障,失敗。
因為是笨法官,才會認定捏胸十秒與性慾無關,照此判定,那在路上播放十秒以內的色情片應該不違法,反正不到十秒,不可能引發性慾、造成不適,電影裡裸露鏡頭在十秒以內,也不用剪了,多開心啊!
最後,誰能告訴我,法官腦袋笨,關父權什麼事?
襲胸十秒判無罪?法官:時間短,不足引起性慾
孫英哲、劉榮輝、吳慧玲╱連線報導
彰化縣一名居心不良男子,跑去逛女子內衣特賣會,趁一群婦女搶購內衣,認為有機可乘,從後偷摸一名專注選購的妙齡女子胸部達十秒。男子被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襲胸時間短暫,不足引起被害人性慾為由判決無罪。判決引起司法界譁然,檢察官認為法官的判決離譜「不食人間煙火」,昨決定提起上訴。
法界譁然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姚淑文昨強烈質疑法官的判決,她說:「無法引起性慾、是以誰的標準為標準?法官怎麼知道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如何,作為婦女團體當然會覺得這個判決理由很荒謬、無法接受。如這種判決理由可成立,那婦女人身安全還有什麼保障?」
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葉毓蘭不滿的說:「這樣的判決真是台灣的驚奇,婦團無法接受。法官滿腦父權思想,只管加害人有無達到快感,完全沒考慮被害人十秒鐘受到多少驚嚇。」
判決違背社會大眾認知
彰化地院一名資深法官也痛批:「判決背離人民對法律的期待。」該資深法官表示,胸部是女性的重要性象徵器官,摸女子胸部十秒還判無罪,已和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極大的背離,「難不成鼓勵男性拿著這無罪判決,到處摸女人胸部?如果承審法官的家人遭襲胸,還會作出一樣的判決嗎?」
摸胸案發生在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當天彰化縣員林鎮的內衣大廠曼黛瑪璉舉辦內衣特賣會,溪湖鎮蔡姓男子(三十歲)擠入人潮,繞著眾多婦女圍著選購內衣褲的攤車打轉。
蔡男混入選購婦女中,靠近一名二十歲女子身後,趁對方忙著挑選衣物,從後伸左手穿過女方腋下,撫摸對方胸部達十秒;被害人突覺胸部有異,低頭看見一隻手正按在自己左胸上,立即轉頭尖叫:「色狼!變態!」
此時蔡男拔腿就跑,保全人員聞聲已將他攔住並報警。蔡男落網後辯稱,他是要幫大嫂買內衣,挑選衣物時不小心觸到被害人胸部。但有服務員作證說,蔡男在會場裡逛了一個多小時,都在看女生,不像要買內衣樣子。
被害女子向警表示,當時人擠人,起先感到有手不斷碰觸到自己胸部,還以為是其他婆婆媽媽不小心碰到的,沒想到低頭卻看到是色狼魔爪,轉頭就看到蔡男,覺得自己被摸胸至少十秒。因此檢方以強制猥褻罪嫌將蔡男起訴。
審理本案法官簡婉倫認為,被告蔡姓男子對被害女子施予的暴行時間甚為短暫,被害女子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等反應時該行為已結束,故被害女子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的感受,因而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法官:讓真理越辯越明
合議庭法官認為,該案被告應是犯意圖性騷擾之行為,但《性騷擾防治法》在去年二月才修正實施,其行為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下,蔡男行為只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猥褻之舉動調戲異性之規定。但有律師指出,《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仍有許多襲胸案依強制猥褻罪判刑,顯見仍須以事實認定。
作出這項判決的彰化地院合議庭,由法官許旭聖任審判長,陪席法官是吳俊螢、受命法官是簡婉倫。吳俊螢昨表示,既然檢方要上訴,就讓真理在司法程序中越辯越明。
彰化市秀傳醫院精神主治醫師黃玉梅指出,能否引起一個人性慾的時間與方式因人而異。例如,一群男子經過檳榔攤,有人對檳榔西施有性衝動,有人則不會。客觀上,男子對妙齡女子摸胸十秒,縱使被摸的人專注於他事未引起性慾,但摸的人勢必有引發性衝動。
出處:壹蘋果網路

XD
笨法官說:
10 秒嫌太少,
20 秒剛剛好
只管加害人有無達到快感,完全沒考慮被害人十秒鐘受到多少驚嚇。
法律是在保護加害者還是在保護受害者的感受啊~
是因為這十秒不足以引起快感,所以判無罪嗎??
可是只要3秒鐘就足以讓受害者難過一輩子了。
10 秒嫌太少,20 秒剛剛好,
那是不是在鼓勵大眾只要不超過10秒的都可以無罪?
那我闖紅燈超過1秒你就給我拍照了,這算什麼?
1秒我還沒感受到闖紅燈的感覺ㄟ....
是不是以後闖紅燈超過10秒才可以拍照?
法律根本就是在保護壞人不是嗎
又不是現在才知道
就跟今天蘋果日報一則新聞說警察認真值勤管,不但沒受到鼓勵反
而得罪關說的惡霸議員,兩次受到懲戒,現在又遭到檢察官以縱放
人犯起訴...這...不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嗎
整個社會簡直就是莫名其妙..離題了= =
新聞後面法官的回應,判決理由根本就跟性慾無關。為甚麼大家都看到10
秒不能引起性慾?
如果被害人被引起性慾得到快感
那到底是誰得利?還需要判誰罪?
那名被告應該是認為可以從中得到快感(引發自身的性慾)
才會去亂捏女生的胸部吧...
這個法官怎麼可以倒果為因 說捏胸部10秒鐘不足以引發性慾??
這個10秒鐘標準 是怎麼來的??
是該名法官參照自身經驗得出的結論嗎??
真令人不解=="
從今天開始我可以盡情施展抓奶龍爪手抓盡世上的奶
只要控制在十秒內就無罪
超讚的男性福音
仔細看...這個新聞的重點其實在於:
1.行為時間點,《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正式施行,無法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以性騷擾防治法的法條適用下比較可成立罪名,但法律不朔及既往不能用
2.法條適用問題,用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與具體事件的認定不符?
→這點還是受各個具體事件的差異,及法官如何認定事實、適用法條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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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必要有使用“強制”行為,並且行為還要達到足以滿足行為人性欲/引起他
人性欲的程度,其實關於這個部份本來就有被批評,畢竟應該保護的法益是『個人不
受他人不當色欲行為侵犯』,重點應該是被害人是否有因舉動而有侵犯的感受,行為
人有無引起性欲對被害人跟本不重要。→扯到父權思想??我也不太懂。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以前曾有一名女子被人強吻,結果法院認為不算猥褻,最後僅
以“強制罪”定論,也是因為爭點在於“猥褻的定義”─在客觀上能否滿足被告性
欲。
這個法官其實蠻妙的,照新聞的事實看來,『被害女子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等
反應時該行為已結束』,依通說關於“強制”這點便難以構成,但是他竟然脫口說出
10秒不足引起性慾的話,難怪會引起公憤,或許也可能是記者斷章取義...不過會這
樣想真的是與社會觀感脫節了。
檢察官認定該當強制猥褻
而法官認為該當猥褻,但不該當強制
因此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不正確導致該案被判無罪
法官應可以當庭諭知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改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起訴
大概就不會被媒體誤報成這樣
以為法官腦殘,其實媒體才是丁丁
搞不清處重點,一味攻擊表象
可悲
如果今天媒體能嚴肅討論本案到底有沒有強制
而不是以聳動標題誤導大眾
才是令人喝采的社會公器
整篇判決的重點是在討論成立「強制」猥褻罪所應該具備的「強
制」行為態樣
法官認為這個案子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強制」要件
判決見解對不對可以討論
但是一堆人卻在討論這個案子構不構成「猥褻」
只能說搞錯重點罵錯人了
想一想
一個可能不是念法律出身的司法記者跑去問檢察官、法官這個案子
確定能抓到重點?
會不會為了讓自己的新聞更有爆點而故意誇大扭曲?
這個社會實在有些奇怪
平常罵媒體罵的不亦樂乎
卻常常在不經意間把媒體的報導當作基礎
在未經求證的情形下就批評別人
既然還是有人會相信
媒體又必長進呢?
三分事實七分渲染就好了嘛。
另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
是由警方直接裁處
就像開紅單一樣
不是由檢察官起訴
所以沒有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
嗯...
其實我是覺得這個判決重點不在於“猥褻”的認定,而在於“強制”的認定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會說出10秒不足夠成性欲的話,
也許這就是會被人拿來作文章的主要原因。
不過新聞裡還是有寫出重點,只是有多少人用心看?
記者也很妙用標題殺人法,把許多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花更多的篇幅去強調。
到處去訪問律師、醫師人士的意見,誰又知道他們這些人對具體判決內容了解多少?
而記者又是如何提問的?
有時候看新聞還是記得要理性一點才行。
更正:
夠成→引起。
請法官站在街頭
請"有興趣的人"使出抓鳥手
記得每個人不要超過十秒喔~~~
反正法官不認為不妥嘛!
遇到惡霸議員的警察才是真倒楣吧~
到底哪些白癡選出來的議員?
難怪有些人拼死拼活都要弄個公職來幹幹
所以我還是覺得~這位法官應該讓他的女性家人來讓那位仁兄,摸胸十秒~三次!
別搞錯了。
性騷擾防治法重點在偷襲,而強制猥褻在於強制,
本案在他意識之前所為,是典型的偷襲而非強制,
光是這點就不可能該當刑法上強制猥褻罪。
幾秒?那完全是另一個爭點。
至於性擾防治法,那時尚未施行,
媒體的斷章取義已經到可怕的地步。
這個法官是不是弱智的?
這樣以後可以去法院門口等美女法官
然後花九點九秒鐘的時間問候她的車頭燈
且[無罪]?
是不是要等到被害者被壞人尾隨後強暴了
法官才會覺的他有罪??????
我想不管幾秒只要被襲胸的女子,覺得不舒服,應該就算被性騷擾了吧。
難道被襲胸11秒那男子就有罪了嗎?
話說我在八月初時也在這裡看到事件背景應該是一樣的新聞,就當時的新聞裡,法官
用的理由是捏十秒無法引起性慾。不過我看了一下這兩天的相關報導,多數報導裡法
官的看法卻是行為人未用強制手段外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我的問題是:到底法
官有沒有說過捏十秒不會引起性慾的話啊?假如之前真說過,那麼縱使現在改成比較
合理的理由,批一批他們之前的出世、丁丁嘴也是應該的;假如之前沒說過,那麼輿
論要質疑的地方就應該是「行為人動手襲胸的情狀是否構成動用強制手段」而不是秒
數長短的問題。
法律不保護壞人也不保護好人,只保護了解它的人。
法律不是正義,而是高階的文字遊戲,由社會金字塔頂端的人撰寫而來。
襲胸10秒無罪效應? 少年狼伸鹹豬手 西施氣壞扭送警局
更新日期:2007/08/31 13:01 記者:記者傅倩瑩、梁宏志/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黃姓檳榔西施,前晚在工作時,被一名藉口買飲料的劉姓少年襲胸,還問黃女有沒有特別服
務,氣得黃女立刻大叫有色狼,拔走少年機車鑰匙,和同伴將嫌犯扭送警局。由於日前才發生襲胸10秒
卻被判無罪,看來果真引起效應。
劉姓少年將機車停在人行道上,走進檳榔攤中,幾分鐘後卻倉皇逃出,黃姓檳榔西施緊追在後,兩人開
始拉扯,這時店內其他同事出來幫忙,黃女趁機拔走劉姓少年的機車鑰匙,和同事將他團團圍住。
黃女事後表示,當時劉姓少年進店內拿了飲料,卻揚言沒有帶錢,甚至開起黃腔,問黃女可不可以摸一
下,或是有沒有特別服務,還伸出鹹豬手襲胸,氣得她立刻大叫有色狼。
不過,檳榔西施身材好,穿著又火辣,其他同業私下透露,這種情況常常聽說。
由於日前才發生男子在大賣場襲胸10秒,法官卻判他無罪,劉姓少年的舉動,不免讓人聯想是模仿效
應,加上劉姓少年還未成年,讓被襲胸的黃女現在很擔心,法律會不會也不還她公道。
當一件事給書呆子~一起討論~就會偏離很原本的正題~這是很正常的~因為法律規定引起性慾~才是性侵害~可
是我認為有時造成單方面困擾~就已經是性侵了~而法官卻偏偏拘泥於~法條所講的~不知變通~這些人都很會
讀書拉~可是說到實際情況~就真的是不食人間煙火
樓上fayemei其實已經說的很明白
這是法條釋用問題
剛好加害人在法規變更的時間點上恰好躲過而已
其實說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也不盡然如此
他們只是"照法規運作"
想想看"照法規運作"這是一見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法官可以不顧法條
只是照[社會觀感]or[社會價值]判案
沒有法律存在
那跟古代判官沒啥兩樣,純粹靠法官心証
只能說新聞為了\\\"標題聳動\\\"沒有善加考慮
讓司法良善的原意被犧牲了
安安呀
你的文章寫的不錯喔~~~
新年快樂
叮叮噹~叮叮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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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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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快樂 *^_^*
╭☆新年快樂
大陸新娘
你的文章寫的蠻不錯的喔~~~
同一個地方,又發生舌吻五秒無罪的事件了。
不知道法律在彰化有沒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