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我不支持偷拍、或任何接近偷拍的行為!捕捉春光者不管有無違法,在我眼中都是僅次於強姦犯的失敗者!真有本事,就讓女人心甘情願地跪著幫你舔、百依百順地張腿讓你幹,甚至表情甜蜜地讓你直接拍,這樣絕對沒人有意見!靠著相機擷取春光、回可悲的空房裡打手槍已經夠失敗,如今拍的技巧太差被抓包,逼得老母自承愛兒腦袋不好,真是可恥又無能到婊啊!
然而,這裡我有個疑問——公開拍照,為何算偷拍、哪裡有違法?
就新聞內文來說,若伍男想拍攝何女裙底,似乎在對面較能成事,就示意圖來說,伍男乃站在何女面前光明正大——我並無讚賞的意思——地進行拍攝,合併來看,伍男做的是公開地拍攝眾人可見的畫面,這點現實並不應何女有無走光而改變,所以,伍男的行為即便繼失敗而可厭,若我有這種朋友,我也會覺得非常可恥——不過,若他拍到女星走光,又是另一回事?——然而就法律面來,他到底犯了什麼罪?
由於我是個法律白癡,所以懇請對此有研究的朋友解答一下。
題外話,上週六我在西門町看到一個女孩,她有著白嫩但略胖的身材——講好聽一點,是肉感——驚人的是,她的裙子創下了我畢生看過的最短紀錄!那裙子短到任何人都能清楚看到她露出的半截臀部,配上她那顯而易見的藍色丁字褲,上星期六的峨嵋街,絕對只有她萬眾矚目——由於實在太驚人,所以我盯著她的臀部好歹也有兩分鐘,看了這則新聞,我突然很好奇:如果她願意,她到底能不能告我?
捷運男偷拍女臉腿,無罪;「無隱私部位」未觸法,被轟不合理
張欽、丁牧群、蔡進男╱綜合報導
四十三歲男子伍捷俊今年搭捷運時,拿照相手機偷拍對座何姓女子的裙底畫面,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照片內容只有何女臉部及腿部鏡頭,並無「身體隱私部位」,即使伍男偷拍動機可議,且造成何女心理傷害,但仍未觸法,因此昨判他無罪。
爭議判決
不過,該判決引起部分女性捷運族強烈批評,認為判伍男無罪不合理,應該給他一點懲罰及教訓。記者昨到伍男的基隆老家,吳母表示,因家中子女多,經濟拮据,兒子小時候發燒過度、延遲就醫,導致兒子頭腦不好,兒子平常做洗水塔等粗活,很少回家。被害人何女則無法聯絡,不知其回應。
另十七照片無從認定
本案發生在今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八時十五分左右,住土城的伍捷俊,從板橋市海山站搭捷運到台北,行經萬華西門站時,在車廂內看見坐在對面的何女穿著短裙,立刻拿出照相手機偷拍何女的裙底鏡頭,但被何女發現後下車報警,捷運警察馬上查扣伍的手機及SIM卡。
檢察官檢視伍捷俊手機存檔的二十二張照片後,認定伍男有偷拍何女及其他姓名不詳女子的裙底影像,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伍男。
法官審理時,伍捷俊雖坦承偷拍,但否認妨害何女秘密,伍辯稱:「手機拍的照片,除何女外,都是在基隆愛三路的情趣商店,經過他人同意拍攝的。」法官傳喚何女出庭,她只指認其中五張是她被偷拍,且從案發時何女坐姿及伍男拍攝的角度,伍只拍到何女在捷運車廂內看報的臉部及腿部,並沒有身體隱私部位。
法官認為,捷運車廂屬公開場合,何女搭捷運是公開活動,伍男未經何女同意就偷拍,動機雖可議,且造成何女心理傷害,仍不構成妨害秘密罪要件。另十七張照片,因無其他被害人提告,無法證明是伍違法偷拍,法官無從認定。
出處:壹蘋果網路

她應該不能告你吧!不過你可以告她妨害風化啊!
檳榔西施穿得少不都是被判這種罪名!
Woosean
...法律白癡...
Was you only kidding?
...因無其他被害人提告,無法證明是伍違法偷拍,法官無從認定...
The Judge tried easily to find a pretext for not
doing his work.
He is no judge in such a case.
如果我在公共場合,把手機/相機對著你猛拍,你會不會想要揍我?
我個人認為在未經他人同意的狀況下,以某人的身體,為景框內主要的焦
點拍照,就是一種騷擾~
猛拍?
I will take away your 手機/相機.
You teach me one lesson.
Thank you!
...未經他人同意的狀況下,以某人的身體,為景框內主要的焦
點拍照,就是一種騷擾~
應該是企圖拍攝隱私處才有構成犯罪,
若只是一般在街上拍拍街景或眾生百態就被告的話..那還真恐怖...
當然有徵得同意當然是最好的..但很多時候不太有辦法徵求所有被拍攝
者的同意吧..
以上一點淺見,仍待有法律經驗的朋友說明
未經他人同意?
拍攝不雅照片?
數字周刊和水果報的狗仔不是每天都在幹這件事嗎?他們還加上公佈勒!
拍的還是公眾人物甚至是不少人的夢中情人啊!
其中不乏露底褲,露毛(不只腋毛,頭毛,手腳毛),嘴眼斜流口水,比之該文
女主角慘上十倍不止,好像沒聽說過哪個狗子因為這樣被告吧!
是那些明星修養比該女好上十倍不止?還是為了有版面,再醜都無所謂?
以前的刑法315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僅: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
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或談話者。
而95年新修條文已於各款行為客體加上“身體隱私部位”。(據說是受
到某轟動一時光碟事件影響)此身體隱私部位應不限“三點”,包括一
般人“不想被他人知道”的身體部位,如裙底風光,洗澡時被偷拍到背
部、臀部等部位都算。不過看實際情況仍需依法官的認定為準,這個個
案被拍的部位是“臉部”、“腿部”,明顯不符「妨害秘密罪」成立要
件,也難以稱之為“不想被他人知道”的身體部位,都自己讓它露出來
了嘛XD~
但是「妨害秘密罪」只限於以“工具或設備窺視或竊聽情形”,肉眼窺
視是不構成此罪的。
PS.肉眼窺視他人洗澡仍可能違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題外話,上週六我在西門町看到一個女孩,她有著白嫩但略胖的身材—
—講好聽一點,是肉感——驚人的是,她的裙子創下了我畢生看過的最
短紀錄!那裙子短到任何人都能清楚看到她露出的半截臀部,配上她那
顯而易見的藍色丁字褲,上星期六的峨嵋街,絕對只有她萬眾矚目——
由於實在太驚人,所以我盯著她的臀部好歹也有兩分鐘,看了這則新
聞,我突然很好奇:如果她願意,她到底能不能告我?
It's up to two of you.
今天有個新聞也是,有人在捷運上拍女乘客的臉和大腿,被一狀告到法
院去--結果法官判定無罪。女性同胞大喊太離譜。
我很納悶,在捷運上拍臉和大腿..?不告知被拍的人確實是不禮貌,不
過他不是拍裙底,好像也不能說太離譜吧。
再說,用眼睛看跟用相機拍,又差在哪?
又或者只拍臉,那算不算有不良企圖?我去觀光的時候就經常拍路人的
臉。
真是個有趣的題目。
我比較好奇的是...
在市貿展場應該很多人被逮捕?
或許以後通通要把SD卡或底片沖洗出來才能離開展覽現
場!
昨晚 我在星巴客外面等人 結果有一個老伯一直看我
後來因為走路不專心沒注意到前面有個階梯 結果硬生生的
在我面前跌倒 又倉惶的爬起來跑掉 這算不算騷擾
我是覺得比較像搞笑 害我笑的肚子很痛
To Stan:
用眼睛看跟用相機拍,又差在哪?
其實這就是立法目的限制在“以工具或設備窺視或竊聽”的考量,除了
肉眼窺視認定上困難之外,以工具或設備影響的後果則是恐有被散播之
疑慮,其嚴重性更不在話下。
又「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罪,既是屬於保護個人隱私,被窺視者若
事後自己不追究,法律自無保護之必要。(而法條上已有“無故”要
件,即是未經被害人同意,所以是在未經同意下的情況來看)因此女星
的走光照...我倒是認為她們大多已是不以為意,畢竟每天都在面對鎂
光燈,不僅事實上難以分辨那位攝影師是有意或是無意的補捉,甚至因
其面對職業的心態上更有別一般人被偷拍的感觸,也說不定?
糟糕...跌倒被 Judy 發現了!
不要鬧了 真的是個老伯耶
老伯害我憋笑憋的好痛苦 我是等這位老伯爬起來 跑掉之後才大笑的
我是有聽說過肖像權法
指出一切拍攝皆須經過本人同意才可放置於公開場所或營利性用途
不過不確定詳細內容
但是......
如果是在cosplay現場未經本人同意拍攝並且傳上網路
或者將他人放的cos照私自轉帖
就會被cos迷鄙視......(在pc見過有人被公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