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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娛樂藥物合法化的討論裡,總是有群人會主張:

大麻對身體較無害,可以合法化,但對身體危害較重的海洛因或安非他命應該禁止!

這樣的說法就很像是說,

籃球對身體較無害,可以合法化,但對生命威脅較重的滑翔翼或極限運動應該禁止!

不,不是這樣的,重點跟對身體危害、對生命威脅的程度輕重,沒有任何關係,

重點是人身自由=你擁有自己的身體,

只要沒有傷害到他人,你應該有權對自己的身體做任何事,包括吸毒、暴食或打拳擊,

任何人如果聲稱人身自由是重要的,就不可能合邏輯地主張反毒或反色情業,

因為這樣的主張不但理論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這主張的實踐本身也確實侵害了他人--包括許多無辜的旁人--的人身自由,

問題的核心、就是這麼簡單,其他的都是枝微末節,

當然,如果對其他毒品禁制的危害與偽善有興趣,可參考這整個類別的文章,

若不排斥英文,請自己Google去,

那裡能找到的東西,比沒有用的義務教育甚至大學都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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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空,約定的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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