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人替周先生的行為進行辯護,
這些辯護者顯然忽略了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
任何服儀規定,無論內容為何,規定本身的存在都能被「理解」成歧視或踐踏!
所以,我可以聲稱≠我相信:
規定男生穿西裝=歧視心理女性跨性者=踐踏其上班穿裙子的自由!
規定女生穿裙子=歧視生理男性跨性者=踐踏其上班穿西裝或長褲的自由!
規定男生要短髮=歧視心理女性跨性者=踐踏其想留大波浪的自由!
規定女生要長髮=歧視生理男性跨性者=踐踏其想留龐克或光頭的自由!
於是,若你相信醫院無權規範員工的服儀,
那你勢必要反對任何組織所設立的任何服儀規定,
因為那些服儀規定以某種方式被理解為「歧視跨性者」!
是說,跨性者被歧視算什麼?要比慘,極端的天體主義者才慘吧!
他們相信人應能裸體四處走動——我也不反對!
目前任何組織的服儀規定再怎麼寬鬆,「要穿衣服」都是基本共識,
所以的極端天體主義者幾乎在所有組織都被歧視了!被踐踏了!
跨性者算什麼?你或妳至少可以在下班時間變裝、然後搭捷運去Party,
全裸搭車試試看呀!組織不需要開除你,警察就先來抓你!
而裸體又礙到誰了?冒著受寒與被看光風險的,是人家自己耶!
旁邊的人囉唆什麼?
什麼?有礙觀瞻?——這種理由也同樣能反對心理女性跨性者上班穿裙子耶!
在你支持政府介入「干預」企業規範跨性者穿著的同時,
你要不要也支持政府持同樣的理由「保障」極端天體主義者的「權利」?
不贊同?雙重標準得也太難看了吧!
贊同?要命了,這樣會拱出權力龐大、無孔不入的威權政府耶!
是說,這不就是現在的狀況嗎?政府隨便宣布政策,大家就得照做,無論對錯!
號稱為「自由」與「平等」而戰的性別解放者通常忘記了,
其透過政府暴力解決「紛爭」的結果,就是拱出更濫權與腐敗的威權政府!
也因此雖然我認同性解放的目標,但扯到透過政府達到目的,我都要反對到底!
總結一下:
1、跨性者與極端天體主義者的人權=在公有地上隨意穿脫衣服之權應被尊重;
2、他人的私有財產權=在自己開的公司決定服裝儀容規定該被尊重;
3、在他人的私有財產上完全照自己的意志穿衣服≠人權;
4、跨性者或極端天體主義者可與雇主討論服儀規定,但不該強迫其改規定;
5、以個體批判或群體輿論影響雇主的決策是非常合理的手段;
6、但,透過政府規範來解決以上事項=透過暴力強迫他人=踐踏他人的選擇。
所以,以新聞論,目前企圖以暴力踐踏他人的,
並不是院方,而是號稱受到「迫害」、想透過政府暴力壓制院方的周先生,
爭取權利沒什麼不對,
然而無論是自己拿刀槍來逼人就範,還是叫政府拿刀槍來逼人就範,
都同樣不值得效法。

除了認同還是認同
"這不就是現在的狀況嗎?政府隨便宣布政策,大家就得照做,無論對錯!" 完全正確!然後就有人在那邊支持袒護 真悲哀
聲稱不等於相信那邊要標一下 不然一定會有白癡看不懂
噢天啊,原來我們的社會上有天體主義者這樣的弱勢, 我們應該趕快立法保障他們的工作權...:(
格主陷入了一種「非黑即白」的情結。或許邏輯上正確,但現實社會不是這樣子的。 先不講「政府」所制定的「法律」。社會其實也有本身的一些無形規範,現實社會並不是像格主那樣,要嘛就統統管制,不然就統統開放。現實社會「就是會有雙重標準」、「就是不講邏輯」。大多數人不喜歡天體運動,就不「保障天體主義者的權利」,但如果能忍受男人穿女裝,那就不妨保障一下「跨性者的服裝自由」。 事實是,現在多數的人類社會,保障了多數人的服裝自由,但不保障天體主義者的服裝自由。
格主的「私有財產權」還停留在非常古老的「所有權絕對原則」,這已經是很過時的觀念了。 以勞動市場來說,「私有財產權」的順位是非常後面的。企業決定服裝儀容是該被尊重,但並不是絕對的。比如說,一間電子公司如果規定上班一律只穿內衣褲(還不構成公然猥褻),這樣的「工作規則」在法律上多半會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所謂的「尊重」也是有條件的。 同理,如果公司規定男員工只能穿褲裝,女員工只能穿裙裝,會不會「違反公序良俗」?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絕不是「公司決定服裝儀容規定該被尊重」這麼簡單。 「公序良俗」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也會隨社會觀念的演進而發生變化。當一個社會對個人的服裝自由越重視時,限制員工的穿著就越可能構成「違反公序良俗」。 另外,「在他人的私有財產上完全照自己的意志穿衣服≠人權」這句話也大有問題。如果「照自己的意志穿衣服」是人權,那麼不管在公共場所或私有財產上,都是人權。只不過,在私有財產上會涉及兩種權利衝突的問題,而不是服裝自由「當然消滅」。 人民的基本權利,有「針對國家性」。早期的理論認為,人民不能對其他個人主張基本權。但近代的法律理論普遍承認「基本權對第三人的效力」,應用在這個例子裡,就是員工也可以對擁有財產權的公司,主張其服裝自由的人權。
是的 樓上說的很合理 但是雇主依然有權請你走路
雇主不見得「有權」任意請人走路喲!至少要依法令或合約的規定。 如果員工的服裝不違反工作規則,或該工作規則根本無效(例如違反公序良俗),那要解僱的話,要另找理由(某醫院就是如此),不能以服裝為由而解僱的。
18%的利息太扯!!!!!!!!!!!!
不能以服裝為由解雇是"政府"制定的"法令"是強制性 那醫院當然另找別的理由開除(而且至少還給你個理由 除非是合約中有規定 很好 那以後大家都簽合約 自己去談條件 誰違約就上法院法官裁決 這樣何需勞基法? 現實就是 雇主仍有權利將任何人以任何條件解雇(明不明說罷了 剩下的上法院解決 違約的就照合約走 勞基法是不可靠的 不能以服裝為由只是為了應付法令 那法令存在的意義?
所以 當事人要找誰爭取權益?讓市場決定嗎?那需要多少時間才能看到效果?市場甚至根本不會把他當作一回事--女裝不女裝和服務品質之間也許根本沒有絕對的關係 要爭取權益,要嘛自己來,自己力量不夠就要「烙人來」幫忙,而這就是政府存在的意義。 雖然說啦,這名為政府的團體竟非得被賦予絕對的「可信任性」,好像他一定要很慷慨真的很願意幫忙否則就該死一樣,這似乎是一種人性的扭曲。 所以說政府的權力應該要被盡可能的限縮, 而我認為讓政府罩一下這個「性別認同有異」的人其實還ok,因為: 首先,大大大大...大部份的人,都認同自己的生理性別,放任這一小撮人作怪應該也還好。 第二,他是穿女裝去上女廁,不是穿女裝去偷看你上廁所。穿女裝上女廁或著在你面前出現所造成的危害(心理不爽、不舒服)其實不大。如果硬要他去上男廁.....好吧,如果小便斗有隔間可以上鎖應該也沒差啦。 最後最重要的:如果他是個「女裝癖」,那被解僱活該呀,他可以忍住不穿女裝的,雇主沒有必要因為你的「個人興趣」而無顧服儀規定。但今天這位當事人是個困在男兒身之中的女子,天生就長錯了骨頭,天生就有「穿男裝的困難」,如果我們能夠為那些殘廢和神經病多浪費一些社會資源,為何不為這樣的「女子」做一點犧牲呢?這會讓GDP下降多少呢?還是會引發什麼動亂? 我知道「穿男裝的困難」聽起來超唬爛but...姑且相信它存在吧各位,難道全天下的「同志」身份都是虛假的謊言嗎?我們要如何判定一個同志、雙性戀、跨性別者是真的還是假的?當然要測謊總是有辦法的,我非常樂意看到院方能夠為他做測謊,證明他是真女人還是真變態。 最後請各位參考這篇文章: http://chenjiayuh.blogspot.com/2010/06/blog-post_18.html 普通人的自由主義-政治正確之就業歧視篇 到底服儀規定算不算「功能性歧視」呢?我們會因為護理人員或著醫生的服裝「很特別」而對他們的服務多加褒貶嗎?這得看是哪個部門的服務吧,如果有些工作是身心障礙者所無法勝任的,同樣的應該也有一些工作是同志、跨性別者是無法勝任的(好比說如果病人看到男生穿女裝就會心臟病發翹辮子...)。院方的解僱是否失當應該視詳細的實際狀況而定,單就個人工作權、院方利益、社會總體觀感任一方來論定都是不夠的。
首先他根本就沒有爭取在私人開設醫院就職時不故上司勸導執意穿女裝上班的權利 因為他沒有這項權利 沒有權利還要澇人來保障他的權益 自取其辱 首先 放任這一小撮人是還好 但是雇主就不想放任 第二 男廁不是只有小便斗 難道男人都不用大便? 沒差也是你在說 他就覺得有差 我就不相信女生都不能穿長褲 還是穿長褲就會變得不像女生 連完全的女性都沒有你所謂「穿男裝的困難」 就周先生有? 我相信 你相信 馬偕醫院不相信不行嗎? 就算他真的證明有穿男裝的困難 馬偕也不一定要聘用他 當然讓誰來論定都不夠 但是院方就是有讓他走路的權利
*「我相信 你相信 馬偕醫院不相信不行嗎?」 舉個例子:我們都有權利不相信地球是圓的,但事實上呢? 這已經不是自由心證的領域了,難道你認為憑現在的科技衡量不出來這位先生的「病情」嗎? *「當然讓誰來論定都不夠 但是院方就是有讓他走路的權利」 你的意思是「無論原因如何」都有讓他走路的權利? 其實這件事情就是「一個員工覺得老闆開除他的理由太唬爛所以找老闆理論」 這在職場之中是常常發生的--這樣看來的確,這位女裝癖非得走人不可。 幾千年前這種情況可能也發生過,但可能更加極端,舉個例子:一名奴隸與財主的千金私奔了,不久後被押了回來,財主決心一定要殺了他。 這樣的情形21世紀的我們是不能夠接受的,但為什麼呢?因為「生命權」已成為我們的「看待個人自由的最後底線」。我們會覺得,那位財主他再生氣頂多打他一頓就是了何必殺人;但人家就是覺得有殺有差啦,奴隸是他的,他想幹麼你有權干涉嗎? 「契約賦予的權力」與「天賦人權」在此便產生了衝撞。前者剝奪生命權,後者剝奪處理私有財產的自由,都是剝奪。 之所以有人會強調這件事是對於「人權的侵害」,就是因為那些人把「展現自己的性別認同」當成「底線」之一,為此只要不踩到更核心的底線(比如說把歧視多元性別認同者監禁),可以犧牲其他的自由權。 衝撞一定會持續存在,也並非不能被妥協,像是生命權遇上了殺人罪不就是一場永無止盡的辯論?有些人覺得「以高矮胖瘦作為徵才標準」是一種歧視,我會回答他:「現代社會就是對高瘦比較有好感,改變社會無法一蹴可及」(前面提到的功能性歧視) 我也認為,在社會大眾尚未形成共識時,政府制定法律保障某些自由權是不妥的。但當權力發生衝撞,必定會有一方會被犧牲,我們應該恆量各自的損害,創造新的共識,而非因循現狀,拒絕對話。
地球是不是圓的與個人信念無關,扯這個就遠了。 就算科學可以精準地衡量所有人的精神狀態,也不代表雇主得接受。 只能說周先生的女裝嗜好與雇主的僱用標準之間發生衝突。 既然馬偕沒有辦法阻止周先生在上班時間穿女裝的行為,那麼周先生勢必得妥協,在他拒絕妥協的情況下,被開除是很正常的。 因為他根本就沒有在別人的公司穿女裝上班的權利,既然沒有,何來被犧牲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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