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槍自保,可說是美國文化的重要傳統之一,
擁槍,代表著對自身生命與安全的負責,也代表人民有機會與迂腐的政客抗衡,
擁槍,隱含了「相信個體有足夠的能力自由選擇」這前提,
與此相反地,是「不相信個體有足夠的能力自由選擇」的管制派,
某領域的管制派主張=我不相信個體能在某領域自由選擇、所以應該嚴加管制,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美國的槍枝管制派,
美國的槍枝管制派主張,購買槍枝增加了自殺率、所以應該更嚴格地管制槍枝!
對於此,這篇〈Is Buying a Gun a Suicidal Act〉提出了嚴厲的反擊,
其中提到多篇研究都指出槍枝與自殺率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
而即使這因果關係存在,同樣的理由也能用來禁止買車、在後院建游泳池或其他行為,
這篇文章提出另一個有趣的例子,
某些歐洲國家為了防止人們用天然氣自殺,費力地改用其他比較無毒的燃料,
結果,天然氣自殺的案例還真的減低了,
但自殺總數沒甚麼改變--因為用其他方法自殺的人變多了。
人真的想死,不用槍枝、不用天然氣,用一條繩子、或爬高一點跳下去就成了,
為何要因為少數想死的人剝奪多數人自由選擇保護自己或做其他事的權力?
是說,看到美國人在為槍枝議題辯論,
我必須說,美國不愧是台灣人跟中國人都搶著擁有其國籍的高級國家,
高級國家討論的議題真是高級到不可思議,
相較之下,活在低級的台灣土地上、品種上低等又脆弱的台灣人們,
就算警察無法禁制黑槍、無法即時趕到潛在受害者的身旁,
也沒有辦法擁槍自保,
不要說擁槍了,某些台灣人低等又脆弱到連買個木炭都可能自殺了,何況買槍?
以上可不是我的意見,是政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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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一個真正自由的社會, 只要個人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的生命權與財產權, 國家不該用公權力或法律剝奪人民的自由權, 不能扣上違反道德的大帽子! 但在台灣,人民仍然喪失許多自主的機會, 可是人民有權決定如何過生活, 要墮落或自我精進皆是操之在我, 但顯然目前社會離此一目標還有長遠的路要走哩!
總覺得美國擔心的是用槍自殺而不是用槍搶劫殺人是焦點錯誤... 不開放槍枝的確限制人民自由,但不准人有槍就跟不准酒駕一樣是避免危險吧
第六條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前項第一款之擔保應具備之資格如左:一、 住戶:指依法向戶籍機關登記之戶之戶長。二、 商店:指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之負責人。三、 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四、 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五、 自治人員:指鄉(鎮、市)長以上者。自治人員:指鄉(鎮、市)長以上者。六、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者。
樓上,要申請執照要先有槍,當你有了槍尚未有執照前,警察可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逮捕你,申請槍枝條例根本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