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討論到警察執行惡法,
有人在迴響中表示:對於惡法,如果警察只是依法辦理,那問題不是應該在立法?
以上意見,對了一半,
是的,所有惡法都是立法者訂出來的,
而訂出惡法不用負責,也確實是惡法滿天飛的原因,
只是,面對惡法,警察真的只是依法辦理嗎?當然不是!
舉個生活化的例子,如果妳是個正妹,妳就有可能在超速或闖紅燈時不被開單,
而比正妹更強大的,是政客或其家人,
議員可以拿整疊罰單去警察局撤消,早就不是新聞了,
以上,只是無涉人命與受害者的「小罪行」,
真的牽涉到公眾利益甚至人命時,「權勢」與「關係」的差別就出現了,
甚至警察自己都會互相包庇,
舉個美國的例子,美國曾有警察酒醉駕車撞死人,
結果肇事的警察受到「專業禮遇」,不但能先回家休息,連酒測都不用立刻做,
最妙的是,雖然補做後仍顯示其酒測值過高,
但在審判的時候卻不採用,理由是--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酒測結果不算數!
試想,如果撞死人的是你,你能受到這種「禮遇」嗎?
而你認為這種「包庇」只會出現在美國嗎?答案,已經非常明顯了吧。
更有甚者,
身為執法者,警察真的好好念了法律嗎?有注意到許多法律本身根本違憲嗎?
答案很明白就是否定的,
警察知法犯法是一回事,很多時候是警察自己都搞不清楚法律,
更不明白他與你之間的相對權利與義務,
是說,他有甚麼義務要明白?他是官、你是賤民,是死老百姓,知道這點不就好了嗎?
確實,當今法律多如牛毛,要求警察了解所有法律,是不可能的,
我也很清楚警察裡有違紀的老鼠屎,也有負責任又充滿道德勇氣的好粥,
但,我真的不知道老鼠屎比較多、還是好粥比較多,
我只知道,警察是平凡人、其法律知識與道德水平都有其聲稱的來得高,
而且,他絕對有辦法選擇性地不執行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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