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自由的人,只要沒侵犯到任何人,你應該有拍攝任何東西的自由,
身為自由的人,只要沒侵犯到任何人,妳應該有把身體給任何人拍攝的自由,
然而,你不是自由的人,妳的身體事實上並不屬於妳
就算沒有侵犯到任何人,你單純的拍攝行為仍會被政府這暴力集團所賤踏,
同樣的,妳身體真正的主人也是政府,
這就是為什麼其能以暴力決定妳能不能吃特定的藥、把身體給人拍或買賣性行為,
在這個絕大多數人都有「暴力透過政府執行就不是暴力」這迷信的世界裡,
你單純的拍攝行為,跟妳單純的裸露行為,都會被毫不留情的賤踏,
被迷信與無知佔滿的絕大多數愚民並不在乎你們的自由,
就像幾個世紀前的愚民不在乎印地安人、黑人或女人的自由,
而號稱第四權的媒體,在相對自由的市場環境裡,通常會比政府進步,
可是媒體,特別是主流媒體,其所滿足的正是絕大多數迷信與無知的愚民,
為了要滿足愚民,利用愚民的偏見製造新聞也非常合理,
而蘋果在這方面,又比其他媒體--墮落又自以為有格調--更為高明!
首先,蘋果會用言論與新聞自由合理化其所有報導,
拍辣妹、配合炒作投機分子的私處、以全世界女模不見得自願走光的照片圖利,
當有人質疑其傷風敗俗、鼓吹政府這個暴力集團進入管制時,
蘋果會說,媒體是第四權!有言論與新聞自由!衛道人士不該狹隘地看待情色!
說的非常好,我非常贊同,
雖然我覺得蘋果格調上極低、社論品質也非常差勁--蘋論的蠢度無可限量!
但蘋果的競爭者卻通常更差勁,差勁之餘連娛樂性都沒有,
更重要的是,只要沒侵犯任何人,我相信人有差勁與愚蠢的自由,
蘋果做為媒體當然也有這種自由,
問題在於,蘋果本身以腥羶與色情獲利的同時,卻勾結政府阻止別人這麼做!
……《蘋果》記者臥底採訪,攝影同好網站「男子需求好攝俱樂部」,
女模特兒不僅大露私處,更在私處插入假陽具,當眾演出自瀆情節。
蘋果訪問的律師說,以上行徑已涉嫌公然猥褻,
公然?甚麼公然?攝影棚是封閉空間,衛道愚民根本看不到,
只要沒有人拿著槍逼女模把腿張開,
這件事就具有蘋果記者爸媽肛交或喝尿同樣的正當性!
憑甚麼蘋果可以散布露乳圖與走光照,其他人卻不能把門關起來私拍?
私拍的人至少從攝影師到女模都是自願的,
這點可比你蘋果高級得多!
更有甚者,蘋果記者靠「臥底」取得以上資訊,
而偷拍女生的內褲然後在網路上散布,這叫做性變態,
拿專業攝影機混入私拍場合,然後把應該要保持私密的行為公開出來,
這不是性變態,是舉著衛道的旗子譴責猥褻卻以實際上以猥褻牟利的偽善混蛋!
滿口仁義道德的,通常是真正的妖魔鬼怪,
這件事我們已從馬英九、李慶安或吳育昇的身上看得很清楚,
然而以暴力、腥羶、情色素材走天下的蘋果,竟然沒事也穿戴起衛道份子的帽子,
這叫妓女裝純情,噁心至極!
做為暴力集團的政府,其會以暴力賤踏你運用資源與身體的自由,
做為無知的愚民,其會以偏見漠視甚至支持政府對你的賤踏,
而只要無知的愚民夠多,媒體自然會以煽動與挑逗最多的無知愚民為依歸,
如果你不是愚民、而是在乎自由的人,
對以上這些人與團體,千萬要留心,
短期之內,你不管怎麼聚眾都無法與他們抗衡,你只能在他們之間求生存,
夠久的未來,更高程度的自由或許會到來,
這取決於有沒有夠多的人理解到自由的可貴、散布自由的理念甚至付諸行動。
又,無知愚民的氾濫與媒體的媚俗讓許多人相信菁英主義,
許多管制媒體的聲音也因而四起,
對此我必須說,愚民再多、媒體再荒謬媚俗,市場還是比菁英以至於政府可靠,
要知道,當今愚民再可怕,也沒有幾世紀前獵女巫那票人可怕,
而獵女巫行動之所以能如此氾濫,當時的教會=實質上的政府功不可沒,
同樣的,對黑人的賤踏、對女人的箝制,沒有政府,根本沒辦法玩得那麼大,
現在的媒體環境或許很亂,但只要環境夠自由,
正確的資訊就有更多的機會勝出,
現在的愚民再怎麼笨,至少擺脫了「人感個小冒會死是上帝的安排」這迷信,
新的迷信會產生,更新更正確的資訊也會產生,
對抗迷信的真正手段,並不是去掌握獨站的暴力=政府,
而是促進自由以至於資訊的流通,只是這樣而已。

看新聞下面的留言真叫人哭笑不得
衛道亡國
呃~ 什麼叫私拍場合? 如果是男女朋友或夫妻在自己的家裡或地盤,你愛怎拍就怎拍,只要不公開,誰理你啊? 問題這是“對外公開”的招收會員,私下還要收取3000費用 連蘋果記者“臥底”也照收不誤,可見得是來者不拒,如果有未成年也上門呢? 不能讓人不懷疑那是打著愛好攝影為遮羞布,事實是出賣情色謀利。 至於格主批判一些高官媒體,就算說的是事實~ 那也不代表這種出賣情色,公然猥褻的行為不能被取締。
法律目前對人體私拍還沒有禁止性的規定.
不能讓人不懷疑那是打著愛好攝影為遮羞布,事實是出賣情色謀利。 ..... ..... ..... 那又怎樣? 我願意脫,你願意拍,礙到誰了?
訪客 on 2011/09/29 19:45 不能讓人不懷疑那是打著愛好攝影為遮羞布,事實是出賣情色謀利。 ..... ..... ..... 那又怎樣? 我願意脫,你願意拍,礙到誰了? ===================== 因為這中間有收錢了。 你不給這3000大元,你看那模特願意做猥褻的動作讓你拍嗎? 萬一那模特只肯小露性感,你會不會覺得自己花錢上當受騙了? 只要有錢銀交易,就會有“商業糾紛”,就不是單純的你情我願。 你知道為何電影裡警方放蛇,要等到對方妓女拿到錢才表明警察身份? 因為性交無罪,“賣淫”做不道德的交易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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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不道德的交易"就是個宗教上以及每人價值觀不同上的主觀認定 我認為上床付錢很有道德 你人多就說是不道德然後理法限制我沒女人玩 那真正的"道德"在哪裡? 不礙到他人也要坐牢.....
萬一那模特只肯小露性感,你會不會覺得自己花錢上當受騙了? ============== 你要人家不只肯小露性感,但卻又要人家不准色情? 你到底想怎麼樣嘛~(撒嬌) 呿!!!! 只要有錢銀交易,就會有“商業糾紛”,就不是單純的你情我願。 ============== 一但不違"法",會逐漸演變成有管道可處理糾紛,你覺得呢? 最後 你不給這3000大元,你看那模特願意做猥褻的動作讓你拍嗎? ============== 我想我知道你問題在哪了。 你期待不花錢就有女人願意讓你拍嗎? 本來就是因為錢,不然要因為什麼? 攝影技術? 也是可以啦,如果你是個超級有名的攝影師,我或許會願意脫~(甜笑) 你出錢我願意,這當中,哪裡不對了? 道德,我個人認為暴力最不道德了~你呢? 強迫別人做不願意的事&別人自願但你看不順眼的事 你選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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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最後一段讓我笑了
要完全自由是有爭議的 人類的社會制度並不完善 "民主"本就是爭議 法律與自由本就相牴觸 平衡談何容易 道不道德其實人人心中的"尺"都不同 因為人性有善惡 以上就當我自以為吧
人人都一樣自私心啦 假借就是假借不必說些亂理來狡辯 政府頻果私拍者都一樣啦 錢不錢的性不性的 什麼用錢就是合理 老子有錢 花錢幹你老婆女兒妹妹你要不要 你會殺了我然後說:不准你幹我老婆女兒妹妹 那我幹別人家老婆女兒妹妹就可以嗎? 只要不是我的都OK!! 這樣嗎
10樓的言論非常典型的說不過別人就拿「女性親屬」來威脅 to 6樓 "只要有錢銀交易,就會有「商業糾紛」,就不是單純的你情我願。" 這句話非常明顯的表式發文者極有可能是個「低能兒」或「智障」 前後次序完全相反了,沒有你情我願何來的金錢交易,交易的條件是建立在你情我願之下的,難道我有錢就可以強迫別人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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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了個開大絕的了~ 這麼說來 有很多大多數人不希望其子女任職的職業 像是拾荒開計程車或是高危險性的技術人員~ 依照某幾樓的邏輯 這些職業理應都要禁止才是~ 什麼!? 政府這麼邪惡竟然不禁止!? 那只好希望以後大家結婚都不要生小孩了~
現行法律規定(不好意思我也忘了哪條) 就算是室內 但超過3人以上也算公然 很不合理 但是這樣規定的 所以律師也沒說錯啦
4人玩交換伴侶 辦一間雙人床的房一起玩就要被抓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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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說的是個問題點 但是要影響就業市場機率太低了 光是這樣的女孩子就不太可能佔多數 以賣身的日本AV來看,日本依舊是經濟強國阿 雖然那些女子的下場都不好 但是還是不斷的有數千個新人加入這一行 賣身去變成女孩子流行只脫衣服不工作 拿成人電影合法的國家就可以看得出來了 這是假設你這段部分我的解讀是正確的情況下,我的想法 其實主要的問題在於,性病傳遞率會增加 這是最直接會反映出來的問題 成人電影部分是有非常多的規矩跟道具 去看女孩子選擇什麼樣的尺度 但是性交易是直接上陣,即便帶套還有其他潛在威脅 這是我想得出來 唯一會有問題的地方 但還時沒有強過"身體自主權"的價值來得重
#21 是我 得補充一點 怕有人不知道 AV界入行前要經過體檢
但是性交易是直接上陣,即便帶套還有其他潛在威脅 這是我想得出來 唯一會有問題的地方 ========== 這個問題,不是因為是"性交易"才會出現。 只要有性行為,就會產生~ 跟是不是愛人是不是認識的人是不是付錢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也許,所謂的愛人,是你相信的,認為他可以有一定程度保障的。 那麼,付錢給你的人,你也是可以挑選的~ 不是鼓勵這樣的行為好 而是尊重每一個人自己的權利與自由 而有太多的不幸,是源自於封閉的觀念 道德不等於封閉! 你深信只有相愛的兩人才可以擁有彼此,那很好~ 你想花錢或透過任何方式去尋求慰藉,不傷人,這又哪裡錯了? (是說,時下的戀愛模式不就大都如此嗎?)
10樓 你的內容讓我完全傻眼 想不到尚大這裡還有這麼初級的訪客~呵呵..... 搞清楚 不是所有你情我願的事都是不犯法的。>這本身就是多數暴力的直接效應,直接以多數人的主觀觀感來脅迫他人行動自由 比如說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與已婚人士發生性關係>人類本來就不該有通姦罪,其實基本上女孩子只要夠熟知道自己在做啥就沒有人受害了 做個愛處女膜破掉會死嗎?你知道現金有多少未成年少女已經破處嗎?處女膜又怎樣?了不起? 跟已婚人士上床有什麼問題嗎?妨害家庭?你知道已經有多少國家準備廢掉通姦罪了嗎? 換個角度想同一個插頭永遠只能插上同一個插座充電,這並不是人類原先設定的目的 人類是可以白插頭配黑插座/黑插頭配黃插座的,既然都可以這樣玩了,對象何必長達數十年都只能用同一個插頭插座呢? 難道不能偶爾換換口味? 人生苦短,一活不過90~120年 人生只有這麼一段短暫的時間 只維持著同一個固定的戀情長達數十年把還能"那個"時候的動力大部分時間都耗在同一人身上 會不會太可憐? 這是那些不想只跟自身另一半的人發生關係者的權利 我們這些習慣長期使用同一種插頭插座的人沒有資格插手他們的喜好 被害者頂多離婚,或是自己弄一弄變回原本的家庭樣子 本來就不該有罪到要入獄 畢竟愛情沒有道理,是永恆不變的原則 家務感情事沒有必要弄導我花稅金去養那些泡人家老公老婆的人 我不想花稅金在"愛情沒有道理,卻有罪得入獄"上面 人類把自己太過偉大化了,在宇宙中的一切不過是生物的存在罷了 比如說你販毒我吸毒,比如說幫助久病的病人自殺,邪教唆使信徒自殺>吸毒格主是認為無罪的 基本上吸毒我是抱著矛盾態度而不針對毒品做評論 因為吸毒確實是個人享樂的自由 但問題出在幻覺性的藥物可能導致服用人傷害別人 以及國家生產力確實有可能受到影響 所以毒品部分我無法做出意見 幫助久病的病人自殺絕對是個人自由 邪教唆使信徒自殺我懶的評論了,笨蛋死光也好~ 甚至於你發現鄰居家暴孩子,而妻子一聲不吭,你仍然的可以基於義憤報警。>你是頭腦有問題嗎?這跟我們討論的問題之性質完全不同 首先被家暴的孩子就不夠成"你情我願"的元素,你要凹說那要是那小子報警後說他很享受被施暴者毒打的過程,那我也只能認了 常理之下應該不太可能發生,所以這完全不構成你情我願的原則 法律不是只為你的“老二”服務。它更多的是考慮對整個社會產生的不良效應>社會產生不良效應?只是你不喜歡吧? 為了一群人的喜好去立法限制另外一群人的自由就是透過制度上的暴力手段剝奪他人權利的行為 難道不是限制性權?還想辯? 其中就會招來“不特定人士”,這些“可能”是存在的,任何人只要出錢就可身置其中的就不是私拍場合了。>不特定人士是什麼?小孩子?八歲小孩?14歲少年? 如果有14歲少年那算他厲害 話說14歲少年過4年就是18歲少年 應該知道亂摸女人會坐牢才對 奇怪?22歲的男人也知道耶~為何他還是要做亂摸女人的行為被抓去關呢? 14歲跟18歲差在哪裡阿?理化/數學/英文/國文/公民地理這些是有差拉~ 我實在想不透跟18歲有什麼差別耶? 14歲也是會被抓去關的阿 你說怕他不知道亂摸女人那是犯罪行為就先不成立了 難道是說因為他罪一定比較輕所以不可以讓他看女孩的洞口,以免他上公車亂摸女人的洞口? 任何人只要出錢就可身置其中的就不是私拍場合了。>任何人都可以出錢?他可不可以拒絕你所謂"特定人士"?你好像把他當麥當勞跟7-11了是吧? 你說任何人出錢就可以買到就不算? 他可不可以拒絕交易?這權利連7-11跟麥當勞都有,當然算大眾一般會用到的"私人"性質 你想買?他可以不賣你,賣方可以拒絕交易!你自己搞遮蓋法,故意把這個名義上的私拍講成做捷運一樣,哪怕八歲小孩只要付錢也能進 "任何人只要出錢就可身置其中的就不是私拍場合了。"你這句話都說出來了可不要否認,你用這個語氣上引導式的遮蓋法一廂情願的把 這個交易的類別定義的跟坐捷運和7-11一樣 你要出錢還不見得能置身其中呢,捷運你出錢一定能置身其中,7-11你只要付錢基本上沒有理由拒絕交易 但是這個私拍還要看對方願不願意讓你交易,收不收你錢咧 你現在在辯得這個"私拍"的定義根本就是你自己解釋的 那要用"任何人只要出錢就不算私人場合"來說私人房屋怎麼辦?"你要付錢才能進我的房,我有權利拒絕交易" 這樣進去的人因為付了錢,因為無親屬關係,所以屆時私人場所變成"公開場合"? 如果你要把私拍場合解釋成3人以上工作場所,那對不起,我以你自己提出來的說法駁你為主 那個部分屬於"多數主觀認定制定法律迫害他人性權"的部分 你看看你玩的把戲 "連蘋果記者“臥底”也照收不誤,可見得是來者不拒,如果有未成年也上門呢?" 記者不是成年人? 臥底難道跟人家說"我是臥底"嗎? 你把 "因為蘋果記者可以找上門" = "未成年與記者相等權利+年紀" 的這樣帶過來誘導大家 就變成蘋果記者找上門 = 跟捷運和7-11一樣容易消費了,年齡門檻自動當成不設限/沒在過濾的 還有 "但該網站“刊登”「無限制人體棚拍」訊息" = 無限制未成年者交易? 你可以結婚,可以跟女友同居,可以跟陌生人有一夜情,後果自負只要你有這本事勾搭。。。甚至於看A片打飛機或跟同性搞基。> 奇怪?我只能結婚上女友,跟陌生人有一夜情卻不能花錢買叫作沒有剝奪我性權?你的"沒人剝奪你的性權"的意思就是 我的性權還是你們派人說的算~不是嗎? 這個叫作你的版本的性權,"講給別人聽講給自己爽的性權"不是真正的性權 "也許你的女性親屬會以此謀生。希望以後你結婚千萬別生女兒。"你擔心害怕,我不害怕不擔心 這種話都說出來了,不就是主觀多數暴力的證明? 我跟你講那麼對會不會被其他熟客嘲笑阿?我很擔心了~
這個問題,不是因為是"性交易"才會出現。 只要有性行為,就會產生~ 跟是不是愛人是不是認識的人是不是付錢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也許,所謂的愛人,是你相信的,認為他可以有一定程度保障的。 那麼,付錢給你的人,你也是可以挑選的~ >>>>>>>>>>>>>>>>> 性交易 一旦合法化 量一定會增加 以一對一的情人來假定就太明顯了 以多P玩家好了 性交易的性病傳遞風險勢必比多P男女傳得更厲害 多P男女是局限在一個類別 是侷限在"常搞多重性伴侶"的人而已 而且那些人換人的量我不認為會比性工作者來的多 所以性交易合法化後,性病傳遞的風險會更快 會有更多的男性可以跟數名男性發生過性行為的女子性交 這類人豈不是比多P玩家還要多更多了? 說到而有太多的不幸是源自於封閉的觀念 刑法235跟兒少29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所以說到頭來,即便性病傳遞風險在 我依舊支持性交易徹底完全的除罪化 那是人類生存上的一個分不開的部分 就像動物在交配季節求偶失敗一樣 人類一定會有失敗者 但是人類不能像動物一樣
雖然典型但卻是很有力的說服,如果今天你女兒做出一樣的事你會開心的說「女兒幹的好」? 要脫要拍當然沒問題,先搞清楚是否牽扯到商業利益糾紛再出來說話吧,要不然大家早就可以把未成年賣淫直接合理化了。
換個淺顯的說法, 一個事件會有正反兩方跳出來爭辯, 主要是侵害到對各自的利益。 對於利用性服務市場各取所需的買賣雙方, 侵害的是他們『享有利用身體自主權自由交易』的權益; 至於強調應加以取締與限制的一方, 從板上看似乎是『未來遭受性傳染病的風險』、『維持身體完整性』的權利。 雖然不能說, 權益立即受侵害的性(服務)交易雙方的既得利益, 一定優越於 未來身體完整性可能遭受侵害的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 但要拿出現實可相比較的東西說服第三人, 就是所謂的『道德』。 但是爭執不下的理由, 即在於『道德』是抽象情感概念, 對於遵奉自由的人來說, 只要是符合你情我願的交易公式, 道德毋庸置喙。 而強調社會管制的人來說, 道德範圍可以擴張到吸毒、墮胎、性交易、家暴等各種公共社會議題上。 於是雙方沒有交集與討論立基點。 所以回到雙方損失利益上, 質疑性交易會損害其個人『未來身體完整性』的一方, 應該要提出『道德』以外的說理才是。 至於有人認為性交易氾濫或合法化, 會導致『社會風俗敗壞,家長擔憂子女投入該市場』的憂慮, 同樣只是擴張『道德』內涵,沒有實質論理。
現代民主社會資本主義自由市場 由於自由問題 你情我願金錢交易 不管是交易什麼東西 都有個人意願 所以應該要拋棄道德(會限制自由)才是? 以上依許多自由主義者的邏輯 既然如此 道德不道德並不重要 還是說道德需分類,不是所有道德都該遵守? 可在利益面前 道德不過是個工具!
道德是法律的根本 每個國家法律不同,正是因為國情、人民觀感的影響 要不受法律限制?先過道德這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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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你跟害死岳飛的人一樣啊 一直用你怎麼知道不會這樣 如果有不懂"莫須有"的意思的人 可以用這個當作範例 你怎麼知道你老媽把你生下來之後你是不是害你老媽少活了十年? 可是你老媽還是願意把你生下來 但你讓你老媽減壽了 你怎麼知道你今天出門開車會不會因為你的一個煞車讓十公里外的路口出車禍? 所以你開車就有罪? 你怎麼知道妳以後如果生女兒會不會去強姦總統? 這難道完全不可能嗎?所以生女兒有罪? 我當然不知道那些照片會不會被散播 可是因為可能被散播就等於拍照有罪喔? 你還停留在多數人行使的暴力就不是暴力 今天多數人還算好心 會去幫少數的殘障人士 如果有一天你當總統了 你是不是就要說瞎子是少數人 所以不該為了他們犧牲多數人的權利 因為"法律本來就是保障考量大部分人的權益 它無法讓所有人滿意" 順著你的話講,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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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直就在不斷重複講過的設想點 #32講出我想講的一些話了 究竟該不該再繼續告訴你更多呢?我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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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不太了解你的"『未來身體完整性』" 身體完整性是什麼意思? 處女? 這不也是道德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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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跟笨蛋去吵架~ 不然別人會分不出來誰才是笨蛋~ 看著某些衛道笨蛋一直重複自婊而不自知也滿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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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我是有想過要不要回 可是還是想要避免一些訪客被誤導的心態來回
33樓說 一是你叫雞 二是你女兒做雞 你的意思是雞蟲叫雞叫到自己女兒的可能性不大是嗎? 你贊成嫖會去嫖,那隻雞總是別人或某一個人的女兒嘛不是? 為何你會覺得嫖到自己女兒不能接受,別人的女兒就可以了? 這是什麼德性啊! ================= 突然覺得很無力,因為你連理解能力都有問題。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過自己的女兒就不能接受,別人的就可以之類的話。 (就算是,那也是我的事,關你屁事啊~) 首先,我的意思是~ 第一你會不會嫖?如果不會,那這一切與你何干? 第二如果你不希望你女兒賣淫,為何不能夠說服她不去賣淫? 有雙重標準並不可恥,可恥的是自以為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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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這傢伙自稱讀法律 理解力竟然是這樣 難怪台灣司法界會有一堆恐龍法官一點都不奇怪
#43 嘆。 你說得很對,現在有很多判決是"符合民意"~ 我真想大叫:這算什麼!??? 不知道事件經過或誰對誰錯~ 民眾只憑所謂的"熱血"&"自以為的公義"來群鬨 而偉大的法官,不管法條規定,不用無罪推定,就可以做出判決~ 看吧!大家都希望你死,你就死吧~!!! 什麼?你說你是無辜的?無辜的又怎麼會大家都說你錯? 什麼?你說從沒人在乎事實真相?哎呀~你就別找麻煩了嘛! 你就乖乖~死吧~ 以為滿腔正義前, 先確定自己是否有足夠能力做正確判斷吧? 如果你並不瞭解, 那你可知你一個自以為的正義衝動,會害死一條無辜的生命?
看來討論陷入打泥仗...冏。 『道德是法律的根本』、『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線』這我同意, 畢竟所謂「公道自在人心」就說明了發展過程中, 人類的道德感是先於法律而存在。 而適用順序上, 通常是法律扮演最後判斷曲直是非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 也因為道德本身存在每人寬窄不一的缺陷, 所以制定了法律提供社會一套遵循的標準。 並不是說, 法律要與道德切割放在對立面討論, 而是法律操作上就是要解決用道德判斷解決不了的爭執, 所以如果法律價值判斷本身還是單純以『道德』為內涵, 執行上就會很有問題。(邏輯上也是) 所謂『要不受法律限制,先過道德這一關』的說法, 邏輯上似乎有些倒置, 因為許多事情過的了法律卻過不了道德輿論, 例如禮讓博愛座這件事, 我國法律不處罰或規定人民有禮讓博愛座的義務, 但卻常有禮讓博愛座問題而上社會新聞的事件, 社會上認為應禮讓而未禮讓的當事人通常會遭受輿論指責。 重點是,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而不是別人,(請與道德教育分開) 『法律』才是判斷是非解決爭端工具。 除非上帝(政府)賦予你權力可以用自身的道德(正義感?) 去指摘別人的不是。 或許一般人習慣用道德去判斷是非對錯, 但對於執法者而言, 參以個人或社會的道德感去批判當事人, 是身為一個法律人不應容許的事情。
從一些言行看來 此人有盲學法律的跡象 從把問題變成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就看得出來
TO#45嗯 你總結得很好,條理分明,贊一個! 人類之所以有法律,是幾百年摸索下來的 根據不同種族的風俗習慣,愛惡,人與人相處的生存鬥爭(生活經驗),得出一個讓大家都能遵守,有糾紛爭執時做的依據裁判,所以說道德就是法律的根本或最低限,法律還是以“道德”為內涵,只不過有些道德立場看法太富爭議和粗糙,被棄而不用或無法實行罷了。 所謂的博愛座讓座,在某些國家基本不會發生的,因為這些公車根本不會接載多與座位的乘客。 在星加坡你在公園打盹或躺下呼呼大睡,會被告罰款~ 為何呢?因為星加坡希望以“無煙工業”招來旅客,外來旅客經過公園看見成何體統?而一個或幾個人在公園裡呼呼大睡,也阻礙了想到公園散步坐坐的成人和遊玩的兒童。 所以嘛!有時我覺得法律制定得越精細越好,模糊地帶少了,就自然沒有所謂的道德譴責與有沒有法律規定處罰之爭議了。 而博愛座事件,我以為只有明文規定這些座位是屬於老殘小孩孕婦,還有什麼可爭議?就好像有明文規定傷殘者的泊車位,在救火筒之前不可泊車等等法律條款。 而這個私拍案例,被當局取締是有法律條文依據的: 在網站刊登廣告招募會員,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該網站具營利性質,有媒介色情嫌疑,因此涉嫌妨害風化罪嫌,違反《刑法》第23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0萬元以下罰金。 會員 .會員將照片散布,供人觀覽,違反《刑法》第23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另彭安國律師認為,過去的法律見解只要兩人以上就視為「公然」,因此只要有兩名以上會員參與拍攝,就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拍照會員屬幫助犯,也違法。 模特兒:涉嫌違反《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律師彭安國、律師蔡瑞麟
我想還是不要跟總是在迴避問題的笨蛋討論好了 我想重點不在於真正的對或錯 試想 如果那些衛道智障真的錯了 他們有可能會承認自己錯嗎?還不是一直閃躲問題 或者 那些衛道智障智商就是只到這裡 你要一個先天盲人去了解啥叫做顏色 這不是逼他們嗎 反正他們身邊有很多跟他們一樣的智障 讓他們依然自我感覺良好 不斷去逼近事情的本質 對他們來說是不重要的
#42地鼠先生 一些民主國家,道德是高於法律的,所以常常有某些社會亂象,只能道德譴責而於法無據不能約束之類的,而回教國家則相反,《回法》反而是不人道與高於一般人的道德。 馬來西亞有這麼一個案例 有一個已婚的模特兒到新加坡做表演,收工之後跟同事到夜店喝酒消遣,被接到密報的宗教司捉個正着。結果被馬來西亞的宗教法庭判處鞭刑。(回教徒是不能喝酒的,尤其是跟不是丈夫的男男女女在夜店) 這件事被報章大肆報導後,被一般民眾指責,認為回法已經違反人性跟不上時代潮流與小提大作,讓當局尷尬不已,尤其是當局為了挽回面子還協商那位女模向最高元首請求免刑,那位女模竟然拒絕說:打啊!老娘我讓你們打! 結果宗教司與警察首長互相推卸沒人敢動刑,整件事淪為笑柄。 藝術與猥褻不堪是主觀認定?也許。 不過這個私拍案例,你讓任何一個法官來界定,一個女模把工具放在私處自瀆被陌生人任拍是猥褻還是藝術?我想還是很容易有答案的,你又何必為辯而強辯呢?哈哈。 舉吸毒者在暗巷吸毒的例子是說明,看似與人無害無損,其實還是有的,就正如私拍一樣,因為內容涉及猥褻,看似你情我願,依然還是有可斟酌爭議的地方,哎,我也不想再舉例爭辯,大家可以看看一些律師舉出的法律條文。 至於一些戲院並沒有認真的檢查身份年齡與夜店未成年拿人家身份來代打,那是立法與執法不嚴的問題,不代表私拍場合就可以借用來作為理由可以接待“不特定人士” 說你花錢玩女人損害你老婆的利益,跟買一包煙一打啤酒怎能類比呢? 我估計大部分女人會寧願老公是煙鬼酒鬼,也不贊同老公花錢玩女人這種背叛劈腿行為的,不過你老婆可能是例外,看你說~認為你老婆的身體是她自己,她有權做任何事,就可知你老兩公婆思想是多麼的超前啊~ 我收回你找雞《損害你老婆的利益》這個說法。
有時候跟「文盲」對話真的很辛苦 樓上真的很愛鬼打牆 非常自我感覺良好!
唉~很多人一天到晚滿口道德來道德去 可笑的是這些傢伙從來沒去思考過道德到底是什麼~ 而事實上這些人口中的"道德"充其量就是"讓老子我看起來爽"而已 道德? 不,這只是狹道德之名的暴力而已
#49 累。 連一一反駁都懶了。 ============== 藝術與猥褻不堪是主觀認定?也許。 不過這個私拍案例,你讓任何一個法官來界定,一個女模把工具放在私處自瀆被陌生人任拍是猥褻還是藝術?我想還是很容易有答案的,你又何必為辯而強辯呢?哈哈。 ============== 白癡! 說你是白癡原因有2 一是你都認同是主觀了,那何來界定的標準??可以請你確切的告訴我嗎? 連續殺人犯的行為也可以很藝術啊~? 你認為他猥褻就是犯法,而你認為他藝術就可以正當?好強大的你認為!! 二你說你讀法律(大概也有可能是未來法官)邏輯概念卻如此,白癡!! ============ 說你花錢玩女人損害你老婆的利益,跟買一包煙一打啤酒怎能類比呢? 我估計大部分女人會寧願老公是煙鬼酒鬼,也不贊同老公花錢玩女人這種背叛劈腿行為的,不過你老婆可能是例外 ============ 最自私的男人莫過於此。 為什麼要"寧願"? 我不寧願!!!我為什麼要差的跟更差的選一個?(你的意思就是如此) "啊比起很多爛人我已經很好了""所以,不要在一直囉哩叭梭的" 原來你給自己的期許及溝通包容到這裡而已? 我如果討厭喝酒抽菸,一定會試著與之溝通。 更甚者,也許如果雙方無法妥協,就可以考慮在一起是否適合! 老公花錢玩女人,如果我對他的要求有專一這一項, 那傷的也是我的跟他之間的感情與信任,關利益啥事? 由政府來定奪,狗屁!!! ============ 認為你老婆的身體是她自己,她有權做任何事,就可知你老兩公婆思想是多麼的超前啊~ ============ 那我看上面這一段話,就可知你一定是一個思想老舊,覺得女人是男人資產的自私沙文豬~ 所以依照你們那派人的結論,接下來我會說: 那祝福你以後不要生女兒,否則她嫁人以後被老公家暴也不能躲避離婚,被公婆虐待也只能默默忍受,想回娘家看你,還得三四道關卡跪求她老公家的人允許呢~
再這樣版來吵有何用 鑽牛角尖的一堆 冷漠的人一堆 版主的觀念花錢是大爺 自由呀 凡事都該以單一面向來看所有事才是阿 原來這就叫自由呀 反正"自由至上"有何不可 政府本就是邪惡的該反沒錯呀 我看不爽的就可以幹他阿 我看爽的就可以讚美他阿 每個人都可因為你哪一句話我看的不爽 立刻反駁 然後舉一堆來反正 一直循環 我抓你語病你抓我語病 情緒字眼馬上來 那是不是我幹你女友你也來幹我女友 我自由阿我花錢了你女友也自願阿 要不是被你抓包了這事怎麼會公開 這是自由市場你不可以破壞我的性權 你可以說我無恥爛人阿 但這是自由市場民主國家喔 大家要理性看待依法處理
沒錯啊。 誰叫你女友"自願"? 你身為她男朋友的人,她卻"自願"讓別的男生上。 檢討自己為何不能滿足她吧~
這似乎都很情緒性挑撥 既然如此有何可不能為之的事 所以說這樣爭辯無意義阿~ 因為還有淺藏的人從中而亂 越來越亂 何必呢? 不過又似乎還會無止盡的下去!!
TO#54 有人就是眼瞎看不懂 你回應就代表你的女性友人真的被插了 TO#53 你也太情緒了 版主還不是把自己的規則假與他人身上 他哪懂自由阿 地鼠先生你的舉例也有些牽強 誰會認真去看你的每一個文字阿 以上的鄉民都像台灣人民一樣被版主(爛政府)煽動了 然後你們就要魚死網破一般想爭個輸贏 請問第一名能得到什麼? 台灣又不會因你們而改變!
#56舉例的哪個部分有牽強點? 我做修飾與檢討
而這個私拍案例,被當局取締是有法律條文依據的: 在網站刊登廣告招募會員,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該網站具營利性質,有媒介色情嫌疑,因此涉嫌妨害風化罪嫌,違反《刑法》第23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0萬元以下罰金。 會員 .會員將照片散布,供人觀覽,違反《刑法》第23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另彭安國律師認為,過去的法律見解只要兩人以上就視為「公然」,因此只要有兩名以上會員參與拍攝,就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拍照會員屬幫助犯,也違法。 模特兒:涉嫌違反《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律師彭安國、律師蔡瑞麟 >>>>>>>> 母:孩子,媽媽告訴你洗澡時不可以捏媽媽奶頭喔 因為媽媽會痛痛喔 這個沒問題 因為媽媽奶子會痛 但: 母:孩子媽媽告訴你喔,吃飯不可以用湯匙喔 媽媽會生氣喔~ 兒:為何不能用湯匙? 母:就是不能用湯匙,因為法律規定就是不能用湯匙 知道為何有人說你文盲了嗎?
#56 你才眼瞎看不懂。 什麼叫"你回應就代表你的女性友人真的被插了"? 你到底懂不懂!?? 你似乎以為你只要花錢,我的女性友人就會願意讓你上? 如果性對象是你,花個100萬我也不願意啦~ 願意花錢,有人願意被插,那是她的事! 而願意花錢,有人不願意被插,那也是她的自由意願!! 搞得好像,只要政府不禁止性交易後,全部女人都會都當妓女似的~ 你以為喔? 最後,在說明一點。 就算我女性友人被插,她願意,她高興,與你何干啊~?
#56本來就很好笑 說牽強原來是想嘎一腳卻不想認真看文 要真有心早一一拉出來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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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鼠先生 立法。。或者說一條法條法款的成立,是經過很多法學專家·學者·達賢·社會各階層的意見不斷商討修飾增減以及在國會三讀通過的。 民主國家司法三權分立,是經過不少人的犧牲與奮鬥才有的今天 不要教壞小孩子,不要將不正確的訊息傳給下一代。 還有查一下文盲的定義是什麼才來指別人是文盲啦~文盲! 樓上一些所謂的言論,我根本沒興趣回覆。 從頭到尾在那邊喃喃自語,有屁就放啊,你能說出一番道理出來,我還願意洗耳恭聽與之對話。可是他偏不,就冒出個頭數落人家文盲啦,自我感覺良好? 我也模仿一下,用某個網絡紅人的話說:如果你不說話,我還沒發覺你蠢呢。嘖。
"立法。。或者說一條法條法款的成立,是經過很多法學專家·學者·達賢·社會各階層的意見不斷商討修飾增減以及在國會三讀通過的。 民主國家司法三權分立,是經過不少人的犧牲與奮鬥才有的今天" 那請你趕快提出來反駁 不要丟個這句話就了了事了 瑕疵就是瑕疵,別來一句立法過程有多偉大就通通解決了 "不要教壞小孩子,不要將不正確的訊息傳給下一代。" 究竟是現在正在迫害那些應有性權的人 還是下一代將獲得正確的真理呢?
看來有人好勝心強 不爭過他人是不願干休 56樓說的也沒錯 就像你們爭贏了能得到什麼呢?? 網路上發言本就不用負什麼責任呀 但是自由到頭來只是亂而已 都是平凡的小人物而已嘛
"但是自由到頭來只是亂而已" 都已經挾帶立場了大不了就是叫對方投降 讓自己喜歡的一方講爽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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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鼠先生: 想當初孫中山先生,對於女人裹小腳的質疑,也是備受批評的~ 裹小腳是那時的"道德風俗"呀,不裹的女人還算女人嗎?難看死了! 不裹嫁得出去嗎?會被嫌棄到死吧! 現在呢?只因孫中山先生當權了~立法規定不可以裹之後~ (當然有經過~過渡期) 哇~大家都知道,裹小腳不對的,是不人道的~! ==================== 這就是大多數的人!!!!! 連自己思考的能力都沒有!!!!!! ==================== 我就是要《特定人士》才能拍,你還搞不懂嗎?跟你何干? ==================== 樓上這句話,剛好印證了,大多數對政府&法律誓死保護的人 往往對別人侵權,而不自知!!!
有一塊小餅已經快完成了 另外考慮是否重做一份原本電腦大當掉前的那塊大餅
尚大的本尊! http://blog.sina.com.tw/32gh/article.php?pbgid=89943&entryid=600433 不曉得尚大願不願意分享給大家,如果不願意的話再麻煩尚大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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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文盲說人法盲真的很趣味 光看到"法律=廣義來說是大多數人都能認同的道德(行為規範)" 就知道這人對於法律一知半解,不然怎麼會連法律的廣義也不清楚 對啦!大多數人的認同的道德就是抓無害的攝影人士跟供人拍照的模特兒 抓無害只在家吸毒的大柄、抓街頭的檳榔西施、強制徵收人民的土地 提高稅率;昨天更扯去抓網路的虛擬幫派,明明就是一群無害的小朋友 難道不知道很多法律都在限制人民的自由嗎? 大多數人難道會認同這些惡法嗎?都是少數像樓上那種人所希望的吧!? 是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你不知道這是一條有問題的法條嗎 而且釋字623號根本就解釋的不清不楚,你也好意思拿出來說嘴 《刑法》第235條 也是有問題,都有人要連署廢除掉 釋字617號也表現出政府法界的傲慢,猥褻的定義相當不明確 用兩條違反言論自由的法律來定人的罪真的是相當的惡劣且無知 ---------------------------------- "我知道你兩公婆很開通,但你倆公婆又不具有代表性能代表所有夫妻" 說不贏不只拿人老婆來嘴,連別人的公婆也可以拿來威脅 ”你傻了嗎?這也要辯呀? 社會課題本來就讓人討論的呀,無論跟我有關無關都可以公開討論的。 誰規定跟我無關的我不可以討論?我就是喜歡討論又與你何干?你又有什麼權利跑來跟我說“跟你何干? ”你就是要《非特定人士》也能拍? 噗~你口號喊得太慢了,人家“好攝”已經關站跑人了啦。” 我看不出來你有在討論,我只看到一個自以為魔人在宣揚自己的無知正義 而且很惡劣的提及別人親屬來「討論」
我有點忙 速度不會那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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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73 這次的裸拍事件,我不明白為何不能被取締? “好攝”在網上宣揚招客,它有列明是3或5級,未成年不宜嗎? 沒有!所以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取締有何問題? 個人在自己的屋裡自瀆沒有問題,如果你以“自瀆被拍”來“營利”媒介色情,為何不能以《妨害風化罪》231條問處? 235條很明顯,不用辯吧。 -------------------------------------------------------------------- 我估且不用言論自由來說! 為何不能取締? 律師蔡瑞麟說,該網站刊登「無限制人體棚拍」訊息,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你從哪裡看出來他們有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嗎?無限制人體棚拍是有要叫人去哪邊作愛是嗎?記者有拍到性交易的過程嗎?攝影師們有多P嗎?根本沒有!!! 認為他們違法的律師跟抓他們的警察卻都主觀的判定有違法 請問跟美術系的人體素描難道有差在哪裡嗎? 刑法第231條就更可笑了,[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明明就拍模特兒一個人在那邊擺動作,蘋果的記者也沒看到有攝影師親自上陣 如果連沒做的事也可以定罪,那吳育升早就該被判刑了 刑法第235條哪裡明顯了,你可以說的出來司法對猥褻的明確定義嗎? 不只違反了言論自由,也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 你去看釋字617號也看的出他解釋的並不清楚 竟然說「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是要一般人理解什麼,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什麼,簡單來說就是警察說有就是有 就像黑道一樣的,我不只要跟你收保護費,我看你不爽還可以抓你 我當然沒權利不遵守"現行"法律,但我權利反抗!為什麼不行! 為什麼價值觀不能凌駕法律之上,違憲的法條我憑什麼不能抗議 如果那時美麗島事件的人都跟被你一樣的法官判刑的話,我想施明德,許信良他們那群人可能活不到現在!
哎呀,下課了。 解釋一下,我說的“廣義來說”是文法上的推廣其義,整段文的意思是: 法律=推廣其義來說~是大多數人能認同的道德(行為規範) 並非法律定義之《廣義法律》與《狹義法律》。 說明一下比較好,免得那個地鼠又唧唧歪歪的拉扯一堆。
#74 Michael 嘆。 你沒上過人體素描課吧? 人體模特會在你面前做出自瀆的動作嗎?會讓你貼近不到幾公分的距離觀察他的私處作畫嗎?那可是有很嚴格的職業“距離要求”的,一早說好要擺的動作,一旦上課就照章行事不能更改,也不能有任何對話接觸的,如果你有上過人體素描課,你就會知道跟畫一粒實體蘋果沒什麼分別~ 人體藝術與媒介情色有那麼難區分嗎? 如果當眾自瀆都不算猥褻,那還有什麼可稱之為猥褻的? 我不想再跟你辯,因為這種定義觀念的東西,都是堅持己見~是無可辯論的。 被告與定罪是兩回事, 如果好攝主辦者不服可以打官司抗辯啊。 罪刑法定那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列的那幾條法款是否適用這個案例構成要件,不如上庭打看看唄。而且有關這種風化案有多如牛毛的《判例》可以援用的不是嗎?到時就可以知道這案件是否“主觀的判定”還是有律法的法條依據, 律法的釋法與判決的功用就在於此,噗~ ======================================= 我當然沒權利不遵守現行法律,但我權利反抗,為什麼不行!為什麼價值觀不能凌駕法律之上,違憲的法條我憑什麼不能抗議。 ======================================= 為什麼價值觀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之前的“道德譴責不讓座”就是價值觀凌駕法律之上,大家不是罵那些道德家罵得很開心嗎?為什麼現在又覺得價值觀可以凌駕法律之上了?有何不同? 違憲?你認為違憲就是違憲?大法官出來釋法了嗎。 你的價值觀跟那些“道德譴責不讓座”的人一樣,你說到一百年都沒用,只要你公然做出有傷風化的行為,而又有這些制裁的法款就會被告,就醬。
我還真的上過人體素描課,男女都畫過,跟你說的很類似 距離限制主要是不要擋到其他人的視線為主 因為是速寫,所以每3分鐘或1分鐘會變幻一次動作 但我還是覺的沒什麼不同 而且在私人空間自瀆也不干你的事 同樣都是記錄畫面,一個用筆一個用相機 那模特兒也是同意的,那些警察憑什麼亂抓人 去當人體素描可以,但被拍攝不行,這是什麼道理
因為這裡是台灣 無黑無白只有灰
抽空之先發個小文 Michael 你沒看到他前面說啥嘛 他說3人以上就不構成私人空間捏
有看到但不確定是不是那位仁兄說的 但可以確定說這話的人真的很白痴
顯然不留暱稱不是沒原因
#76 因為你的大言,讓我多少肯定了些目前法律的必要性。 如果沒有政府暴力控制你,恐怕你沒有辦法控制你自己? ============= 之上有人拿舊時代裹小腳的道德風俗來演說昨是今非的審美觀,其實又何止于裹小腳,現在的時裝跟清末年也有很大的分別吧,現在的民生跟當時的舊社會有跟本的不同吧?同樣的法律也一直在演變。。修訂得更適合這時代的人性更加包容。。。。 ============= 抱歉我就是之前那個人,也抱歉我認為那不只是昨是今非的"審美觀"。 因為被纏足的整個過程,我相信,大部分是痛苦的。 而為什麼就算痛苦也要這樣做?因為那時候的"風俗"那時候的"道德"!! 更也可以說~那時候不成文的規範其一。 也之所以,大家不得不願意。 逐漸,有反對聲音,逐漸,有人質疑這一切的必要性,逐漸,逐漸。 而我們現在正在做逐漸的動作。 這樣說,你明白嗎? 再者,我真的不能認同你的那一句。 ========= 也有說他是很開通的人,大意是他老婆有她使用身體的自由權利。。。。(暗示她可以通姦?) ========= 一樣都是人,你有權使用自己的身體手指打字打手槍,為什麼女生當了你老婆之後會沒有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力呢? 我並沒有看到所謂的他暗示她可以通姦的話句字眼。 我只想說,原來你認為,女生有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力=就會去通姦? 原來如此,難怪你非要那些法律不可了。 畢竟,對你來說, 如果你結婚了之後上了別的女人,政府不會關你的話,你就會去上別的女人。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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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吧 有人正看著你們為他的文章互相攻擊互相駁斥 而爽呢!
"只要你站在窗前自瀆沒拉上窗簾兼被鄰居看見,鄰居去報警你還是會吃上妨害風化官司。" 先小小的回覆你 這個跟我一直比的標準很不一樣吧? 這跟全裸在大庭廣眾一樣
停了吧~
看你講了那麼多 你只是不斷的用因為"因為法律,所以你有罪"來說嘴而以 我們不斷再強調"因為多數人道德?這樣根本不該有這些法律" 而你是因為法律所以有罪 這種人跟你講再多都沒有用 因為你會不斷去設定 沒有這些法律就一定會犯罪 而我們也不斷強調 沒有這些因多數人主觀觀感而制定的法律 甚至所謂科學數據把人類當畜牲來限制的法律 根本不能判定人會去做這些事 如看了a片就一定要如你所願的變色狼一樣 性交本來就是人身自由沒有什麼不對 人類道德觀要改變 就得透過實作來貫徹 老婆偷吃你可以吵架 但要上她的人坐牢真的太過頭了
初入貴國 深感愧疚思想家、道德標準在那、不了内。 我會加強自己跟不上的咻。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