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則垃圾NCC的新聞:
要是你認識任何開發營運過行動加值服務的朋友,
你可以找他們閒聊位置服務(Location Based Service,簡稱LBS)這個話題,
正常來說,
你會聽到「LBS的可能性很多,但礙於NCC管制,幾乎發展不起來」這樣的話,
舉例來說,
電信業與行動加值服務開發商多年前想推出日本當時已推出了的子女看護服務,
該服務的基本功能是「讓父母能隨時查詢子女的手機位置進而找到子女」,
結果,精於燃燒群眾智障小宇宙的水果報炒作了這個議題,
還聲稱這服務可以用來「抓姦」或「跟蹤」等侵犯隱私的爛事,
而笨蛋左派傳播學者最熱愛的垃圾NCC的態度是?
廢話,當然是出手管制、再研究、需要評估、獲得社會共識,一拖就是好幾年,
然而,這議題哪有這麼複雜?
絕大部分的子女在成年以前,手機都是掛父母的名字、由父母付錢,
搭配的費率或使用的服務也必須透過父母認可,
也就是說那支手機根本就不是子女的、而是父母持有而「允許」子女使用,
自己想追蹤自己的手機在哪裡,他媽的哪裡有隱私問題了?
這時有人問了,那萬一是追蹤其他人的手機,難道不會有問題嗎?
白痴,有種東西叫做「合約」,其作用是用來記錄雙方或多方對某事的共識,
因此,只要我自願讓你透過手機追蹤我的位置,隱私問題就不存在,
如果這樣你還看不懂,
請區分「女友脫裙子給男友看內褲」跟「女生在捷運上被變態掀裙子看內褲」,
前者叫做「自願」,後者叫「侵害」,
就像「自願讓他人查詢手機的位置」跟「被他人偷偷查詢手機的位置」,
前者是自願的、後者是非經選擇與同意的侵害,
都講到這種程度、如果你還想不通、還認為垃圾NCC的考量必有其道理,
那你顯然白痴到無可救藥了,
然而再怎麼白癡,也該會用Google,然後查到Google Latitude這東西,
這東西讓使用者「自願」分享位置資訊給朋友知道,
有沒有隱私的問題?白痴,這分享既然是「自願」的,哪來的隱私?
這服務推出了好幾年,而Google不歸垃圾NCC管、所以他們也沒半句廢話,
結果持同樣邏輯設計、跟電信業者有關的LBS就有隱私問題了?
果然是會把Wii扯上安全問題的垃圾單位!
現在讓我們回到張博崴的慘死事件,
醜話說在前面,我並不特別同情他,也不認同其申請國賠=逼他人賠償的企圖,
但如果沒有垃圾NCC的阻礙,
電信業者與加值服務開發商或許早就推出了「緊急尋人」服務,
時常進出山區或陌生區域的人,可以自願地購買這服務,
然後授權給父母、配偶、好友等緊急聯絡人查詢自己的位置,
當發生山難或其他疑似失蹤的事件時,緊急聯絡人即可透過此服務進行尋人,
可能的途徑包括搜尋其最後的發話位置,
亦可透過SMS驅動其手機內據定位功能的尋人程式、進而得知其當時的經緯度,
救難團隊即可立刻前往施救,
從剛到現在,沒有任何隱私的問題,再討論下去也討論不出什麼屁!
而如果你擔心有人利用這種服務進行抓姦、跟蹤男女朋友或做其他爛事,
拜託,
水果刀可以拿來殺人,難道我們應該禁制水果刀?
陰莖可以拿來強姦人,難道男人走在路上就都是潛在強姦犯?
所以,以上的服務確實有可能被濫用,就像水果刀與陰莖可能被亂用,
但如果真的造成了損害,那就像處理殺人與強姦那樣地制裁與究責不就好了?
為什麼要因為自己的恐懼與保守而踐踏他人的創意與選擇的自由?
如果大多數人那麼在乎隱私,那以上服務根本不可能獲利,垃圾NCC怕什麼?
話說,陳致中召妓案中,檢方調閱其住宅大樓的錄影帶,算不算侵犯隱私?
那些不斷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垃圾,
侵害的何止有隱私而已,還把許多人的名聲順便搞臭、即便人家後來是無罪的!
要說侵害隱私、以致於侵害任何東西,政府都是最大宗!
想靠垃圾NCC來看顧隱私,就跟期待強暴犯來守護貞操一樣,見鬼了啦!
沒有垃圾NCC,張博崴或許不用慘死,
但直到你想通這點、並且願意以言論甚至行動抵制NCC為止,
還是會有人無謂地死去、千萬個可能改變人類生活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埋沒。

>然而再怎麼白癡,也該會用Google,然後查到Google Latitude這東西 對不起我對這句話有意見...
沒有NCC, 張博崴依然要死 沒有準備, 沒有經驗, 往死地而去, 誰能救的了他? 你的文章不過是為反對而反對罷了 想攻擊NCC, 你應該找別的點
應該是說,沒有NCC去做這樣的限制,張博巖可以有一線生機的可能性在。 而NCC這樣的限制,斬斷了這一方面的可能性。 還是一樣,我不認為台灣這個社會會包容Sean這樣的論點,哀。
根據民法的規定,口頭約定算是契約的一種。
2F 的回應....XDDDDDD p.s.典型的閱讀障礙大概就是這樣吧 XD
智利登山客迷途 台製GPS通報救援 2011-04-25 中國時報 郭篤為/巴拿馬市廿四日電 拜現代救援科技之賜,一對在南美智利雪山迷途的歐洲登山客啟動台灣製的衛星定位器緊急求救系統後,經由美國與智利緊急協調下獲救,寫下跨國通報救援的新例。 義大利籍女子安娜麗莎.隆巴多和捷克籍男伴菲利普.昆葛本月十八日結伴前往智利南部「比亞歷卡」(Villarica)國家公園,參加包括攀登標高二千五百公尺格楚比央(Quetrupillan)火山在內的五日遊,但兩人三天後與國家公園管理單位失去定期聯絡。 廿二日晚智利國防部接獲來自一家GPS衛星定位器公司在美國德州協調中心的電話,總部在台灣的公司告知他們,收到登記在安娜麗莎.隆巴多名下的衛星定位器發出求救信號,並詳述訊號所在的經緯度。 「國家急難中心」接獲通知後,廿三日清晨派出救援直昇機前往訊號所在的火山口附近搜救,經十餘小時後終於在火山口南側救出兩人。 由於食物與保溫不足,兩人獲救時出現低體溫和部分凍傷,但在被送往醫院進行檢查後基本正常,現已返回聖地牙哥。 ........ 如果每次的登山都視同作戰的話,以孫子兵法來說,所謂知彼知己,百戰不殆。 完全不算計的人,出發就註定要失敗了。 如果真的需要該投資的裝備還是要,錢可以再賺,但命只有一條! 一則新聞… 智利登山客迷途 台製GPS通報救援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1042500048,00.html 他們用的就是這個 http://www.outdoor-weblog.com/50226711/spot_on_outdoor_gps_rescue_device.php 顯示GPS救援的重要性 不想花太多心思又珍惜生命的可考慮! http://taiwan-kayaker.com/redirect.php?tid=2137&goto=lastpost 如果經常獨行爬山的還是買台 GPS 吧!
閱讀障礙? (笑) 社會要進步, 尋求的是建議, 而不是批評 尤其不是非理性的批評 如果想要別人接受自己的意見, 首先要避免的就是過度情緒化的發言 試問馬後砲的說沒有垃圾NCC,張博崴或許不用慘死這種Title有什麼用? 跟新聞記者用嘩眾取寵的標題吸引讀者有什麼兩樣? 或者你認同記者那種空洞的播報方式, 只在乎收視率? 有人看過就高潮了, 不用理會是否有人贊同或者有其他意見? 回到原作者想表達的論點, 不過就是開放電子產品的使用 試問原作者有沒有去了解NCC管制的目的, 後面是什麼勢力在影響 是誰在試圖阻止這些產品的出現? 除了叫囂謾罵, 這篇文章還剩下什麼? 這種論點要叫誰來包容?
很多人就是很喜歡被管死死,真搞不懂,他們的腦袋再想什麼
吳大的blog常常吸引到自以為理性 實則閱讀障礙的路人甲 不意外 XD
就是有人沒看到標題清楚的兩個字"或許" 很多人總是自以為理性,也自以為瞭解.
沒有準備, 沒有經驗, 往死地而去, 誰能救的了他? 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走蘇花公路本來就有遇到落石的危險,除非能抵擋落石,否則死了也算活該? 不知我有沒有閱讀障礙?
有個問題我想很久了 NCC不是被大法官解釋是違憲的,不過有限期該關閉(好像是三年?) 不好意思,是幾年前的事情,不太記得細節 或是之後有新的釋憲? 既然是違憲的機關,他做的任何逞處還有效?
如果想要別人接受自己的意見, 首先要避免的就是過度情緒化的發言 ---------------------------------------------------- 7樓的這句話是再影射總統府發言人嗎? 7樓的這句話是再影射總統府發言人嗎? 7樓的這句話是再影射總統府發言人嗎? 7樓的這句話是再影射總統府發言人嗎? 7樓的這句話是再影射總統府發言人嗎?
我覺得是影射台灣加油讚 ^__^
有些人的言論邏輯有錯置或反邏輯的現象 這類似名嘴唐湘龍先生 有時候是知識不足產生的邏輯問題 就像這件事,無論在行政法或一般法學概念上來立法 都可以將隱私權的正當性與不正當性給予區分 即使一個是使用GPS、一個是不使用,兩者在適當的要件下 都是合乎一般性法律原則的 法律及判例已經有太多的例子了 不知道某些人反對版主的看法是依照什麼知識? 是為反對版主而反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