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這個淫蕩的女人!
妳竟然在辦公桌旁邊貼阮經天的半裸海報!
我覺得非常不舒服!我為什麼要在上班時間看男人的胸膛!
我又不是玻璃!我是堂堂正正的異性戀!
妳這樣是對我性騷擾!我要告妳!
如果有人因為女同事在座位上貼了阮經天秀胸肌的海報而如以上破口大罵,
大家絕對會覺得他是小題大作的神經病,
不過,有時候,性別對了,什麼都對了,反之亦然:
此外,受害人可以自由掛斷電話或關閉視訊,也不符合遭到強制的條件,
美國曾有一名公司女職員因鄰座男同事把《花花公子》雜誌裡的裸體女郎圖片剪下,
像是亂開黃腔、含有性暗示的言語挑逗、毛手毛腳,不管碰到哪裡都算性騷,
台灣的類似法律太寬鬆,可見立法及司法界仍殘留男性陽具中心主義的優越感。
把法律解釋丟到旁邊,順便把女性主義者掛在嘴邊的「父權」與「物化」忘記,
然後簡單地問:裸女的圖片哪裡侵害到那位女同事了?
她只要「不看」就可以了,難道男同事會用裸女海報把她包起來?
蘋論理智氣壯地聲稱「只要女方覺得不舒服、有敵意」就構成性騷擾要件了,
換言之就是主張「感覺最大」就是了,
所以,覺得女同事臀部太翹、太容易害人硬,
或者又胖又醜卻硬要穿低腰褲展現三層肉令人噁心,進而感到被冒犯,
難道也構成騷擾要件了嗎?
還是說女同事在辦公室談月經、分娩或更年期話題,
聽了覺得受不住的男性也可以來提告?
這時蘋果恐怕又聲稱提告的人過度保守、食古不化、物化女性了!
這就是靠「感覺最大」對他人進行懲罰的問題,
毫無邏輯跟現實根據可言!
另外,蘋論中提告的女同事完全反映出許多人「懶於溝通、習於暴力」的墮落,
覺得不舒服,可以跟男同事溝通,可以跟主管溝通,
要是人家不理她,也應該記住:
1、人家出錢開的公司,所以人家有權訂定規則,畢竟又沒傷害妳的身家財產
2、妳能不能改變公司的規則,取決於妳的溝通技巧與議價能力
結果,這女人不好好溝通、不自我檢討,直接引入政府暴力來解決問題!
大票蠢笨、假自由真威權的女性主義者搞不好還拍手叫好!
完全搞不清自己倡議的是怎樣威權又專斷的政府啊!
回過頭看蘋論中的台灣案例,看起來好像比美國的案例嚴重多了,
然而這裡真的需要政府插手嗎?
隨便Google就會發現,太多造假的性騷擾與強姦案,
女生被上了結果反悔,反過頭來利用法律修理人的比比皆是,
不但佔用司法資源、也實際上造成人權侵害,這可是大家希望看到的?
確實,性騷擾與強姦有時很難蒐證,
然而因此把法律訂寬、讓政府與其他有心人利用,根本保護不到真正的受害者,
相反地,許多積極的、非法律的措施反而能在產生效果之餘,
也避免政府過度介入,
以蘋論中的案例,消極的作法無非是直接砍掉、不予理會,
另外可將其設為來電黑名單,
然而也可積極地直接打電話給對方、試著透過對話並進行錄音蒐證,
再大膽些還可透過影像電話引誘對方(自己要先易容)、錄下更多關鍵證據,
然後以此為武器反制對方,
網路上的人肉搜索效率非常之強大,
只要能取得號碼、錄音、影像或任何東西,就有可能找到此人,
完全合法地直接「制裁」這類變態,是可能的!
相反地,如果期待政府介入,不但效率令人懷疑、太多惡果也能被預期,
正確來說,蘋論舉的美國就已經有太多惡例了!
有父母分享了自家嬰兒洗澡的照片,結果被以「散播猥褻兒童圖像」為由起訴,
有大學女生跟高中男生交往,結果因「與未成年性交」背負性侵犯惡名,
美國FCC對大眾媒體特定的言論審查,有時比NCC還過火,難道這是蘋果所樂見?
而真要依「感覺最大」的角度出發,
誰能比整天在腥羶情色的蘋果惹火更多人?
讓那麼多人覺得「不舒服、有敵意」甚至「踐踏他人」的蘋果,
照蘋論的講法,顯然也侵害到人了吧!
所以,蘋果顯然心甘情願被處罰、甚至吊照,是不是?
人家在辦公室貼張裸女圖,就叫做「騷擾」了,
那整天透過報紙與網路散播腥羶情色的蘋果大概算是對上萬人進行「凌虐」吧!
所以,NCC擋壹電視,真是擋得好啊!是不是?
不對,蘋論這時候就會出來哭說,這叫言論自由!
所以,蘋果有腥羶情色的言論自由,別人卻無權在辦公室貼張裸女圖,
蘋論之弱智,就是如此啦!
附帶說明,這篇文章,本來就有預告要寫,且並非為任何白痴或閱障進行解釋,
白痴跟閱障雖然識字,但沒辦法進行理解,本來就不在我溝通的範圍。

版主也很弱智 如果男性不可以在工作場所張貼「那些」圖 請問女性可不可以在公開場合討論諸如「慾望城市」這類明顯片面討好女性的物化/羞辱男性的作品? 事實就是 司法和輿論系統片面過度保護女性 僅僅如此而已(吧)
社會上這種保護觀念會越來越強....從弱勢、小孩、青少年、婦女.... 版主認了吧!
「男性性騷擾嫌犯是男尊女卑優越意識的延伸」--這句我怎麼看怎麼怪!
一樓…是不是看錯了什麼東西…
沒看錯 只要能夠將同樣的法理精神公平的延用到男女雙方身上 (讓女性看看自己到底又如何的怎麼物化男性、侵犯男性的自主意識) 如此一來 這樣的法律何來寬鬆的差異 只要能夠這樣做 法條再嚴也無所謂 只是我們的社會可能會伊斯蘭化
改文啊~~ 難得喔
一樓跟五樓的應該是確定看錯了什麼東西…
因為是對準舊版的內容啊
一五六八樓不要再辯了吧... 舊版內容也不是說男性"不可以"貼 自己理解錯誤還說版主弱智真是讓人不知所措..... 四樓一開始就好心提醒,還硬要說沒看錯 版主也是因為"某人"一直看不懂才增加"淺顯易懂"註解的.....
「如果有人因為女同事在座位上貼了阮經天秀胸肌的海報而如以上破口大罵, 大家絕對會覺得他是小題大作的神經病,不過,有時候,性別對了,什麼都對了,反之亦然:」 請來解釋一下,「大家」是指誰? 至少我覺得這個「有人」是沒啥問題的,他有這個權力
蘋果至少不是大喇喇的強迫你每天經過的時候都要去看所謂「腥羶色」的內容 這個跟貼一張裸女海報在你每天工作時視線所及的地方的狀況截然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WooSean每次都拿同樣的問題在扯蘋果跟NCC,卻每次舉的例子都即為差勁 什麼叫弱智,有時候從這個人舉例子的程度就可以看出來
樓上真得是標準的鄉民 專門到別人的地盤看熱鬧然後不負責任的嘴砲 裝傻不知道大家是誰,現在普遍社會大眾都不會對裸上身的男體有意見 一樣是裸上身的照片,女性就變成色情了 你說你不知道這個大家只得是誰? 覺得沒有說服力? 那你真是井底之蛙 你根本就跟社會脫節嘛 職場放置女性裸上身的照片就變成是一種猥褻別人的行為 女性放置男性的裸上身照片,男性同事若要告就沒有辦法 大眾會覺得這男生腦筋有問題在找碴 格主是要批判這個病態 連這個都看不懂耶 既然你說你認為"有人"是沒有問題的,那是你家的事啊 格主只是覺得如果"有人"的作為大眾都覺得合理 那該女同事也就不能用男同事放女裸照而告性騷擾 因為那就不合理了 是要講這個 蘋果的內容如果不能算是有強迫別人接受觀看的程度 所以即使確實有腥羶色所以任何人就不能去告蘋果 好,以上這個確立是沒問題的情形的話 若就說蘋果日報沒有強迫把內容貪在你眼前啊 你要去翻開它才會看到,就算封面就有色腥羶 也要你停下來刻意看才看到,所以蘋果日報沒有問題 那該男子把裸女海報放在"自己的辦公桌"當然也沒有問題啊 因為要看到那個畫面你必須要刻意的把視線掃過他的辦公桌 問題是該女士的工作內容並沒有要求每天上班要看那桌子的義務 她選擇把視線掃過去別人的個人空間那就是她自己做的觀看的選擇啊 並不是該男子或該工作在強迫她收看 該男子本來就有正當貼自己爽的東西在自己的辦公桌 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吧 明明她可以選擇不要去看就做自己的工作她偏偏要多看一眼 然後讓自己的心理覺得不舒服 是不是視線所及根本就是非常主觀的好嗎~因為很容易掃到就算性騷擾? 性騷擾確實被那位女同事無限上綱了啊 那我覺得中國時報的"中"字看起來很像男性生殖器官 那我也可以告發中國時報每天都在猥褻大眾嗎 因為這個"中"字在封面就可以看到阿 所以說所謂猥褻跟性騷擾根本就很多女性濫用啊 這根本就是太主觀了 更遑論裸體這件事情是否必定就含有猥褻成分了? 這也是非常主觀得的事情 不是嗎 格主要講什麼重點,你老是抓不到 在那邊講543
樓上還有力氣跟屬於閱讀障礙者說明,真是佛心來的。 閱讀障礙者與左蠢幾乎都是一個樣,就是只拿自己看到的正確在那邊說。卻永遠無法看到文章的精隨處做出說明或反駁。 "男玻璃" 對軟驚天的海報所起的反感,我們是否該一視同仁的對待? 閱讀智障們就是看不到本文的重點,只會在問題核心的周圍胡亂靠北。 P.S. 這裡真的不是閱障與左蠢的取暖區阿~~~~
蓋好笑 woo sean何時好心過了? 從來只見他用「朽木」、「白痴」之類的字句批評不認同他、「看不懂」他的意見的人 怎麼這次還好心的加註? 明明一開始標題就是針對著「太嚴」兩個字 反而是我先講白了 只要男女平等對待 何來太嚴 怎? 要說我愛繞、愛辯、或單純的有閱讀障礙 還是乾脆說「我」只是一台「電腦自動產生回話機器程式所產生的文字」?
#14 SEAN說的好像從來不是男女平等...
看看我在5#留下的 「 只要能夠將同樣的法理精神公平的延用到男女雙方身上 (讓女性看看自己到底又如何的怎麼物化男性、侵犯男性的自主意識) 如此一來 這樣的法律何來寬鬆的差異 只要能夠這樣做 法條再嚴也無所謂 只是我們的社會可能會伊斯蘭化 」 這不就是本篇現行版本中的內容? 相信我 一開始這篇文的重點是在打「太嚴」兩字 (或說 「法律太寬鬆」 腦筋有點打結 可能在這部分有點矛盾)
女人就是一種想要占便宜,多重標準的動物而已 她們可以貼裸男照,還可以羞辱你的身高體重長相, 還可以理論化說台灣男人就是不愛運動 也可以說你不懂女人的談話內容叫你滾遠一點, 但男人的談話內容她們一定要聽 她們可以一邊講性別多元化, 卻一邊尋找強悍的男人,批評你欠缺男子氣概 她們自己可以什麼都沒有, 但一定要找有才華又有錢的好男人 面對這種性別法西斯社會,最好是看開一點 別忘了還有一批女性主義變形蟲整天叫叫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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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毆打、被強暴還有勇氣跟對方溝通嗎? 如過能溝通又怎麼會發生呢? 明明是施暴者"懶於溝通,習於暴力",連受害者想維護貞潔和正當防衛都要責怪。 我可以騷擾、毆打、強暴都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誰叫對方連向我求饒都不會。
男告女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