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有提到,以下用以管制言論的理由,其實並不成理:
1、對未成年人有害的資訊
2、毀謗或抹黑
3、教唆他人犯罪
4、危害公眾安全
5、危害國家安全
在許多時候,以上「理由」或互有交集或結合,
對管制言論的倡議者來說,要幫政府找到擴權的理由很容易,以下是其他可能的理由:
6、破壞傳統價值
所謂的傳統價值,可以是家庭,可以是宗教,可以是一切,
總之,只要違背其想像中的「良善」或「正統」價值的言論,就應該被管制,
管制方式較小的「分級制」到較全面的「禁制化」都有可能,
問題是,「傳統」跟「良善」或「正統」根本沒有必然的關連性,
不到100年前,一夫多妻在許多人心中還是理所當然的常識,
不到50年前,同性戀還被許多人視為精神上的疾病,
不到20年前,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還是每個學生必須背誦的國家進程,
如今,以上都不再是主流,甚至還成為被揶揄的材料,
太多的例子顯示以「傳統」進行倡議不過是反智與無能者的慣用伎倆,
如要考慮邏輯、科學以致於實際的經濟效益,
還是從嚴謹的侵害標準進行界定比較實在。
附帶一提,細看分級制不難發現,分級制的道德邏輯根本莫名得很,
殺人放火的東西可以闔家觀賞,同性愛情卻只限成年人?
7、歧視或仇恨性言論
對性別或種族所進行的歧視或仇恨性言論,在當今算是絕對政治不正確,
平常再怎麼號稱支持言論自由的人,面對這種言論,都可能妥協進而認同管制的必要,
有人主張歧視或仇恨性言論會造成社會的內耗,
有人主張歧視或仇恨性言論本身就足以構成侵害,
無論所持理由為何,共通的結論就是「透過政府對歧視或仇恨性言論進行懲罰」,
然而稍加思索仍會發現以上主張缺乏具體的事實基礎,
以內耗來說,除非能歧視或仇恨性言論所造成的「耗損」進行測量,
否則所謂的內耗就是個人的主觀想像,
更不要說把管制的權力交給政府後,諸如管制失靈與濫權的成本也會浮現,
甚至淡化了「政府才是歧視與仇恨性言論的大宗生產者」這個事實,
回顧歷史,對黑人、女人、同性戀、移民或外籍勞工等族群真正嚴重的「侵害」,
主要來自「政策面系統性的侵害」,
一言以蔽之,就是「將其視為次等的存在」進而「縮限其選擇的自由」,
這樣的事政府過去在做,現在也在做,美國在做,台灣也在做,
從美國到台灣都是嘴巴上談人權、實際上卻把外籍勞工當奴隸與狗地玩弄,
期待這樣的政府對仇恨與管制性言論進行處理,叫做痴人說夢,
反之,如果對這類言論完全不管制、同時對所有「人類」一視同仁,
自由市場自然能消弭所謂的歧視與仇恨問題,
所謂的「消弭」並不是說歧視與仇恨就因此消失、大家和樂融融,
而是指「市場機制中的競爭將促進效率,為了效率歧視與仇恨將自然被暫時擱置」,
也就是說,企業主本身可能歧視或仇視特定族群,
但為了要在市場上生存,他很可能得滿足該族群、或雇用該族群,
在自由市場裡,越能摒除偏見的企業主,越能取得市場中的強勢地位,
透過這樣的循環,被歧視的族群有更多的機會能獲得更多經濟資源、進而改善其地位,
這並不是想像,這在美國的黑奴時期已經發生過,
相反地,「因為林肯,黑奴才得以被解放」反而是廣泛的迷信與想像,
而這又是另外一個故事。
8、不專業的人發表專業言論
沒有醫學專業的人指導人用藥,沒有財金專業的人解說股市走向,
許多不擅長獨立思考並對資訊加以分析處理的人因而受害,
於是許多人因此得出「政府應該替人民管制進而消滅這種有害言論」的結論,
FCC與NCC這種組織就是在這種可悲的願望下獲得民意的背書,
偏偏,這種願望根本不可能靠這種手段加以達成,
因為,對所謂的不專業的人進行言論管制的結果,只會讓場子裡的言論變少,
言論變少=資訊變少=取得資訊的成本增加,
而前述的人要是有錢取得所謂的權威專業資訊,又何苦要看第四台的人胡扯?
更有甚者,因為一部份害群之馬進行言論管制的結果,
是阻擋了其他更多抱著誠意的人所分享的資訊,
許多本錢較少、但較有能力蒐集資訊的人,如今也失去了大量資訊源,
這是如何倒楣的狀況?
更噁心的是,如預期地,政府本身又是個散播不實資訊的龐大集團,
言論管制的倡議者很喜歡把「資訊不對稱」拿來說嘴,
卻老是忘記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也是嚴重到難以面對,
如今,政府花大錢進行業配新聞洗腦,
又不斷地散播政治擺前頭、經濟丟到後頭的所謂經濟預測,
這不就是最大宗的「不專業的人發表專業言論」?
還是讓所有的言論自由競爭、讓大家選擇自己所信任的資訊源才是正道。
以上是部分補充,來日有空再敘,
至於前面「釣到」的所謂回應,只能說符合預期到令人失望,
有以為言論的正面意義跟言論自由有關係的朽木,
有把言論自由與私有財產權侵害議題混在一起談而不自知的朽木,
有不管被打掛幾次、都有臉回來繼續吵鬧的朽木,
有連瓦特布拉克的邏輯都搞不清楚、就把我跟基督徒拿來比的朽木,
連條腐爛的魚都沒有,還彷彿自己的留言多值得回應似的,
自知缺乏的程度既驚人又容易預測,
不過,朽木歸朽木,還是對我的流量有所貢獻,
所以,還是謝謝你們,歡迎繼續來羞辱我,
畢竟我近期是不會停止羞辱你們的,大家互相往來,很合理的。

講那麼多 那到底言論自由的必要性何在? 自由的必要性何在? 其實你除了挑別人論點、邏輯的漏洞以外 什麼都沒講 唉~~ 反正這裡是你的部落格 衝衝流量 讓你累積點蠅頭小利 我(們)覺得不礙事 被你拿那種不光彩不負責任甚至卑鄙的戰果酸........ 反正你這種阿Q思維跟手段除了在網路上自爽以外 到了現實中根本沒有半點幫助 話說 既然有這樣一篇頭頭是道的文章 為何不早點拿出來 硬要在那邊擠什麼CSI的何瑞修當例子 說你那例子濫例子有問題 你回應的方式倒很像今天胡自強聽到別人用「槍強搶嗆」來形容台中市時的反應 以為用嘲諷回應嘲諷 後發的嘲諷比先發的嘲諷絕對更高明絕對更合理絕對更有正當性絕對更符合正義......... (上次論點被我挑出了毛病 下一篇文章不但馬上轉換焦點不理會我的質疑 還根本上的遺忘自己曾經提起過的論點 順便拿出舊事來遮掩自己的缺失........ 請問你到底打趴了誰?)
順便聲明 我不贊成管制言論 sean woo的反政府言論和邏輯 其實有個很奇怪的標準 首先 政府會犯的錯很多 但是到底有哪些錯直得用來全盤否定政府?或是藉此肯定私人機構的優秀? 難道政府是人在管、人在維持、人在編製的 私人企業就不是? 反過來講也行 就拿「政府是最大宗仇恨歧視言論生產者」這個論點來說好了....... 你瘋了嗎?你傻了嗎? 政府是「死」的制度 它除了延續自己的存在所進行的運轉已外 對外界的人事物沒有任何反應 我從不知道有哪一種歧視言論是由政府自發性產生並散播的 不都是外在的人或組織先產生了這種歧視思想 然後在藉由政府的權力運作漏洞 讓這個歧視思想鑽近他的運作流程中嗎? 就好像...... 如果歐巴馬歧視外籍勞工 請問是因為他當上總統的關係 還是因為他在當上總統之前就已經歧視外籍勞工 他在當上總統之前就歧視外籍勞工 究竟是因為自己本身認知有偏差 還是因為「政府在散佈/製造歧視言論與思想」....... 先不提這是不是會變成「雞生蛋、蛋生雞」的邏輯迴圈 就算在歐巴馬之前的政府就已經開始製造散佈歧視言論與思想 先不去討論是誰讓政府這樣做 請問相信這套言論的人 本身不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嗎? 不要拿「教育是政府的洗腦制度」出來當擋箭牌 請問 人本思想 理性主義 邏輯與科學精神............sean woo自己又是最早在什麼地方接觸到這些論點? 八九不離十 不就是你所謂的『政府的洗腦制度』嗎 為何大家都處在同樣的環境 最後卻會有這樣的差異? 累了 想睡了 如果論點中被你抓到什麼漏洞 算送給你 反正就算沒漏洞 你也還是會繼續酸人
最後...... 你那狗屁到不行的「戀童癖」例證 改天在跟你慢慢聊 千萬不要忘記自己曾經提起過這個論點啊
有一些回文者可能是政府機構或是保守團體? >>> 我是認為任何方式都不應該影響到 任何人在不妨礙到他人情況下的自由 特別是去設想"這東西不禁止會導致人犯罪" 這一直都是人類最可悲的思維之一 當然有一些是有很大討論空間 但是在台灣大多數這種思維下的法令還是干涉到平民百姓享樂的權利 最惡劣的就是一個人憑什麼去認定另外一個人一定會做出什麼事? 即便造成了99人當中的模仿 可是剩下的那1人就是沒有模仿 那憑什麼用"少數服從多數人"的藉口去剝奪那1人的享樂權利? "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藉口正是給牽扯到因衛道主義限制他人的相關議題時 那些衛道主義者到最後沒辦法了就氾濫的拿出來用的最後中心思想 到底是多數人的決定還是正確的決定? 到底是那人自私還是他眾人皆醉唯我獨醒? 什麼時候才會有人願意接受眾人皆醉為我獨醒? 那些人究竟是要讓 民主 = 多數暴力? 還是 民主 = 正確決定? 正確的決定就是全面盡可能在最大限度下提供自由 到最後面甚至可以讓小孩進入脫衣舞孃店消費 那才是正確的 我要強調,那是這個理念到最後面的原型 就像台北禁止00:00點後未滿18歲青少年進入KTV一樣 如果是大家庭一起進入KTV場所那天理何在? 為何未滿18歲青少年都一定要假定潛在的犯罪可能? 變相的將人人都當成罪犯看
回應樓上的 如果是在家長監督和許可下 十二歲小孩子是不是也可以放膽抽煙喝酒? 如果這樣的法律叫惡劣 那交通規則中規定大家行車都靠右邊算不算惡劣? 規定市區限速算不算惡劣? 也不是要說sean woo錯很大 坦白講 他的「論點」都沒錯 只是導向很奇怪 他似乎並不在意怎樣去帶來進步與改革 而是追求最速效的「讓一切都變的很順眼」 所以我們這些寧可忍受「不順眼」的人 在他來說就是白癡傻瓜
"言論自由與私有財產權侵害議題" 哈哈,今日最經典 轉折的太難看了,所以說你前篇立論太差太鬆散, 如果前篇論述不去管"兒童保護成效",那又為何去立論 "1、對未成年人有害的資訊 3、教唆他人犯罪" 甚或其他國家安全等呢? 還"私有財產權侵害呢" 好奇你要怎麼扯? 怎麼前篇完全一點都沒有扯到"私有財產權"? 你的私有財產權也是建構於"憲法框架"上嗎? 如果是的話,請將你的"言論自由","猥褻言論"及"私有財產權" 搬出來論述一下吧,真好奇啊! 能幫你衝流量是功德一件啊。
#4 地鼠先生 "最惡劣的就是一個人憑什麼去認定另外一個人一定會做出什麼事? 即便造成了99人當中的模仿 可是剩下的那1人就是沒有模仿 那憑什麼用"少數服從多數人"的藉口去剝奪那1人的享樂權利?" 你真的太慘了,美國憲法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e the people "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簡而言之,這些規定都是這個群體共識下的產物 你可以去改變,如果你是多數的話。
"以下用以管制言論的理由,其實並不成理:" 以下每一樣都成理, 1、對未成年人有害的資訊 2、毀謗或抹黑 3、教唆他人犯罪 4、危害公眾安全 5、危害國家安全 新的東西,立論更破 6、破壞傳統價值 不要自打嘴巴了,現在的流行可以會成為過去的傳統,過去的禁忌也可成為現在法律所保障的通俗,如現在保護同性戀等。 你是要依靠法律的維繫嗎? 還是完全拋除法律? 而刑法235條,這有的吵了. 7、歧視或仇恨性言論 忍不住大笑,你可以繼續幻想者"市場機制中的競爭將促進效率,為了效率歧視與仇恨將自然被暫時擱置",這邏輯對。 他人也可以"以現行的法律規定禁制任何種族、性別、宗教的歧視言論"來避免立即可行的衝突對立所帶來內耗,這邏輯也對。 你無法否定對方的論述,你只是提一個你認為可行的想法而已。 8、不專業的人發表專業言論 一樣,政府可能只對"醫療、食品、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未成年、弱勢族群...."的資訊進行管制或保護,這論述出發點也對,因這都有可能因資訊錯誤而帶來立即性的全體利益危害,無法等到你所幻想的"長期的循環"來自然淘汰不專業的言論,因永遠都會有人發表不專業的言論,當長時間無可信任機制時,這個社會運作就可能受到影響。
那鬼扯什麼 "民主 = 正確決定" 的請google 一下民主的涵義 "正確"含意真的不重要也不知道什麼叫"正確",多數人決定才是民主的主要精神 當台灣80% 多數人決定改國號為ROT時,請問這80%人的決定是"正確"嗎? 還只是多數暴力? 對於另外20%反對的人是否就是"不正確"? 當多數人選扁或馬當總統時請問這是"正確"的決定還是"多數暴力"? 這什麼跟什麼啊.... 啊 "希特勒納粹" "獵女巫"
怎麼一大堆左蠢把這邊當成取暖的地方呢? XDDD
個人覺得.... 10樓說的話是這整篇文章的重點 (一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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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鬼扯什麼選舉? 看不懂問題的人才會拿去跟選舉比" 以上這段我後面才了解9樓的意思,忘記刪除 對不起.
更正! "鬼扯什麼選舉? 看不懂問題的人才會拿去跟選舉比" 以上這段我後面才了解9樓的意思,忘記刪除 對不起.
TO 5 可是你要如何定義有害無害?比菸酒危害更多的也不是沒有啊,例如小孩沉迷電玩家長不制止,造成小孩荒廢學業,菸酒不過是健康變差,類似事件可能會影響一輩子的 要論家長對小孩的危害,隨便都能出一堆,譬如讓他生在一個貧窮環境也能算是一種危害吧 我不是要轉移焦點,但你有認真評估過,開放小孩喝酒抽菸,有多少小孩真的會因此喝到健康出問題?即便有一些人也不能真正說有危害,因為即使你推行了這項法令,有多大執行能力?不在呼小孩健康的家長,讓小孩抽菸喝酒你抓得到? 考慮了這項法令比起不執行時所能對社會增加的效益 有高這條法令付出的社會成本?畢竟你這項法令的確犧牲了不少人的自由
單就健康問題來講 那麥當勞香雞排不就跟著禁? 果然前一陣子就有低能兒拖動速食店健康捐
從「典型的白痴」又變成朽木啦 講了半天,弄了一篇文,結果還是沒告訴大家:「戀童癖指南」的正面意義在哪? 然後就開始拿什麼刀槍武器、兒童心理學、電影之類的東西來模糊焦點 人都會用最自利的選擇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把權力交給政府就會濫權 所有事情,千錯萬錯,錯都在政府跟蠢到把權力交給政府的典型的白痴朽木,私人化、自由化是解決的萬靈丹,反正出了事,大家法律解決 瓦特布拉克是這個世界的先知,其他派別的經濟學家都是邪門外道,其他經濟學理論都是異端 有沒有這麼好笑啊! 要不要告訴大家,你WooSean除了百辯經濟學跟蘋果橘子這種給外行人看的書,你又讀了什麼經濟學的大著? 不然怎麼從頭到尾你就只會抱著瓦特布拉克跟百辯經濟學嚷嚷,拿不出其他經濟學者的不同理論來分析? 什麼叫做半桶水響叮噹?看來本文作者對大家做了一個不錯的示範
「戀童癖指南」不需要有什麼正面意義 重點是大家有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權力
如果沒有sean woo 我們要去哪找人下戰書? 說實在話 sean woo是所有可以下戰帖的人中 挑戰難度最最最最低的 ............. 並不是說我比他利害 真要比靈牙齒利 甚至比根本的心思敏捷 其實他比我們利害 但是 像這次這樣 這種幾乎就是拉個屎、擦個屁股後 就把衛生紙貼上來的意見 要我們怎麼不蠢蠢欲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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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思考過 發現自己的表達法確實有問題 所以「砍掉重練」 其實 戀童癖未必等於需要「猥褻兒童的照片」(或同等值的東西)來發洩自己的性慾 就好像喜歡正常女人的男性(或女性) 不一定需要全裸的照片 才能夠打手槍 (很羨慕這種人..........) 可是 正常女性的清涼照除了「打手槍」市場以外 還有很多的消費客群 甚至會在不裸露的情況下 遊走在挑逗性暗示的邊緣 (這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不但數量多 而且流通很方便 可是兒童的照片就不同了 如果要照成人女性照片的標準來區分 我們就會看到光是兒童泳裝照 就分成了古典式 可愛式 撩人式.......... 更「慘」的 要不要區分一下男童/女童? 所以凡是不猥褻、不走色情的兒童照片 幾乎一定沒啥市場或商業潛力 至少不會有正規的成人女性情色/色情/藝術/商業照片這麼來的有規模 所以 凡是為了滿足戀童癖而產生的兒童照片 合理的推論一定就要走猥褻、色情風格 也就存在著必然犯罪的結果 既然是犯罪 就不受言論自由(或任何形式自由)的保障 這是我的根本推論 其他的 大家應該可以自己設想 (好像快把這裡當隨手寫寫、寫完隨手丟的便條紙筆記本了)
"也就存在著必然犯罪的結果" 兒童的問題在於 就算兒童自願 是因為未滿18歲的問題 但就猥褻跟色情的尺度而言 這又是自由心證了 但自由心證是正確的決定嗎? 所以戀童的影片照片部分我就無法完全護航了 因為有兒童本身具備判斷能力的問題 但是強姦女童的遊戲 我是強烈反對抵制 因為那是假的 又要"假定"人人一定會做出立法禁止者一廂情願想法下的事
To 地鼠 如果照Woosean的一貫立場: 只要「自願」,就不造成問題 因為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包括兒童 那些認為兒童不能為自己負責的,是低估兒童的判斷能力的蠢蛋(白痴、朽木)
To 地鼠 「正確」到底要誰說了算? 先搞清楚這點,再來談什麼「民主的真義是做『正確』的決定」
左蠢的部落格 通常都左蠢在回應 右派的部落格 還是左蠢在回應 果然左蠢無所不在,左派左的好,要飯要到老~ P.S.還有左蠢可以別再說自己是[自由派]好嗎? 自由放在左蠢上簡直是大汙辱了這兩個字阿`
比起左蠢,右蠢也好不到哪去 右蠢最擅長的,大概就是把反對者掛上個左蠢的標籤
"到底要誰說了算?" 以給人選擇的餘地為主 以"不強迫認定他人一定要照你所想的那樣使壞"來算 絕對可以確定的是,"多數人說了算"是多數人替自己辯護的理由,這是絕對可以確定能改則改的 不然自肥法案還是存在,像今天又提到18%的問題,如果能領的人是絕大多數 還有人會廢嗎?如果我是那18%的人又作何感想? "如果照Woosean的一貫立場" "兒童自願拍裸照"跟"過濾負面殺傷都較低的資訊"的判斷力我想很明顯有所不同 蘋果報貼張屍體照(而且有打馬賽克)對兒童的影響跟兒童自願拍裸照是差很多的 所以你要否認有人低估兒童的判斷能力?我這邊是看到低估兒童判斷能力的人很多 怎麼樣?兒童看到那張照片就再也不敢上學?再也不吃肉?再也不敢搭車?不敢看恐怖片? 確實阿,當有智障講了話貼上報竟然會有家長講"這樣我們要怎麼教小孩?" 那為什麼其他人的小孩不會受影響?為什麼還有人能教小孩? 但是回文者要了解 我提出跟Woosean看似相近的內容 並不代表也是我的立場,完全的替他辯護 只是藉題點出我這邊的看法 因為我的這些內容看似好像跟格主同樣立場 其實還是有親戚關係的存在的 像這篇我就沒有去深究矛盾 要深究矛盾,我會另外回應他 主要是要發表"多數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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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第一點 不礙到你,如果這個議題只從"你"來看的話 但實際社會運作不是只從"你"來看. " 在國際上,世界衛生組織於2001年斯德哥爾摩會議通過「青少年與酒精宣言」(Declaration on Young People and Alcohol, 2001),旨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受飲酒壓力且降低酒精對其產生直接或間接傷害。在國家方面,為預防青少年過早接觸菸酒且成癮,德國於2004年制定「青少年菸酒危害加強防制法」;至於美國,不但早在1984年通過「全國最低飲酒年齡法」(National Minimum Drinking Age Act),要求各州把最低飲酒年齡限定為21歲,更於去(2006)年制頒「禁止未成年飲酒法」(STOP Underage Drinking Act),期發展一全國性策略以預防及降低年少者之不良飲酒行為。" 其他所謂先進國家對於未成年飲酒的不人道對待 http://npl.ly.gov.tw/do/www/billIntroductionContent?id=30 這個世界很可怕的!
12 F 的有點還沒融入這個社會 法律的訂定是針對…..通案、經驗、研究、傳統、等等所訂定的,你要質疑的是為什麼法律會有”未成年”的資格認定,憑什麼訂定法律? 憑他的論述法源等等,你要反駁的是這立法的背景淵源是否合理。 舉例兒童少年及福利法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43:1804289383:f:NO%3DE05125*%20OR%20NO%3DB05125$$10$$$NO-PD 除非你提出這立法對於少年損害很大,對於社會整體利益是負面的,諸如此類,你才可能提出立案廢除此法,或反對此類立法。 還是你認為這個社會根本不該有任何法律?
12F 你有點語無倫次了 對不對無法被判定,只有多數人的決定才會實際發生於這民主社會體制 自肥法案是不是對? 很多人認為不對,可以反對他,很多人認為合理,那就會被付諸實行 完美是不存在的,只有是否符合現今社會、人民、群體的需求的文明 文明可以進化,你不能說現在的民主多數決是不對的,但他是目前多數人認為最符合目前世界所實行的運作方式 你也可以認為自由主義最完美,但他是不是適合現在社會運作? 如果適合,那應該有很多國家或團體會慢慢轉型成自由主義體制,但現實沒有,因此你不能說目前的地球上所有的非自由主義運作方式是不對的,或是不完美的,她可能是目前最適合的。 如已進化一千萬年的外星人是實行什麼體制? 是否採用自由主義? 或合議制? 或議會長老制? 或沒有制? 哪種制才適合未來一千年後的人類,誰知道? 至少現在多數人認為適合的是民主機制,她是目前所被實行最多的。
12 F 反體制的最好也是唯一方式 推翻她,建立一個無體制社會 或者 逃離她
18 訪客 於 2011/01/01 02:13 "「戀童癖指南」不需要有什麼正面意義 重點是大家有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權力" 不幸的是,這個社會或憲法的認知是,猥褻性及一些特殊言論,是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之下。 如我在路上或公車上隨意對某人老婆或某人女兒說 "妳好漂亮,我好想上妳" "我好想把你扒光" (套之前版主的誹謗罪不該存在) 或我出了一本書 "如何強姦小女孩?" 這是否是我的言論自由? 你可以認為是,其他人也可以認為不是,當多數人認為這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且需被懲罰嚇阻繼續發生時,就會立法規範她。
#28地鼠先生 個案是可以被討論的,但你是要在現行運作的體制下來改變嗎? 如你贊成兒童禁菸? 但不贊成禁止香菸糖? 是這樣嗎? 如果是,你是贊成多數人所決定的”兒童禁菸”,而不贊成多數人所禁止的其他規定? 這樣你的問題還是在”多數人”嗎? 好像不是吧!
to 地鼠先生 (你跟其他人的討論 我完全不介入 所使用的觀點我也當作無視 就純粹我們兩個人之間的立場來討論就好) 你的回應是正確的 沒錯! 如果兒童是自願的呢? 但是這條法律的預想就是在於 即使兒童自願 成人也不能跟兒童發生性關係 因為「兒童不能和成人發生性關係」 這是法條規定 這算是種「野蠻」的法律 (但我個人認為不是惡法) 可是哪條法律不野蠻? 如果要一一檢視 所有的法律本質都有野蠻的地方 就連保障言論自由本身 都其實是一種野蠻 (強迫不想要有言論自由的人 必須尊重言論自由) 簡單說 如果你要拿兒童如果自願和成人發生性行為.......來當例子 你等於否定了法律的這種野蠻特質和必要性 如此一來 不管是要言論自由 或限制言論 都會失去正當性 (我並不排斥「失去正當性」 因為無政府狀態真的想到就很爽 可是我很清楚 如果這個社會變成無政府狀態 我會活不下去 版主不懂 以為沒了政府 自己會活的更瀟灑更自在 所以整天大生喊著要無政府)
再 to 地鼠先生 簡單說 言論自由的本質定義 如果用抽象概念來想一下 就會知道 一旦被限制了 就沒有言論可言 所以如果要有言論自由 就必須先要有言論 沒了言論的言論自由 什麼都不是 不過是法律字詞的空口白話 所有 言論自由 與限制言論自由的爭論 其實只是 守法跟不守法 的問題而已 (對 已經有人討論過了 包含版主) 很多強制性執行 甚至執行手段管道很嚴謹的法律 都不斷的有人觸犯 可見得的 「遵守法律」並不是那麼簡單 那麼理所當然的事 (至少 我們必須要承認意外絕對會發生....... 發生在法律上的「意外」是種必然性........ 語言有極限 請不要在這裡計較這種用詞上的矛盾) 因為有人犯法 所以應該要「撤銷法律」 或應該要「嚴格加強執行宣導」....... 這兩種想法有哪一種比較正確嗎 有人會犯法........ 這本來就已經是種可以預想 可以預見的事實 犯罪率不管高或低 各案的奇特度詭異度...... 都是不需要斟酌的議題 否則法院就不需要法官、律師、檢察官、甚至偶爾外加陪審團坐鎮了 (不管發生了什麼奇怪的各案 都應該在法院解決 如果是法院出了問題 那就應該從提升司法體制的品質素養來解決......) 又開始扯遠了 就此打住 如果要回應 請以上一篇文為主就好 謝謝 (把這裡當衛生紙 真是太方便了 反正衝這點流量 也不過是蠅頭小利 也不會有報章雜誌因為這點流量來找版主去當啥名嘴 我們也不算「為他人作嫁衣」 和樂而不為... 我講這幹啥????)
休息時間.... 還是to 地鼠先生 看了一下其他人的發言 顯然他們都沒搞懂 所以一直拿這點來繞 你也沒發現他們一直在繞 所謂的言論 必須要以理性為基礎 所謂的法律 必須要以「追求全體社會進步」為唯一目的和原則 (習慣 風俗 只是「會影響它的變數」 並不是什麼真的重要的東西) 兩者如果結合以來 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當然就是 以理性為基礎 為了追求社會進步所進行的談話交流 簡單說 言論自由 的法律 只是在保障「用來流動(為了追求社會進步所產生的)資訊的管道務必暢通」的事實而已 這個概念本身 並不包含任何哪些東西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因為大目的之重要 邏輯性之不可推翻 大過其他所有事實 再仔細看看 不管是哪國的憲法解釋或細部規定 其實也都是在陳述一個事實:言論自由不保障犯罪行為 只是搞不懂這點的人 以為某種行為被視為犯罪 是因為「言論自由不保障這種發言」 也就自以為合理的推論出了「即使說是言論自由最重要 但言論自由保障的內容還是可以歸納的」 但卻忽略了 犯罪就是犯罪 這些行為本身就是犯罪 並不是因為他們「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圍 」所以犯罪 (另一方面 如果法律規定了一個 顯然不會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 為犯罪 這就是違反/限制了人權 版主愛扯經濟學 所以經常模糊了這個法律的根本觀點 導致這個版不管開了什麼話題 最後都會導致這種走向)
壓~ 我看到有人說了重複的話 我看到有人貼一些東西放個屁叫一叫就走 我看到有人把不相干的問題扯在一起 我看到有人點出新問題點 這些等我這1.2天有空來回應吧
很好奇樓上會轉移焦點到什麼境界上去....
37F "所謂的法律 必須要以「追求全體社會進步」為唯一目的和原則" 4F 已經說了 "那憑什麼用"少數服從多數人"的藉口去剝奪那1人的享樂權利?" 12F 又說一遍了 "本來就不應該說"多數人的決定 = 是對的" 而是應該"正確的決定 = 是對的"" 出發點就反對了,應該是不認同 "We the people "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We the people of US...... 為......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
限制有的時候反而是一種進步 (例:馬路上行走請分左右邊.......) 理性如果夠的人 就會有那種自制力 會主動自我限制 (享樂算什麼藉口? 有本事 走到完全沒有文明的地方 走到沒有任何社會制度產物的地方 或自己打造一個 然後關在那地方 想要享樂?想要放縱?......歡迎 但是既然享受了這個文明世界的方便 受到了文明世界的庇護 憑什麼連個最基本的配合度都沒有) 理性如果夠的政府 就會有那種分寸 不會亂設置規定限制 法律本來就是死的 期望它滿足這種來自四面八方的雞蛋裡挑石頭........... WTF!! 多數少數決定什麼服從什麼........ 這只是種「只懂得威權體制下的領導/服從口號的人」唯一能夠懂的「說詞」 事實上 這套理論根本無所謂 和這個議題一點關係也沒有...... 如果版主愛扯橘子經濟學是件可笑的事 那拿這種純粹的政治學制度理論來扯法制實務面的東西 至少也是一樣可笑的東西 (但是反過來講 憑什麼禁止別人用不同的觀點看待分析事情? 難道「我的版本」就那麼正確?那麼絕對?.......)
板主少來啦 范蘭欽事件誰罵最大聲?不就是你嗎 你並不贊成他的言論自由啊 扯什麼戀童癖打高空 還扯自由派哩 回頭翻翻自己曾經寫過甚麼吧
久久沒來,看來版主的思想越來越中二拉XDD 有問題的是大家是這世界而不是你 大家所認為的正面你要用詭辯辯成負面,負面辯成正面 看了幾本書並扭曲其意思後 自己特立獨行並且後面跟著零星幾個連你的屁股都願意親的盲目信徒 已經跟為了出來競選而想盡辦法搏版面的政客手法如出一轍阿 難怪你還會繼續發一些讓人幫你衝流量的文 永遠搞不清楚狀況的是大眾以及政府 版主永遠是最接近真理眼睛最雪亮的那個人 無法一一正面應對所有人的質疑 卻還能說出別人自知缺乏的程度既驚人又容易預測 你的行為簡直太符合現在政府所組成的因素了 讓我們一起低頭親吻版主的腳後跟並支持版主出來角逐2012進而帶往全人類邁向更美好的世界
自由食報整個就是種族歧視的大溫床阿!
42樓有閱讀障礙嗎
抱歉各位我來晚了 我不曉得是不是有一些訪客其實一直都是同一人 管他的當他全部不同人算了.... 還有期待我離題的..... "但實際社會運作不是只從"你"來看" 所以你可以告訴我你這篇文章只是貼一些東西上來 然後告訴我有這些東西?然後很可怕? 常常遇到這種說"阿~你好自私阿,你只用你的方法來看世界,你不知道這世界有多殘酷嗎?" 然後什麼鬼也不講的回文,然後就拿一些先進國家來說嘴 不只從我來看?廢話!我們現在是在討論實際問作所發生的根本就是"思想上的歧見所造成的法律" "沒妨礙到任何人"的事情有哪些?太多了!有些根本就是隨便因為思維保守吃飽太閒去限制一大堆有的沒的 搞清楚,我們才管其他國家的人死活,我們就是討論台灣的問題,瑕疵就是瑕疵,哪管其他國家是否視為瑕疵? 就是因為體制是死的,我們才要針對有問題的法律來討論 基本上現在狀況有三種: 1.多數人定下來根本就可以改正的錯誤法律,但是由於多種情況而無法被改正(如自肥法案,選舉利益考量的法案) 第一種是我們一直吵"少數服從多數"的一個議題,因為多數人就因為自己是多數人 所以講什麼藉口都成立,有辦法在有限度的情況下掌控是非 這是對的嗎?這群人永遠講"那才是一直都對的",但其實一直都在保護自己而已 根本就不是對的,遇到選擇性的問題時,本來就不可以掌控他人的選擇,多數人無論如何都沒有剝奪少數人選擇的權利 講再多什麼"社會整體利益"都是鬼藉口,現階段沒辦法改"多數人"的問題那就應該盡可能修正一些根本是瑕疵法律的問題 還是沒有解決"這個法規的根本就是個錯誤"的狀況發生時的問題 多數人的問題最嚴重的講簡單點就是"多數人現在是否根本就在獵女巫?" 而你們正在強調獵女巫能增進"社會整體利益"? 2.少數關鍵人物定出來的瑕疵法律 上次那個立委看了人間福報的一篇社論差點就要擴張NCC權力的事件 不管怎樣現在這些瑕疵法律都是出在上面的幾種狀況 或是一開始爭辯時到最後會爭到的原理 這些東西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只是不斷在重複著"這東西有存在的必要" 還是沒有回答 憑什麼可以決定他人一定要做出你所想像的壞事 解開來又是講"這社會就是這樣,你只有接受的份,不然就是被淘汰" 所以已經遭受不正確法案的對待的人 就去死吧? 沒錯,是可以討論修正錯誤法律 但是如果你們拒絕修正錯誤的法律? 所以你們的結論就是多數人愛怎樣就怎樣就是屌 自己愛禁什麼就禁什麼 只是把上述這段話極度的美化到一個耶和華看到都眼睛都會瞎掉的地步而已 #31 是最奇怪的,擺明了就是丟個文來搞一下 "你不能說現在的民主多數決是不對的,但他是目前多數人認為最符合目前世界所實行的運作方式" 是不對的,但是勉持,所以我們應該盡快的改變讓其更完美 "所以我們應該盡快的改變讓其更完美" 光是這句就可以讓你後面的話都不用說了 還要來頂個文? 然後後面再來簡單改個我的話重講一次你講了三句的話 "她是目前XXX最XXX的" 所以你就用未來會怎樣還不知道 持續實行獵女巫之實? 當我現在在講你明明就在支持錯誤法律(假使你正在支持一個錯誤法律) 竟然講"對不對無法被判定?" #33 扯到多數人立法還挺奇怪的 "如何強姦小女孩"跟言論自由有很大的不同 假使有一本書叫如何強姦小女孩 是有可能被書商下架但是違不違法不一定 要看他內容如果是沒有鼓吹犯罪字眼,可能就沒犯法"如:快去做喔!" 但是如果是客觀敘述手段就不一定了,可能就只有被輿論逼下去 要不然這樣有可能很多變態漫畫真的要禁了 所以這跟多數人立法好像沒關係,是多數人輿論壓力 因為你後面講這樣那如果 "當多數人認為這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且需被懲罰嚇阻繼續發生時,就會立法規範她。" "當多數人認為支持XX政治人物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且需被懲罰嚇阻繼續發生時,就會立法規範它。" 怎麼辦? #34 "這樣你的問題還是在”多數人”嗎? 好像不是吧!" 這是瑕疵法律的問題,但如我前面所講,到後面一些進程時會有發生有人用多數人的藉口來拒絕修正錯誤法律 禁菸的問題在於煙味影響他人健康 兒童禁菸其實本身真的很矛盾 因為又牽扯到了"兒童判斷力的問題" 因為菸跟酒和其他東西是不一樣的 菸的殺傷力是過強的 但是青少年又不一樣了 青少年的判斷力就很不相同了 兒童判斷力的問題一直都是關鍵 但是至於具備判斷力高一階的人 是否還是要禁成這樣? 至於場所禁菸問題 沒話講,因為又是"影響他人"的問題 其實這是個無底洞,這樣一來榴槤與臭豆腐有一些地方可能又有得吵 所以這方面得多花時間研究
"基本上現在狀況有三種:" 補充第三種 3.專家給關鍵人物的錯誤判斷或是個人偏見以學者之名發聲的控制性法律
46F 語無倫次的很嚴重啊,論述時請明確看清楚前後文,不要逕自假設,不會雜亂無章 再來我貼的東西都是關鍵論述點,這個會貼文代表原本的討論基礎及命題範圍你應該要先知道,如果你是根本反對社會群體,如"We the people of US",你也不需要去質疑 "US 群體為其整體利益所有個法制規範及民主機制",你打從根本否定這種東西,那後面我也不用跟你去浪費時間,反社會、無政府主義者多的是! 再來,一樣很白癡,若談禁菸禁酒這件事的理由,對象是保護未成年人,那台灣及國外沒有探討舉例的差異。再來,民主機制,一樣台灣及國外沒有涵義上的差別。因此在這議題上,你反對用國外先進國家舉例根本一點意義都沒有。 再來"思想上的歧見所造成的法律"本來就存在,因促進整體利益而造成的法律也存在。若你同意"法律"這種東西存在的話,那一定會有"思想上的歧見",你是白癡歐? 如何存在著"沒有思想上歧見"而訂定的法律? 有的人反對交通規則,有的認為教育預算多一點,有的認為社會福利多一點,哪種法律的訂定是不存思想上的歧見? 不只能用民主機制來決定嗎? 1. "小孩子抽菸喝酒礙到誰? 可沒礙到我" "12樓 第一點 不礙到你,如果這個議題只從"你"來看的話 但實際社會運作不是只從"你"來看."
"還是沒有解決"這個法規的根本就是個錯誤"的狀況發生時的問題 多數人的問題最嚴重的講簡單點就是"多數人現在是否根本就在獵女巫?" 而你們正在強調獵女巫能增進"社會整體利益"?" 思考邏輯能力很差ㄟ,請問"這個法規的根本是個錯誤",是從哪個標準來認定? 由誰來認定? 請問做出這認定標準的人,會不會與其他人存在著"思想上的歧見"? 獵女巫的確符合當時的社會整體利益,就跟希特勒納粹也符合當時一戰敗戰德國的整體利益。 別再白癡了,錯誤與否是主客觀認定問題,或參考可依據的標準來判斷。 回答我吧,當台灣1500萬人投票決定改國號為台灣共和國時,這是對還是錯? 對於其他800萬人來說又是什麼?
"根本就不是對的,遇到選擇性的問題時,本來就不可以掌控他人的選擇,多數人無論如何都沒有剝奪少數人選擇的權利" 選擇性問題? 什麼選擇? 法律或憲法還有這種東西歐? 憲法有保障你宗教言論....的自由,但為了社會整體利益而限制之,不再此限,就已經貼了憲法給你,你又不看,不看又在那邊吵,吵也不知道在吵什麼,很白癡ㄟ。 "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簡而言之,這些規定都是這個群體共識下的產物 你可以去改變,如果你是多數的話。 "
瑕疵法律? 什麼鬼東西? 法律可以被訂定,也可以被修改,也可以被廢除,法律只是工具,看誰在用。 若如果你打從根本反對法律這種東西,那也不用多談。 看到你的第二點實在是嘆為觀止,你到底在鬼扯什麼? 論點為何? 你一定要用這種白癡的論述方式嗎? 討論時請提出"質疑點","反對點"或"同意點",沒有疑問句的話,就不用再鬼扯下去了。
31 "是不對的,但是勉持,所以我們應該盡快的改變讓其更完美" "當我現在在講你明明就在支持錯誤法律(假使你正在支持一個錯誤法律) 竟然講"對不對無法被判定?"" 什麼叫做更完美? 右派自由主義叫做更完美? 左派叫做更完美? 你的認知叫做最完美? 存在著"最完美"? 還是以多數的決定最合適? 超白癡! 什麼就做錯誤? 如果我現在支持台灣獨立正名,我是錯誤還是對? 超白癡! 什麼法律叫做錯誤? 法律只有違憲才叫做錯誤,什麼憲法叫做正確? 憲法經代議制度決定,這叫錯誤嗎? 你到底要白癡到什麼程度呢?
#33 "扯到多數人立法還挺奇怪的 "如何強姦小女孩"跟言論自由有很大的不同 假使有一本書叫如何強姦小女孩 是有可能被書商下架但是違不違法不一定" 這本書的作者被以妨害風化罪名起訴,違不違法由法官決定,美國及台灣憲法所比照的言論自由範圍是不保證猥褻性言論...... 你可以認為這違憲.... "當多數人認為支持XX政治人物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且需被懲罰嚇阻繼續發生時,就會立法規範它。" 怎麼辦? 第一這可能違反憲法規定,第二這必須透過民主多數機制決定,如果前兩項都被忽略且立法成功,這個應該是極權國家吧。 你現在只能在隻毛蒜皮處打轉,我看了覺得很可憐,只是浪費時間陪你打字而已。
嗯哼 你們乾脆就同樣的話重複講好幾遍 我看了都覺都悲哀 把我已經點出來的地方 用上一次攻擊的話重使用一變 再來說人家沒看懂你的文章 還什麼語無倫次 就拿強姦小女孩為例 你就沒有提出新的東西只是在原來的意思上加些東西 重貼一變 你根本沒回答道我點出來的問題,那其他內容相同的書籍為何沒被下架? 我講了 強姦小女孩你就直接出版看看 問題是"如何強姦小女孩"看看是不是因為輿論壓力先被下架了 你就出版看看嗎 一直提假設性的問題都不會發生當然你愛怎麼講究怎麼贏 "超白癡! 什麼就做錯誤? 如果我現在支持台灣獨立正名,我是錯誤還是對? 超白癡! 什麼法律叫做錯誤? 法律只有違憲才叫做錯誤,什麼憲法叫做正確? 憲法經代議制度決定,這叫錯誤嗎? 你到底要白癡到什麼程度呢? " 我最害怕的就是這樣 把選舉和錯誤法律混為一談 把錯誤法律拿去給憲法衡量 然後動不動就說人家白痴 最可怕的就是講到多數人時竟然拿選舉來相比 到底有沒有搞錯阿?
恩,我看從頭到尾應該是同一人 然後激動的分成好幾篇不斷回話 然後不斷拿一大堆東西條令來說教 你還是沒有解決瑕疵法律的問題阿 我是看來你的目的就是要讓受到瑕疵法律迫害的人都去死一死就對了
54 的雞毛蒜皮 "你根本沒回答道我點出來的問題,那其他內容相同的書籍為何沒被下架?" 這是何種藍鳥比雞腿? 拿其他可能的個案來類比最沒有意義,沒人知道你講的是那些相同內容的書籍,那些書籍是否違法,民眾的反映....這些無法解決這本書的作者因妨害風化被起訴的問題。 你到底會不會討論啊? 跳來跳去! "問題是"如何強姦小女孩"看看是不是因為輿論壓力先被下架了" 這本書被下架的原因是Amazon 無法面對輿論,除非你說輿論不該存在。 而這本書被起訴是妨害風化,除非你說"妨害風化罪"不該存在。 怎麼看你都語無倫次不知道在說什麼。 "我最害怕的就是這樣 把選舉和錯誤法律混為一談 把錯誤法律拿去給憲法衡量 " 沒人在談選舉ㄟ 當改國號為ROT時是否也是錯誤法律? 或錯誤的憲法? 還是你認為憲法層次的都是正確,而法律才有錯誤? 對了,你還沒說什麼叫做"錯誤法律" 55F 麻煩解釋一下什麼叫做"瑕疵法律"? 那這個 "瑕疵法律"是否違憲?
"你到底會不會討論啊? 跳來跳去!" 妨礙風化的問題? 那我想大概很多電影跟漫畫都完蛋了 "除非你說輿論不該存在" 那就對了,就是輿論問題嘛 至於那個被判定妨礙風化,根本就是主觀認定的問題 那本書被起訴本身就是這樣的問題 妨礙風化有很多方式可以扯上邊 就台灣來講,要認真硬起來搞 會有好多漫畫/小說被判定妨礙風化 就指是某立委有沒有硬起來故意去搞的問題而已 你在說人家語無倫次什麼? 你還不是看得懂?我才覺得你語無倫次呢 選舉.國號問題那根本就跟錯誤法律無關吧? 藍鳥比雞腿?我看你這方面根本就是扯選舉政治問題拿來跟法律問題比 皮蛋比恐龍蛋... "也是錯誤法律? 或錯誤的憲法?" 改國號是會帶來一些衝擊沒錯 但是那個是一個標準可研議方面的問題 會不會傷害到人都還需要謹慎討論 因為那個有可能改了更糟 有可能改了更好為何我會說跟選舉扯上邊? 因為那跟選舉是一樣的,兩邊都充滿了可能性 "那這個 "瑕疵法律"是否違憲?" 有違憲的 有不實用多於的 有只有對多數人有利的 怎麼可能沒有瑕疵法律?那幹嘛要修法? 什麼都有,就是必須修正 什麼是錯誤法律? 就是看似合理但是帶來少數人傷害的法律 但是其如果不存在根本沒影響 你連這都不會注意到 根本不只只有違憲的法律 有一些法律不違憲 但還是有實用性的問題而導致許多問題 所以我們才要改 怎麼可能只有違憲才是有問題? 我想你這些根本就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故意拿出來討論裝作不知道然後來此打戰
57 慘 什麼公訴罪不是檢察官"主觀"判斷違法偵辦或第三人"主觀"認定違法檢舉申告? "主觀" - 根本就是主觀認定的問題 你後面多少是你"主觀認定的問題"呢? "改國號"為什麼不是一種"看似合理但是帶來少數人傷害的法律"? 或"但是其如果不存在根本沒影響"? 你憑什麼"主觀"認定現存許多法律是"看似合理但是帶來少數人傷害的法律"? 或"但是其如果不存在根本沒影響"? 這些法律為什麼不是他人"主觀"認定合理又對多數人帶來利益? 或存在有正面的效益? 憲法已明確說明"促進公共利益" 如果你主觀認定不合理的法律,在他人主觀上認定對於社會多數有共同利益,為什麼這又是個錯誤的法律? 都是"主觀"的問題... 都是你"主觀"的問題... 你都沒發現到嗎?
........又來了不但重複說一遍 現在乾脆重複一層一層細部分解的講回去 公訴罪的問題這麼簡單你也能扯這麼大長串? 公訴罪是有依據才能進行主觀認定不是嗎? 你現在轉移問題了 我們的問題是在"這項罪本身有問題" 而它形成的原因根本不是主觀認定的問題 而是本身就有問題 而多入人使用"促進公共利益"為由 改國號是政治問題 雖然得透過法律 但是國家是個規格,不是一個限制性的東西 你拿來插花? 現的問題是用限制性的東西來搞"促進公共利益"的鬼理由 而我提的是其設定根本就有瑕疵的部分 你現在講什麼主觀的問題? 就是因為"主觀"的關係 所以當多數人主觀時就變成多數暴力 >>> 而我們要修正"因主觀而自大設想他人的所作所為"的問題 你憑什麼"主觀"認定現存許多法律是"看似合理但是帶來少數人傷害的法律"? 或"但是其如果不存在根本沒影響"?" 這些法律為什麼不是他人"主觀"認定合理又對多數人帶來利益? 或存在有正面的效益? >>> 你看看你,只是把我的問題換個順序重講一遍 你憑什麼"主觀"認定現存許多法律是"對多數人帶來利益"? 這些法律為什麼不是他人"主觀"認定不合理又其如果不存在根本沒影響? 或存在有對少數有需求的人群帶來傷害? >>> 憲法已明確說明"促進公共利益" 如果你主觀認定不合理的法律,在他人主觀上認定對於社會多數有共同利益,為什麼這又是個錯誤的法律? >>> 因為錯誤法律對多數人沒有改變而對少數人帶來負面影響 可是因為影響層級過小,而只有縮減作用 但這縮減作用根本不應該存在,只是剝奪一項享樂福利或是 其他其根本沒有限制必要的東西 在實質效益甚低的情況下多數人光憑數據/感覺良好而限制了莫名其妙的東西 當然是錯誤的法律或根本就是多數暴力 好比憲法規定一出生就要一定要信教是一樣的東西 認為可以帶來公共利益 什麼東西都可以變好那就什麼東西都來定法律 然後越定越多沒完沒了都是一群占多數的人不斷使用"促進公共利益" 的理由來無限擴充 永遠就憑籍著佔多數+不違其他憲法+促進公共利益這三項原則來不斷增加錯誤法律.自肥法律就好啦 反正佔多數+不違其他憲法+促進公共利益 = 愛怎樣就怎樣阿 我問你 這些法律為什麼不是他人"主觀"認定合理又對多數人帶來利益? 或存在有正面的效益? + 憲法已明確說明"促進公共利益" 如果你主觀認定不合理的法律,在他人主觀上認定對於社會多數有共同利益 就絕對不會有錯誤法律? 反正佔多數+不違其他憲法+促進公共利益 就絕對不會有錯誤法律?就只是主觀認定? 所以當然要以莫名其妙限制他人自由來定義瑕疵法律阿 什麼你我主觀? 你扯的主觀問題是我們探討的問題裡面已經鞏固的一個骨架 不能影響什麼東西 而是瑕疵法律本身的定型就有問題 很後面才有主觀認定的問題 你不斷重複說明問題而已,你都沒發現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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