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短裙妹,在捷運上睡著時不慎把腿張開,內褲甚至陰毛都露出來了,
剛好坐在對面玩iPad的宅男看到整個都硬了,
宅男這樣算偷窺嗎?
顯然不算,畢竟是短裙妹自己把腿張開的,
宅男覺得這幅景象實在太美,決定拿出最近剛買的iPhone 4來拍照,
宅男這樣算偷拍嗎?
算?那為什麼剛才不算偷窺呢?
不,我不是在談法律,我是談單純的常識與邏輯推斷,
如果同樣的內褲或陰毛我看了不算偷窺,為何拍了就算偷拍?
到底「偷」的元素在哪裡?
不要以為以上問題很瑣碎,事實上這牽涉到的是你觀看、記錄與傳遞資訊的自由,
有概念的應該要注意到我根本不在乎宅男能不能看到短裙妹的內褲或陰毛,
有本事的人應該讓短裙妹自己連短裙帶內褲都脫掉才對,
我在乎的是:如果政府能以插手管宅男「未侵犯短裙妹生命與財產」的拍攝行為,
那政府還能怎樣干預其他人——如,媒體或正義的路人——的拍攝行為?
事實上,政府就是插手管了,管的是滿口民主與自由的美國政府,
美國部分地方政府已規定「未得允許,不得拍攝政府官員,即使他在公共場所」,
使出這招的動機,
是應付許多拿著攝影機追逐失職政府官員(含警察)的自由派示威人士,
這些政府官員就像全世界其他痴肥的狗官一樣,
完全沒考慮過檢討失職的部分——廢話,他們是吃稅金的高級人種啊!
只考慮過用法律增加自己卸責的機會!
他們的理由?不外乎「妨礙公務」跟「隱私權被侵犯」,
至於被攝影機對著如何妨礙政府官員執行公務,
或者在公共場所被拍到底有怎樣的隱私被侵犯,沒有要說明,
反正,賤民是不需要任何說明的!
有了以上的認識,再來看以下新聞,到底誰是恐龍,應該很明顯:
……有人反映,如果按此判例,像是在展覽刻意去拍展場女郎的乳溝……是不是都沒事?
律師林瓊嘉說……會讓人感到痛苦、不安的侵犯行為,就應構成犯罪。
法官有沒有依法論法,我不知道,但知道的是:法律與對錯或邏輯無關,
惡法亦法只是放棄思考的屁話,
而在這個新聞裡,大票恐龍的蠢笨發言也讓人驚覺平均邏輯水準的低落,
刻意拍SG乳溝又怎樣?刻意看都可以了,刻意拍是礙到誰?
是不是滿足偷窺心理又怎樣?重點是「偷」在哪裡?
如果無須使用暴力即可看到,哪有「偷看」的問題?又關「受害人」觀感屁事?
而如果又有人認為我在替那位怪叔叔辯護,
搞清楚,我對他沒興趣,我有興趣的是「不要動不動就希望政府介入」,
我也沒有要譴責該為女性的意思,我的重點是:她的困擾可以透過商家直接解決,
以此例來說,她可跟台糖反映——事實上通知她的就是美食街人員!很盡責!
由台糖決定決定要不要把這位怪叔叔請出去,
同樣的問題發生在捷運、高鐵、戲院或任何地方,都可採同樣的模式處理,
任何希望「讓女性消費者安心購物」的廠商,將提供措施來將此問題降到最低,
對此不在意的廠商,也要承擔女性消費者減少購物意願的風險,
如此,誰的「權利」都沒有被侵犯,
最重要的是,大庭廣眾之下,根本沒有隱私權可言!
想要隱私,請在隱私上面多費心,
保護好自己的內褲跟陰毛,免得被人家看了或拍了再來困擾!

突然想到九把刀小說中的樓下的房客裡,房東所說的話。 這真是有趣的議題 無不法行為的偷窺,到底有沒有法律問題。
我對 "如果無須使用暴力即可看到,哪有「偷看」的問題?"這句話有點意見,就是不使用暴力,才叫「偷看」吧? 不使用暴力拿人財物叫「偷竊」,使用暴力拿人財物叫「強盜」。
看見短裙妹把把腿張開,與用手機把她拍下放到網上散佈或作私人收藏 那是兩回事 你沒有對方的肖像權,尤其不經過對方的同意,把對方不雅的照片拍下“留念”或散佈,對方會假設你心存惡意侵犯其個人隱私。 在公共場所“看見”,不算偷窺 如果在公共場所拍照,而你又不是記者,不是因為工作,你憑什麼不經人家同意拍照? 拍“人體私密部位”就算是公開場合都算是偷拍侵犯私隱了。 不然很多“猥瑣男”就會站在天橋梯下拿鏡頭往上拍而振振有詞,那麼女生只能365穿長褲了。
我對三樓訪客所說有些不明白 "而你又不是記者,不是因為工作,你憑什麼不經人家同意拍照?" 該不會是說只要我是記者,或是因為工作,我就可以不經人家同意拍照吧?!
不是所有的事都可以用二分法啦=ˇ=
以我自己的想法,我覺得用眼睛看到和拍下照有所不同,因為照片是實物,我無法預知她會怎麼運用,就算對方不做犯法的事(上網散佈他拍到的照片之類),光是想到那張照片有可能被別人看到(而且是以不知道什麼方式)我就覺得有點恐怖。 但這基本上是道德操守的問題,因為他畢竟沒有犯罪,雖然不經別人同意就拍照,但追根究底他也就只是不經過別人同意拍照,但這件事好像沒有法律規範,就像許多雜誌照片也不會一一去找全部出現在畫面裡的人要同意,也不會打馬賽克(畢竟這樣很蠢?),當然這樣的人確實很討厭,但於法好像是沒有問題的?我沒很熟法律啦有人很懂的能指教一下~ 倒是法官想的蠻多的啊,不被群眾情緒牽著走,如果他能出面解釋清楚我覺得會是對民眾很好的教育 最後,我覺得真要告,應該告他性騷擾吧,因為他的偷拍行為讓我產生被侵犯不蘇湖的感覺之類的,這不是比較有可能告贏嗎?
nobody on 2010/12/07 15:25 我對三樓訪客所說有些不明白 "而你又不是記者,不是因為工作,你憑什麼不經人家同意拍照?" 該不會是說只要我是記者,或是因為工作,我就可以不經人家同意拍照吧?! ==================================== 一般上,如果是記者,“工作需要”報導新聞而拍的某些相片,的確不需要當事者同意。 比如說,某已婚男跟女星上酒店之類的偷拍。 又或者某政治人物某官員去嫖妓之類的。
你們說的都還好...現實生活(網路尤甚)會讓我們常常噁心的是另一種人 自己看完.也拍照留念(右鍵)了 下車的時候還順便把辣妹叫醒...充當一下正義小超人
三樓說的肖像權, 如果只拍陰毛內褲和大腿,也會有肖像權問題嗎?
如果無法證實“陰毛內褲和大腿”的正身,當然沒有肖像權問題。 可是散佈這些猥瑣,色情,人體私密的圖像 觸犯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我想「偷」的元素在於「出於帶有目的性的動機,而不經他人同意」吧? 至於版主所提到的資訊傳播自由,本人認為版主題到美國的例子有點偏頗。因為政府官員,乃是站在避免自己被蒐證(!?)等等威脅自己利益的情形發生;而一般民眾捍衛的不過是自身的隱私權,兩者背後的動機不同。但被政客利用,這點卻令人覺得非常可惡! 當然,就如同版主所說的,要做好保護自己的措施,畢竟我們沒有使用暴力的權力去對他人進行處置。
TO 2樓 >>我對 "如果無須使用暴力即可看到,哪有「偷看」的問題?"這句話有點 >>意見,就是不使用暴力,才叫「偷看」吧? >>不使用暴力拿人財物叫「偷竊」,使用暴力拿人財物叫「強盜」。 SEAN講的暴力是廣義的,侵害他人生命財產或其他權利,即為暴力。
樓上的想法很有趣喔~~ 假設一個情況,某天有一個辣妹自拍大腿跟陰毛後,想要利用其在網路上散播,先是在部落個賺取人氣,之後甚至利用照片進行交易,賺取利潤! 然而,偷拍狂卻搶先了她一步,造成她無法用自己的照片牟利! 偷拍狂事先也沒有註冊說照片的大腿跟陰毛是他的,然而這兩者卻是辣妹的所有物! 辣妹對其財產──陰毛跟大腿──有所有權與處置權呢! 不知道版大或其他人對這種假設有沒有任何意見?
對不起我對這篇文,較不感興趣,不過你用MAC風格是我想要的,舖呈方式當然各有所好,我就不多言了。 我只是想你會不會搬很遠,離甲的連結遠一點,然後出一些最近的時事話題,讓我容易找到就可以,快一點或山下阿哥跑出來先給我發言。
要杜絕這種事情應該不是請出去就可以解決的吧?!! 穿短裙的辣妹被拍,所以以後辣妹最好不要穿短裙,不要露乳溝也損害人權, 近來法官判決這類問題都讓我百思不解,到底是依循法律條文解釋合理,還是依循社會觀感和當事人感受合理。
題外話:想聽sean對二代健保的看法,有空來寫一篇嗎?還是sean不感興趣XD?亦或是之前有我漏看了?
看色情片 驚見鄰居被性侵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縣王姓男子觀看網友自拍的性侵少女影片,驚覺被害少女竟是鄰居的女兒,馬上告知少女母親並報警。台中高分院判處林、羅姓男子有期徒刑1年10月及1年7月,2人已與少女家長和解,宣判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性侵案發生於前年8月間,當時17歲少女與友人到豐原市某KTV唱歌,友人倒了一大杯高粱給她,少女一口氣喝下半杯,自此昏睡不醒。 少女被帶到陳姓男子住家,6名男子輪流對她性侵,其中羅某還拿手機拍了一段性愛影片,並上傳網路。本案另4名嫌犯方、吳、楊及陳姓男子,先前已被判3年6月至1年8月不等徒刑。
格主應該弄清楚何謂《大庭廣眾》的定義。 公廁算不算公共場所? 那麼男士站著《方便》的時候,是否第二者就可拿著手機拍下? 你不介意你站著《方便》的時候,旁邊的同志瞄你一眼,但你會介意把這畫面入鏡轉化為相片影片,供變態打飛機或好東西大家分享吧? 這不需要“談法律常識與邏輯推斷”就能判斷是非的吧。 基本上一個空間,有遮有掩,算不算《大庭廣眾》還得看這空間的利用與功能,使用者是否沒打算與人分享,並下意識有意圖的保護隱私,這裡面的灰色地帶還待厘清。 不然小s 的性愛派對就不會打贏官司了。 至於是否「不要動不動就希望政府介入」,讓私人界自行處理的說法,未免天真。 打個比方說,有猥瑣男鬼鬼祟祟的企圖偷拍被“發現”,那麼在他還沒有行動之前,業者是否有權利把他驅逐? 就算他是被捉到的現行犯,沒有專業訓練的保安人員又是否有權利搜身檢查手機? 現在的律法制定已經很“精細”了,還是有很多的爭執爭議,你還讓私人界來? 秀逗。
18樓邏輯好差 去練一下再來啦~ 南部人 哀
19樓: 我個人不是很同意18樓 但19樓你的發言只有污辱他人,也沒有什麼邏輯。
TO 13 辣妹有兩個步驟 1.散播照片賺人氣 2.賣照片牟利 而你說的「偷拍狂卻搶先了她一步」, 是指先拿她的照片去賣, 所以才「造成她無法用自己的照片牟利!」嗎?
TO等閒之輩: 「偷拍狂」,顧名思義就是「在他人無意識到其偷拍之行為」的人。 看來小弟的敘述能力有待精進^^"
TO21: 補充。 小弟的假設是,辣妹與偷拍狂是彼此對立的。也許辣妹自己的照片能夠賣得出去,但是毫無疑問的,她會和偷拍狂產生競爭,而兩者彼此之間的競爭會讓照片的價格降低──假設需求不變的情況下,但是如前所述,偷拍狂是盜用辣妹的照片,正確來說是偷拍她,之後再用照片去牟利。 這種情況下,辣妹會因為偷拍狂的行為而造成她的損失,也就是在不與偷拍狂進行價格競爭,和與其進行價格競爭之間的照片價格之差額。況且,偷拍狂一毛錢也沒付給辣妹──如果有付錢,兩者應該會成為合作關係──才叫「偷拍」狂。 簡言之,辣妹的商品,被偷拍狂盜賣──因為其行為未經辣妹授權,這樣算不算侵權呢?
為什麼在展場拍乳溝沒事,在大賣場拍大腿就要被嗤之鼻?
為什麼在展場拍乳溝沒事,在大賣場拍大腿就要被嗤之鼻? ===================================== 因為展場的showgirl的工作本來就是穿得清涼,讓人拍照是她們工作的一部分。 可大賣場的路人婦女小姐為何要讓你拍大腿?你樂意你的女友妹妹逛街時讓人拍大腿嗎?如果不願,那不是結了,還要問為什麼!
#25 因為展場的showgirl的工作本來就是穿得清涼,讓人拍照是她們工作的一部分 <<這想法未免也太先入為主,showgirl應該是推銷介紹商品,穿著清涼只是手段之一 婦女穿短裙,跟穿長褲,風險本來就不同,你要穿短裙還怕人家看,你如果穿長褲,怪叔叔是拍的到什麼嗎? 你樂意你的女友妹妹逛街時讓人拍大腿嗎?如果不願,那不是結了,還要問為什麼! <<<我不願意,所以我可以1.遠離那地方,2.叫我的女友妹妹注意自己的穿著 等等等的方法來避免,但如果我女友妹妹願意呢??哈 那我還管的著嗎?重點是 你不願意,不代表別人不願意,因為你自己不願意,就要假借公權力來訴諸你的要求,這才是版主想表達的吧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7樓 但你們邏輯很類似,記者那段我真的笑翻了 如果今天那個所謂的怪叔叔剛好是記者, 他是不是就可以以"大賣場動線設計不良,逛街婦女容易曝光"為採訪理由 去拍那婦女的裙底風光?哇那我可要趕快去當記者了
TO 13樓愛問問題的大學生 偷拍狂所拍的照片,此一行為之下照片已經有他的著作權了,又,既然是腿跟陰毛,自然辣妹沒有肖像權 ,辣妹也不能對偷拍狂怎樣。 反觀辣妹想要>>"自拍大腿跟陰毛後,想要利用其在網路上散播,先是在部落個賺取人氣,之後甚至利用照片進行交易,賺取利潤!"<<則有可能吃上10樓說的官司,偷拍狂亦同
26樓 先弄清楚一件事 “偷拍”與“觀看”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兩回事。 showgirl穿著清涼在商展推銷介紹商品,就比如車展或內衣褲展,接受記者或觀眾的拍照,本來就是工作內容之一。 不然你以為那些showgirl搔首弄姿一天的薪酬,比起餐廳小妹端盤子服務一個月還多的“價值”在哪裡? 在大賣場逛街的女士為何要讓人拍大腿? 就算穿著小背心短褲逛街又怎樣?就代表你可以不經同意的偷拍了? 你的中心思想與那些責備女人穿著性感才會被性侵的“腦殘”如出一轍。 我穿著清涼並不代表邀請你拍我大腿,就等如我拿著現金出街不代表可以被你打槍,明白嗎? 你妹妹女友當然可以不介意或喜歡被人拍大腿。 只要事發後不追究就行了,誰理你啊? 可難道就因為某些人的不追究,就不能立法為被偷拍的女士討回公道? 這就叫”假借公權力來訴諸你的要求“? 因為有些人喜歡與享受被強姦,被強姦就不能立法管制了? 切!
28樓 你仍然跳脫不出樓主所強調的邏輯與正當性,到底何謂偷拍? 在大庭廣眾之下的公眾場合露出個人的私密部位,卻只能允許他人觀看而不能拍攝紀錄? 是以哪條法則依據? 充其量只能歸咎於個人的道德問題所在,真要說有違反法律之虞,還真的是有待考量! 至於你說showgirl是因為工作關係,才不得已讓眾人拍照,那意思不就是若我在展場拍攝到showgirl所露出的私密部位,如內褲露點或乳溝等,那就不構成違法行為了是嗎? 那為何我不能懷疑在捷運上或其他公眾場合露出私密部位等女性不是showgirl? 我就不能偷拍 難道我要拍攝紀錄之前還要上前詢問:小姐,請問你現在正在工作嗎 是否為showgirl 那我可以拍你嗎...!@%^等等 這實在是很詭異的一件事情,至於你說的薪酬部分,那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勿離題! 至於自己妹妹或女友在逛街時,亦為公眾場合被人拍大腿之情事,理由同上,不在贅述。 "我穿著清涼並不代表邀請你拍我大腿,就等如我拿著現金出街不代表可以被你打槍,明白嗎?"--->這句話更是不知所以 你穿著清涼,雖然並不表示我可以拍攝你大腿部位,但也不表示我不行啊! 理由就如我上述所說,第一,這是在公眾場合,人人盡皆可觀看他人所展露出現之部位形體,為何能看不能拍?除非你又要拿出肖像權出來討論了 第二,若真要拍攝,難道真需要跟當事人表明,我是記者工作的需要,所以必須要拍攝你的形體,這樣? 小弟愚魯,還未知有這樣的規定或法條存在,若友還煩請告知,謝謝! 總歸一句,究竟是怎樣才叫做偷拍,才是違法的行為,在怎樣的場合,怎樣的時間才算數?還請明確定義之,不然就只是羅生門各說各話而已 法律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何謂偷拍? 未“預先告知”或未經“當事人”同意,既是偷拍 (一)在當事人非公開活動場合偷,侵犯隱私權(妨礙秘密罪) (二)在當事人公開活動場合偷拍,侵犯肖像權 第一條 依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礙秘密罪之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妨礙秘密罪之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條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 台灣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拿showgir的高l薪酬來說事,不過是說明“某些”showgir的工作性質是出賣“色相”來推銷產品,穿著清涼被拍是有價的。。來對比——》路人女士逛街無義務讓你偷拍大腿。 還有拜託有點邏輯好不?showgir完成工作後就不是showgir,私底下就跟你我一樣,你還有不讓人下班的道理,工作被拍私底下也要被拍嗎?然後“在捷運上睡著時不慎把腿張開”,“乘人不備”就偷拍有理了? 6樓說的不錯,眼睛看見與被拍是不同一回事,你眼睛看見你不說誰知道? 相片或錄影是實體,你一旦拍下不雅相片散佈或謀利,讓當事人不安與恐懼,就有“可能”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與肖像權。 ======================================= 媒體偷拍也分“公眾人物”與“非公眾人物” 在媒體的所謂新聞言論自由,公眾有“知情權”之下,公眾人物會被放到放大鏡被檢視,因為是“公眾“人物,也沒什麼隱私不隱私的問題了。 一般平民保護隱私就是很重要的事情了,因為一般民眾非“公眾人物“,隱私是很重要的,這種被告的話就會相對嚴重。狗仔非常明白這種遊戲規則,所以才會偷拍掀底那些公眾人物的醜事也不怕被告。媒體一般很少會去偷拍普通人,因為一旦被登也沒什麼新聞價值。
感謝30樓清楚的回應及解釋..
拿出相機 不同於直接用眼看 兩者是不同的 就好比人走在路上 眼睛會看路 但不會有人拿著相機來當眼睛 相機強化了偷拍的動機 是無意間看到之行為第二步驟 當然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