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很驚悚的新聞!
效法歐美或日本國家,台北市政府也要制定一連串的「飼養寵物標準」……
……如果不當飼養,讓小動物造成具體傷害,最多可以罰到七點五萬。
養寵物遵守標準程序,動檢所將派出十四名保護員還會負責查證……
愛護動物者應該很支持這種措施,問題是此措施實行的前提是合理的愛護動物標準。
那什麼是合理的愛護動物標準?答案是:沒有這種標準!
只要人類對動物進行控制與使用——包括飼養——這標準就不可能建立起來!
舉例來說,憑什麼只要能轉三百六十度、就能把動物關在牢裡?
我把一隻魚養在能轉三百六十度的魚缸裡,算善待牠嗎?
我把一隻鳥養在能轉三百六十度的鳥籠裡,算善待牠嗎?
就算能針對所有動物建立起一套標準又怎樣?算不算善待,誰來判斷?
如果我把馬英九關在能轉三百六十度的籠子,你難道會覺得我愛護他?
這時你大概要質疑我:馬英九是人!跟貓狗魚鳥等生物不一樣!
對,大家都知道不一樣,所以把人關起來的是混蛋、把動物關起來的卻不是。
既然這樣,你憑什麼決定怎麼對待動物比較有道德?
既然無法以對待人類的標準來判斷,你還能拿什麼標準來看?
如果你同意替動物結紮,顯然你不覺得這樣叫暴力侵害動物身體!
如果你同意把動物之子送走,顯然你不覺得這樣叫破壞親子關係!
因為你不想或不敢用人類的標準來比對!所以要跟什麼標準比呢?
承認吧!從頭到尾都是你、或者主事者的自由心證而已!
就像許多愛護動物人士說吃狗肉很殘忍、卻不覺得自己將狗囚禁起來很過份一樣!
說穿了,就是「飼主自己的感受」如此主觀的東西罷了!
「動物權」的理論基礎根本不存在,明明很想模仿人權,實際上又無法參照人權!
所以,一方面容忍違背動物的自由意志——如果有的話——將其結紮與囚禁!
另一方面卻無法容忍飼主餵食動物不健康的美食——即使動物可能愛吃得很!
拜託!這是怎樣的道德啊!更不要說:法律根本不禁止父母餵食小孩垃圾食物啊!
既然餵食小孩垃圾食物不違法,憑什麼餵動物喝果汁?
還是說,將來國家連父母怎麼餵食小孩都要管?要不要再法西斯一點啊?
嚴一峯還說這不是動物的需求,需求勒!這種話你都說得出來!有沒有腦袋啊!
動物的需求是由人類幫牠們結紮嗎!動物的需求是讓人類將牠們囚禁嗎!
這些愚蠢又偽善的人們什麼時候在乎過動物的需求啊!還裝什麼高道德!
要是真心相信這種法律是對動物好,我只能說腦袋砍掉重新長比較好啦!
但若不是真心為動物好、只是為了增加罰款的項目、填補國庫的空洞呢?
這樣就說得通了!合乎經濟理性得很!如此我馬上就被說服了!
官員啊,怎麼看只有兩種:相信道德的笨蛋、以及背棄道德佔人民便宜的混蛋。
動檢所的諸位是哪一種?自己選一個吧!

今天看了新聞,就在猜想版大會不會發一篇關於這件事情的文。 果不其然,您還是發了。 老實說,我對政府的作為向來屬於偏向麻木的族群。 可今天這新聞,就連我這種遲鈍的也覺得有些受不了。 當真是什麼都管,卻什麼也管不了,白白浪費行政資源與人民稅金。 偏偏小民百姓們又無可奈何。 後年又要增課能源稅,來響應環保了,每公升調幅都這麼高, 我已打算換個離家近的工作,騎腳踏上下班了。 唉,苛政猛於虎,猛於虎啊! 不提這些了,版大有去看了女盲劍客了嗎? 夠雷吧?有點期待看到您的評論。哈哈。
砍掉重練,還是一樣的混蛋。
這篇借轉~
市政府現在都在養一些智障嗎
有某一群熱血鄉民應該很喜歡這條法,然後劈哩啪啦的說:因為熱血啊! ....
還好啦,看清楚,只有台北市啦! 台北市以外才沒人搞這套! 光是如何執行就是頭很大,這證明台北市民的確比較高級! 幸好我不住台北市!
好一群可憐的鄉民啊! 媒體隨便丟根骨頭, 大家就開始吠啦?
這種法,第一個會罰到的,是那些無良的寵物店, 第二個,對那些養寵物又虐待動物的人,又多一條法源可以重罰他們, 第三個,才會罰到那些 "不知道怎麼正確養寵物" 的老百姓, 養寵物本來就要負很大責任,很少人有這種常識, 小孩:"可魯好可愛喔,小八好可愛喔,媽媽我也要養" 情侶:"幹,當初一起買的,分手了還把狗(貓)丟給我" 學生:"放暑假要回家了,家裡不准我養寵物耶..." 更多的他(她):"哇,開刀要花這麼多錢阿,還要花好多時間照顧..." 看看上面那些情形, 流浪狗、流浪貓怎麼來的? 法越定越嚴,養寵物愈來越麻煩,要負的責任越來越大, 一時興起的人才會越來越少~ 版大,你有養過寵物嗎 ? 如果你有養寵物的基本常識,這個標準根本礙不到你 ┐(─_─)┌ 還有你對動物權的說法很對, 全世界的動物園都應該關門算了XD
8樓, 難道你現在才知道人類的傲慢嗎?? 才知道把動物關在動物園裡有多麼違反動物權嗎?? 把動物從千里迢迢的地方抓來, 人道嗎?? 愛好動物的人當然可以指責那些毆打寵物的人, 但用國家權力來執行, 就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回事了.
八樓的大大才沒有養過狗吧=.= 罰的第一個就大錯特錯了, 無良的寵物店都說是「無良」了, 當然會逃避規章罰不到他, 受罰的一定是那些乖乖逆來順受的「優良」寵物店, 第二.養寵物又虐待動物的,就如版大提到的這種法 是主觀的,沒有一個標準,請問虐待的定義是什麼? 你把球丟給狗去追,牠撿回來,你再丟, 你說牠很爽,我看牠很累,我可以告你虐待嗎? 你要給狗吃飼料,命令牠等等,等你爽在說好, 我可以告你虐待嗎? 第三我就不多說了, 因為我覺得你掰不出來還硬掰一個第三點.... 政府訂出這麼多的限制又沒有正確方向的法規, 才是造成更多的流浪動物流離失所, 廢除了公娼難道就沒有特種行業了嗎? 而是更多愛滋人在街頭流動, 這些爛條例只是肥了政客, 苦了真正愛狗的人, 一個非政府或是企業機構的動物收容所, 只是一班百姓的人如果愛狗養了50、60隻數量的狗 光是應付未來的保險問題就夠他頭痛了, 誰是真正愛狗, 先去付出再來爭辯吧...
在我看來沒有寵物店是優良的 憑什麼強迫動物交配然後再拿來賺取利潤? 那些賣象不好的動物賣不出去難道那些寵物店又會癢一輩子?
回9樓:用國家權力來執行-->才有強制性,不然一天到晚只能光指責,有用嗎? 回10樓: 你在路上看到爸爸公然用皮鞭打小孩,可不可以告他虐待小孩? 情形一,小孩真的是很皮,爸爸打得好 情形二,這爸爸常打小孩,心理變態 管小孩,自己家的事,政府到底要不要管? 兒福法,該不該執行? 兒福法當然有瑕疵,不然就不會發生爸爸帶女兒跳天橋的事, 但是另一方面,保護了更多不幸家庭的小孩是事實! 我在8樓列的第三項,那是三項裡最重要的!絕不是掰的! 因為在街上看到那些流浪貓狗,都是從第三項來的! 不然我又何必列那麼多"例子"出來? 那些善心人士養狗不僅僅5、60條,有些養到2、300條! 況且,數量只會增加,不會減少,為什麼? "源頭"不掐死,丟棄寵物的問題只會一直存在! 囧先生您說,誰是真正愛狗,先去付出再來爭辯... 法不制定,才是害死那些養流浪貓狗的人! 如果您自己,或是您身邊的人有去領養過流浪貓狗, 想必您一定了解望著那些滿坑滿谷無助的眼睛,心中的那種痛! 法不但要制定,還要嚴厲執行, 一開始執行,勢必會有大量丟棄寵物的狀況發生, 但是那只是一時, 流浪動物的問題卻可以根絕! 我非常贊同11樓的論點, 我自己非常厭惡寵物店的行徑, 所以要嚴厲執法,控管狗口, 寵物店自己就會提升格調,注重品種, 就不會大量向繁殖場進貨, 讓種狗拼命生小狗,拼命賣狗!再讓民眾製造流浪狗! 到那時,寵物的價格會變很貴, 養寵物變得很困難, 想養的人,要透過複雜的申請、花很多錢、還要調查家庭狀況才能養到, 養到了,只要亂丟,就會被查到, 但如果照規定送到認養機構,還會有完善的認養制度,讓寵物有去處, 多美好的世界~\( ̄▽ ̄)/ 這是國外現在的情形,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那些殘障的流浪狗送去國外,人家還寵的跟寶一樣, 因為在國外要養一隻狗非常困難。 抱歉借版主的版面撒野....我還是乖乖去看影評....(飄)
TO八樓先生 您指出的例子爸爸公然用皮鞭打小孩, 在法律上他已經是傷害罪了, 不管他是出自於什麼原因, 這是一個犯罪的事實, 許多的法律並不完善, 因為人是活的法是死的, 變成有能力去扭轉是非的人是贏家, 所以為什麼會有打官司法律都是保護有錢人的社會現象。 再來人與狗不同的地方在於語言溝通問題, 受家暴的孩童可以打電話去社福求救, 受虐待的狗如果俱有能力可以打電話去求救, 我想牠也沒有在受虐的理由了, 無法為自己申冤只能任憑一個調查人員定奪生死, 這難道不是一方面的主觀? 何謂「不知道怎麼正確飼養寵物的老百姓」 給予五到十坪的活動空間? 三餐吃電視廣告均衡營養的罐頭? 每天遛狗運動早晚1小時? 睡覺前念故事書給牠聽? 這些問題只是回到了主觀的論點, 怎麼樣是對狗好,是見仁見智, 我並沒有看到大大舉了些什麼例子, 可以請大大舉些所謂「正確」飼養的方式嗎? 上篇回應我提到的愛狗人士飼養的問題, 跟八大這篇扯的是沒有關的, 重點在於如果未來要實行的狗狗強制保險機制, 假如說一隻狗保費是兩百元,你養了兩百隻, 光是一年就要多付出多少開銷, 而這個保險卻一定要人買單, 是否公平? 八大提到的「一開始執行,勢必會有大量丟棄寵物的狀況發生」, 那請問大量丟棄寵物的問題, 又該如何解決? 那是否這新的條例在製造新的問題, 而非是去解決舊的問題? 不要再把責任推給繁殖者, 為什麼丟棄流浪狗的問題要繁殖者去承擔, 你開法拉利自己超速出車禍難道也要去告法拉利公司嗎? 丟棄變成流浪狗的是繁殖者還是飼主這問題應該要先釐清, 你在路上看到的流浪動物有八成以上是混種狗而非純種狗, 不為什麼是人類對於價值的問題, 請問八大你認為路上的混種狗都是繁殖者繁殖出的嗎? 如果你說棄養是「少數」的飼主,那為何卻要把「多數」的帽子扣在繁殖者身上, 政府合法的讓寵物業者營業, 除了課稅為公帑也是對於買方的保證, 登記註冊讓政府知道的寵物店才能去推動你說的那些法規, 如果像你和11樓說的不恥這些寵物店, 假如沒有這些寵物店, 私下的黑市交易,這些法規要如何去執行? 有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只是一個又一個的問題雪球罷了。 外國完善的制度養狗的問題我就不再多去延伸了, 你先去請韓國人不要吃狗肉再來談這個問題, 這裡是台灣,要比造一些外國、外國的問題, 比都比不完, 為什麼我們不能合法抽大麻? 為什麼我們不能合法擁有槍枝? 為什麼台灣有通姦罪外國沒有? 我在上篇提到的問題大大也沒有會應, 有空回炮一下 喜歡看電影嗎? 推薦你看孤兒怨劇情真的蠻不錯的...
在大陸 想養隻狗是非常貴的 他們幾乎沒有"棄養"這種問題 (大陸會吃狗肉 棄養等同死路一條) 你說私下黑市,你可否知道這就意味著與"昂貴"畫上等號 試問如果一隻平均要花10~20萬你猜拋棄率會有幾%? 真正愛狗的還是會去買,想玩玩的根本就不會想去"玩" 更何況在台灣很難找到狗養嗎?流浪動物之家一卡車不需要那些寵物店一直繁殖! 還有你有沒有想過 "賣不出去的狗到底消失到哪?" 寵物店才是最不關心動物生命的地方,她們只會關心荷包滿不滿
冏王子大大,我舉人類的例子是要您將心比心, 說明不立法只會讓糟糕情況一直持續罷了, 不是要跟您爭辯人權狗權,或是法律的缺陷, 況且兒童福利跟狗狗很像,因為小孩子就算會說話,也不懂得保護自己, 如果他爸爸只是個酒鬼完全沒盡到撫養他的責任, 小孩子還是會跟社工講我要留在爸爸身邊吧, 這樣不是害了那個小孩? 他還是需要法律來保護他阿~ 我再強調一次,"源頭"一定要掐死, 源頭有兩個,一個是賣的人,一個是買的民眾, 所以繁殖場當然有責任! 就是因為狗價卑賤,所以他們才拼命繁殖, 完全不顧種狗的健康,生到死為止, 甚至偷人家的名種狗來配種!(如果控管狗口失蹤狗就更容易找得到) 制定法規,才能去掃蕩那些不法的繁殖場! 你以為會害到合法的寵物店?繁殖場? 剛好相反!現在市場上根本是劣幣驅逐良幣, 去找貴的要死的純種狗來配種的繁殖場,成本太高,還不如弄假血統書大量買狗! 掃蕩所有的劣幣後,良幣才能生存! 寵物價值提升,他們才更賺錢! 這個寵物標準,是不是真的有保險機制,明確法令我不清楚, 但如果有,就是為了要控管狗口, 如果是善心人士的情形,勢必一定需要增加條例去適用, 法律缺陷、鑽漏洞,後續衍生問題、都是法規推行的陣痛期, 需要一再的修訂適用, 但有做,就有法可罰,總比"全部都沒作"來得好~ 同樣的例子,總不能說, 幹,闖紅燈開罰有甚麼用,還不是一直有人被撞死,那些有力人士還不是用特權銷單, 幹嘛要增加民眾困擾,都是為了賺老百姓的錢! 闖紅燈,勸導就好了嘛~ 於是普羅大眾照樣闖紅燈,交通永遠亂糟糟, 拜託,請不要跟我舉特例Orz, 有問題是要解決沒錯, 可是不代表可以坐視不管 ! 還有我舉國外的例子,是舉"執行得比我們好的"情形, 我們可以學習、效法, 王子你幹嘛去舉比我們差的XD, 你說國有國情,幹嘛學人家, 所以你認為,台灣糟糕到揚名國際的流浪狗問題, 是很有台灣味? 應該保留是吧? XD 看其他文章的冏王子大大回應好精采喔, 跟我看法都很合說,偏偏這篇我浮出來你就定我,嗚~~Q_Q 版主好像在瞪我了...我還是不要繼續回了...囧 有玩PTT嗎? 帳號nescient,歡迎丟我水球或寄信! 有興趣繼續討論XD
to Saviour 請針對回覆內文的問題來辯駁, 而不要再有外國的月亮比較圓的心態, 習慣、環境不同怎麼比? 大陸偏遠地區挖煤工人一整天賺不到兩塊人民幣, 吃都吃不飽還能談要養狗? 上篇回覆內文提到的黑市問題, 是設定台灣政府如果不讓寵物業者合法經營為前提, 截文斷義怎麼比? 你所提到的10~20萬的狗, 並不是在台灣一隻賣1、2萬的狗, 到了大陸可以暴翻漲價變成10~20萬的狗, 而是他們要養的是比賽級的優良血統價值10~20萬的名犬, 國內的問題要比國外如何解決, 為什麼選的是該國你認為做得好的部分來說, 那為什麼該國做不好的部分就不去提, 假如人家跟你說A比你有錢, 你說你比A長的帥, 又假如你說你比B有才華, 人家說B有30CM, 這樣比到底有什麼意思? 這段我就不做太多的延伸↓ 「更何況在台灣很難找到狗養嗎?流浪動物之家一卡車不需要那些寵物店一直繁殖! 還有你有沒有想過 "賣不出去的狗到底消失到哪?" 寵物店才是最不關心動物生命的地方,她們只會關心荷包滿不滿」 因為在上篇回覆我有提到許多因果的問題,請在仔細看一下, 賣不出去的狗跟便利商店過期的便當不一樣, 不是你在門口等就可以吃到不用錢的便當, 假使如此那大家都可以拒買寵物店的動物, 等寵物店出清再去撿就可以了。
to 八樓大 哈哈~我沒有要定你啦, 純粹交流〈雖然這個平台不是我們的>W<〉 至始至終我沒有說過不鼓勵訂法, 而是要看是訂什麼法, 如果今天的條例對於弱勢根本沒有實質的意義, 又要勞民傷財,那為何要脫褲子放屁? 八大提到的酒鬼跟兒子例子, 不是又跟帶小孩跳天橋的例子矛盾, 有法是保護?有法是拆散? 全取決於第三人的主觀。 今天不是訂法不訂法的問題, 而是訂的是什麼法的問題。 繁殖者要負責我也沒有不認同, 不認同的是為什麼負全責的一定要是繁殖者, 而棄養的飼主好像是扮演受害者的角色? 因為繁殖者賣他們狗所以他們才會有狗可以棄養? 這樣的邏輯實在太過牽強, 八大提出的這些繁殖者偷狗配種、申請假的血統書...等。 是假設性或是少數性的問題, 要拿來將全部的繁殖者都畫上等號也未免太過沉重, 舉例來說修車廠會故意灑圖釘弄破輪胎再讓客人上門補胎, 這社會案件是事實但是是少數, 我們不能因為這種少數個案, 就對每個修車廠抱持都是以不道德的方式在經營, 扯這麼多只是在說明我個人覺得流浪動物的問題都推給繁殖者很詭譎, 一張包糖果的紙屑掉落在掃地區域, 是要找抓丟紙屑的人? 還是抓製造出糖果的人? 或是將糖果紙屑掃起來並討論該如何去維護掃地區域的整潔? 因為八大提出的問題大多都是一個假設性並且已經認定責任在繁殖者, 所以也沒有討論的空間這段大致跳過。 結論是我們再爭議的問題是政府丟出來的球, 這球本身就是一個爛球, 管你怎麼爭怎麼吵都是爛, 流浪動物的問題,換個角度來說, 假設政府要大力推動認養代替購買的風氣, 即日起只要認養一隻流浪動物, 貼補金一個月3000元, 兩隻就是補貼6000元, 以此類推, 你不認為這是對認養代替購買的好方法嗎? 但是一定會被反彈, 會有人跳出來說:為什麼我們納稅要給狗用? 難道政府腦殘錢多到沒地方用嗎? 屆時又會產生人與跟狗爭權, 講到負責是一種推卸, 講到享利又是一種爭奪, 利益出現時,愛的會是別人嗎? 既然如此, 愛動物的人默默去愛, 不愛動物的也別去嘴砲指出誰應該負責, 但不要把默默愛動物的人逼入谷底, 太過沉重的負荷誰能挑得起? 八大點出我的重點, 比好或比爛, 那為什麼比好要跟別人比, 爛就不能比爛, 既然都要比憑什麼只能比好的, 只能比自己想比的, 如果只是選擇有利自已拿出來說嘴的部分比較意義何在? 許多事情並不是一個分割的平面, 而是一個多面體,一個一個面都牽動著整體的運行, 我不知道台灣流浪狗的問題在國際有多出名, 怎麼會說我認為很有台灣味,那是什麼味? 保留又要保留什麼東西? 台灣不應該只是學表面, 而是去探究根底再去討論對策, 如此瑣碎複雜的動作豈是我等嘴砲之間就能成形, 有法也要是條好法才有意義... 我沒玩PTT, 只是愛看電影來這邊嘴炮而已, 板大應該不會介意我們來這邊放些穢氣的^^
to 8樓 你所堅持的本來就是一種奴役, 所以狗沒有任意生育的自由, 所以狗沒有任意吠叫的自由, 所以狗沒有任意遷徙的自由. 我們指責帝制宮廷蓄養宦官的邪惡, 所以我也指責愛狗人士閹割狗的邪惡, 我們指責專制政府限制言論的邪惡, 所以我也指責愛狗人士在夜間把狗嘴套起來的邪惡. 我們指責奴隸制下圈養人類的邪惡, 所以我也指責愛狗人士把狗關起來的邪惡, 我也指責任意撲殺流浪狗的邪惡, 但這些狗才是真正享有生命尊嚴的狗. 你沒發現, 愛狗人士所宣稱的愛狗, 就是在過去幾百年來, 人類社會不斷發生革命的理由. 人類願意為了這些理由犧牲奉獻, 只為了掙脫這種嚴重破壞生命尊嚴的行為, 所以你是不是應該也要同等對待你所熱愛的狗呢?? 什麼時候我們才可以看到, 狗成群的的街道上跑動, 隨意大小便時, 人們不是去撲殺他們, 而是派清潔員去掃掉狗大便. 什麼時候我們可以看到狗群在大街上獵殺其他動物的時候, 人們在一旁笑開懷呢??
TO ZZ 您的文透露出一股強烈的悲天憫狗的情操, 讓人感受到您伸張正義、驅除世上一切不平之事的胸懷, 您為狗請命吠叫權、咬人權、生育權, 我想ZZ大一定很願意出門被狗咬,半夜被狗吵,家裡充滿了小狗吧~ 以您舉的例來說, 當狗可以成群的的街道上跑動,隨意大小便, 人們不會撲殺他們,而是派清潔員去掃掉狗大便, 狗群在大街上獵殺其他動物(當然包括人),而人們一點也不在意, 如果真是這種局面, 根本沒有所謂的流浪狗問題嘛!萬歲!XD 看來您是贊成讓狗權無限上綱踰越人權嗎? 應該不是吧, 您應該是想借這種例子,說那些愛狗人士很偽善吧? 愛狗人士提倡狗權,然後狗權上綱到侵犯到人權就不行,真是偽善, 如果今天您也覺得人權比狗權重要,那又有何不同呢? 您把別人扣上偽善的大帽子之前, 這帽子也正牢牢的在您頭上啊? 您點名說我"堅持"的是一種奴役, 我想澄清,我所有文章的出發點只是想要改善流浪狗問題罷了, 不是甚麼偏激人士,也沒有在堅持什麼, 您的諷刺找錯人了喔, 抱歉讓您勞神了~~(挖鼻孔) TO王子大(抱~還是你最好了XD) 我舉的例子沒有矛盾喔,法本來就是一體兩面的, 爸爸皮鞭打小孩例子,不就列出正反兩種情形嗎? 執法者有可能定為黑,也有可能定為白,甚至折衷的灰, 至於執法者是否公平公正的問題, 台灣所有的法都能拿來吵, 別跟我討論這點喔,這講不完XD 然後,我沒有說繁殖者要負全責, 我在15樓講了, 源頭有兩個,一個是賣的人,一個是買的民眾,這樣就各分50%責任, 賣的人又分成寵物店跟養殖場,所以養殖場的責任又小於50%了, 11樓我也講了,丟狗的老百姓才是增加流浪狗的最大原因, 王子大你又幹嘛一直咬我說繁殖場要負全責啦!!還咬兩次!!(滾來滾去~) 其實,仔細看看所有回應, 可以歸納出下面兩點: 我說要訂法--法有不平之處但屬於少數--可以改善流浪狗問題 您說不該訂法--無良養殖者屬少數不該只會重罰--不能改善流浪狗問題 恩,這的確是一個爛球, 所以只能一直爭辯難有終日阿~~(攤手) 看到您說並沒有不鼓勵訂法, 而是要看是訂什麼法, 這我絕對雙手雙腳贊同!! 您說對弱勢根本沒有實質的意義, 我的看法卻相反,是能保障大部分的弱勢(指寵物), 不過這個爭也沒用,只是回到之前的爛球而已XD 再談您提出的改善方法 我覺得有所建設的意見是最棒的!! 畢竟總比甚麼都不做只會指責的人好(不過我這嘴砲王沒資格講人拉,哈) 而您自己也提出了此方法爭議之處, 我認為還有一個缺點, 就是補助款會被無良的養狗場或假的善心養狗人士當生財工具喔, 不過!只要相關細節跟審查嚴格, 一樣可以達到改善流浪狗的問題! 看來我偏好黑臉,王子大偏好白臉阿XD 如果將來, 能夠獎勵與責罰並施, 也許就能導致最好的結果吧~ 這是我最後一次回應了, 不想讓這裡淪為吵架嘴砲區XD 如果有心想跟我討論的人,ptt: nescient,或是nescient0276@yahoo.com.tw 不過也沒啥好討論的拉,都講完了 囧 之後再點名我我也不會回應囉~ 我要繼續潛水看版大的文章,咕嚕咕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