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交果然是吸引笨蛋的好題材。
有人聲稱有辦法用棒棒糖跟演唱會都票騙小女孩上床,還能讓她們完全自願。
笨蛋果然是笨蛋呀,現行的狀況不就是如此嗎?
戀童癖用糖果把小孩騙回家在加以性侵,不管有沒有大有為的政府法律,都辦得到。
不過,如果這戀童癖真能讓小孩試著表達性交為何物,那也非常有趣。
這表示很多父母還得跟他學習,畢竟絕大多數父母根本不敢跟小孩談性呢。
至於十五歲的女孩為了演唱會的票自願性跟人上床,我還真看不出有什麼問題。
真覺得有問題,也該是她父母的問題,並不是其他納稅人的問題。
更有甚者,我看不出這行為跟二十五歲的女人為了鑽戒而張開雙腿有何不同。
當然,笨蛋時常以為看得出這中間的不同,就像自以為看得到神蹟的盲信者。
笨蛋也沒注意到,政府、學校或補習班並不會自主地對誰的孩子進行保護。
除非,家長夠積極,與其訂下嚴密的合約,並在其無法履約加以懲罰並淘汰。
而學校與補習班之所以多少優於政府,是因為其爆發醜聞有機會造成學生出走。
反觀政府,執法不彰也無法被取代,這就是獨佔的結果。
當然,這也有賴大量行為與思想同樣懶惰卻又以為政府應該有多大本事的蠢人。
這些人從來就不知道為自己負責,總是把眼光放到政府或其他單位身上。
所以孩子學壞了就怪學校,工作丟掉了就怪政府,諸如此類的。
更有趣的是,當政府說有辦法給大家工作時,這些笨蛋還真的相信了。
所以這些傻瓜與政府一樣欠罵,哪天被淘汰了也同樣死不足惜。
稍微回題,未成年人、或非常小的孩子,到底能不能做愛?
如果身為父母的你認為不能,請負起責任保護他,並教導他保護自己的能力。
更有甚者,努力監督學校與其他單位,以實際的行動驅使他人協助你保護幼兒。
而如果你繼續以工作太忙掩飾自己實際上的懶惰,不要說政府,耶穌都幫不了你。
最後,有些笨蛋國中時如衛生紙般單純、如玩具貴賓般無知,於是以為其他人也該如此。
另外一種笨蛋國中時已經還算成熟,如今自己成了大人卻又拼命貶低其他小孩子的能力。
對於這兩種笨蛋,我真的不知道要說什麼,畢竟,笨蛋就是笨蛋啊。
- 7月 12 週日 200913:43
未成年性交果然是吸引笨蛋的好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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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香!
2香
韓文的海報很沒有FU...... 我比較喜歡之前婚前性行為的議題, 整個很有同感啊!
4香
有神怎麼還不來?
靠!被吐成這樣他也不想來了吧
只出一張嘴罵盡天下人,自己什麼事都不作也沒關係! 因為台灣老百姓最欣賞像板主這種「很會罵他們不喜歡的人」的所謂「意見領袖」! 所以板主繼續努力吧! 被鄉民們捧為英雄你心裡一定很有成就感! 顆顆顆顆顆顆
7樓自己不也是這種人嗎?
"對於這兩種笨蛋,我真的不知道要說什麼,畢竟,笨蛋就是笨蛋啊。" 版主有沒有興趣玩,整篇雖然目前只看最後一句,還不知版主前面在寫什麼,但我有把握依版主的論點邏輯,可以推導出"所有人都是笨蛋",繼"所有人都是智障"之後......
光看最後一句也應該有看到 『這兩種笨蛋』吧.... 要酸別人還是認真把文章看完吧 不然會很糗的
非常認同麥斯潘恩的觀點,嘿嘿~ 還有什麼要講請繼續講呀? 你這次的火力明顯不太足耶~
歐,這您就不了解版主的文章精妙之處了,除了兩種笨蛋外,一定還會有第三種、第四種存在....最後,應該會導出一個結論,所有人都是笨蛋..... 因個人怕沒有挑戰,故先畫靶,在射箭,我也不知道版主前面所說的邏輯為何,等版主接受玩的邀請後,再來看如何達成個人所設定的結論......
笨蛋來笨蛋去的 想必版主一定不是自己口中的笨蛋 笨蛋真的很多ㄚ
發覺很多笨蛋喜歡幫別人預設立場,那種積極的態度真是有趣
7F大大, 對抗被鄉民們捧的英雄更有成就感? 顆顆
那倒底合法可性交的界限怎麼訂定?? 干脆辦個合法性交基本能力測驗好了(簡稱性基測) 考不過就不能合法性交 而且沒有年齡限制(以免被板主戴上"笨蛋!!重點不在年齡"的帽子) 不管你是不是只有3歲 考的過 就可以合法回家吸隔壁老王伯伯的雞雞 或是你45歲了 一直考不過 就只能回家打飛機或多買些茄子 這樣一來 還會有一大堆補習班應運而生歐 "考取合法性交權保證班" "性交大師開班授課!!保證考取" 到時後又有一堆人上街抗議了 他媽的規定18歲成年可以打炮就好了 那個"白癡笨蛋"提出一些有的沒有自以為"聰明邏輯"的看法
我完全不明白,一直也都沒辦法明白, 為什麼總是會有人在與自己理念不同的地方嘲諷別人? 最奇怪的莫過於,如果在你們自己的地盤, 遇到一樣的狀況,也只是用類似的語言跟人打筆戰的人, 又有什麼立場去嘲諷你挑戰的版主?! 如果大家都是用同樣的嘲弄來看待彼此,又幹嘛來來去去的嘲笑別人? 自己呢?是不是也是自己所佔位置上的那個被嘲諷者?怪怪的!
嗯,沒錯,個人已經轉換立場,今後會完全站在版主這邊...... to 16F pdj 樓主 合法可性交的界限怎麼訂定?? ..........不是性侵就是合法 而性侵害防制條例針對未滿十四歲的規定,要再調整,因不合版主的條件
to白癡潘恩 不是性侵就合法 且未滿十四歲的規定要調整 那他媽的有人拿棒棒糖給你五歲的女兒 上了她 她很高興的說"xx葛葛最好了 他不是性侵我 我們是兩情相悅" 你怎麼阻止這種人 他在你的假設條件裡完全合法 你真是他媽的沒腦子思考就亂發言
回19F 樓主,請參考前篇及本篇版主所說 1. 五歲、十五歲或二十五歲,只要有明確陳述的能力並宣稱其決策,都有能力自願進行性交。 2. 反之,只要無能力自願進行性交,即可以處理性侵的方式對其進行制裁。 3. 笨蛋果然是笨蛋呀,現行的狀況不就是如此嗎? 4. 真覺得有問題,也該是她父母的問題,並不是其他納稅人的問題。 1. 同版主所說,大家都有認知這種事情是無法避免的...... 2. 而樓主所問該怎麼阻止? 無法阻止.... 3. 如果樓主意思是問,該怎麼判罰這種案例? 請參考下面的case 現實中確實也有類似案例,應該是十歲男童性侵兩歲女童,因並未使用暴力,女童也並未反抗,男童就未被判以強制性交罪。此案例中,若"準被害人"的主觀要件並未進行反抗,這目前法律上也無法判為性侵......
另請參考版主之前所說的條件 五歲、十五歲或二十五歲,只要有明確陳述的能力並宣稱其決策,都有能力自願進行性交。 反之,只要無能力自願進行性交,即可以處理性侵的方式對其進行制裁。
故個人認為,問題關鍵還是在於 ”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資格定義 也就是版主所說 " 也就是說,根本沒必要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界定,畢竟這不會增加蒐證的容易度。" "一旦找得到犯罪事實,成不成年就沒差了。沒有證據,再怎麼未成年也沒用。"
麥斯小恩大大, 您對於這幾個名詞真是情有獨鍾。 硬要將民法上的定義套在刑法上用,會產生出入喔.. 喔,對了 我回覆在前一篇文章的回應那。
那些自稱天才.高舉知識的魔鬼跟隨者,害怕面對自己肉體的罪行! 繼續用虛謊的言論,試圖塗抹粉飾身上千瘡百孔的傷痕! 那滿嘴虛偽的仁義道德,裝不進神的話!只能反噬自己的肉體,墮落沉淪,一直到死亡之後, 依然無法得到平安跟喜樂! 哦~主耶穌,請你憐憫他們,他們不知道自己從何而來,也不知將往哪裡去~ 你是宇宙中為一的"我是",我們什麼都不是",祈求你讓他們心思清明, 遠離魔鬼的誘惑跟詭計! 我們原本都是你的兒女,因為亞當的罪,讓我們未出生前就有了罪, 哦~主耶穌,願你讓看到這篇訊息的所有人,無論是相信你的, 無論是無神論者,無論是背叛你的魔鬼, 還是曾經信靠你又離你而去的,請你都大大的賜福給他們! 讓他們的心都全部歸向於你,讓他們都白白的享受你豐富的救恩! 讓他們在生活上都平安,喜樂! 奉主耶穌基督的名,阿們!^_____________^
操你媽的上帝
未成年人殺人, 沒什麼了不起~~~
性交跟殺人可以相提並論喔? 性交乃指心甘情願性交,會有人心甘情願被殺嗎? 真有夠無言..
很壓抑 明明是自然的人性 偏偏要道貌岸然地壓抑它 而且還喜歡管到別人頭上去 餓鬼假細字...
1. 五歲、十五歲或二十五歲,只要有明確陳述的能力並宣稱其決策,都有能力自願進行性交。 恩,我覺得基本上版大的想法是沒有問題的,但有一個前提必須先成立。 「有明確陳述的能力並宣稱其決策」的人還必需要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才行。 不能否認的,人類在成長過程中有一段「心智未成熟期」,會藉著學習、模仿周遭人的行為舉止以進行「社會化」。 那麼,假如今天一個五歲的小女孩告訴執法人員說出,「格葛說我吸他雞雞就是好孩子唷,還會給我棒棒糖!!」這種「明確陳述的決策」,這樣真得算是「自願進行性交」嗎?畢竟小孩子容易受旁人影響的程度,從你只要聽他們大罵政治人物就大概知道他們家是偏藍還是綠的這點來看,應該很容易看得出來吧。《我不太相信孩子真的完全理解他們所罵的內容,應該多數只是照「家本」宣科而已》 那麼,因為跟@@格葛或叔叔性交就會被稱讚是「好孩子」,還有棒棒糖獎勵的這種觀念,算得上是她自己的「意志」嗎?還是她只是也把這個觀念「內化」了,認為反正跟@@格葛或叔叔性交就是對的?而因為她有明確陳述的能力並宣稱其決策,所以這樣不能算是性侵? 我知道台灣對「性」的議題還是太保守,不說不提導致後來問題叢生才需要靠法律解決。法律是人寫的,是為了應付問題而不是真正根治問題才做的應對措施,可我寧願相信「性交防治法」是為了盡可能保護那些尚未有自己獨立思考能力的人所設的。 我覺得較不失偏頗的律法,應該是讓那些已經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孩子,了解隨便跟人性交的風險與對身體的影響之後,再讓他們自行做決定,而非全數以年齡來規範性交是否觸法。
只能說看到樓上這些回文的鄉民還真的是哭哭... 標題都寫了是騙笨蛋了... 果然大家都一樣相當笨蛋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