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留言,總能讓我笑出來。
十多年前,廢公娼與否討論得正熱烈,而台大椰林也還算熱鬧。
時間太多的我當然也混在人群裡討論公娼以致於私娼到底有何邪惡。
我的立場自然是站在性工作者這邊的,而很自然地出現了這樣的質問:
如果你母親也當妓女如何?我能不能預約你的女兒,以後付錢讓我上?
那時的台大椰林成員以大學生為主,所以,真的不要以為台大或大學有何了不起。
笨蛋到哪還是笨蛋,就算基於什麼原因念了哈佛,那笨蛋的體質還是不會消去的。
而十多年過去了,我曾時間太多的大學生變成卑微的上班族。
我不覺得我有什麼特別的進步,而笨蛋仍然想上我未出世的女兒。
笨蛋沒有改變這點,還真讓我感到莫名的安慰呀。
回到正題,前文已提到,只要資訊充足又無涉暴力,成不成年不該是問題。
然而對於我們認知中沒有能力以資訊進行判斷、決策進而保護自己的幼兒,應該怎麼辦?
事實是:只要把重點放在性侵的事實即可。
如果幼兒連最基本的性功能都不了解、也無法一致性地主張自願性交,即可視為性侵。
換言之,只要能證明嫌犯與幼兒有性行為,進而瞭解幼兒是否自願,就能進行處理了。
再次,這跟成不成年毫無關係。
五歲、十五歲或二十五歲,只要有明確陳述的能力並宣稱其決策,都有能力自願進行性交。
反之,只要無能力自願進行性交,即可以處理性侵的方式對其進行制裁。
當然,還有人擔憂:性侵案件如此多、未定罪與曝光的更多,以上作法真能保護幼兒?
這個憂慮非常合理,然而這憂慮正好說明想靠政府保護幼兒有多愚蠢。
作為獨佔事業的工具,警力向來會被配置在有政治或經濟利益的地方。
除非取締與防範幼兒性侵案件能產生這種利益,否則不用期待警方投入什麼資源。
也不用期待什麼社會局,不管繳多少稅,你也等不到一個相對優秀的單位來保護幼兒。
而事實是:不用付稅金給政府,私人單位也能對所謂的戀童癖加以制裁。
舉個令人遺憾的例子:同性戀之前怎麼被制裁的?
根本沒傷害到人的同性戀,被名為社會共識的壓力排擠了多少年。
而只要社會共識是不允許戀童癖的,就能形成足夠的壓力讓戀童癖不敢囂張或謹慎行事。
組織與個人亦可簽署各種相關的工作倫理規範。
比方說,各級學校亦可主張老師不能與學生發展男女關係,有案由者予以開除。
這裡並不是說我反對師生戀,或相信學校絕對能限制師生戀,純粹是把決定權交給學校。
學校可決定要不要接受有師生戀甚至戀童傾向的老師,老師亦能決定要去哪樣的學校。
如果所有的學校都明確反對師生戀與戀童癖,那這樣的老師就很難在學校生存。
這裡的學校,也包括廣義的一切補習班。
一旦學校認知到師生戀或戀童癖會對學校信譽造成傷害,學校將更嚴格地對此進行監督。
而越是私有化的學校,對壓力的反應會越敏感——是的,公立學校與政府是非常類似的。
總結來說,基本法律專注於懲治性侵,私人單位亦可對較模糊的行為投注壓力。
也就是說,根本沒必要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界定,畢竟這不會增加蒐證的容易度。
一旦找得到犯罪事實,成不成年就沒差了。沒有證據,再怎麼未成年也沒用。
所以,重點是性侵呀,笨蛋!

笨蛋 重點在執行!!!! 如果照你所說 五歲用棒棒糖 十五歲用明星演唱會門票 我就可以讓你目前未出世以後也跟你一樣腦殘的笨女兒跟我上床 還宣傳她願意且了解一切後果 連政府都不相信居然相信私人單位 還學校跟補習班勒 你以為他們就能保護以後你腦殘的女兒??
魔鬼會用迂迴的方式試探人! 他們的言論都是虛謊的,既不光明也不磊落! 魔鬼矇蔽人靈裡的"良心",逼迫他們陷於"哲學的辯論""現實的金錢追逐" "貪婪的競爭""軟弱的忌妒"...等種種詭計裡頭! 目的就是要人遠離真理,遠離基督,遠離生命,走向死亡,走向罪惡! 只有在真神耶和華面前,認識自己的罪,並悔改,讓父子靈三一神,又真又活的住在我們的靈 裡面!這樣就能免去死亡,免去魔鬼的攻擊與逼迫! 哦~主耶穌~ 祈求你讓這個部落格有您的光照 有您的救恩 有您豐富的供應 讓這裡的人都遠離魔鬼的逼迫,讓他們都回歸到諸天的國度 享受你這包羅萬有的神,享受你這分賜生命的靈的神,享受你這又真又活的神! 奉主基督耶穌的名,阿門!^___^
別用'神'來自我安慰
給3樓: 真神不是拿來"自我安慰"的! 因為"安慰"是空虛的,"完全沒有意義! 靈裡空虛的人,才需要"安慰"! 神是又真又活的住在我裡面! 他是豐富.充滿洋溢在我的全人裡面! 這是一種:堅定.剛強.富有生命力的力量! 他賜靈.賜福.賜平安.賜喜樂.賜生命給我們! 並遠離墮落.軟弱.貪婪.忌妒.競爭.說謊.逃避...等魔鬼的詭計!
to 有神兄 那他何必造魔鬼 他早知魔鬼出現會發生什麼事 他也早知道始祖會墮落 他更是在造人前就知道知道哪些人會下地獄 還是將那些會下地獄的人造出來 那造那些人的目的就是最後要讓他們會下地獄囉 一個創造地獄這個永久酷刑然後造出惡人好讓它們下地獄去受苦 這樣的神有'愛'?
To 小小弟: 你的這番認識是從何而來? 是你自我的解讀還是牧師的講道? 請你回到你的靈裡,聽聽神的話! 聖經中並沒有你這些解釋!
簡單的說 聖經中說神是自有永有者 且無所不能 不論是過去或是未來他都知道 那他必然早就知道任何事物的結果了 不是這樣嗎?
至於'靈' 可以的話請您幫我解釋'靈'的所在為何?代表為何?代表道德,代表良心嗎? 謝謝
難得看板主這麼正經八百與認真....就算些許段落不能與你同理...也幫你拍拍了..........
今天的草比較硬耶...有點難嚼...
奇怪了,插香的都不見了?天氣太熱?
別這樣,因為大多數懶得回應你的人,也是邊看你文章邊笑的啊... 不過看著每次大量的魚群被這些空虛的文章釣,也是很好笑啊...
版主的意思是不是... 性行為過程中只有自願、侵害與被害這種區隔。 不需要為了成年與未成年造成法律上認定的困難度。 確定了有性侵的事實,法律上會進行懲治。 否則他們也必須承擔來自家庭的壓力以及社會的眼光。 大意上是這樣嗎 =.=? 我只能理解到這種程度....
我想板主的意思是,就算是未成年,只要有在對於所為行為有相當認識,出於自由意志下,未成年性交根本不是問題。之所以社會會對此種行為有所顧慮,撇去所謂的道德和傳統風俗的話,還有一點重要的原因在於由於未成年可能對於所為行為的認識不足,加上對於成年人行為的抵抗能力相對有限,進而讓性侵害於未成年人身上更有可能發生。 至於保護這類事件發生是否一定要使用法律或依靠政府機關?私人機關或者是社會共識等其他種種方式的能力和效率會不會更好?這就是可以深思的問題了。這種問題不是一句什麼你女兒等著給人上,還扯神什麼挖糕的可以解決。
唉 尼采 上帝之死....
流浪狗,流浪貓........還不夠多... 以後流浪兒..都歸版主收容啦 !!!!! 飯可以多吃,話不要亂說,點子不要亂出....拜託!!
感謝14樓的前輩.... 小弟我還太淺 =.=
依照版主推論, 符合要件(資訊充足又無涉暴力,並有明確陳述的能力並宣稱其決策), 即可性交。 舉例來說, 對於資訊充足部份, 必須認識到各種危險性與性交行為後可能產生的負擔, 例如.. 子宮頸上皮細胞未成熟, 如受外來的刺激易使細胞發生變化, 容易得到子宮頸癌。 意思是說,想要性交的人必須認識到上述事實, 始有性交之能力適格。 換言之, 倘若依照版主的要件始可性交, 那就算是成年人也可能面臨不能性交的窘境。 如果有人想說,要件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設定, 那請問為何對於未成年人就要設定這些要件? 是心智不夠成熟所以要有這些要件? 那心智已經成熟就不用有這些要件了嗎? 總而言之, 乍看之下,似乎可以隨意性交, 但是要件要符合還真是不容易, 現在許多合法性交的人不見得都對資訊有充足的了解。 版主所設定的要件限制,實比立法中的年齡限制, 還要嚴苛許多.. 只要資訊不充足,想要合法性交?免談。 試問, 版主想要折磨誰?
總覺得每個議題中的每個假設都總是會有難以達成的條件.
噢..來晚了
遜了你
別整天說什麼上弟 你信上弟是你的事 最好你信上弟不幹砲 去你媽的
神真的萬能的話 就不會死了 還被人架在十字架上勒 早就像變型金剛一樣變身了 神萬能的話 叫麥克傑克遜復活啊 幹
,讓父子靈三一神,又真又活的住在我們的靈 裡面!這樣就能免去死亡, ============================================= 幹 最好信上弟的都不會死 都不會生病 你在那邊妖言惑眾 過馬路小心一點 看你被車撞死不死
22 23 24樓是白痴嗎.....
西方社會早在幾十年前就搞過性解放運動了 然而我們到現在還有人認為性是罪惡的,這才可悲 而這些人竟然還想用己身價值觀去規範他人 我並不是完全認同版主思想,(畢竟幼童體力和社會經驗較不足,被設計或脅迫的可能性比較高),但是也看不過去某些人, 你吃素全天下的人就得跟你一起吃素?好笑。
to 18F 眼睛樓主,看懂您所說的後,個人覺得您可能是在折磨自己 1. 您所說的符合要件,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永遠存在,12歲女性及28歲男性的性知識是否對等? 性需求是否相等? 12歲女性對於避孕之事是否了解? 對於懷孕之事是否了解? 對於生兒育女之事是否了解? 2. 上述資訊對於22歲的女性可能也未必了解,更何況您所提到”醫療專業”,當然有可能”相對”會成熟很多 3. 故問題,很可能出在”資訊是否被了解”? 五歲女生是否有能力充分了解資訊? 就算被充分告知這些資訊,她又能理解多少? 4. 換言之,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這定義就是關鍵了,不管是否未成年、或成年但身心障礙、精神障礙者,是否又可進行性交? 5. 總而言之,資訊如何被瞭解應該都永遠都有問題,關鍵應該還是在”無行為能力人”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資格探討……..
27F的小N大大,你好 看來你也在折磨自己了。 1.資訊不對稱?要件是資訊「充足」並且「理解」其內容,而非雙方有無對稱關係。 2.關於5歲有無能力理解,已包含在上述第1點範圍內, 倘若無能力理解,不就等於要件沒過關?所以無性交資格,故不再討論。 3.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怎麼會是關鍵? 立法中不過是將數字設定為一個門檻作為限制罷了, 而版大sean認為性侵不應以這個數字作為懲罰的條件。 4.此外,我有個小小的疑惑, 有無「行為能力」在民法上為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於刑法上稱「責任能力」者,則是關於罪責是否非難於行為人的劃分。 不曉得小N大大,不斷強調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這些名詞的用意為何? 風馬牛不相及...
回28眼睛樓主,小N意即諧音Sean? 針對您質疑版主的幾點回應如下 1. 妙,意義上有什麼差別? 要達成資訊”充足”,這個人第一個想到就是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很難嗎? 個人想錯了嗎? 若思考邏輯錯誤,歡迎指正啊….. 2. 若符合版主條件,當然可以不用討論,不知您的問題在哪? ”五歲女生是否有能力充分了解資訊? 就算被充分告知這些資訊,她又能理解多少?” 現在法律不就是針對這點而來? 故個人認為是關鍵也是版主所說"性侵不應以這個數字作為懲罰的條件" 3. 歐,意義上有什麼差別? 問題關鍵不就在為什麼要立法不的性侵未滿14歲或前述身心障礙者? 版主要件本來就認為不該以數字或法律定義”有無行為能力”最為標準,不是嗎? 4. 同上,意義上有什麼差別? 問題關鍵不就在於”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的定義,法律為什麼定義七歲以下及以上或身心障礙者? 年齡及”成不成年本”該不是問題啊? 不是嗎? 5. 故您再去稍微google 一下”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定義,理解為什麼要這樣定義資格,就應該可以知道這是不是關鍵了, 當然個人可沒有拿法條出來,前面就有提到是”資格探討”,綜上2-4 點,樓主若還不懂,個人可以再詳加說明,雖然已經覺得說的很明白了 更妙的是這條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意即,未成年結婚者,即可被稱為合法性交,而未成年未結婚的性交,則不合法?
29F樓主, 28F所提的小N大大正是指您麥斯, 真是不好意思讓您誤會了,且28F所述敘的內容, 是針對您上一篇發文所回覆的,並非對版主有何疑問。 1. 討論一個人是否符合資格,何須將相對人拉出來討論? 當然不是不能討論,是不備必要性。 現在要討論的是個人的條件是否充足,而無關於相對性之問題。 資訊充足本來就是一個很抽象的詞, 我在18F已敘及,充足不易達成,所以結論是:要件其實很嚴苛。 2. 以下括號中,是您於27F發表的第三點: ((3. 故問題,很可能出在”資訊是否被了解”? 五歲女生是否有能力充分了解資訊? 就算被充分告知這些資訊,她又能理解多少? )) 以下括號是我於28F回覆您的部份︰ ((2.關於5歲有無能力理解,已包含在上述第1點範圍內, 倘若無能力理解,不就等於要件沒過關?所以無性交資格,故不再討論。)) 以下引述您於28F回應 ((2. 若符合版主條件,當然可以不用討論,不知您的問題在哪?)) 老實說, 我不太懂小恩大大提問的""不知您的問題在哪?""是什麼意思, 針對以上回覆往返,我位於回答的地位,並非提問,哪有出現問題點? 以下這段引述29F ((”五歲女生是否有能力充分了解資訊? 就算被充分告知這些資訊,她又能理解多少?” 現在法律不就是針對這點而來? 故個人認為是關鍵也是版主所說"性侵不應以這個數字作為懲罰的條件")) 理解怎麼會是關鍵呢? 您也同意「不符合資訊充足並且理解的要件就無資格,且無需討論」, 無論年齡是落在哪個數字上,只要無法理解就無資格了,不是嗎? 3. 以下這段引述您29F ((問題關鍵不就在為什麼要立法不的性侵未滿14歲或前述身心障礙者? 版主要件本來就認為不該以數字或法律定義”有無行為能力”最為標準,不是嗎?)) ((問題關鍵不就在於”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的定義,法律為什麼定義七歲以下及以上或身心障礙者? 年齡及”成不成年本”該不是問題啊? 不是嗎?)) 麥斯小N大大, 不曉得您不斷強調民法概念中的"行為能力"用意為何, 無行為能力係指未滿7歲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係指滿7歲而未滿20歲之人。 刑法立法中的行為人倘若未滿14歲,則無責任能力, 而14以上至18歲則屬限制責任能力,此係指「罪責歸屬」的問題。 針對性侵的條文中,未成年人為被害人,而非行為人。 且刑法只處罰對於16歲以下犯之之人。 縱上所述, 意義應是相差之遠,不容混淆吧.. 4. 麥斯小N大大於29F提到,((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意即,未成年結婚者,即可被稱為合法性交,而未成年未結婚的性交,則不合法?)) 觀諸其他法條可以得知, 男生至少要滿18歲,女生至少要滿16歲,始得以結婚。 事實上刑法並無限制滿16以上男女不得性交, 所以到達可以結婚的法定年齡,也一定跳開不合法性交的年齡。 不曉得麥斯小恩大大, 在引用法條時候,有無順便看看其它法條的相關性, 畢竟許多事件不能只從單一面向觀察。
嗯,麥斯, 我想你沒看懂我的意思。 版主所問,為何對於未成年人性交要處罰? 現在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性自主意識, 而立法處罰行為人。 然未成年人心智皆已成熟且具備要件與資格, 那立法中是不是應該可以免除這項限制。 而我所回覆的是,要具備版主所設定的要件, 事實上比立法中以年齡限制還要嚴苛。
歐,這樣不就是個人所說的嗎? 眼睛樓主,相信我,非常懂您的意思的.........
看來樓主跳來跳去接龍及片面解讀的功力實在了得…… 1. 歐,那看來是個人想得比樓主還嚴苛了,當提到如何”滿足”資訊充足且被了解? 個人立即想到前提”資訊是否對稱”,才可符合版主此處的”是否足夠”的資訊讓人滿足 個人認為版主的結論一點也不嚴苛,因版主未定義是否要了解您所說的那些醫療專業及其他資訊,此處資訊的滿足,可能只在於,五歲女童願意為一根棒棒糖而被性侵,女童主觀認知她沒有反抗的意圖且自願且了解到其所作所得即可,那這應該不難滿足吧? 而非一定要滿足樓主您所說其他相關資訊吧? 如醫療? 衛教? 生涯規劃 等等吧? 2. 第二點原先就是個的疑問導引,也並未要樓主回覆啊….旨在下一點的”換言之”,若大家都同意版主或對方之論點,實可不用再重複……段落連續看完,應該不難懂吧? “理解”當然不是個人所認為的關鍵,個人所認為的關鍵是下一點…..已經寫了很多遍………”資格定義”,樓主也質疑多次,個人連資訊是否充足被了解都不認為是關鍵了……..
3. 歐,是個人混淆了嗎? 還是看者混淆? “資訊如何被瞭解應該都永遠都有問題,關鍵應該還是在”無行為能力人”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資格探討……..” 資訊被了解永遠都有問題 – 這個樓主也同意,沒錯吧? 這就不用討論 關鍵應該還是在”無行為能力人”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資格探討 – 這邊樓主想太細微了,個人並未要探討個別法條,版主也未探討,更遑論是跟主題有關的”性侵害防制條例”等等之定義,若是如此要討論法條,要去google 詳細內容應該不難吧? 就個人邏輯上的衍伸 a. 資訊能被充分滿足且了解 – 個人認為這條件能否被滿足本身就很有問題,這個樓主您也同意,版主的重點也不是只在這….. b. 個人是認為關鍵”在為什麼要定義此資格”? 版主也認為這只是數據而以,法律上為什麼要定義”無行為能力人”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無行為能力係指未滿7歲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係指滿7歲而未滿20歲之人。” c. 為什麼要有種種的年齡限制………? 這個是個人所認為的關鍵,跟什麼混淆? 個人有拿什麼出來比什麼嗎? 可以請樓主稍微說清楚一點嗎? 4. 又是同樣的法條混淆…….不過同上,個人一樣是引申,而樓主拿法條來質疑個人,用google 質疑google 實在沒太大意義,若樓主可以的話看一下個人論述….. “未成年結婚者,即可被稱為合法性交,而未成年未結婚的性交,則不合法?” …..為什麼要定義”未成年結婚,則可稱合法性交” ? 18M & 16F 的性交為合法? 沒錯吧 18M & 12F 的性交則不合法? 沒錯吧 12M & 12F 的"未成年結婚者” 性交,則合法? 沒錯吧 12M & 12F 的未成年者性交,則不合法? 沒錯吧 樓主可以幫我們解釋一下這些法條的關連性嗎? 個人看起來您第四點的回應好像遺漏了很多……… "觀諸其他法條可以得知,男生至少要滿18歲,女生至少要滿16歲,始得以結婚。 事實上刑法並無限制滿16以上男女不得性交,所以到達可以結婚的法定年齡,也一定跳開不合法性交的年齡。" ......... 因您這段,個人實在不知道再回應什麼?
麥斯大大您好, 我針對版主的要件與立法中的要件比較, 而非針對您所稱之"相對性"討論。 麥斯大大倘若認為相對性之要件應加入探討, 怎麼會是針對我首篇回覆做出回應? 我前幾篇對於您有誤解的部份做出的解釋, 麥斯大大解釋此是一種跳來跳去的接龍, 是不是有曲解則依照個人心證, 因不做情緒性的辯論,在此就不做解釋。 1. 版主在文中有提及,資訊充足並且了解其內容。 專業性資訊當然不能強人所難, 但是關於「自身危險性的承擔及其風險」,列入必須被了解的資訊內容當中, 此乃合理之解釋。 2. 麥斯大大很在意前篇我所稱之混淆內容為何, 其實大大無須在意,小的只是想要提醒你這些名詞的概念。 關於性侵係屬刑事案件,關係到刑法與刑罰。 當然,發生性侵案件會扯到民事中的侵權行為, 惟此並非關於性侵案件的判斷之核心,僅係求償的一種手段。 再次重申, 您所稱之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係指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的生效問題。 3. (為什麼要定義”未成年結婚,則可稱合法性交”) 小的實在無知,不曉得您這句話之定義從何衍申而來。 簡單的說,到達可以結婚的年紀,就算你不結婚,也可以合法性交。 4. 上篇回應您提到, (12M & 12F 的"未成年結婚者” 性交,則合法? 沒錯吧) 你確定? 是不是在去google一下比較恰當? 此外,澄清,我的回覆不是google後的產物, 但是我相信無論是否有經過google, 您都可以正確判斷資料是否正確。
歐,看來替版主辯護還真的是蠻累的 回眼睛樓主,一定要講到比白話還要白話文嗎? 個人以為嘴砲再玩邏輯的層次即可,沒想到還得注意到字詞語彙 為了避免無窮迴圈,只好徹底點,先解決”資訊”問題吧......
若樓主誤解他人意思而逕自解釋他人誤解,這當然也是個人心證,反正玩者自知啦……. 1. “對於資訊充足部份”,這樓主最原先是在討論資訊充足吧? 沒錯吧? 2. 而樓主對於”資訊充足部份”,自定義........沒錯........樓主自定義 “必須認識到各種危險性與性交行為後可能產生的負擔,”沒錯吧? 3. 樓主可以自定義或解釋版主所說的”資訊充足” 是必須滿足 “必須認識到各種危險性與性交行為後可能產生的負擔”,為什麼樓主可以這樣自行定義? 4. 而個人看到滿足”資訊充足”,就不能想到”資訊不對稱性”的問題? Ex: 一方有性病未告知,一方目的不對等,為什麼樓主可以自行定義而他人不行呢? 5. 故個人及樓主的第一段都是針對”資訊充足”這部份在陳述,而樓主只說您的定義可成立? 而個人卻不可成立? 邏輯在哪? 準則在哪? 6. 而妙的是,後續樓主又說”資訊充足’是很抽象的名詞,而既然這麼抽象的名詞,竟然只能依樓主所定義來討論? 邏輯在哪? 準則在哪? 7. 而更妙的是,樓主繼自定義所謂的資訊充足條件後,即可自行推導出版主所列條件不易滿足,問題這都是樓主再”自行定義”,邏輯推導是這樣玩的嗎? 8. 再來一妙的部份是,樓主為關連版主原則不顯自身錯亂,套用了” 版主在文中有提及,資訊充足並且了解其內容”,就逕自將「自身危險性的承擔及其風險」列入為必要條件,沒錯吧? 9. 那為什麼要將”自身危險及風險承擔” 列入”資訊充足” 呢? 且樓主所舉例的還是長期隱藏性的危險 10. 那為什麼我們不可以自定義”資訊充足” 為充分及了解”無立即危險及風險” 即可達成”資訊充足及滿足”呢? 或自定義”資訊不對稱”造成資訊無法被充分了解及滿足? 樓主的邏輯在哪? 準則在哪? 11. 這樣樓主現在您搞清楚您的問題在哪裡了嗎? 您知道您的邏輯問題了嗎? 12. 若上述個人有任何邏輯或陳述錯誤,歡迎指出,不過很難,且這麼白話了 . 從上面看來,樓主因先”自行定義”原則及要件後,才自行推導出版主所列條件無法滿足,且自行忽略及否定版主及個人所提之其他重點,全部都是樓主自行定義,這樣的邏輯謬誤還滿常見的….
若樓主不先自定義要件及故意忽略及排除版主所提其他重點也是個人所提的”無行為能力” 及”限制行為能力”資格定義,應該就不會這麼累了....... 後續會在說明為什麼關鍵是 "”無行為能力” 及”限制行為能力”資格定義" ,不過看來版主也是拿一堆自定義的條件就直接否決他人所說的'關鍵", 當然也直接忽略版主所提的及他重點,邏輯辯證不是這樣玩的吧? 您若要將"要件是否成立" 推導為只對自身有利的,要有技巧.........個人認為是要用負面表列,排除版主所未定義的其他條件,而不能直接就將自行所定義的直接列為成立條件....... 這樣樓主可稍微瞭解版主的無奈了嗎?
若樓主還不願意接受他人對於"資訊充足" 的定義,可在看下述版主所說 "而再怎麼自由派的人也不得不承認:年幼者有可能無法取得資訊進而有效判斷。 這樣的年幼者容易被相對優勢者以暴力或誘騙的方式進行侵害。" 上述版主所說,個人在怎麼看,都屬於"資訊不對稱".............個人又看錯了嗎?
麥斯大大您好, 您於37F的發言,列出了10幾點, 然而這些項目不就已經在上述回應當中有答案了嗎? 版主是指資訊充足並且理解, 然攸關於個人健康及其影響甚大的資訊, 個人認為理當知曉, 關於這一點不曉得哪個環節惹您不順眼? 資訊充足是一個很抽象的詞, 本人並未賦予其定義並且拘束各位對此一詞性的理解。 回應中關於健康資訊等等,只是例示性舉例, 倘麥斯大大欲將這項名詞重新詮釋, 小的並無阻檔的理由,且於前幾篇回應也有提到, 並非不得討論其相對性的問題, 而係關於目前討論中的部份要件無須扯到相對人。 您當然可以 (自定義”資訊充足” 為充分及了解”無立即危險及風險” 即可達成”資訊充足及滿足”) 惟倘如此定義實有不妥, 關於懷孕,亦可解為無立即危險及風險, 此會因麥斯大大假設性的定義而將資訊充足擴張解釋, 將會形成許多有趣的結論。 您另一個假設性定義, (”資訊不對稱”造成資訊無法被充分了解及滿足?) 麥斯大大喜愛強調自己邏輯的那一層面, 針對這句話,我有疑問的是, 資訊不對稱,是雙方相較之下的結果,始有高低得以比較, 關於資訊是否得以被充足了解及滿足,係屬個人於認知吸收的層面。 倘若套上您的公式, 資訊不對稱會造成資訊無法被充分了解及滿足, 那某部份專業人士的女友,將永遠無法擁有合法性交的權利。 麥斯大大, 小的不避諱的直言,關於那兩項名詞並非小的下的定義, 而係名詞源自於何處,就應從何處觀之其意涵,本來不是應該這樣子嗎? 關於版主所述, (年幼者有可能無法取得資訊進而有效判斷。) 此一句話顯著表示阻卻要件的生效,且此句話也提示性的劃上句點。 下一句, (這樣的年幼者容易被相對優勢者以暴力或誘騙的方式進行侵害) 此句話不過是陳述後續可能發生的社會事實。 以上版主的兩句話具有事件的前後因果關係,並具有層次性的衍伸, 當然,麥斯大大亦可解為係屬"資訊不對稱"的範疇, 惟第一句已表明要件可能不符合,何須將第二句社會事實列為要件? 麥斯大大, 這對你來說應該也是一個很簡單的層次吧 對了, 為了避免使鄉民有錯誤的概念, 麥斯大大是否應更正您前篇回覆所稱: (12M & 12F 的"未成年結婚者” 性交,則合法? 沒錯吧)
提醒大家, 邏輯推演與層次性的架構固然重要, 提出佐證的資料正確性亦不容忽視, 打靶的時候準心夠、姿勢佳,卻沒子彈,不會有分數。
抱歉眼睛樓主,今天個人的量已經足夠了,詳細的可等明天再續? 簡單的也請您有空先補完比較好釐清及接續….. 關於十點,怎麼前面用point 這邊卻不用了? 1.若個人有答案的話就不用問了,當然這答案要樓主您才有辦法畫下休止,若您不嫌煩的話可以針對個人十點依序簡單回應即可,這樣個人才知道您到底是在用哪段回應哪段,而其他您衍伸出來的個人也會在詳細回應…… 2.個人所設定的關鍵也是樓主所認為不是關鍵的地方還沒討論到啊? (12M & 12F 的"未成年結婚者” 性交,則合法) 這更正問題後面再請樓主不用google 就可幫我們解釋,這當然也是個人所要導向的關鍵…… 3.另重要的,樓主一直說個人在” 提出佐證的資料正確性亦不容忽視”或”混淆”,可否請樓主說明,個人上述有再佐證什麼嗎? 如個人引用法條或名詞的目的在佐證或混淆了什麼嗎? 有的話請舉出….解決資訊問題後個人再一起說明,可以嗎? 個人目前對於”關鍵的部份”好像一直都尚未完整陳述吧? 只停留在提示的部份………..這邊是否可能是樓主又在”自行定義”了?
麥斯大大,您好 以下直接回覆您上篇的回應 1. 已經有答案的部份,容我不再贅述, 也許您可以重複閱讀前幾篇討論的內容,便能迎刃而解。 無法理解的部份,希望google能幫上你的忙。 2. 麥斯大大所謂的關鍵,令人無法置信。 前幾篇回應已間接曉諭麥斯大大, 12歲之人既然不能結婚,哪來合法性交之說? 您的層次性如此顯明,應該可以輕易理解本人意思, 倘若此為您所稱欲所導向的關鍵, 容我無法接受錯的離譜的導向。 3. 您提出的資料(例如34F中的第4點),參雜不正確的訊息, 又將行為能力的意涵誤用, 此為本人所稱之佐證與混淆的部份。 關於此詞(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的理解, 若麥斯大大意圖重新詮釋, 不妨有個基本概念再來做延伸。 ----------------------- 另,前篇回應麥斯大大謂之: (如個人引用法條或名詞的目的在佐證或混淆了什麼嗎?) 恕我直言,個人認為麥斯大大這句話簡直是不知所云, 建議麥斯大大於討論當中,將最基本的句型架構掌控好。 關於麥斯大大所稱之關鍵,不曉得本人自行下了什麼定義? 本人上篇回覆有關於定義的部份,完全是依照您所列之假設回應。 又,小的我是針對要件的部份討論, 不知您所稱的關鍵是否會跳脫這個層次的範圍。 簡言之,小女子認為關於資訊的相對性, 僅係一種社會事實的延續(諸如不公平云云), 麥斯大大將此列成關鍵意義實則不大, 相對性的概念於諸多案例中,功能趨近於零。
麥斯大大,也許您的認知與小女子有很大的出入, 剛才小的又重新掃過彼此之間的討論, 有關「性侵」, 法律上並沒有定義”無行為能力人”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這樣說應該不難懂吧?
歐,了解,因為樓主回應中已有表明,個人因考量"Lilith Fair",就不在此版繼續回應…… 而原討論會陸續於個人blog 中詳細開版回覆,若樓主有意繼續針對原討論回應,可在取得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