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毅這傢伙,我當然是沒好感的,從內到外都是,要說醜,他自己也好不到哪去,只是,他應該從未以帥自居就是了。這官司,也當然是無聊的,立委之間的無意義鬥嘴,竟然需要鬧上法庭?司法資源已經夠稀少、政治官司已經多到爆,其中一半的責任得算在你們這群爛貨頭上,要不要再放肆一點?不過我很好奇的是,以法律的角度,當面說人醜,真的有機會被界定成公然侮辱?除非司法正式承認相貌可以論斷價值、醜陋絕對劣於美麗,否則怎能算侮辱?而以此類推,當面說男人矮或胖,算不算公然侮辱?學法律的朋友,有空可以分享一下。
附帶一提,根據蘋果的電話調查,超過四十三%的受訪者認為,管碧玲很漂亮,當真如此?
依此標準,我認識的女生,九成都得歸為美女!然而,稍微仔細看,顯然蘋果的問題設計本身就是問題,只有「同意,管碧玲的確很醜」、「不同意,管碧玲很漂亮啊」與「不知道/沒意見」三種選項,試問,要是你真的很不贊同邱毅,你要選那個?好像只能選第二個,現在的問題是,我雖然不贊同邱毅的發言,但我也不覺得管碧玲是美女呀!美女跟醜女之間,明明就有很大的空間!我確定我不是醜男,難道我要自稱帥哥嗎?跟邱毅比,是很帥啦,不過,從經濟能力到炒作能力,我都搆不著邱毅的腳指呀。
邱毅罵醜,管碧玲:被利刃戳心
二○○八年八月一日
劉昌松、賴心瑩╱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立委邱毅因為在兩年多前,指控另名民進黨籍女立委管碧玲「醜死了,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等語,而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開庭,邱毅仍堅稱:「我只是做一個客觀的評價。」管碧玲則認為,批評女性醜陋就像是拿利刃戳她心臟,所以一定要告到底。
誹謗謝長廷,十四日宣判
二○○五年十一月間,邱毅先召開記者會爆料說,當時擔任行政院長的謝長廷,曾在電話線上和他對話時,以「皇帝娘」形容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引發社會譁然。
為此管碧玲等人在十一月十八日開記者會,並在立法院議場外表演行動劇,諷刺邱毅說法不可信,還當場攔下邱毅揶揄他說:「你害我們兩位美女都要撂下去!」邱回說:「妳長得那麼醜,妳是美女嗎?妳不要丟臉了,妳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邱毅還以「無恥」等語批評管碧玲。
台北地院昨天同時傳喚兩人到庭,管接受媒體訪問時再度強調:「當你去辱罵一個女性醜陋的時候,就像是拿了一把利刃去戳女性最脆弱的心臟。」所以她一定要告到底。
邱毅則解釋說:「我只是做一個客觀的評價而已。」至於邱毅因為在談話性節目中,以「不脫邪派律師的本色」來形容謝長廷,而被控誹謗部分,合議庭將在八月十四日宣判。
出處:壹蘋果網路

版大不知道會不會評"繼孔子之後 南韓學者稱孫中山是韓人後裔"? 期待
邱毅可能死了之後~~
他的嘴巴應該是最先爛掉的吧!
女人的外表
男人的性能力
從動物的行為來看
都是繁衍後代的第一條件
罵女人醜
就跟罵男人性無能一樣
邱毅? 不是韓國人嗎?
不是?! 阿 送給你們啦 就收下吧
樓上+1
請問
管碧玲是那個黨的立委
竟然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沒有
還能選上立委
雖然邱毅是眾所皆知的『亂報料』大王
10分之1的機率吧(倒是趙家父子內線交易罪證確鑿!活該!法官真的判得好!讚)
還好我還不至於因人廢言
不過
確實
此舉
還真是
無聊 + 徒增社會成本
新聞內容真的蠻好笑的
哇哈哈
『我確定我不是醜男,難道我要自稱帥哥嗎』
版主這句反推自己也夠好笑啦
他們的炒作能力是藉媒體增加曝光率 + 不問是非的擁護者
版主如果像illy一樣
上上通告
接受採訪
知名度就瞬間打開啦
順便再搭配置入性行銷
至於經濟能力
光是立委一個月有的沒有的加起來
幾十萬對他們而言還是小數目
請問
陳水扁擔任立委時期憑什麼有能力請六到八位助理
自掏腰包嗎
總統薪水減半無損國家元首的利益
呂秀蓮當時的嘴臉真是千百個不願意啊
不住官邸
花我們繳的稅另外在仁愛路租房子
想當總統想瘋了
修祖墳看風水
倒扁時
想備位
2004年DPP搭配這位2000年就始終搞不清楚自己憲法身份的副總統
讓我那一票當天才確定
投得好艱難
要秀英文
馬英久的英文表現確實比呂秀蓮優
雙重標準的人說馬英久如何
請問呂秀蓮以前秀的英文
確實不怎麼樣
怎麼雙重標準的人就沒有微詞咧
哈佛畢業
李紀珠也是哈佛的
不提本文傷沒自信女生敏感的外表
人家李紀珠的談吐就合宜多了
她目前也只在金管會副主委的位置
不過
他們的內在美就真的難以認定
他們的家人好友應該最清楚吧
總統薪水減半是可悲,是反扁的產物,你以為總統是出來做慈善事業的阿?
要不要減薪,那是看個人吧.....
你也可以覺得很可悲
我倒覺得沒差,效應不會很強
7樓 台灣是個歡樂好所在
言下之意他是被迫
非自願性減薪囉
這種辯護如果碰到戴有色眼鏡的法官
會減分
8樓 M.K
前任李、連就不願比照辦理
減薪舉動就顯得更不容易
相對發票貪小污等事件合理性明顯不足
你的邏輯超怪,完全看不懂你在說甚麼?
你從哪一點就得出言下之意,你有讀心術阿?
讀一下我住哪兒吧?
我只是想說無論是哪位總統,要求他像選慈濟會長一樣,不是很奇怪嗎?
他出來為國家做事,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總不必要求他一定要像XX法師一
樣過的潔身自愛的生活。
而我會說反扁,是因為之前一堆立委說他領太多,要減他薪,而現在又說
要馬英九也要比照,不就跟版主說的一樣要不要讓位關你屁事?
說到司法不中立的法官,這又是另一種可悲不是嗎?
10樓 台灣是個歡樂好所在
站在被告已經沒有憲法豁免權保護的身份
儘量找對被告有利的佐證
陳水扁夫妻可能即將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先前
他提出抗告
被法院駁回
只要他真的問心無愧
別學美國總統柯林頓手按聖經還睜眼說瞎話的態度就好了
法律會還他們夫妻公道的
真心誠意面對問題
該出庭就要出庭
別讓法官有總統投票時吳淑珍就能出現投票的合理懷疑
「犯罪很可恥!但,被告並不可恥。」
這句是謝長廷接受三立的鄭先生訪問時曾說過
沒錯
我極表認同(雖然我不是投他)
司法完全中立是不可能
畢竟血肉之軀
但
至少是公開透明化的
我表哥同學的爸爸
馬英久透過律師的親戚找他受理特支費案件
他婉拒了
他不想和政治混在一起
另有一位國際專利權律師
只要他先確定被告已有違法事由
就不接受
即使是財團
你果然很奇怪,我問的跟你回的打八輩子也碰不到一塊。
我說扁先生薪水要捐是他家的事,我已經放棄跟你吵是誰的錯了,因為你
大概也找不到目標。而現在要求馬先生也比照辦理是一種可悲!!!
你懂了沒阿?懂了沒阿?不要汙辱女性同胞好嗎??女生小姐,你到底懂不懂
阿???????
為啥扯柯林頓???為啥扯上法庭??????我可沒要幫扁先生辯護,照前些日
子看,他自己就可以辯護的很爽了咧。
我認同你說司法終力是不可能的,但你真的認為這是理所當然嗎??真的認
為一切透明嗎??
你舉的兩個拒接案子例子,我真的,非常的,絕對的,請你不要誤解我的
意思,我超級的認同他們的理想,就如同司法中立是我的理想一樣。
說真的,如果你只是看不慣我這個綠人,你大可不必廢話如此多,也請你
反擊明確。
這樣子,你懂了嗎???你終於懂了嗎???希望下一次你的回應可以讓我不必
回應,衷心期待,你懂了沒阿?
我是學法律的。版主內文既有邀請法律人分享看法,也就大膽直言一番。
個人覺得檢察官的起訴沒有道理,一個人長的是美、是醜,並無客觀標準可以評斷。
故評論某人的長相美麗或醜陋,只是該人主觀意思之表達,應屬言論自由之範圍。
當著某人的面講說「你很醜」,應該只是很欠缺禮貌,屬道德層面。
當然,邱毅講人家醜是帶著貶低對方的意思,有羞辱的意味,但其用語既然僅係表達其主觀看法,而非以
一般大眾通認之羞辱語詞(如醜八怪、恐龍妹等),當不致構成公然侮辱。
就台灣兄、女生姐留言內容涉及司法部分發表一點看法(不觸及政治立場):
「司法中立是不可能的」。這句話我很難去確認是否正確。
個人認為司法是否中立是很難去界定的,但旁觀者如果不相信司法會是中立的,當然司法永遠不會是中立
的,縱使它真得已經是中立了。
基本上,司法中立之民意調查如果有50%以上,我願意相信司法是中立的,官司總有輸贏,輸家認為司法
公正之機會不高(事實上,依我的經驗,贏家也喊司法不公者大有人在),故司法中立之民調如果超過
50%,我情願相信司法是中立的(我個人的標準是認為35%就及格了)。
當然,每個團體免不了有一些壞份子,混水摸魚或胡搞瞎搞的法官並非不存在,但這要以個案評斷,不必
要將整個司法圈都搞臭了。
曾經看過政治評論節目的某位名嘴發表高論,說法官對某一政治人物之刑事案件,劈頭就問被告是否認
罪,故而評斷該法官有特定政治立場,意圖羞辱被告云云。殊不知,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本即先行訊問被
告是否認罪,再依被告回答,行認罪之審理程序或不認罪之審理程序(好萊塢電影也是這樣演的啊,該名
嘴實在是沒知識也沒看電視)。該名嘴本身已有既定立場而不存中立之心,僅係一個訊問過程就如此計
較,若判決不合其意,豈有可能相信司法中立。小小補充,僅供參考。
不行,你如果當眾對我說我很醜,
我就告你,告什麼呢?我想一想喔!『公然侮辱』!!!
不過「妳長得那麼醜,妳是美女嗎?妳不要丟臉了,妳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
這種話放在女生身上還滿傷的,我個人覺得很過份,而且很惡劣!
況且,管碧玲就算不是美女,本人也還OK呀!
問卷是給人家信心的,你就別苛求了!
公然侮辱不在於判斷“美醜“到底可否界定,
而是公然以言語、動作侮辱他人者,即可成罪,
也不以他人的名譽真正受損為必要,
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侮辱他人,
因就其教育水準、社會地位、年紀等綜合判斷,
故小弟認為邱毅應該會成罪吧!?
另外補充,
十個行為人,
九個會說自己主觀上沒有犯意,
所以實務上基本上在一般案件,
行為人的否認僅供參考而已,
記得邱毅帶頭衝地檢署的事嗎?
那時他也說他沒有犯意,
依然成罪,
就看法官怎麼採信證據了!
哈,
敘述事實有錯嗎?
難怪有人說,
「雖說美麗不是永恆的,但,醜陋是永恆的!」
嗯~世界上真正醜和真正美的人都不多,
大部分都是長相普通,
經常看到醜的人,我想跟個人有關!!!
公然侮辱著重在“使他人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而使不特定或多數
人直接見聞,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損害他人名譽意圖則非所問。有學者甚至認為縱
使侮辱的言詞內容事後得以舉證來證明其說,亦無法免責,因已推定其行為本身
已造成傷害。──重點在於“侮辱的行為”、“被害人的感受”,而非內容可否獲
得證實的問題,這跟誹謗是不同的。
所以,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究竟造成了什麼傷害?
從保護的法益探討,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法益,在於感情名譽,即一個人對於社
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此部分有無保護必要雖有爭議,但立法者
認為至少在公共場合上,以言詞、動作造成他人心理上感受難堪,已經或多或少
影響其在社會上之評價,而有保護之必要。因此,若對方對於行為人之侮辱行為
與言詞“並不以為意”,當然就不構成此罪了。
至於可能的刑責呢?
若非以強暴之行為,則可能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PS.純粹分享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學說,大家可以就自己的生活經驗,來理解這個
罪名立法的意義。
更正,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其刑度不是刑責。(嘔)
感謝13 樓 毛毛 的精闢分析~
客觀且標準具有深度的內容~
讓我看的很過癮~
而不是一昧的嘴砲+批評~
雖然說言論自由~
可是我真的很喜歡看到這類的回覆~
感覺才有得到些什麼~
而不是看著兩派人馬的互相對戰...
(個人的小小心得)
每次只要有人講到邱毅,我就忍不住找這篇文章出來笑一次。邱毅不是自認帥而已
喔,邱毅是自詡為神呢!且看他說的:「我小學四年級,就代表高雄縣參加全國『五
項全能』比賽,包括演講、作文、閱讀測驗、書法、美術。參賽的都是六年級學生,
只有我一個四年級,《國語日報》記者問我怕不怕,我說:『我視天下人如草
芥。』」這部經典嗎?哈哈哈~~~
最讚的是,寫這篇報導的壹週刊記者,文筆好不用說,明褒暗貶,最妙的是最後一句
話:「掛上電話,我輕輕刮了自己一巴掌。」其實這句是沒有寫完的,我記得以前看
的版本裡,好像還有一句:「因為我褻瀆了神。」哈哈~~
http://www.ptt.cc/bbs/TKU-IC94/M.1174636388.A.6A0.html
13樓明顯被16樓、17樓、20樓連續搧了幾個大巴掌
居然還有人說那是"精闢分析"!
還有,13樓的這句話:
>>當然,邱毅講人家醜是帶著貶低對方的意思,有羞辱的意味,但其用語既然
僅係表達其主觀看法,而非以一般大眾通認之羞辱語詞。
你知道自己在寫什麼嗎?
唉!24樓的朋友,反應有需要這麼激烈嗎?
你能確定16、17、20樓的見解是對的嗎?
我並不認同他們的見解,但法律解釋、是非對錯本是見仁見智(第二審法院為何要三名法官合議、第三審
為何要五名法官合議,不同意見時要評議表決嘛!),我尊重每個人的意見。我如果要反駁他們的見解,
可以引經據典寫上一大篇,但我不想在這裡開法學辯論會。(那幾篇論點不論結論是否正確,就法學理論
而言都有問題)
「當然,邱毅講人家醜是帶著貶低對方的意思,有羞辱的意味,但其用語既然
僅係表達其主觀看法,而非以一般大眾通認之羞辱語詞。」--我當然知道我在說什麼。
主觀上有羞辱人的意思,但在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律規範之用字、用詞或行為(所謂罵人不帶髒字),為何
會構成犯罪。--我認為邱毅的情形是如此。
我覺得醜就是醜(縱使別人都覺得美),為何不能當面說,聽的人會難過,會覺得被羞辱,那又怎樣。難
道我有義務把醜的說成美,或不准當面說嗎。如果這樣也算犯罪,也太恐怖了吧。
犯罪之成立--構成要件該當(包含主觀尚有故意或過失、客觀行為為法條所定之要件)、違法性、有責
性--最基礎之犯罪理論。
淺碟子裝不了多少水,懂嗎?(這句話是不是在罵人,自己去品味品味吧!)。
身為被點名的20樓,有必要稍作解釋──20樓的留言並不是20樓對於“你很醜,
我能不能當面對你說”的意見,而是針對sean文章之中所提出的疑問予以回覆。
--
Q1.以法律的角度,當面說人醜,真的有機會被界定成公然侮辱?
Q2.除非司法正式承認相貌可以論斷價值、醜陋絕對劣於美麗,否則怎能算侮
辱?
Q3.而以此類推,當面說男人矮或胖,算不算公然侮辱?
--
1.事件發生在台灣,應是指我國現行刑法第309條。而有無機會被界定成公然侮
辱,首先必探討現行法如何解釋“公然”、“侮辱”?此等於構成要件出現的不
確定法律概念?
2.至於相貌可否論斷始得界定侮辱之間的邏輯性,並非我國現行法<公然侮辱罪>
對於該當不法構成要件之行為且具違法並有責,而加以非難的衡量標準──請注意
這裡一直都在就“法律上的角度”而言的範圍討論。
若要討論──相貌可否論斷價值始得界定侮辱這個問題,應當回歸整體法規範的價
值觀來理解,立法者究竟是如何評價行為本身,又為何將之規範成刑法所欲處罰
的對象?又犯罪理論為何有“罪責”之討論,縱使一個人做了一個該當不法構成
要件的行為,若非不具任何不法,亦或就其行為人實際狀況本身而言,並非刑法
認為可以非難之情形,如何成罪?(既是學法之人,那麼我們應當回歸法律的討論
範圍之內,不是嗎?)
3.“當面”說男人矮或胖→須視是否公然?是否引起對方心理上不舒服?始有討論當
事人之罪責可能。
↓↓↓↓↓↓↓20樓個人非法律上之意見↓↓↓↓↓↓↓↓
我同意相貌難以論斷價值、醜陋絕對劣於美麗,又社會生活上行為態樣如此複
雜,人們價值觀隨著時代、國情不同亦多元,究竟何種行為才能稱之侮辱,實在
難有界定之一套標準。法律當然不是絕對真理、絕對道德標準,但是卻有其規範
目的,值得我們思考的是,以法律規範的各種可非難之行為,並予以如此嚴重的
處罰之手段,究竟想要達到什麼目的?有無必要?有無背離社會一般大眾之情感?
在思考這些問題之前,必須先理解法律究竟規範了什麼,才有批判之可能──正如
在針對別人的問題回覆之前,是不是也應該好好了解別人提出的問題是什麼呢?
至於邱毅是否該當公然侮辱罪,也不是我說了算,應當由該管法院之法官就檢察
官所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來判斷吧!
的確,淺碟子裝不了多少水!
>>主觀上有羞辱人的意思,但在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律規範之用字、用詞或行為
(所謂罵人不帶髒字)
法律上"根本沒有"規範羞辱人的用詞。連罵人"番仔"都成罪了,你自己要
不要去找找那些判例啊。
連你這個"非當事人"都覺得"主觀上有羞辱人的意思""當然,邱毅講人家
醜是帶著貶低對方的意思,有羞辱的意味"(你自己就已經兩次這麼覺得
了),樓上也不乏覺得邱毅此舉有"侮辱"意味之人,何況還是經由電視新聞
播送出去;這個事實就足以構成"多人共見共聞"的條件。要成案實在太容易
了(會不會判有罪又是另一回事)。
檢察官起訴依據的是底下這條,除非能駁倒檢察官,否則沒什麼好講的。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
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
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To:「也是網友」仁兄
我又不是邱毅的辯護律師,幹嘛去駁倒檢察官。邱毅判有罪,無罪,干我屁事。
所以確實沒什麼好講的了。
我13樓的留言只不過是提供個人見解以供參卓。
自信未去批評貶損他人。
覺得寫的好的,給個鼓勵(謝謝22樓的朋友)。
覺得寫的不好的,當作「精屁分析」也沒啥不可。
但好歹也說出這個「精屁分析」是臭在哪裡,有何不通之處,讓我知所慚愧。
16、17、20樓的朋友,也是依據自己的理論提出自己的看法,值的尊重。
但觀其內容,也沒說13樓的狗屁不通吧!
所以我對仁兄第一次留言,頗感不悅。
再加仁兄說我自己不知所云,只好再加補充。
第二次留言,情緒有些浮動,如有得罪,請海涵。
仁兄第二次留言,既有提出說理反駁本人論述,
不論本人同意與否,自當尊重。
法律之學,本無絕對,各家學說,均可言之成理。
只是人世紛爭,總需有個了斷,以維秩序。
官司的結果不是正義真理的發現,只是社會秩序的維持。
檢察官、法官只是人,不是神,是吧!
(這一段是年紀大了,發牢騷)
更正:
「第二次留言,情緒有些浮動,如有得罪,請海涵。」--指我25樓的留言。
應該是我的第三次留言。
你自己在13樓的留言第二句就說:
>>個人覺得檢察官的起訴沒有道理...
就以公然侮辱的起訴要件"公然""侮辱"來看,都有了,那起訴有沒有道
理?你覺得沒有道理,那就去反駁檢察官啊!
看看新聞內容:
>>邱毅說:「妳長得那麼醜,妳是美女嗎?妳不要丟臉了,妳醜成這個樣子,
>>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邱毅還以「無恥」等語批評管碧玲。
雖然管碧玲謊稱自己是美女,不過說謊又不犯罪。說人家「醜成這個樣子,用
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應該是罵人比低標「醜八怪」還醜吧?那算不算羞
辱?(若新聞內容為真,那還多了一句更容易成案的「無恥」咧)是你自己說
「醜八怪」是羞辱用詞的哦。
雖然這只是件小案,最終大概也是浪費司法資源,罰金了事;不過若要件都具
備了,檢察官卻不起訴,反倒更像是吃案。
還有,樓上20樓網友的前半段留言可不像是個人意見,比較可能是法官判決書
上對條文的解釋。也就是往後類似案件都有可能援引該見解作判決依據。
有沒有人能去把邱毅的舌頭打結一下?
他真的很吵耶
台灣會墮落有一半原因都是因為有這種人!!
為什麼罵一個女生醜 會嚴重到萬箭穿心?
利刃戳她心臟?
好誇張 管璧玲的come back就這麼點能耐
真是的 好像從小沒有吵架拌嘴過
或許 管璧玲也是借題發揮 找個題目告告邱毅 讓他官司纏身 省去整天爆料搏版面
管璧玲應該跟邱毅頂回去說
人要身上有屎 聞什麼都是臭的
壞就壞在 邱毅恐怕也會告管璧玲 說男人身上有屎 利刃穿心
被一個醜男罵,應該是最不能忍受的吧!!?
我看過管小姐,他本人真的長的不賴!!高挑,皮膚白,有氣質,即使不是「美女」,也絕不可能是「醜
女」!!這件事鬧上法庭,是太過了!!我也不贊成這樣浪費社會資源,我想管小姐是氣不過被一個「禿
頭醜男」罵自己是「醜女」吧!!?
給學法律的毛毛:
「司法中立是不可能的」。這句話我很難去確認是否正確。→●That's your
words #13樓●
司法『完全』中立是不可能→● Please verify what I said # 11樓●
***
法律之學,本無絕對,各家學說,均可言之成理。
只是人世紛爭,總需有個了斷,以維秩序。
官司的結果不是正義真理的發現,只是社會秩序的維持。
檢察官、法官只是人,不是神,是吧!
(這一段是年紀大了,發牢騷)→●你28樓的言論●
***
事實誠如你的牢騷
你的牢騷才是重點所在
與我認為司法『完全』中立是不可能
兩者並無衝突
你的耐心解說是我欠缺的態度
一旦對方態度顯示無理或不友善
我根本不想再多加理會
浪費時間啊
從你的文字敘述表達中來看
我覺得你法律唸得還算不錯
希望你將來有機會成為法律界的『好樣兒』
祝福你^_^
提醒你
統計數字真的僅供參考
除非你充分了解參數的設定與統計對象沒有偏頗情形
否則看看就好
畢竟表面的數字無法強而有力的說明背後的事實真相
有人可以告訴我一下,
8/7開庭
判決書上的判決日是8/6
到底是怎麼回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