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不屑國民黨的噁心吃相,但這則新聞也提到了,民進黨曾一度同意協商結論!怎麼,在執政的時候墮落還不夠,執政之後還要墮落下去嗎?平心而論,將刑罰換算成金錢,確實是可以考慮的方案,然而這樣的前提是,換算的方式合理、而且能創造出足夠的懲罰效果,如此,誰相信這票服務三流、自肥一流的立委豬公會訂出對自己不利的罰則?不過,往好處想,立委豬公大概想激勵大家努力賺錢吧!
用錢贖刑,藍委硬闖關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何哲欣、陳明旺、侯柏青/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提案修訂《刑法》四十一條,擬將可易科罰金的刑期上限五年刪除,讓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
法務部請綠委力擋
該提案遭質疑有「以錢換刑」疑慮,朝野黨團昨再度協商,據了解,藍委力促修法壓力強大,民進黨一度同意簽署協商結論,但反對修法的法務部極力遊說綠委力擋,民進黨最後反對修法,協商破裂,立院院會今是否過關仍有變數。
雖然協商破裂,但據了解,力推本案的部分藍委仍把握最後機會,極力向朝野黨團遊說,爭取最後三讀機會。
儘管呂學樟強調提案修法只是選民服務,無特定目的;但據了解這是為特定立委的司法案件解套。法務部痛批,易科罰金本來就是不公平的,如果擴大適用範圍,將造成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現象,引人反感,影響司法威信。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言人陳誌銘表示,此提案很離譜,若要這樣修法,不如把法令改成「犯法繳錢」就好了。律師張景源表示,如果該法案通過,等於是大開方便之門,以後有錢人更有恃無恐,即使判重罪,也可能不必坐牢。
出處:壹蘋果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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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有哪國的立委可以這麼囂張阿?
到底有沒有方法可以把立法院廢掉阿?
立委任期無限,自肥無限擴大,白癡選民照挺?
現在怎樣?
是說這群操她媽不要臉的死肥B可以拿A走納稅人的錢,
當做罰金繳掉不用坐牢嗎???
難道真的不會有人感到憤慨嗎?
這應該是不分藍綠,絕對是人民該發出的怒吼吧?
這群混仗,在我們的眼前得寸進尺,毫無羞恥,
難道真的不是人民該站起來的時候嗎?人民有複決權的阿!
就這樣給他變相的逃獄?
嘿嘿嘿~~
我看不久地將來國冥党利委說不定會搞出捐官這鳥事出來~~
我以為贖罪券這種事情只存在於古歐洲
原來國民黨已經準備把它落實在法律中
也不錯啦,可以讓那些 "馬上好" 觀念深重的人趕快醒過來
我要看達客乃的影評啦~!!!!!!
呂學章的辯解
http://www.youcute.com.tw/ly10896a/index.aspx?
act=article&aid=132681649
如果兩百億新台幣減免一天刑期,我同意
當初民進黨提付錢折抵兵役時好像當沒人理...
這樣以後有錢的人可以用錢解決坐牢的問題,
然後繼續犯罪!
還不錯呀!
這樣整個台灣會再度變成火燒島
不知道罵的人有沒有先搞懂易科罰金的目的和修法的影響?
現行刑法41條,簡單說就是犯人犯了最高刑期五年以下的罪,但只被判刑期
為六個月以下的犯人,可以用一天一到三千不等的價額用錢交換刑期;但是
有部份不關不可的重罪還是不讓犯人用錢來贖罪的。
所以現行法本來就是在「用錢換刑」。
易科罰金,本來就是為那些罪行不重的人開的後門,順便收點錢充實國庫,
也少花點空間加蓋牢房。
修法就算把上限五年的條件刪掉,還是要滿足第二個條件:法官所判之刑期
在六個月以下,才有易科罰金的餘地。
立委豬公是常常亂搞,不過常常也只是一群門外漢在旁邊看人吃麵喊燙,還
沒搞清楚狀況就自己自嗨到處大喊「司法不公」,搏搏版面給選民看看證明
自己有在做事很認真;花點時間看一下相關資料往往令人忍不住想把豬公宰
了當廟公。
剛看了一下上面連結發現他解釋的和在下一樣差不多,不過在下字數少了很
多,應該閱讀上會容易些。
如果是要符合兩個條件才能夠易科罰金
那法務部長王清峰緊張個甚麼
還要私下拜託民進黨的立法委員撤案
可見事情並沒有那個簡單喔
可是 坦白講
如果能夠用「天價」罰金代替刑罰
這些人可能還比較怕喔
別忘記他們之中有些人就算坐牢
依舊可以在牢中享受特權
況且 如果是罰金跟賠償一併求處 (只要有犯罪 除了跑
刑事法庭外 一定會有民事賠償產生)
對受害者反而更有利 (見仁見智啦)
議罪銀, 贖罪銀又再上演了
罰金代替刑罰, 是不是代表殺人也可以有個價呢,
付出XXXXXXX錢某人就可以被殺而不付任何刑罰.
感謝 Portnoy 連結與作者提醒這個新聞。
我留在呂立委網站上的留言,請各位先進參考。
「原本有兩隻腳,現在呂委員您的意思是合併成為一隻腳,只需要法官已經判斷「刑度」 6 個月以下即可。您所建議取消的「本
刑 5 年以下」的另外一隻腳,如果照您所說的是影響如此重大,那可否具體呈現到底有多少人在這個法條更動的影響範圍內?他
們的個案,「本刑 5 年以上,刑度 6 個月以內」無法易科罰金,到底有誰、那些人的故事?所謂抽象的公平與正義其實不容易理
解,也煩請呂立委在解釋時,多提供給我們一般民眾能夠理解的實際例子與關鍵數據作為參考,否則難免有瓜田李下、利益輸送
之嫌。」
9樓的謝謝你
唉居於勞工階層的俺看不懂那些條文
所以那些"小奸小惡"的人只要有錢就可以被原諒嗎?
所以大家想一想 犯了五年以下
只被判六個月的"小奸小惡"會有哪些可能呢?
如果剛剛好被你遇上呢?
你還能那麼豁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