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轉載本文,純粹是因為第四段的敘述,死刑廢除造成犯罪率大增?我對此命題持高度懷疑的態度,一方面,隨手找了一下內政部公布的主要國家犯罪率統計,廿一世紀後,犯罪率消長成波動狀才是常態,而減少的也大有人在;另一方面,犯罪率的升高,與經濟發展、政府效率與其他重大事件也有關連,全部推給死刑,未免也太便宜行事了吧?總之,留個記錄,待研究——待研究的東西好像有點多。

死刑的存廢/黃啟堯

隨著新總統的即將上任,死刑的存廢再度成為熱門話題,總統大選前挺馬的白冰冰因為反對廢除死刑,近日揚言若新政府決議廢除死刑她將轉而反馬,足見刑事政策攸關人民權益至鉅,甚至足以決定選民的政治態度。

歐盟國家及加拿大固然皆已廢除死刑,但美日及大多數亞洲國家仍保留死刑,因此討論此一問題不只應研究學說、參考外國立法例,更應衡量我國社會的需要。

就法理學說而言,廢除死刑的國家認為,死刑違反人權、侵害生命權,但此僅著重於保護加害的人權觀點,是否符合刑法立場,則頗有爭議。再者,法律並不容許私人報復,如因廢除死刑而造成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生命權不等值,或使人民的生命權受威脅,亦不符合人權理論。

其次,討論外國立法例,歐洲國家及加拿大雖已廢除死刑,然廢除之後犯罪率卻有大幅上升的趨勢,尤其是因而受犯罪侵害之生命權,更遠高於原應受死刑判決之生命權,足見廢除死刑並未保護社會上一般人的平等人權,而有消費被害人、優待加害人的嫌疑,也有違反憲法平等人權之虞。

最後,討論我國刑法是否有保留死刑之必要?此取決於死刑對於犯罪之遏阻力,不容諱言,我國社會治安之維護,死刑扮演重要角色,對於危害社會安全的重大犯罪,具有積極的消弭作用,然而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亦不可不重視人權之保護。個人認為,既然反對廢除死刑係基於保護人權與平等人權之立場,死刑之適用自應以此為限,意即除侵害生命權之犯罪,殺人罪外之死刑條文仍應全數廢除。

死刑之終局判決與執行,在程序上亦應嚴格審查與限制,以避免國家權力對生命權之不當侵害,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更應建立陪審團制,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陪審團以公開的方式,發現客觀事實,作為法官適用法律之依據,由此可分離檢察官或法官獨攬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二權,避免司法專斷,將事實建構於已設定之法律適用上,因而造成人權侵害,這應比檢察一體的制度,更符合民主潮流與司法正義。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Max-Planck Institute國際法研究

出處: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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