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奇的是,如果新聞裡的吳同學把錢全數提走、然後一切不認帳,如此是否有法律責任?
三九O萬進帳戶,女大學生百口莫辯
記者黃寅/台中縣報導
吳姓女大學生上網認識網友「小白」,不但借錢給對方,還出借帳戶讓對方匯入三百九十萬元,再代為提款,直到警方約談她,才知道成了詐欺集團的車手。
女大學生就讀台中縣一所技術學院,昨天在兩位姊姊陪同下到霧峰分局說明,初聽警方說她是「車手」還搞不清楚說什麼,等警方告知車手就是替詐欺集團提款的人後,直呼「我絕不是這種人」。
吳姓女學生說,六月她在豐原一家網咖上網玩遊戲,認識自稱是大學生的網友小白,兩人在網路上聊天,互有好感;後來小白以有急用及缺生活費等理由,陸續向她借了三萬元,並保證一定會還給她。
她說,八月底接近開學時,她因要繳註冊費請小白還錢,小白說家人正好要匯生活費和替他在台中購屋的錢給他,因為在台中沒有帳戶,請她開戶,錢直接匯給她,她提領後把欠款扣下,其餘再給他就好。
女大學生不疑,第一次依言提款九十萬元,扣下三萬元,交給小白八十七萬元,隔天小白又請她再提出三百萬元「購屋款」,吳女再次提領交付。
出處:雅虎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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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會有民事問題吧
不當得利 會被請求返還
尚大 天下沒有那麼好的事情啦^^
但若因不法情事給付...
是可以不還的....
就像欠賭債一樣,可以不還,
只是會被灌水泥而已...
女學生哽咽說:
我錢都領給他了,我也是被當成人頭的受害者啊!(數鈔票中)
我覺得一樓的沒說錯,是不當得利....
如果女生把錢提光,會被認定是詐騙集團成員,因此負有返還於被害人(被詐騙的受
害人)不當受領利益的義務。
至於民法第180條第4款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例外不需返還,但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一
方,仍需返還。這好像不適用在這裡吧...
可是實例中女學生是提領了..也把錢交給了詐騙集團...
那她也要負返還義務嗎?如果是,那真可憐,比被騙錢的還可憐...
被當人頭帳戶,還要賠錢,還要被關....
但如果假設女學生黑吃黑的詐騙詐騙集團,如漫畫詐欺獵人一樣,是
否就有民法180條第4款適用,女學生可以不還給詐騙集團錢,就檯面
上而言不當得利的是詐騙集團,要返還也是詐騙集團,女學生是被利
用的人頭,並無犯罪意圖,無罪,法官要採信這樣的說辭也不是不可
能,不過會不會變消波塊我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