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下所言為真的話。
兒少法惡法剝幾次人皮/何春蕤
看好萊塢法庭片時常常看到「一案不兩判」的說法,也就是說,一個案件要是審判終結定讞,就算日後發現新的證據足夠翻轉原來的判決,仍然不能再成案。這措施當然保障被告不會過度被司法操弄,提醒法官在審判時要小心謹慎,不要造成日後發現誤判的遺憾,而另一方面也再度指出法律必須自制,此刻的證據到哪裡,案子就只能判到哪裡。
同一案不斷被舉發
可是在台灣,有一個法律卻可以使得同樣一個案子不斷被不同的警局舉發,作為不同員警的業績,這就是惡名昭彰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特別是其中的廿九條。
兒少法廿九條在一九九O年代中期設置時本來針對的是透過商業管道傳遞可能促成性交易的訊息,但是一九九九年卻修訂成把網路「任何」訊息都列入受管範圍。在過去八年內無數網民的討論、詢問、邀請、玩笑都被視為觸法,例如討論是否贊成包養,詢問是否聽過有人援交,開玩笑說自己有興趣提供服務等,都被警方讀成具有性交易的企圖,然後就被當成偵辦對象。這種嚴重侵犯言論自由的文字獄,人權團體、性權團體多次抗議,大法官六二三號解釋文也明定限縮偵辦的範圍,然而基層員警在偵辦網路言論時顯然還沒做出相應調整。
更荒謬的是,由於兒少法廿九條相關的是網路訊息,刊出的訊息即使已經被原作者刪除,也可能因為已經被轉貼傳送到別處或在庫存網頁中,很輕易的就被無知的員警當成既存的違法訊息,再度加以偵辦。在過去數年中,有無數網民因而受害,他們往往因為在網路上貼某些文字訊息,因而收到三至五個不同派出所通知到警局做筆錄。即使援引文件告知員警,個人已經被其他派出所做過筆錄,員警仍然不畏浪費國家資源,繼續開出召喚網民到派出所「協助偵查」的文件,堅持必須按時報到否則就會遭到通緝。更慘的是,由於網路訊息存在虛擬空間中,被視為不屬於特定警政機關的轄區,任何一地的員警都可以針對同一條訊息進行偵辦。結果網民今天被樹林派出所傳喚,明天可能被高雄少年隊傳喚,後天則被烏日派出所傳喚,被迫在這些專靠偵辦網路援交訊息的警察單位之間奔波。
這種既擾民又浪費資源的作為,已經行之多年,無數網民痛苦不堪的疲於奔命,承受各地基層警員的恐嚇和羞辱,好不容易解決了一個傳喚,卻又立刻再被放到嫌犯的位置上,再次經歷司法過程的驚嚇。我們不禁要問:一隻牛能剝多少層皮?只因一個網路訊息就要承受如此無窮的無妄之災嗎?到底兒少法的目的是什麼?是要把人逼死嗎?一個針對網路言論的法條難道對於網路資訊的特質一無所知嗎?
我們在這裡再度嚴正呼籲,正如警政署已經在人權團體的抗議聲中明令員警不可再用「釣魚」引誘網民觸法,現在警政署也應該明確規範,網路言論不可一案數傳,不可無謂擾民,更不可破壞法律的公平性和適切性。
作者為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
出處:壹蘋果網路

是哪一條??贊成包養嗎??哈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所謂「一案不兩判」係適用於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下,警察之調查是
屬偵查範圍,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審判之前還要送檢察官起訴),並無
「一案不兩判」之適用。不過,並非判決確定後就再也不能變動先前的
判決,如有新事證還是可以聲請再審,只是通過的機會非常低而已,蘇
建和案就是判決確定後通過再審的例子。
同一案件由多處警察單位同時偵辦(尤其是這種小案),確實是浪費資
源又擾民,只能說警方之聯繫能力太差或是搶績效心態作祟。
祝福版主不要被警察約去喝茶囉!(警察局通常只有茶沒咖啡)
搞不好哪天批評這社會毒品危害很糟糕,
甚至要是有人聊到說大麻都沒有比香煙漲價來的多,
然後就可能會被請去尿尿!
不知有沒有警界實務人士能回答我一個疑問:請問是否有建構各警局處
理案件的資料庫之類的東西?
警察老實說也只敢打一般網民小蒼蠅 幾乎三大報報紙翻開廣告版.這類性交易訊息多到嚇人 怎沒見他們警民合作去防止這些廣告刊登/都有電話地址了怎不去抓不去偵辦 盡是把時間放在網路上抓一些市井小民的文章.留言.PO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