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某個角度來說,恐同的人非常值得同情,他們通常是宗教或傳統的受害者,從小被父母、家族、教會或其他組織灌輸荒謬的觀念,於是他們成了背離科學現實、滿腹狗屎般的偏見、被恐懼與禁忌左右的人。不過,我對恐同者很難有甚麼同情,特別是中年以下、有資訊蒐集能力、四肢健全的人,明明只要上個網就能獲得基本常識、了解同志的存在非常自然、也對他人沒有傷害,連這都做不到,那當然可以斷言:恐、同、者、是、笨、蛋、無、誤。
即使這樣,我仍然支持他們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只要不侵害同志或任何人的生命與財產,恐同者想發表怎樣的謬論,都是他們的事。對他們不爽的人,比方說我,以言論應戰即可。言論本身不會造成傷害,言論只是「意見」罷了,聽到意見要怎樣反應,是聽者自己的事。事實是,如果我們有完全的言論自由,以及完全的集會結社自由,恐同言論根本不是問題,大家依各自的立場、與友善的人相聚、與敵對的人分開,就沒事了。我沒興趣跟笨蛋交朋友--除非是很美的笨蛋。
因此,我無法贊同陳郁琦這篇文章,即使我知道這種意見非常主流。引用所謂的國際共識,陳郁琦主張,已導致仇視、歧視、敵視並與他人權利相牴觸的仇恨言論就應該要被限制。其實,稍微想一下,就會發現這主張充滿問題。其中至少有兩大問題。
首先,限制以上言論,根本無法消弭仇恨、歧視與敵視。以美國為例,其在「種族」的領域已形成極端追求政治正確的氣氛,但那又怎樣?種族歧視依舊存在,而且成了隱晦的存在。法律沒辦法「規定」你變得寬容,法律只能逼你假裝寬容、然後把你的歧視轉換成隱晦的行動。就算把恐同的公開言論全禁了又怎樣?在教會與任何私人場合,恐同的言論仍能繼續交流,無論是口語或出版品皆然,再加上網路,我們幾乎可肯定,以上限制是沒有幫助的。
這時,有人可能會主張政府應該強力介入「糾正」仇視的言論。
此主張真的他媽的笨死了。首先,以上主張等於是主張政府對言論、出版以至於媒體進行更嚴格的管制,由政府這個「想像中既超然又清廉的組織」來決定怎樣的言論應該被容許、怎樣的不該,問題是,政府從來就沒有超然過、也沒有清廉過,歷史上的政府就是最強大的偏見散播者,當今的政府--全球皆然--更能以政治考量干預媒體,期待記錄如此不良的政府來替大家「糾正」言論,就像期待性侵累犯來促進兩性平等一樣,愚蠢至極。
再者,支持恐同言論管制的各位,你認為恐同的人是多、還是少?
如果恐同者佔的是多數,那你憑甚麼期待政府?人家的票就是比你多,政府踐踏弱勢團體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為了不得罪恐同者,政府沒有動機對他們進行強力的干預。反之,如果恐同者是少數,那你是在怕甚麼?人家只是一小撮瘋狗,隨便他們吠吧,真的有那個閒工夫,就拿科學、邏輯與其他創意跟他們對嗆吧,不管是要比辯論、比諷刺、還是比大小聲,稍有才能的你會輸給那些恐同笨蛋嗎?不會的,哪裡需要政府呢?
而且,仇恨同志的言論自由被保障了,仇恨「恐同者」的言論自由也同樣被保障了--是的,根據類似於陳郁琦的邏輯,許多宗教人士認為「詆毀宗教的言論應該被管制」,因為這才是「對宗教的尊重」,但這主張同樣侵犯了言論自由,我就是覺得你的宗教屎尿不如,這是我的意見,我的意見並不會消滅你的信仰與宗教,你沒道理主張因此受到了傷害,反之亦然。
支持人家的言論自由,你才有資格主張自己有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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