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目前高中尚未畢業,我建議你每天看各大報的社論,
不是因為社論講的很有道理,而是因為其中充滿了狗屁、還是很多人深信不疑的狗屁,
挑出這些狗屁,是對你相當有益的練習,
如果你時間有限,比方說忙於補習、社團或趁情人家裡沒人趕緊打砲,
建議你還是抽個時間看個蘋論,因為其篇幅最小、最勇於媚俗、練習起來也比較便利,
比方說下面這篇:
但本問題的重點不在應議員,而在遊民問題政府從未認真面對、討論並設法解決。
但若因懶惰怕苦而失業則不值得同情。失業者找到不錯的工作會去上班,
單就標題本身、老實說我還挺贊同,
然而撇開遊民問題=或≠失業問題不談,蘋論開頭說「本問題的重點不在應議員」,
真的嗎?咱們應大議員的言行真的不是重點嗎?
稍微回顧,應議員之前的主張至少有以下:
1、用水驅趕遊民是合理的手段;
2、以《街友法》把遊民趕走,是值得追求的目標;
3、遊民是治安的威脅;
這位蘋論的作者,晃一下你疑似智能不足的腦袋,再摸一下你的良心,
然後告訴大家,應議員是不是重點?
任何智能沒有不足的人,稍微思考一下,都不難推導出應議員思維的真正涵義,如以下。
1、政府可以用侵害人身的手段解決問題--即使這解決不了問題;
用水驅趕遊民能讓遊民消失嗎?不能,就像對遊民拳打腳踢也不能讓遊民消失,
以上手段都是侵害人身的行為,
應該說,對一般人=賤民來說,隨意拿水潑人或對人拳打腳踢都是會被告的,
然而依應議員與其他法西斯主義者之見,
侵害人身之事只要由政府來幹,就是合乎效益甚至正義的行為了,
對效益不合這件事我就不廢話了,連最專權的中國政府都消滅不了遊民,
應議員背後弱多了的國民黨當然也消滅不了,
而贊成應議員的人--就是所謂法西斯主義者啦--請思考一下,
今天如果有人違法吃檳榔或吸菸、亂丟垃圾、佔用車位及違反其他非關暴力的規則,
你是否支持警察拿水噴他、對他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更強力的手段?
你是見鬼了才敢支持啦!
問題是,這些人造成的「損害」與遊民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遊民能造成甚麼問題?
造成髒亂≒亂吐檳榔渣、亂吐痰、亂丟菸蒂、亂丟垃圾,
有礙觀瞻≒吃檳榔、抽菸、奇裝異服,
那為什麼普通人不能被噴水或拳打腳踢,遊民就可以?
更有甚者,甚麼時候政府有「隨我高興對其他人噴水或拳打腳踢」的權利了?
根據應議員或其他法西斯主義者之見,
政府就是能這麼幹,理由不一而足,但說穿了就是政府是主子、你我是賤民啦。
2、政府有權把遊民、異議份子或任何人趕走--即使這些人沒造成實際的損害;
如果有遊民造成了髒亂、危害了他人的安全,
那政府也好,保全組織也好,都應該對此遊民進行處置,
然而處置的原因與「遊民」這身分沒有任何關係,跟「犯行」與「損害」才有關係,
換言之,一個人就算有工作、有房子、有社會地位,
只要他造成了髒亂、危害了其他人的安全,他就應該付出代價,
換個角度來看,遊民所在之處等於公共場所=理論上所有國民都有權停留之處,
要因為其造成髒亂、危害了他人的安全或其他損害而對其追究責任,
沒有問題,合情合理,
但這跟「遊民」的身分無關,今天造成髒亂與危險的若是普通學生,同樣得處理,
反之,如果認為政府有權單以「遊民」做為驅趕人的標準,
那表示只要拿得出理由,
政府一樣能夠驅趕「輟學生」、「異議份子」或任何政府看不順眼的人,
事實上,許多人嘴巴上不講,其就是想讓看不順眼的人直接消失,
此時他們會對政府的暴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這暴力此時對其有利。
3、只要以治安威脅為理由,政府就能幹侵害人之事--即使政府的理由毫無根據!
以上,其實不是應議員所言衍生的結果,政府如此蠻幹早就行之有年,
沒多久前,應議員效忠的國民黨、被共產黨打成豬頭的國民黨,
不就誣陷許多人為共匪,然後對這些人囚禁、刑求甚至無情地抄家?
如今,從美國到台灣,政府不斷地捏造不存在的危險,然後藉此踐踏他人的身家財產,
捏造伊拉克有WMD,然後出兵造成數十萬人死亡,
捏造假的毒品問題,然後強徵人民財產、迫害沒有造成實際傷害的「吸毒者」,
捏造外籍勞工--墨西哥,哥倫比亞,東南亞,中國--的低劣,然後行嚴格的管制,
不用太努力找,你就能找到政府捏造的各種藉口,以及其藉此的濫權與腐敗,
而政府如此濫權之基礎,
就是出自類似於應議員的言論,以及所有支持應議員的法西斯主義者。
扯到這邊,你應該已經發現,應議員的問題不但是重點,
根本是值得一批再批的關鍵點--或荒謬點--呀!
至於遊民問題到底=或≠失業問題?
了解蘋論水準的你,應該不用想太多就知道答案了吧?
是說,蘋論昨天才剛上完這篇:
官員學者要多做遊民研究,尋找減少遊民的方式,而非寒冬拿冷水驅離他們。
看樣子,蘋論的作者--顯然不只一人--也搞得清楚部分的重點,
蘋論的編輯應該也不至於白痴到以為遊民問題=失業問題,
既然這樣,為什麼還會刊登前面那種文章?
大概是因為把讀者當白痴吧。

台灣的言論自由原來這麼開放 舉凡公然污辱同性戀 歧視邊緣人 謾罵女性 都可以快快樂樂的不受到法律約束 果然是挪威殺人魔的所愛
社論中肯,高中就深受聯合重工的毒害……
紐約哪裡對遊民友善 朱立良尼+彭博 可是動員警察大力掃蕩 地鐵 後巷 的遊民+流鶯
從影片看來~ 只在地上噴水 並沒有往街友身上噴啊~ 另外~ 任何人都知道有人要對你噴水 直覺都會跑開 除非你精神有問題才會站在那給他噴~~
【許多人嘴巴上不講,其就是想讓看不順眼的人直接消失】←這幾句話含概整個重點.說的真好~為鏟除異已.不擇手段.人阿人.難容異已..
看來至少有一半的留言覺得遊民不是人,或是他們壓根不知道什麼是基本人權抑或是他們覺得公共場合只能給穿著整齊有洗澡有工作有家回的人或是他們的寶貝寵物狗使用? 難怪像劉珊珊那樣的人會被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用保護,也難怪應議員只要拿出她當演員的底子出來掉幾滴鱷魚淚後,這個迫害人權的嚴重事件就像個屁一樣地揮發個一乾二淨.
我也對該議員之言論不以為然,姑且無論其出發點。此文章內容大致沒有異議,惟所謂中國有遊民?有看過中國乞丐,但遊民...似乎沒見過。若有可能也不及美國、日本、台灣的多。可以附帶中國遊民的具體資訊嗎?
水果日報的上開文章,同意前半段但不同意後半段。 遊民並非只有有礙觀瞻及造成髒亂等二種版主所稱非暴力的行為。遊民真正侵害法益的部分在長期佔用公物(公園)作不合於該公物性質之用途(如於長期佔用公園作為夜間睡眠),公園為全民所有,而得作為全民暫時休憩、遊樂之用,但絕非為特定人所得長期佔用。若是有人佔用你家客廳不走,你會如何要他走?一般而言是亂棒打出吧,這並非只是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之問題,私人空間私人擁有所有權,公共空間公眾擁有所有權,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同樣不容他人之侵犯。 而公園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排除特定人對公眾利益之侵害,本所當為,若不作反而是瀆職,但值得討論則是主管機關排除侵害的方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選擇最小侵害的方式,而無過分侵害人權之情形(如只是佔用公園長椅就放狗咬人)。 依報載,主管機關是潑水驅趕遊民,但是直接潑在遊民身上或只是潑在身旁地上,二者即有差別,若是直接潑在遊民身上,其方法很顯然已嚴重侵害人權,縱有再大的危害秩序、髒亂、佔用公物理由,也是違法;但若僅是潑在地上,而以此種造成不適合遊民留滯之間接方式排除遊民長期占用公物而對公眾利益之侵害,小弟以為適法且妥當。 本件不是富人欺負窮人的階級矛盾,更不是有沒有同情心,人性的情緒上問題,同情心、人性這一道德標準以之求諸於己則可,求之於他人,他人沒有遵循個人道德標準之義務,本件的重點在公眾權利要被保護,而排除侵害公眾權利者(佔用公園吃喝拉撒睡的遊民)的行為有無過當。 版主設了一個邏輯上的陷阱:"只要拿得出理由,政府一樣能夠驅趕「輟學生」、「異議份子」或任何政府看不順眼的人"、"甚麼時候政府有「隨我高興對其他人噴水或拳打腳踢」的權利了",沒錯,只要有理由,政府確實可著麼做,也應該這麼做,而判定有無理由的標準(法律)不能因人而易、起伏不定,更非版主所稱"看不順眼"、"隨我高興"、"拳打腳踢",按現今公務員怕事的標準,"看不順眼""隨我高興"、"拳打腳踢"想是版主編出來的,還是輟學生、異議分子是高等的公民,犯了法喊"司法迫害"就沒事? 遊民是社會問題,其形成及解決固均非得輕鬆為之,但遊民所造成的社會問題,部分確是可立刻解決,造成髒亂、危害治安,該罰鍰就罰鍰(不過想必他們就罰錢也不怕吧),但絕非一般只看報紙而未曾深入思考的人隨口說一句"好可憐"這種廉價同情所能解決,而這種廉價同情對於社會秩序的維護,甚至遊民權益的保障均有傷害,而只會屏蔽理性思考助長民粹。 致於某議員說什麼遊民都是罪犯、愛滋病患云云,則是充滿偏見,就不值得討論了。
回應 踏雪尋梅 :遊民真正侵害法益的部分在長期佔用公物(公園)作不合於該公物性質之用途(如於長期佔用公園作為夜間睡眠) 根據現實情況,請問傷害到誰了嗎? 你有社會關懷嗎? 請問把水潑在地上,其他非遊民之公民就適合待在那嗎? 版主開頭也提到,能否待在一個開放的公共場所,根本就不是依社會身分而定,只要他是國民即可,跟是不是遊民沒關係,不是嗎? 版主哪裡邏輯不清了? 根據您的說詞依法行事為適當,但法律也是可以變動的,尤其是當解釋權握在少數人手上的時候更是如此。
中國沒有遊民? 那我不知道,不過盲流到是不少.
回應九樓 就跟你說解決問題不是你一句""社會關懷"可以解決的,廉價的同情只會毀減損公園周圍商家,甚至遊民的權利,留著你的廉價同情自慰吧。 至於"根據現實情況,請問傷害到誰了嗎? "非得要結結實實一巴掌打在你臉上才叫傷害?一堆人睡在你家中,現實上又侵害到誰了,憑什麼你可以把別人趕出你家,你是沒睡飽就在回文是不是?你要不要先睡飽還是要先多讀幾本書提升點戰力再來? 版主的邏輯陷阱,已在八樓第六段"例舉",看不懂嗎?邏輯陷阱比邏輯不清還糟糕,邏輯不清笑一笑也就算了,邏輯陷阱的目的在誤導他人思考,開放的公共場所固是國民皆可停留,但你認為遊民的"停留"與一般公園使用者的"停留"是量的差別,還是本質上已不相同?別再拿那種廉價的同情當遮羞布蒙眼了。 三更半夜灑水在地上,本質上不會影響一般民眾日常使用公園休憩的權利,只會造成間接驅趕在那裏吃喝拉撒睡遊民的效果。 法律的變動是很困難的(幾年前李登輝那種修憲法的方式叫兒戲,用那種方式惡搞國家根本大法,所以我毫不猶豫的把他列為國賊),解釋法律的方式你以為只有行政機關可以解釋?而行政機關的解釋就不能被挑戰?行政機關的解釋就不會被訴願、行政訴訟?你會說誰會為遊民主張這些權利,一個手腳健全心智正常的人當遊民在一定程度上等同於一種自我放逐於群眾、社會,先讓他們學著自己關心自己的權利再來要求別人吧。 法律解釋權握在少數人的手上確實有可能造成濫權,所以我們需要公民監督,需要三權分立制衡,進而建立政府,最糟糕的狀況就是無政府狀態,解釋權會特別集中在擁有最多暴力者手上而無其它制衡,版主企求的社會是真正的自由競爭、物競天擇,那是沒有弱者得以生存的空間,包括遊民。
回應11樓:就跟你說解決問題不是你一句""社會關懷"可以解決的,廉價的同情只會毀減損公園周圍商家,甚至遊民的權利,留著你的廉價同情自慰吧。 請問我有說社會關懷是沒有爭議的嗎? 別隨便亂貼別人標籤。另外你會因為公園有街友就不去公園? 不去公園周遭的商家買東西? 如果不會你爭什麼? 再者,我家是我私有財產,我當然有權力把你趕出我家。如果你要把街友睡在公園長椅上當作傷害,判準在哪? 法律? 你要坐椅子,可以請他離開──街友也是國民,你坐在公園長椅上的權力跟街友一樣大,如果你硬要跟他爭,隨你高興,反正公園還有其他椅子可以坐。況且,版主的舉例,並沒有邏輯陷阱的存在,版主僅是說明情感霸權的氾濫而已,就像你一樣的情感霸權。 而且你似乎假定我100%認同版主的文章,你這叫自我感覺良好。 另外一下子又說遊民自我放逐是活該,一下又說版主的社會是遊民無法生存的社會,請問你想表達什麼? 你沒睡飽嗎? 是不是先該練習寫幾篇文章再來?
回應11樓:三更半夜灑水在地上,本質上不會影響一般民眾日常使用公園休憩的權利,只會造成間接驅趕在那裏吃喝拉撒睡遊民的效果。 既然誰都沒礙到誰,幹嘛沒事在半夜去公園灑水? 浪費行政資源? 符合比例原則? 既然無誰的權益受到侵犯,去趕人家做什麼? 不是開放的公共空間嗎? 另外,根據現實情況,就算是在大白天,一般人都在上班,誰會去公園跟街友搶椅子? 就算是假日,街友大量出現在公園根本不可能,不是嗎? 你瞎眼嗎? 你八成是新來的?
呵呵,愛問問題的大學生暴怒了。 你當然沒說"社會關懷沒有爭議",基本上你什麼都沒說,只說了一句"你沒有社會關懷嗎"? 街友對周圍商家及住戶所造成的影響,在同日新聞報導訪問商家時,商家已明顯表現出厭惡感,也明確表明生意因此大受影響,公園因遊民聚集是會吸引或排擠一般人使用公園,並非重點,畢竟每人都有權使用公園,遊民的問題還在長期佔用公物作不合於該公物性質之用途,這點在八樓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是你跳針了。 再者而言,是不是私有財產與否亦非可不可以把人趕出去的理由,這也在八樓第二段說明清楚,因為這是私有財產,所以我行使所有權將侵害者趕出理所當然,公園是公有財產,所有權屬於全體人民,對於全體人民財產的侵害,為何不能排除,設若一般人佔用公園辦喪事、搭棚子,照你的說法這又礙到誰了?又侵害誰的權利?一般公園使用者繞道而行不就可以了(好像有人才說過" 你要坐椅子,可以請他離開"、"如果你硬要跟他爭,隨你高興,反正公園還有其他椅子可以坐")?不許?你有社會關懷嗎?佔用公園辦喪事的侵害行為就是佔用公物作不合於該公物性質之用途,二者差別在佔用公園辦喪事比遊民所造成的輕害輕多了,至少他不是長期佔用,還是你認為遊民是高等國民,可以不受此一標準規範。 你問及"要把街友睡在公園長椅上當作傷害,判準在哪"?有,判斷準則就是各公物的使用規則(圖書館的使用規則、公立游泳池的使用規則、公園的使用規則),只是你視而不見罷了,還有對權利的"侵害",與對人身的"傷害"(12樓第三段第二行)二者不同,與人筆戰用語要精確些,光這點就可搞死你,小瑕疵就放過你吧? 至於我於11樓所說"三更半夜灑水在地上,本質上不會影響一般民眾日常使用公園休憩的權利,只會造成間接驅趕在那裏吃喝拉撒睡遊民的效果。"一語係為回應你九樓 "請問把水潑在地上,其他非遊民之公民就適合待在那嗎? "的提問,你錯置答案與問題;至於你在13樓所說"誰都沒礙到誰,幹嘛沒事在半夜去公園灑水? "誰說沒礙到誰,對於公有財產權之侵害不是侵害?如此佔用現未使用之國有地不算侵害? 若認定主管機關維護公有財產權適法,就應考慮所採取之手段是否妥當,是否過當,是否為保護極小利益造成極大侵害?這時才要討論比例原則,你的邏輯順序錯置,先看看最基本的行政法教科書。 沒說過你全部認同版主見解。但是你既然認為版主沒有設邏輯陷阱,好吧,說明白點(畢竟這是版主的地盤,本不想說的這麼露骨),版主在本篇文章中評論議員言論欄1分別演繹政府是否以"遊民'身分為由驅趕之正當性,正反雙方都論及,本值讚賞,但該段文末結論"事實上,許多人嘴巴上不講,其就是想讓看不順眼的人直接消失,此時他們會對政府的暴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這暴力此時對其有利。"一節,已在偷渡版主所大力推廣的無政府主義,本來偷渡這個也無不可,但版主故意忽略說明政府暴力的行使,不管是其所論二種狀況中之何種,均非如其所舉例毫無節制、法度(很抱歉,我說他故意忽略,是因為我認定以版主的學識,這點基礎行政法理論實務之ABC本應為其所當知悉)。版主若知悉而故意不說,豈非設一邏輯陷阱誤導讀者的思考方式。 若論這次主管機關的驅離手段,我認為已經很宅心仁厚,畢竟遊民在公園聚集本非一兩日之事,亦絕非主管機關所不知,主管機關之前未出手,無非"公務員怕事"、"不要對遊民趕盡殺絕"、"社會觀感不佳"等原因,前者本不足採,後二者固屬宅心仁厚,但絕不符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最高原則,亦未考量周圍商家權利,今日出手,必定是議員因周圍商家住戶反應,強迫主管機關驅離所致,迫不得以合法行使公權力(前提是水未潑在遊民身上),還被罵得臭頭,要記得人民是感情的動物,不管對錯,驅趕遊民不管法律上多麼正確,情感上亦非一般只管"同情弱者",不管對錯的民眾所認同,我公務員當得好好的,觸這霉頭幹嘛,你還會認為政府只會一昧行使暴力,沒有任何顧忌?
http://nonospoon.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html 總結「踏雪尋梅」的意思:遊民長期在半夜侵占公園長椅,侵害全體國民之法益,,即使遊民未涉及非暴力行為,仍能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手段驅離之。到頭來,你根本沒對「遊民問題的外部性」提出啥看法──雖然版主是在攻擊議員就是了。 「公園是公有財產,所有權屬於全體人民,對於全體人民財產的侵害,為何不能排除,設若一般人佔用公園辦喪事、搭棚子,照你的說法這又礙到誰了?又侵害誰的權利?」----在公園辦喪禮會影響到他人的使用權,而遊民──即國民──坐在長椅上會嗎? 甚至"半夜"躺在長椅上會嗎? 你反對遊民有使用公園與長椅的權利? 如果遊民隨地便溺或做出破壞公物之類的行為,這當然可以施以罰鍰,但這不論是誰來做都應受罰,就像在公園遛狗,要隨身帶報紙把狗大便包起來丟掉,否則會被罰鍰一樣。 「對權利的"侵害",與對人身的"傷害"(12樓第三段第二行)二者不同」----這根本不是解決遊民問題的焦點,你要打這點,隨你高興。 另外,手段或行為背後的動機及目的全部可以忽略? 你著重在法益的保護與解釋,我認為主政者解決遊民問題、手段是否正當與動機是否良善才是重點;到頭來,你似乎只是把自己和商家「眼不見為淨」的想法用一長串的法律、行政知識包裝起來罷了? 另外,使用規則真的有其必要存在? 有的話,要規範到什麼樣的程度? 要對什麼樣的使用行為做出規範? 當兩造雙方發生權利衝突,應該根據怎樣的證據仲裁?
先跟版主說聲抱歉,如果版主覺得不才的留言缺乏內涵、次數過多,可自行刪除。 回應14樓:「遊民的問題還在長期佔用公物作不合於該公物性質之用途,這點在八樓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是你跳針了。」 那麼我舉幾個例子問你,假如今天我因為公園的空氣新鮮,往後十年來天天都去公園坐在椅子上10個小時在吸空氣──且我確實在休憩,這樣算長期侵占公物嗎? 算不符公物性質之用途嗎? 再者,如何定義什麼是「長期」? 什麼是佔用? 遊民半夜坐在或躺在公園長椅上,如何被定義成「長期佔用」? 如果換成我上述的問題,在本質上會不一樣? 何不說穿你本人就是歧視遊民呢?
一起回應15、16樓吧。 首先本人有沒有歧視遊民呢?"歧視"套句某周刊上的話,大學教授學歷限博士畢業,是否"學歷"歧視?銀行貸款限有擔保物者始準貸,是否為"財力"歧視?如果這些都不是,回歸經濟學上"歧視"的定義"一個人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以使特定人或得利益或利益者稱之",如果認為我這種觀點是歧視,倒不如說我歧視任何"違法"的人比較妥當(挺)。 至於手段正當或動機是否良善根本不是該優先考量的(有言在先不是不考量,而是不得優先考量,省得連這種簡單的東西以後還要花工夫解釋),先判斷是否合法,待確認合法之後才有手段是否妥當及過當的問題,至於動機是否良善,頂多就是量罰輕重的考量,照你的重點,就算陳水扁未貪污,為避免加深台灣各族群對立(動機良善),可以將之驅逐出境或將之拘禁(手段正當)(大學生,我怎麼覺得你好像最近剛去世的一位獨裁者呢?) 至於你說"手段或行為背後的動機及目的全部可以忽略? 你著重在法益的保護與解釋,我認為主政者解決遊民問題、手段是否正當與動機是否良善才是重點;到頭來,你似乎只是把自己和商家「眼不見為淨」的想法用一長串的法律、行政知識包裝起來罷了"------嗯,我怎麼也覺得你好像把自己的無知、濫情、不理性(這年頭大學生程度越來越像國中生,以前的大學生看不懂得還會先閉嘴去讀書問別人,弄懂再上網筆戰,現在連書都不讀了),用不讀書包裝起來呢(還是包裝的比較爛的那一種);畢竟專業的傲慢(如果你真的這麼認為)比不專業的傲慢好太多吧(早就說過廉價的同情只會混淆社會大眾對這個問題本質的認知,膩砍砍,就有人中招了)。 至於"使用規則真的有其必要存在? 有的話,要規範到什麼樣的程度? 要對什麼樣的使用行為做出規範? 當兩造雙方發生權利衝突,應該根據怎樣的證據仲裁? "等問題,你要不要找個時間先讀讀行政行為、行政救濟這方面的書,有了一定的基礎再想想問這些問題是否合適,畢竟我們在討論遊民的問題,這裡是版主的場子,不是我個人開的行政法補習班,你也沒付我錢,基本的ABC就不贅言了。至於你舉的在公園裡休憩的例子,你自己不是把答案說出來了"我確實在休憩",既不違反公園使用規則,那有什麼不可以?(寫到這裡,我知道你的問題在哪裡了,你混淆行為人的主觀意思與動機,二者並不相同) 主管機關這次行為,並非錯在潑水驅趕遊民(如果水真的沒潑在他們身上),錯是錯在事前事後沒有配套勸離及安置措施(當遊民還少可以輕易取締時,主管機關有無勸離安置;潑水後,遊民離去後,有無相關安置措施,若均無主管機關失職甚重),這個新聞從播報開始到議題退燒,從未有人(包含公益團體及這位不讀書的大學生)討論到前開失職部分(至於刻意引導群眾思考至階級矛盾方向的某日報,個人認為十惡不赦),主管機關更從此失職疑慮中輕易脫身,反正潑水部分確實是依法行政,誰說我都堵得住,所以你知道為什麼我說"廉價的同情只會減損公園周圍商家,甚至遊民的權利"吧。
踏雪尋梅的法律見解無誤,但卻沒有辦法確實解決遊民問題,更嚴重的是踏雪尋梅並沒有察覺到驅逐遊民背後的意識與目的,並非只是維護公眾對於公物所有權而已,其實還包括將多數族群認為「不順眼」的少數給排除於自家環境之外,而這些少數之所以「不順眼」可能是出自於多數族群的歧視,這也是該文作者之所以要說『只要拿得出理由,政府一樣能夠驅趕「輟學生」、「異議份子」或任何政府看不順眼的人』的原因之一,也就是政府是有可能藉由維護公眾利益等理由來排除看不順眼的人於社會體系之外,公眾對於公物所有權的基礎不應該是建立在折損少數弱勢的主體性之上,否則這個所有權的正當性就會動搖。 所以,我建議踏雪尋梅應該要多了解遊民議題背後的社會結構,否則在適用和解釋法律時,非但過度犧牲少數弱勢的權利,也使得雙方的衝突根本無法有效解決,更沒有辦法去探討法律本身或行政行為本身所蘊含的價值與目的究竟有無問題,究竟能不能與社會實際問題相呼應。
回應18樓 這一系列的回文,本來就非(也從未試圖)用來解決遊民的社會問題,主要在討論的僅僅在公園主管機關以潑水驅趕遊民的行政行為是否適法、妥當,台端稱本人未考量到什麼等等,不考量的原因是因為本來就不是討論該行政行為有吳事法妥當時所應考量的因素。 "本案"中主管機關驅逐遊民行為的背後,有無社會主流民意對"不順眼"少數族群之排擠成分存在,主管機關行為時主觀上或許有,或許沒有,但不管有沒有,台端以多數族群對少數族群的"不順眼"作為解釋的原因,就如同版主一般,過分簡單解釋行政行為發動的原因(只因為看不順眼就要驅趕遊民,公務員是吃飽太閒,還是報紙都看完了,沒事會想要得罪人)。 基本上,是不是弱勢族群並不能作為合理化其行為的理由,少數弱勢族群的主體性若有應被折損的正當理由,本來就應該被折損,相較於公務員尚且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遊民,被整個國家、社會警察司法體系通緝追捕而整日躲藏的罪犯,算弱勢吧,其犯罪行為的追緝及懲罰,不也是一種公眾對少數弱勢族群主體性的侵害,為何不見你提出"公眾對其生命身體財產權益應被維護的基礎不應該是建立在折損罪犯等少數弱勢的主體性之上,否則這個權益的正當性就會動搖"的呼籲,如果弱勢族群與主流族群同為我國國民,則弱勢族群所受到法律的保護程度與受法律規範限制的程度,就應如同一般人一樣(現實上不管是法律或行政機關對弱勢族群的限制已比一般人寬鬆,保護則更多,如稅捐減免、聾啞人的減刑),不應多也不應減。 至於台端所稱"不順眼"云云,公園管理規則公布施行也不是一兩年的事,遊民對附近居民、商家所造成侵害也不僅是傳聞(選後該市議員有舉行記者會,公園附近里長出面控訴遊民在公園中打架、便溺、爭搶便當),若稱這次主管機關驅趕遊民只是情緒上的"不順眼",這種說法是不是睜眼說瞎話? 遊民若是想要接受法律對一般人同樣的保護,就要接受同於一般人之法律限制,侵害了公眾權利,就把豬腦媒體及人權團體"有沒有人性"的嚷嚷當作擋箭牌,你還認為公眾對遊民的觀感不佳是沒有理由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