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朋友傳來這則新聞:
他答應後公關公司派員解釋Flyer功能,卻未把電腦留下試用,
之後便收到公關寄來「試用心得」,他抱怨連用都沒用,怎會有心得;
他不得已才同意公關公司先前寫的文章,「善意一旦被玩弄的感覺實在不好。」
假設這新聞講的是正確的,
吳慾牲--啊,不對,是吳念真,自己授權公關公司使用先前寫的文章,
注意,吳念真自己同意了噢!
我相信龐大如HTC也不可能拿刀槍逼吳念真做這種事,哪來甚麼不得已?
以吳念真的地位,無論是HTC亦或精策公關,都不可能去得罪,
要是吳念真堅持「沒親手用過、就是不願意代言」,
HTC或精策公關有沒有可能逼吳念真就範?或者告吳念真違約?
拜託,這種事是不可能發生的!
更重要的是,就算理想上的代言=代言人把產品用過後非常喜歡才上媒體代言,
可是稍微有一丁點行銷常識的都知道,絕大部分的代言不是這樣的,
這種常識,
代言過一大堆產品的吳念真不可能不知道,
藝文界的柯一正不可能不知道,
蘋果、TVBS以至於所有的記者也不可能不知道,
而如果以上新聞的內容是「完全沒有錯誤」的,那這顯然是個簡單到不行的事件,
也就是說:
1、吳念真基於自願沒有使用過HTC Flyer就當了代言人;
2、他對這件事不太爽,結果就在Facebook上抱怨了一下,沒想到被人拿出來炒;
3、大票笨蛋把這普通到不行的事情稱做「詐欺」;
4、明知事情根本不嚴重的媒體,順勢消費了這個事件;
5、HTC與精策公關不可能得罪媒體,不可能高規格的反駁,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6、吳念真應該知道自己的發言是有違代言人專業的,應該會默默閉嘴;
7、笨蛋們繼續以為HTC這樣的行為=詐欺;
是說,連這麼簡單的事件都沒辦法依常識與邏輯加以判斷,
還依著所謂的嗜血媒體在那邊起舞,還真的活該被旁人、被公司、被政府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