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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死刑以外,如果有那個話題最容易引起眾怒,大概就是性侵議題了。

性侵犯出獄,擬公布照片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在立法院表示,

政院目前審議中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若修法通過,

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案的性侵犯,

若出獄時評估有再犯可能,可由法官裁定公布姓名、照片。

節錄自:蘋果日報

印象中,美國早就有類似的配置,

甚至有資料庫可以供人查詢住家附近的性侵犯!

不過,我原則上反對這種作法,

服完刑期的性侵犯可能對社會有危害、可能沒有,

不要小看後者的可能性,性侵案未必跟精神疾病有關,亦可能來自誤會跟誤判,

就上述狀況而言,服完刑期的所謂「性侵犯」根本就是正常人,

也應該被視為正常人,他們重新融入應該毫無問題才對,

相反的,如果此性侵犯對社會仍有危害,那為何要放他出來?

繼續關著、並長期接受治療比較對吧?

事實是,目前這些人被放出來後,根本沒在怕被抓或被關,照樣去強姦別人,

都有精神疾病了,連法律都沒在管,難道你以為他會在乎照片被公布?

還是說你記得十大槍擊要犯的臉?記不得?那憑什麼記得那麼多性侵犯的臉?

所謂的公布姓名與照片,只是給你安全的幻覺罷了,

更不要提前面提到的、應該被視為正常人的所謂性侵犯,

如果照片公布了會怎樣?不明就裡的鄉民馬上湧上來,進行永無止境的霸凌!

是的,我就是在替這種人辯護,他們很可能打從開始就不該被抓去關,

結果被關過之後,還要再被政府跟鄉民踐踏,是在倒楣什麼?

再說,除了作秀式的公布性侵犯照片,明明就有其他更值得做的事情,

可以改善監獄內的心理評估機制,

可以將不必要的罪犯——如吸毒犯——除罪化以節省監獄空間,

可以將擁有自衛武力的權力還給人民,

可以降低保全業的管制、讓大家能以更低的價格取得保護,

可以做的正確的事,實在太多!

但,想也知道,政府沒有誘因做正確的事,特別是對其本身沒有立即效益的事,

所以只會以一些表面功夫來欺騙納稅人,

從拍孫中山動畫到擬公布性侵犯照片完全是相同的出發點!

又,如果司法體系並非獨佔,

各仲裁組織各自決定是否要公布性侵犯的照片,

進而接受市場與消費者的抉擇與檢驗,我倒是不反對其照片被公布,

在這種情況下,仲裁組織的成效隨時能被檢驗、進而被消費者支持或揚棄,

跟現行司法體系想怎麼幹、就怎麼幹,連個像樣的退場機制都沒有,可不一樣!

最後,美國某些州對出獄的性侵犯加以非常嚴厲的限制,

包括其不能住在學校、教堂或公園附近,不能從事特定與小孩有關的工作,

效果如何很難講,明顯造成的問題倒是清晰可見,

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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