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死刑以外,如果有那個話題最容易引起眾怒,大概就是性侵議題了。
印象中,美國早就有類似的配置,
甚至有資料庫可以供人查詢住家附近的性侵犯!
不過,我原則上反對這種作法,
服完刑期的性侵犯可能對社會有危害、可能沒有,
不要小看後者的可能性,性侵案未必跟精神疾病有關,亦可能來自誤會跟誤判,
就上述狀況而言,服完刑期的所謂「性侵犯」根本就是正常人,
也應該被視為正常人,他們重新融入應該毫無問題才對,
相反的,如果此性侵犯對社會仍有危害,那為何要放他出來?
繼續關著、並長期接受治療比較對吧?
事實是,目前這些人被放出來後,根本沒在怕被抓或被關,照樣去強姦別人,
都有精神疾病了,連法律都沒在管,難道你以為他會在乎照片被公布?
還是說你記得十大槍擊要犯的臉?記不得?那憑什麼記得那麼多性侵犯的臉?
所謂的公布姓名與照片,只是給你安全的幻覺罷了,
更不要提前面提到的、應該被視為正常人的所謂性侵犯,
如果照片公布了會怎樣?不明就裡的鄉民馬上湧上來,進行永無止境的霸凌!
是的,我就是在替這種人辯護,他們很可能打從開始就不該被抓去關,
結果被關過之後,還要再被政府跟鄉民踐踏,是在倒楣什麼?
再說,除了作秀式的公布性侵犯照片,明明就有其他更值得做的事情,
可以改善監獄內的心理評估機制,
可以將不必要的罪犯——如吸毒犯——除罪化以節省監獄空間,
可以將擁有自衛武力的權力還給人民,
可以降低保全業的管制、讓大家能以更低的價格取得保護,
可以做的正確的事,實在太多!
但,想也知道,政府沒有誘因做正確的事,特別是對其本身沒有立即效益的事,
所以只會以一些表面功夫來欺騙納稅人,
從拍孫中山動畫到擬公布性侵犯照片完全是相同的出發點!
又,如果司法體系並非獨佔,
各仲裁組織各自決定是否要公布性侵犯的照片,
進而接受市場與消費者的抉擇與檢驗,我倒是不反對其照片被公布,
在這種情況下,仲裁組織的成效隨時能被檢驗、進而被消費者支持或揚棄,
跟現行司法體系想怎麼幹、就怎麼幹,連個像樣的退場機制都沒有,可不一樣!
最後,美國某些州對出獄的性侵犯加以非常嚴厲的限制,
包括其不能住在學校、教堂或公園附近,不能從事特定與小孩有關的工作,
效果如何很難講,明顯造成的問題倒是清晰可見,
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