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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特布拉克所指的「敲詐」(Blackmail)與「詐騙」並不同,

以同為字意的「勒索」或許比較適切(為求統一,以下仍以敲詐稱之),

更精確來說,這裡指的是「知道秘密的人以沈默為代價向秘密持有人索取金錢」,

比方說「給我十萬,否則我將昭告天下你看女人撒尿!」就是在敲詐,

對大部分人來說,勒索看起來罪惡至極,應該被視為罪犯才對!

然而布拉克提醒道:「聲稱某人愛看女人撒尿」不過是行使言論自由,有何罪過?

引號內的陳述為何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有權發表任何言論,

布拉克另外提到,若敲詐者與被敲詐者過去曾有合約關係、規範秘密不可外洩,

以此為前提,敲詐者的行為可被視為犯罪,但重點在於違約而非敲詐。

布拉克沒有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敲詐者取得秘密的過程有爭議,那怎麼解?

以自由意志主義的角度,若取得該秘密的過程中侵犯了私人財產,就應該被懲罰,

比方說,若敲詐者偷偷潛入被敲詐者的房內、瞥見他在觀賞女人撒尿,

顯然後者的財產權被侵犯了,以此類推。

布拉克也幽默地宣稱,敲詐者其實把四處嚷嚷的八卦者高尚多了!

因為敲詐者至少給人「保有秘密」的機會,八卦者卻不分青紅皂白地散佈秘密!

而相較於帶有惡意、但至少散佈(或威脅散佈)的資訊是事實的勒索者,

詆毀與誹謗者顯然是更邪惡的,因為其散佈的是虛構的、造假的資訊!

對於如此罪犯,布拉克的辯護是從「名譽」的意義切入,

布拉克聲稱,名譽=旁人對你的評價=你並未具體擁有的東西,

既然你並未實際擁有,你怎能聲稱自己的名譽被損害、詆毀與誹謗者在犯罪?

更有甚者,如果「損害名譽」這件事是罪惡,

那藉由批評食物、電影或政績導致廚師、導演或政客的聲望下滑,難道也是罪惡?

再者,制衡詆毀與誹謗的方法,不應該是將其行為非法化,

而是以更正確的資訊、更有說服力的陳述對其進行反制,

唯有這樣,才能在言論自由不被侵害的情況下、讓所有人自主地捍衛自己的名譽,

這也能提升個人的責任感,仔細地對新聞以致於一切資訊做出判斷!

也因此,布拉克以英雄稱呼敲詐、詆毀與誹謗者,並不是鼓勵你去幹這些事,

再聯想到時常提出錯誤資訊、破壞私人企業名譽卻未受到懲罰的政府,

我們為何要將「保護個人名譽」的大權交到他們手裡?

講到此,或許有人會質疑布拉克輕忽了「商譽」的重要性,

重金打造的商譽如果不能被保障,那企業家又為何要努力維護自己的名聲呢?

乾脆直接以攻擊性的言論打壓對手還比較划算!

這樣的說法有三分道理,但其忽略的事實是:即使將詆毀與誹謗視為非法,

要不被制裁地對商譽進行破壞仍非常容易,

不說別的,政治圈每天都在發黑函,

坊間也有網路行銷公司專做意見氣候操作,當然包含在網路上「製造」負面訊息,

而事實是,許多商譽的破壞最後根本找不到「罪犯」,

甚至,政府自己也常以錯誤的健康資訊污衊認真打拼的養殖業或餐飲業,

事後也沒有要賠償一下,可惡至極呀!

所以,捍衛商譽或其他名譽的正確方法,仍是正確資訊的傳播,而非靠政府制裁!

參考:《百辯經濟學》P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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