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下面這則投書,其評論的內容主要是針對這則新聞

這則新聞並沒引起我的興趣,反倒是以下投書讓我想到:性侵罪到底能不能以罰金抵扣甚至完全代替服刑?顯然以下作者是認為不行的,相信對許多人來說,只用錢就能抵銷性侵罪的想法,本身必有其邪惡或不合正義之處,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就我來看,以錢抵扣性侵罪之刑期,或許不是全面可行,然而在特定的條件下,卻未嘗不可。以這次的事件來說,其實雙方似乎已達成共識、走往和解之路,假定被害人覺得這樣是可行的,我們為何還需要公權力強行介入、同時強加更多的懲罰?

再者,如果現在目的是保障國民安全、給予罪犯懲戒、以及給予受害者補償,那金錢確實是很實際的選項,畢竟只要金額夠大,就會有人接受賠償、也能讓罪犯受到懲罰,至於保障國民安全?如果罪犯本身經診斷並非慣犯,安全問題根本不存在。

甚至,在特定的條件與夠大的金額下,殺人犯要以錢抵扣刑期,似乎也有可能。

法官大人瞎很大/程風

竹科黃姓工程師對女友強制性交,並妨害自由達兩日,法院審理後判刑兩年,但法官以被告「屢獲公司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為由,宣告緩刑五年。

黃某在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法官認為他對科技有貢獻,而且犯後態度良好,不但性侵重罪獲得緩刑,妨害自由也僅獲判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堪稱恩典加身。法官所指的犯後態度良好,指的是被告願意支付被害人三十萬元和解金,並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三十日易科罰金兩萬七千元,七.二公分乘以四.二公分的報紙廣告,約要花費數千元,也就是說,被告用三十三萬元的代價,免除了一場牢獄之災,可能不到半年的薪資而已。

換句話說,黃姓被告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獲得了免於刑罰,這樣的判決,給人一種「有錢好辦事」的印象,黃某如果不是在科技業工作,如果沒有財力「表示良好的態度」,能否獲得法官寬大為懷,法外施恩呢?

司法固然賦予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空間,但不能違反通識常理。以黃某的犯罪情節,對被害人身心戕害甚巨,如果花錢就能擺平,對法律的公正性會產生極大的傷害。這樣的判決,套句流行語,瞎很大!

作者為基金會義工

出處: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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