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以生理因素反對未成年人做愛,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然而,深思下去,就會發現不大對勁。

事實是,未成年人做了更多比做愛更危險而可怕的事情,比方說游泳、滑梯、盪鞦韆、吃口香糖,以上事情看似無傷,然而要是出了意外,輕則造成殘廢、重則讓人死亡,而幾乎沒什麼人會因此反對未成年人做這些事情,現在,許多人聲稱未成年人做愛會增加罹患子宮頸癌的機率、據此做為反對的理由?會不會太杞人憂天了?就危險性來說,多去幾次六福村或八仙樂園還比較嚇人,做愛,到底有什麼可怕?

而做愛以外,許多尋常行為都會增加罹患癌症的機率,比方說食用過多的油炸物與肉類,要不要據此立法禁止孩童甚至全國人民食用麥當勞?試想,未成年人如果肆無忌憚地大吃麥當勞,就算不得癌症,也會逐步變成胖子,然後大幅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的機率!麥當勞如此可怕,不但沒被禁止,還能光明正大地做廣告,不諷刺嗎?相形之下,未成年人做愛算什麼?誰能解釋一下,這算是哪門子的風險認知?

當然,積非不能成是,其他行為有害,並不能佐證未成年做愛為無害,只是,如果真的想以健康為理由反對未成年人做愛,那同樣的邏輯難道不應該先用在更顯著的領域,比方說,飲食?不說別的,垃圾食物顯然對身體沒有任何好處,要不要全面禁止?而不需要太高的智商也應該看得出來,未成年做愛是否有益,不是我的重點,重點在於:如果知道後果,未成年人為何不能從事有害於己卻無害於他人的事?

突然想到,這討論串跟《鴻孕當頭》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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