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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所以在修法前,我們應該守法--很多人都這麼相信,我也曾經如此,

畢竟,這是法治的社會!必須尊重制度!如果看法律不爽、就不去守,那社會不就亂了!

好像是這樣沒錯,只有幾個問題,

首先,也不過百年內,從進步的歐美、到進步中但依舊弱小的台灣,都有一堆惡法,

而且不是純粹讓人不方便的惡法,是歧視、迫害以至於直接殺人的惡法,

猶太人、黑人、台獨份子,與多沒有名字的人都在當時的法律之下丟掉財產與性命,

多虧了許多當時願意「違法」的人--其中可能包括有道德感的執法者!

不少猶太人、黑人與台獨份子因此保住了性命,

你或許想說,那是過去!那時的政府很腐敗!人民很無知!現在不是這樣了!

會這樣說的人,正好暴露了自己的無知,

從美國到台灣,政府都有無數的伎倆得以合法搶奪=徵收人民的財產,

許多政府都持續迫害著移民、外籍勞工以至於各種弱勢,

另外警察權力越大的國家,比方說美國,將有更多人「合法地」被警察傷害以至於殺害,

而相信「惡法亦法」的人也不知道是感知能力喪失抑或麻痺了甚麼的,

他們似乎相信立法者、執法者、裁決者就算不完美、也接近完美、或至少水準可接受,

也就是說立法、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的水準必須是令人滿意的,

你他媽的開玩笑嗎?不說別的,立法?台灣的立委?

你真的相信立委在立法的時候已經過通盤的考量、以最審慎的態度寫下了大部分法條?

還是說你相信警察在執法時早已熟讀絕大部分的法律、知道甚麼該做甚麼不該?

或者檢察官與法官會把你這個無名小卒的福祉放在政治利益之前?

以上還必須考量立委、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犯了絕大部分的錯都不用付出對等代價!

都講到這個地步了,你還相信這些人有可能維護所謂的正義?

要是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我必須恭喜你,

你一定是個非常快樂的人,因為你對於各種醜惡與荒謬有近乎完美的漠視能力!

至於懂得質疑的人早就發現,

美國也好,台灣也好,任何地方都好,所謂的法治社會,只是一個幻覺,

這並不是說追求制度有甚麼不對,但制度終究是人制定、維繫並執行其中的事項,

除非相關人士真能為所為負責、為失敗付出代價,

否則這制度不管看起來多麼美好、都注定腐敗並走向威權,

只要有人--不管他是教主、君王還是所謂的政府--能強迫他人交錢,

只要這股強迫的力量是被允許的,腐敗的因子就會在那裡、並迅速地在眼前發揮作用,

當然,這不是說民主社會跟神權或君權的世界沒甚麼兩樣,

相較於神權與君權,民主社會裡的政府權力較小,所謂的進步來自於此,

然而這不代表民主政治裡沒有權力集中的問題、更不代表民主政治就是理想社會的終點,

被純粹的毆打或許比被強姦以至於謀殺來得不那麼糟糕,

但不代表毆打這件事情本身是對的、是不該被移除的,只是這樣而已,

要不要遵守惡法?

如果你對道德有基本的堅持,如果你了解法律產製的過程可以包含了多少腐敗,

你應該要毫不懷疑地拒絕惡法才對。

參考:Should Bad Laws Be Obey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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