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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用重典,是相當難以破除的迷信,

大部分人不去思考亂世的真正來源--帝王專政、軍閥割據、政府濫權之類的,

卻雙手奉上權力、讓亂世的來源胡作非為,

這絕對可納入歷史上歷久不衰的笑話!

而亂世用重典的迷信,延伸到日常生活裡的意義,

就是「有問題,立法開罰」、「解決不了,加重刑罰」、「還解決不了,換個方法罰」,

酒駕,就是這樣的例子:

醉上路可囚2年,酒駕害命判7年

北巿27歲女消防隊員賴文莉上月1日出勤搶救傷患時,遭酒駕者撞傷並截肢,

各界痛批酒駕肇事刑度太低,難以嚇阻。

立院昨三讀通過「賴文莉條款」《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

加重酒駕刑責和罰責。

未來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致人重傷,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最高可處7年以下徒刑。

……為嚇阻酒駕,立法院1999年增訂《刑法》185條之3,

明訂酒駕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2008年再修法將酒駕罰款上限提高為15萬元。

但據警政署統計,2009年酒駕肇事致397人死亡,2010年增加到419人死亡,

今年截至9月為止,已有318人死亡,死亡人數仍不斷升高。

節錄自:蘋果日報

新聞裡出自政府的資料已經顯示,更重的刑罰無助於嚇阻酒駕肇事,

當然,那資料未必是決定性的,影響酒駕肇事的因素也很多,

這樣的數字或許不能下結論「酒駕罰則絕對無效」,

然而這數字已經足以推論「比起把人抓去關,有其他更重要的事可以做」,

比方說,現在酒測的模式是不是應該檢討一下?

目前的搞法,倒楣的多是喝了少許酒、仍有充足能力安全開車,

酒測值下限之低,喝一罐啤酒就足以超過標準,

結果賺了一堆罰款、吊銷一堆駕照的結果,是真正喝到暴走的人沒被測到,

這不是政府失靈是甚麼?

而如果亂世用重典真的那麼有用--證據明明就是幾乎相反的!

那乾脆酒駕直接關15年,肇事直接槍斃或無期徒刑算了!

絕對會讓馬路變得超安全的啊!

最後,理盲濫情的人碰到這議題,總是忙著滿足嗜血的復仇慾望,

卻忘記了處理這種事最重要的應該是「平復損害」,

也就是說確保受害者的損害--身體、財產、受影響的收入--被確實的補償,

如此,將肇事人關起來的結果,就是降低其賠償的能力,

如果他有妻小,把他關起來還會延生其他社會問題,

相對的,如果放他在外面、維持其經濟能力並確實履行賠償的義務,

不但能讓他繼續貢獻生產力、支持自己與家人的生計,

也能確保受害人或其家屬能獲得最多的保障,

當然,對熱血充腦的群眾與投其所好的混蛋政客來說,

問題是否解決與受害人的福祉都不重要--畢竟直接受害於政府的人都沒在關心了!

重要的,是演一場復仇大戲,

如果能槍斃,或者直接丟到競技場上被獅子車、被馬車撞,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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