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憑什麼不能跟拍?你沒看錯,那個「不」字沒有多打,
我就是來為記者辯護的,
並不是說我多「喜歡」跟拍,或者我多想「想」被跟拍,
除了少數表演狂,誰想被跟拍呢?
再說大部分跟拍出來的新聞都很垃圾,
演藝跟拍大多無趣,政治跟拍在真正揭發弊案以前幾無價值,
而「跟拍」說穿了就是:
1、跟著某人;
2、違背此人意願對其進行拍攝;
許多人主張以上行為已「侵犯了隱私」、應靠政府管制修正,
姑且忽略「政府本身就是侵犯隱私又難以被制裁的最大暴力集團」這事實,
然後先不處理「將公共財產上的公開行為視為與隱私有關」這錯誤,
任何理性之人都應該問的是:
1、跟著某人,有何不可?
2、違背此人意願對其進行拍攝,有何不可?
而如果你認為私有財產權是重要的,且認同非侵害原則是合理的第一原則,
以上問題的答案已呼之欲出:
1、只要沒侵害私人財產,任何人都能跟在任何人背後;
目前的道路多為公有財產,公有=被大家所共有=大家都可以使用,
你可以走,我也可以走,
我跟在你背後,只要沒對你暴力相向、搶你的東西、阻礙你前進,
顯然沒有侵害到你的私人財產,
所以不該被制止。
2、只要沒侵害私人財產,任何人都能對任何人進行拍攝;
在公有財產上,如果我想拍某座雕像,而雕像旁坐了個不想入鏡的路人,
我能不能把他拍進去呢?
當然可以,我又沒有以暴力逼他不准動、非得讓我拍不可,
我要拍的是「既不是他的、也不是我的,而是大家共有的」的雕像,
我沒有權力叫他讓開,他也沒有權力不讓我拍,
那如果我就是要拍他、而不是任何他背後的建築或雕像呢?
除非我動手逼他擺姿勢、限制他的行動、以暴力讓他不得不讓我拍,
否則我看不出來我為何不能拍他,畢竟,他隨時可以離開!
而如果是在其他私有財產上,該財產擁有人可制訂其規則、並驅逐不願遵從者,
舉例來說,如果我在你家、想拍你或者你家的浴室、而你不肯,
由於你家=你的私有財產,你有充分的權力叫我不要拍、否則滾出去,
有人可能會聲稱「拍攝」牽涉到「肖像權」,
果真如此,那問題就變成肖像權與損失提告的問題,而非能不能拍的問題,
在公開場合拍林志玲不成問題,問題在於能不能拍了拿去賣,
就是這麼簡單。
這裡大家也注意到了,這套規則在私有財產上幾乎可以完美地運行,
然而在公有財產上卻有很多爭議,
比方說,「跟拍政客」常被認為「符合公眾利益」,應該被容忍,
而「跟拍藝人」有時符合大家的口味會被容忍、有時被認為侵犯隱私不該允許,
至於「跟拍普通人」則通常被視為「與公眾利益無關」,應被禁止,
講的好像「政客、藝人、普通人」真能這麼明確地區分,
而其行為「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又可快速而明確地界定似的,
請比較進薇閣練鋼琴及吹蕭的吳育昇,或者看起來非常無辜的陳幸妤,
他們的行為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事後來看或許很容易判斷,
但事前卻未必那麼明朗,
如果把判斷的權力交給政府,最後的結果就是「朕不准的、你不能拍」的專斷,
再次提醒:政府本身就是侵犯隱私又難以被制裁的最大暴力集團!
違法監聽、臨檢、蒐證、跟監,是所有政府每天在幹的事,
如果你真的那麼在乎隱私、覺得隱私神聖不可侵犯,
你應該先把矛頭指向政府,
將重點放在媒體、而放過政府的惡行,
就像花時間教訓扭打的小孩、卻對隔壁拿著開山刀的流氓視而不見那樣奇怪,
而如果你真的那麼在乎隱私,那麼同情陳幸妤或任何被媒體「騷擾」的人,
你有太多事情可以做,
比方說拒看實施跟拍的媒體、發動寫信與打電話至報社與電視台抗議,
組成小型抗議團體、當面與記者對嗆,
甚至花錢派人「跟拍那些記者」、以群眾壓力對其進行制裁,都是可以考慮的,
靠政府來保障你的隱私?你的隱私早就被政府重複地侵犯,
以性侵來說,你早就是被重複強姦的可悲受害者,
結果不花時間正視並抵抗眼前的強姦犯、還叫強姦犯保護你不要被性騷擾,
要不要這麼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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