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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我們的褓母,他們會保護我們的安全——至少,我們以為是如此,

許多美國人當然也以為如此,包括1975年被強暴的3個女人

當時,住在樓上的2個女人聽到樓下室友被強姦的尖叫聲,

她們立刻報警,警察5分鐘後抵達,在周圍繞了繞、敲門沒回應,就走了,

仍在屋內的強姦犯再次開始強姦可憐的室友,

聽到室友的尖叫聲,樓上的女人再次報警——這次,她們沒有獲得任何警察派遣!

然而,或許出於幻想,或許出於疏忽,樓上的2個女人認為警察已經來了,

她們決定關心樓下室友的安危,因而暴露了行蹤,

她們被強姦犯制服,3個女人被強姦與凌虐了14小時——當然沒有警察來打擾!

事後,這3個女人控告當局、要求賠償,

她們相信警察會保護其安全,警察失敗了,所以她們求償,挺合乎常識的想法,

當然,是符合「市井小民」的常識,而政府官員擁有常識永遠是另一套,

最高法院裁決「警方並無提供個人安全保護的法律義務」,結案!

挺恐怖的,是嗎?但這就是現實,

而且這不只是美國的現實,這幾乎是全世界的現實,

讓我們把場景換到台灣的環境裡,

如果妳在暗巷被手持開山刀的強姦犯堵住,

就算妳立刻報警,妳覺得警察能在強姦犯制服妳以前趕到嗎?大概很難,

如果警察趕不到,妳覺得以受害者之姿控告警方有用嗎?別作夢了!

當然,我們可以將心比心,

警方人力不足,大小城鎮範圍廣大,要警察隨Call隨到當然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就算交給任何私人的保全公司也同樣辦不到的,

問題是,保全公司的負責範圍如果犯罪不斷,其可能得面臨鉅額的賠償、甚至倒閉,

失職的保全人員很可能會被降級,甚至丟了工作——以上後果,警方不用面對,

而且警方還可能有法律做為「無須提供個人安全保護」的後盾,

不管妳被強姦幾次,都是一樣的!

必須注意的是,前面的案例發生在美國,原則上可以合法持槍的地方,

就算警察沒有義務保護個別的女人,

女人仍可選用適合自己的武器,減少其與強姦犯之間的實力差距,

而很不幸,妳活在台灣,

偉大的政府禁止妳持有槍械——即使他們從來就沒有本事阻止黑道取得槍械,

過去有319,現在有神豬顏射,以後還會有新的槍擊案,

因為黑道就是拿得到槍,禁槍令對他們沒屁用,

至於守法、納稅而只是想保護自己的妳?抱歉,妳是賤民,不配用槍保護自己,

妳可以去學跆拳道、學巴柔,看妳要花幾年才能空手制服強姦犯,

再不然學個Kali,搞不好妳真能順利切斷強姦犯的頸動脈,

或者像過去那個勇猛地奪槍、直接把歹徒打死的男人那樣——呃,他被判刑了?

是的,自衛跟自慰一樣,都不可以過度哦!

就算強姦犯手上有開山刀還是土製手槍,妳都不可以把人家打死哦!

請練武專心、下手留情,恰到好處地保護自己、同時留人家活口,這樣才乖哦!

做不到這樣的妳,活該被強姦,

誰叫妳就是個賤民,沒有持槍自救的權力?

延伸閱讀:Police Have No Duty To Protect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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