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我們的褓母,他們會保護我們的安全——至少,我們以為是如此,
許多美國人當然也以為如此,包括1975年被強暴的3個女人!
當時,住在樓上的2個女人聽到樓下室友被強姦的尖叫聲,
她們立刻報警,警察5分鐘後抵達,在周圍繞了繞、敲門沒回應,就走了,
仍在屋內的強姦犯再次開始強姦可憐的室友,
聽到室友的尖叫聲,樓上的女人再次報警——這次,她們沒有獲得任何警察派遣!
然而,或許出於幻想,或許出於疏忽,樓上的2個女人認為警察已經來了,
她們決定關心樓下室友的安危,因而暴露了行蹤,
她們被強姦犯制服,3個女人被強姦與凌虐了14小時——當然沒有警察來打擾!
事後,這3個女人控告當局、要求賠償,
她們相信警察會保護其安全,警察失敗了,所以她們求償,挺合乎常識的想法,
當然,是符合「市井小民」的常識,而政府官員擁有常識永遠是另一套,
最高法院裁決「警方並無提供個人安全保護的法律義務」,結案!
挺恐怖的,是嗎?但這就是現實,
而且這不只是美國的現實,這幾乎是全世界的現實,
讓我們把場景換到台灣的環境裡,
如果妳在暗巷被手持開山刀的強姦犯堵住,
就算妳立刻報警,妳覺得警察能在強姦犯制服妳以前趕到嗎?大概很難,
如果警察趕不到,妳覺得以受害者之姿控告警方有用嗎?別作夢了!
當然,我們可以將心比心,
警方人力不足,大小城鎮範圍廣大,要警察隨Call隨到當然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就算交給任何私人的保全公司也同樣辦不到的,
問題是,保全公司的負責範圍如果犯罪不斷,其可能得面臨鉅額的賠償、甚至倒閉,
失職的保全人員很可能會被降級,甚至丟了工作——以上後果,警方不用面對,
而且警方還可能有法律做為「無須提供個人安全保護」的後盾,
不管妳被強姦幾次,都是一樣的!
必須注意的是,前面的案例發生在美國,原則上可以合法持槍的地方,
就算警察沒有義務保護個別的女人,
女人仍可選用適合自己的武器,減少其與強姦犯之間的實力差距,
而很不幸,妳活在台灣,
偉大的政府禁止妳持有槍械——即使他們從來就沒有本事阻止黑道取得槍械,
過去有319,現在有神豬顏射,以後還會有新的槍擊案,
因為黑道就是拿得到槍,禁槍令對他們沒屁用,
至於守法、納稅而只是想保護自己的妳?抱歉,妳是賤民,不配用槍保護自己,
妳可以去學跆拳道、學巴柔,看妳要花幾年才能空手制服強姦犯,
再不然學個Kali,搞不好妳真能順利切斷強姦犯的頸動脈,
或者像過去那個勇猛地奪槍、直接把歹徒打死的男人那樣——呃,他被判刑了?
是的,自衛跟自慰一樣,都不可以過度哦!
就算強姦犯手上有開山刀還是土製手槍,妳都不可以把人家打死哦!
請練武專心、下手留情,恰到好處地保護自己、同時留人家活口,這樣才乖哦!
做不到這樣的妳,活該被強姦,
誰叫妳就是個賤民,沒有持槍自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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