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丟垃圾除了破壞環境,怎麼可能有其他益處?瓦特布拉克替其辯護,是瘋了嗎?
其實,布拉克絕不是鼓勵大家亂丟垃圾,
而是在陳述「私人組織處理垃圾問題遠比政府來得有效率」,
重點不是「亂丟垃圾是不對且應禁止的」或「如何懲罰亂丟垃圾的人」,
重點是釐清「允許亂丟垃圾」、「禁止亂丟垃圾」或「清除垃圾」的成本效益,
也就是說,如果允許亂丟垃圾的成本或清除垃圾的成本是可接受的,
取締並處罰亂丟垃圾的人就顯得毫無意義,甚至造成損失!
以電影院為例,電影院大可規定「不准在戲院打翻可樂或灑出爆米花」,
並在訂定相關罰則後對觀眾進行監視以及對違反規定者進行求償,
然而這種措施很明顯將降低觀眾前來消費的意願,而監視本身亦要耗費額外成本,
所以戲院業者寧願在散場之後派工讀生進行清掃,
如同所有必須滿足消費者並對市場訊息適度回應才得以生存的業者。
相反地,幹得再爛幾乎都不會倒且確定有稅收的政府就沒有這種動機,
其通常只會僵化地訂定出法條,然後放著給它爛,
導致公共場所(這裡指的是由政府管理的財產,而非公開場所)通常遠較私人場所髒亂,
而亂丟垃圾的人正好提醒我們思考這個問題,所以布拉克稱之為英雄,
做為英雄的理由在於其促使大家對垃圾問題進行思考,
而不是亂丟垃圾這件事有多麼光彩。
參考:《百辯經濟學》P.27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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