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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有段話死刑違反生命權,而且是極端殘酷、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罰,現代國家的刑事司法不應繼續加以採用。

我本身不喜歡這種反死刑說詞。違反生命權應該不算是反死刑的理由,否則警察槍殺對大家造成危險的歹徒就不道德了,這裡會牽涉到何時可以剝奪生命權、何時不能的麻煩問題;殘酷是很主觀的詞,在這個有數以萬計的人覺得電宰豬肉廠很殘酷的世界,把殘酷這種詞拿出來,實在是自找麻煩,而要證明殺死一個姦殺犯人本身是殘酷的,也是一件困難到很殘酷的事;人道、有辱人格也很麻煩,把人關在小的跟什麼一樣的牢房裡、連上廁所的時間都要被限定,這樣到底有多人道與不辱人格,也非常難以說明。

不知道為何要由此反死刑?就算要感情訴求,拿枉死案例與政府惡行應該就行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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