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響中有人問到,
從「言論自由」衍生出的「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怎麼平衡?
我不確定這位朋友關注的點是哪方面,
根據我理解的自由意志主義觀念——無關當今法律——重點在私有財產權本身,
也就是說,是不是公眾人物不重要,
重要的是媒體取得資訊的手段是什麼?有無侵害私有財產?
走秀中的模特兒突然露毛,在場有眼睛的都看得到、有相機的也都拍得到,
拍攝她的走光照並未侵犯其私有財產,故報導與散佈之也是可以的,
但如果活動主辦與記者簽署「不可散佈走光照」等協定,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同樣的觀念也可以用在露天溫泉的偷拍上,
站在自由意志主義的立場,
既然不用侵犯私有財產就能拍,怎麼算是「偷」拍呢?
在大街上裸奔的人不能指責他人「偷」看他裸體,
同理不用幹嘛就會被看光的露天溫泉憑什麼抨擊他人「偷」看或拍自己洗澡?
不想被看,就應該做好掩蔽的工作,
自己沒做好掩蔽,就不能怪他人把自己看光,
更不能阻止走光照或甚至裸照的「散佈」——是的,散佈本身就是言論自由!
注意,以上的說法並不關心「議題本身是否關乎公眾利益」,
所以「吳育昇亂插孫仲瑜」或「劉真露乳頭」關不關公眾利益都沒差,
重要的是「媒體如何取得吳育昇亂插孫仲瑜的資料」,
或者「劉真露乳頭的照片是怎麼拍到的」,
只要以上沒有侵害私有財產的行為,
媒體傳播這些訊息的「新聞自由」就應該被尊重,
當然,「尊重」不等於「認同」、「鼓勵」或「放棄批評與抵制」,
任何人不認同其他人或媒體散佈的訊息=某種形式的新聞,
可同樣用言論加以抨擊、發動拒買其產品、拒賣其產品、撤回贊助或直接排擠等,
藉此達到制衡的目的;
以下再針對本篇迴響中的問題進行解釋,
在此強烈建議以直接以Libertarian在網路上搜尋資料,
會比直接問我、看我可能失準的解讀來得有收穫,
還可順便練英文,堪稱一舉數得。
1、沒有事前協定怎麼辦?
原則上,在私有財產概念高度發展的環境裡,事前協定將非常普及,
換言之,任何可能造成爭議、進而造成私有財產擁有者管理問題的行為,
將會被其明訂禁止,進而努力預防,
也就是說,就算少數人不在乎自己的裸照被散佈,
為了減少爭議,溫泉業者仍會很高的誘因禁止來人在設施附近拍照,
在此,事前協定就這樣產生了——想進入溫泉業者的私人財產並消費,就得遵守;
2、如果有人找到協定的漏洞,取得高爭議的資訊,然後散佈進而造成困擾呢?
市場越自由、競爭越激烈,相關業者也會越盡力維持顧客滿意度,
以溫泉業者的例子來說,其會以最高規格的防偷拍機制來保護顧客的隱私,
那如果還是有人找到漏洞、拍到進而散佈怎麼辦?
這得交給市場決定,
若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感無法接受特定的形象,比方說裸照,被散佈,
那這行為就會被遏止,遏止的方式包括論壇管理者將特定的發言刪除,
或者檔案分享平台主動將其移除,
反之,根本遏止不了,事實上,現況就是如此!
即便政府明令禁止此類照片的散佈,真的傳出去了,通常就收不回來了,
法令訂在那邊,大多只是訂心安的而已。
3、形象是私有財產嗎?
一般來說,我不認為是,畢竟,如果形象能視為私有財產,
那麼,我未經同意畫了你的畫像=我偷了你的形象,
再極端點,我未經同意用文字描述你的長相=我偷了你的形象,
甚至,我未經同意看了你=身影投射在我的視網膜上=我偷了你的形象,
這樣搞下去,衍生的問題比解決的還多,
所以,我傾向將文字、素描、照片界定為媒介,
資訊經過「處理」而附載在媒介上,形成了所謂的作品,
作品可做為私有財產,其擁有者毫無疑問將屬於創作者本身,
當然這裡可能延伸出「肖像權」或者「智慧財產權」之類的問題,
就我粗略的瞭解,自稱自由意志主義者的人們,
有的承認肖像權與智慧財產權,有的不承認,其主張各自有異,
但大體上有著「交給市場決定、最後形成什麼就是什麼」的共識,
至於我本身,目前對這塊沒有涉獵,難以做進一步的分享,
有興趣的可以從這邊開始看。
4、將他人不願被知道的事散佈出去,有侵犯其權利嗎?
自由意志主義主要關注的是私有財產權,
若不將形象視為私有財產,那散佈不利於他人形象之事,什麼問題都沒有,
迴響中提到「偷抽菸被看到進而被散佈」的例子,
即使在現行的環境裡,都很難獲得什麼賠償,
更不要說在專注於私有財產、極度講究言論自由的環境裡了,
同樣的,淑女挖鼻孔被看到,應該自己檢討,而非怪他人去散佈她挖鼻孔的真相,
或者我們可以這麼看,
若你主張「淑女因為先前的經營而以私有財產的形式擁有美好的形象」,
那我可以主張「企業因為先前的經營而以私有財產的形式擁有美好的商譽」,
若你接著主張「散佈淑女挖鼻孔的行為侵害了她做為私有財產的形象」,
那我同樣可以聲稱「散佈企業剝削勞工的行為侵害了企業做為私有財產的形象」,
看出其中的問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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