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間寵物店,每隔一陣都會不小心讓寵物蛇從籠子裡溜出來,然後嚇到路人,
雖然沒有造成任何死傷,但其臭名絕對會傳遍四方,
周邊的住戶與商家將不斷向其抗議,
名聲的敗壞,也讓原本願意光顧的消費者望之卻步,
如果這間店再繼續這樣胡搞下去,其營業額將直直落,直到倒閉為止,
然而,整個國家只有一間寵物店、沒有人可以開第二家,
而且其還能拿著槍逼大家繳錢呢?
之所以要仿效《梅根法案》,
說穿了就是國家放出了太多還是會繼續性侵人的性侵犯,
事實上,荒謬的假釋制度放出來的從來就不只是性侵犯,還有其他竊盜或暴力犯,
換言之,這體系從「保障社會不受罪犯威脅」到「矯正罪犯」都是有問題的,
但是,問題再大,稅還是得乖乖繳,
而制度的設計者不但不用負責,還能大言不慚地每年出來談司法改革,
開寵物店亂放蛇出來,就等著倒店,
經營政府亂放罪犯出來,卻能聲稱要「檢討」而要到更多的權力與預算,
這就是賤民與主子的差別!
至於那些熱愛《梅根法案》的人不妨思考一下,
如果性侵犯個資應該被公布,那要不要一併公布有了竊盜、縱火或詐騙前科的人?
而如果性侵犯對社會仍有威脅,以至於需要剝奪其隱私權才能放他出來,
那當初到底為何要放他出來、而不是繼續矯正其病症?
更有甚者,在你們鼓吹《梅根法案》的同時,
你們可有想過美國嚴格執行相關法案的結果,是讓自由了的前性侵犯更難生存,
他們難以找到住的地方、工作也沒得找,
被邊緣化的結果,反而成了居無定所=難以追蹤又容易犯案的定時炸彈?
大概是沒有想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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