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到底能不能擔任公職?對於此,我沒有太大的意見。

我沒有意見,主要是因為:任何有本事擔任公職的人,就算沒有雙重國籍,也有能力快速地取得他國的國籍,我看不出限制據雙重國籍者參政在確保忠誠度或工作品質上,有什麼太大的意義。不過,現在的問題是,台灣的法律——顯然是在國民黨認可下的法律——已經明確限制雙重國籍者的參政,那就表示,立法者認定雙重國籍與擔任公職為有衝突之事,在此前提下還明知故犯者,便是想兩邊通吃的投機客,投機就算了,如果還時常擺出對國家徹底忠貞的民族主義姿態,我只能說,這絕對是屎蛋的等級。

而任何地方都充斥著想要兩邊通吃卻又想裝清純的屎蛋,從一邊聲稱多麼熱愛國土又忙著去國外生孩子的假民族主義份子,到一邊靠罵大陸彰顯自己愛台灣、回過頭又在那邊投資的假深綠,都可同列屎蛋之流。屎蛋的可恥之處,絕不在其行為本身,畢竟,有能者都想讓孩子擁有更好的國籍,或透過投資獲取更多的利益,可恥之處,是他們的嘴臉以及態度,就像行為上形同妓女、形象上卻想偽裝成玉女,或者骨子裡淫亂至極有洞就插、抬面上卻深情款款道貌岸然的虛偽假貨一樣,令人噁心。

——以上,並沒有侮辱妓女的意思,事實上,我本質上就是愛妓女、排斥玉女,也往往肯定淫亂之徒,純粹是為了許多過度敏感的笨蛋稍微說明一下。

李慶安美籍爭議,關鍵在表達方式

記者林新輝、華盛頓特派員張宗智連線報導
 
壹週刊報導,外交部已向美國確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有雙重國籍,李慶安昨天上午由律師陪同表示,她已經多次發表聲明,自她擔任公職後即不具美國公民身分,早已喪失美國國籍,法律上的規定非常明確。

針對壹週刊以及其他媒體、部分民進黨立委言論捕風捉影的不實內容,李慶安強烈反擊表示,絕對提出法律告訴。

爭議的焦點在於,李慶安主張,依美國移民暨國籍法第三四九條第四款,她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後,即不具美國公民身分,早已喪失美國國籍。

她的律師張元宵指出,根據此法規定,美國國籍在七種情形下喪失,到美國外使館宣布放棄是一種;但若是滿十八歲擁有或取得其他國籍後,接受、服務於或執行其他國家政府或政權之官職、職位或工作的權責,並必須對該官職、職位或工作宣誓、斷言或聲明效忠等,都等同喪失美國籍。

張元宵說,簡單講只要在其他國家宣誓就職、聲明效忠,就「喪失」美國國籍。

但民進黨立委強調,須正式向美國駐外使、領館宣誓放棄美國籍,而李慶安並未有此作為。

對此爭議,一位美國移民律師廿一日表示,李慶安是國會議員,依美國移民法規定,的確符合替外國政府工作就喪失美國籍的條件;但另一位熟悉美國法律的人士則表示,李慶安在鑽法律漏洞。

一位美國移民律師根據移民法及相關判例認為,李慶安的說法站得住腳,但台灣什麼事都高度政治化,李慶安如果不向美國在台協會填自願放棄國籍的A5表,其實仍可向美國國務院補提出A2和A4表格,要求國務院證明以她過去服務中華民國公職的情況,確實早已放棄美國籍。

一位熟悉美國移民法的消息人士表示,由於李慶安案美國護照和中華民國護照上的姓名可能不同,加上她從未正式向美國國務院宣誓放棄美國籍,一旦她不再任公職,還是可以立刻持她從未失效的美國護照進入美國。

另外,美國移民局根據移民法及案例,對放棄美國國籍的詳細規範中,並沒有替外國政府工作,國籍就「自然消失」的規定。

移民局並清楚規定,美國國務院才是決定住在海外人士是否擁有公民身分的負責單位。除非一位美國公民透過包括向另一個外國歸化表達效忠,或接受外國政府一個非政策層次的職務等方式,明確和堅定地表達放棄美國公民身分的意願,才能達成放棄美國籍的效力。

因此,李慶安是否曾用明確和堅定的方式,向美國的領事官員表達放棄美國籍的態度,才是此案的關鍵。

眉批:要查清楚這點,有那麼困難嗎?本案也拖太久了吧?

出處:聯合新聞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oose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