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我不是暗示洪姓檢察官有通姦,事實是什麼,我不知道,或許那女的是他表妹,或許他去商務旅館是為了上網收文件,或許他本來就住在那邊,而女的是撘便車的員工,或許,有很多個或許,然而,無論是個,身為檢察官被人跟拍、卻只被看到打人搶相機這種手段,搞成這樣,實在是太過難看。

是說,我不在乎檢察官有沒有通姦,畢竟,這與他的辦案品質無關,與其關注如此繁瑣的道貌岸然,不如豎立其他更明確的績效指標。只是,惡法亦法,通姦在台灣,顯然是尚未除罪化,身為檢察官知法犯法,就算法律本身是惡法,也理所當然地能成為眾人攻擊的點,這會兒,忍不住想起李慶安,到底有沒有犯法?快說嘛。

總之,如果想當檢察官,通姦的手段請務必要精湛,該慎選的不只是對象,時間與地點更要選對,不要被跟蹤了還不知道,知道了又想把人家打爆,法律才是檢察官的武器,用訴諸拳腳?好歹去委託黑道,所謂專業分工、各司其職。話說回來,所謂民眾知的權利,有包括檢察官的情慾世界嗎?我真的不覺得。

可惡,檢上賓館被拍,踹女記者;搶相機連人拉車外,法務部震驚:不包庇

都會中心/高雄報導

二OO八年九月六日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洪期榮,昨天下午和一名女子共同搭車前往春天商務旅館,《蘋果》記者王吟芳接獲爆料前往查證時,洪竟當街攔下記者車子,將女記者強拉下車,為了搶下相機,還猛踹女記者胸部及肚子。雙方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後,高雄地檢署自知理虧,由主任檢察官黃俊嘉出面致歉。

豈有此理

針對檢察官當街打人的惡劣行為,法務部次長黃世銘昨晚震驚表示:「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他表示除將要求高雄地檢署立即了解外,也強調法務部的立場是「不袒護、不包庇,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劉惟宗則表示,會找洪期榮(三十九歲,已婚)了解事發經過。而高雄高分檢昨晚也立即指派檢察官劉玲興調查此事。

胸腹被踹手受傷

昨天下午二時許,《蘋果》記者王吟芳接獲爆料,指洪將前往汽車旅館,進行查證時,見到洪期榮與一名女子,一起離開地檢署後,開著一部白色轎車離去,王尾隨了解時,發現車子繞進美術館園區後,刻意繞了好幾圈,最後開進附近的「春天商務旅館」。直到下午五時許,這輛車子才離開汽車旅館。

洪期榮駕車離去時,發現有車子尾隨,在路口大轉彎後失去蹤影。當王吟芳的車子開到大同二路時,洪竟開車堵住王的去路。

根據王吟芳描述,她搖下車窗表明身分後,洪期榮立刻打開記者車子車門,把身子彎進車子,猛搶放在右前座的相機,王本能護住相機,卻連人帶相機被拉出車外,而洪為搶下相機,不僅用手強拉相機,還用腳猛踹對方胸部、肚子,造成左手臂、手腕及左小指挫傷及擦傷。

女記者急得大喊:「救命啊!救命!」、「檢察官打人!」而洪期榮見當時圍觀民眾愈聚愈多,就對著自己車內的女子說:「先把車子開走。」警員到場處理時,洪竟然還告訴警方:「這相機是我的。」兩人於是前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製作筆錄。洪期榮聲稱,他懷疑被人跟蹤,才會有此反應;而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俊嘉隨後到派出所緩頰,並代表地檢署向王道歉。

《蘋果》譴責暴力

針對此事,《蘋果》總編輯陳裕鑫表示,對此暴力事件嚴加譴責,「尤其是司法人員,用這種方式解決問題,不可原諒,支持記者採取法律行動。」目前社方對洪期榮,保留傷害及妨害自由兩罪的告訴權。

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管中祥也認為:「公眾有知的權利,檢察官強搶記者的相機、與記者發生衝突的行為已經過當。」

出處:壹蘋果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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