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做個題目,試問主張以下何種論調者是智障?
一、我想跟林志玲上床,但林志玲不讓我上,可見林志玲歧視我,快立法規範林志玲!
二、我想去女廁上大號,但店家不准男人進去,可見店家歧視男人,快立法規範店家!
三、韓國人想進某餐廳消費,但老闆不歡迎,可見老闆歧視韓國人,快立法規範老闆!
四、主張以上論調者皆是智障。
如果你的答案不是「四」,你恐怕需要檢討一下自己的思路,以下說明。
主張一之所以智障,在於「上林志玲」這件事並非任何人的基本權,
做為自己身體的擁有者,林志玲擁有絕對的意志決定誰能上她、誰不能,
如果有人覺得我選林志玲當例子太小家子氣,那我就把女人全部拖下水好了:
憑什麼異性戀女人不願意跟同性戀女人上床?妳們難道歧視同性戀嗎?
要不要也立法禁止異性戀不准歧視同性戀、亦不能拒絕與其上床?
顯然沒有人智障到接受這種主張,但如此智障的主張換個形式可能就被接受了;
主張二之所以智障,在於廁所以及所有店內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店家,
既然屬於店家,其當然擁有絕對的權力決定該設施應如何使用,
廁所應該男女共用、或男女分開用,決定權完全握在店家之手,
就像你有權決定你家的廁所應該如何用、沒義務提供廁所給溜狗人讓狗大便一樣,
事實上如果有店家聲稱「本店廁所僅供貓狗使用,其他動物與人類不准用」,
那也是它的選擇——對此不爽的你可以不要來此店消費,沒有人強迫你來,
而「讓你用廁所」或「讓你依你的喜好用廁所」本來就不是必要的選項,
雖然滿足你的喜好基本上有利於店家——這也是為何大部分店家仍會讓你用廁所;
看過主張一與二,主張三為何如此智障,已經呼之欲出!
只要該餐廳老闆確實擁有該餐廳,他自然有權決定誰能消費、誰不能,
你有權決定誰能進入你的房子,老闆同樣有權決定要服務怎樣的客人,
只要老闆做生意的地方不是公有地、他想排除任何客人都是他的自由,
這就是「私有財產」的價值,只要不侵害到他人,財產持有者可自主地使用該財產,
男人無法聲稱「上林志玲」或「在餐廳裡上女廁所」屬於男人的基本權,
韓國人更無法聲稱「進入特定的餐廳消費屬於韓國人的基本權」,
因為這種宣稱直接侵犯了基本權——侵犯了他人對自己財產的擁有權與處分權,
亦宣示著以國家之名、政府當權者有權直接決定你使用財產的方式,
更表示「男性專屬」、「女性專屬」、「小孩專屬」的服務都無正當性,
如果其有正當性,也純粹是「政府的恩賜」、「只要政府高興,明天就能禁止」,
無異是表面上反歧視、實際上頌揚更大的暴力與侵害。
當然,對於許多看事情只看表面、從行事到思考都沒辦法保有一致性的人來說,
歧視如此之邪惡,當然不能允許!大有為的政府快介入!替大家創造無歧視的空間!
以上脈絡可直接影射反菸新法與董氏法西斯基金會有多噁心,
表面上以公共利益之名,行的是侵害他人私有財產使用權之實,
任何店家只要在店門口確實宣稱其對使用菸品的態度、剩下的可交由消費者選擇,
有的店家不設立吸煙區但允許吸煙、有的店家允許在吸煙區吸煙,
其他的店家亦可全面禁止吸煙,端看店家認為哪種規則有利,而何謂對店家有利?
爭取最多客人、賺取最多營收即是,所以若全面禁煙將讓更多客人前來消費,
店家自然會使用此措施,無須政府介入,反之亦然。
當然,董氏法西斯基金會不可能擁抱這種思路,而不這麼做的可能有二:
一、他們太智障,無法理解自由選擇與基本權這種簡單的概念。
二、他們太混障,即使知道自己正在侵犯他人、仍為了利益如是行事。
依我推斷,其主要領導階級沒道理是智障,以混障的可能性較大,
至於其他心甘情願為其工作與宣傳而撈不到好處的人,大概離智障不會太遠。
如果法案通過,老闆這樣的行為,就會因為涉及「歧視」要挨罰……
後話:《刺陵》的海報實在太破爛,所以還是換成《赤壁》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