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做個題目,試問主張以下何種論調者是智障?
一、我想跟林志玲上床,但林志玲不讓我上,可見林志玲歧視我,快立法規範林志玲!
二、我想去女廁上大號,但店家不准男人進去,可見店家歧視男人,快立法規範店家!
三、韓國人想進某餐廳消費,但老闆不歡迎,可見老闆歧視韓國人,快立法規範老闆!
四、主張以上論調者皆是智障。
如果你的答案不是「四」,你恐怕需要檢討一下自己的思路,以下說明。
主張一之所以智障,在於「上林志玲」這件事並非任何人的基本權,
做為自己身體的擁有者,林志玲擁有絕對的意志決定誰能上她、誰不能,
如果有人覺得我選林志玲當例子太小家子氣,那我就把女人全部拖下水好了:
憑什麼異性戀女人不願意跟同性戀女人上床?妳們難道歧視同性戀嗎?
要不要也立法禁止異性戀不准歧視同性戀、亦不能拒絕與其上床?
顯然沒有人智障到接受這種主張,但如此智障的主張換個形式可能就被接受了;
主張二之所以智障,在於廁所以及所有店內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店家,
既然屬於店家,其當然擁有絕對的權力決定該設施應如何使用,
廁所應該男女共用、或男女分開用,決定權完全握在店家之手,
就像你有權決定你家的廁所應該如何用、沒義務提供廁所給溜狗人讓狗大便一樣,
事實上如果有店家聲稱「本店廁所僅供貓狗使用,其他動物與人類不准用」,
那也是它的選擇——對此不爽的你可以不要來此店消費,沒有人強迫你來,
而「讓你用廁所」或「讓你依你的喜好用廁所」本來就不是必要的選項,
雖然滿足你的喜好基本上有利於店家——這也是為何大部分店家仍會讓你用廁所;
看過主張一與二,主張三為何如此智障,已經呼之欲出!
只要該餐廳老闆確實擁有該餐廳,他自然有權決定誰能消費、誰不能,
你有權決定誰能進入你的房子,老闆同樣有權決定要服務怎樣的客人,
只要老闆做生意的地方不是公有地、他想排除任何客人都是他的自由,
這就是「私有財產」的價值,只要不侵害到他人,財產持有者可自主地使用該財產,
男人無法聲稱「上林志玲」或「在餐廳裡上女廁所」屬於男人的基本權,
韓國人更無法聲稱「進入特定的餐廳消費屬於韓國人的基本權」,
因為這種宣稱直接侵犯了基本權——侵犯了他人對自己財產的擁有權與處分權,
亦宣示著以國家之名、政府當權者有權直接決定你使用財產的方式,
更表示「男性專屬」、「女性專屬」、「小孩專屬」的服務都無正當性,
如果其有正當性,也純粹是「政府的恩賜」、「只要政府高興,明天就能禁止」,
無異是表面上反歧視、實際上頌揚更大的暴力與侵害。
當然,對於許多看事情只看表面、從行事到思考都沒辦法保有一致性的人來說,
歧視如此之邪惡,當然不能允許!大有為的政府快介入!替大家創造無歧視的空間!
以上脈絡可直接影射反菸新法與董氏法西斯基金會有多噁心,
表面上以公共利益之名,行的是侵害他人私有財產使用權之實,
任何店家只要在店門口確實宣稱其對使用菸品的態度、剩下的可交由消費者選擇,
有的店家不設立吸煙區但允許吸煙、有的店家允許在吸煙區吸煙,
其他的店家亦可全面禁止吸煙,端看店家認為哪種規則有利,而何謂對店家有利?
爭取最多客人、賺取最多營收即是,所以若全面禁煙將讓更多客人前來消費,
店家自然會使用此措施,無須政府介入,反之亦然。
當然,董氏法西斯基金會不可能擁抱這種思路,而不這麼做的可能有二:
一、他們太智障,無法理解自由選擇與基本權這種簡單的概念。
二、他們太混障,即使知道自己正在侵犯他人、仍為了利益如是行事。
依我推斷,其主要領導階級沒道理是智障,以混障的可能性較大,
至於其他心甘情願為其工作與宣傳而撈不到好處的人,大概離智障不會太遠。
如果法案通過,老闆這樣的行為,就會因為涉及「歧視」要挨罰……
後話:《刺陵》的海報實在太破爛,所以還是換成《赤壁》好些。

看到最後還真的要立法了耶XDDDDDD我的老天這社會到底怎了
如果在美國 有店家說不準黑人進來、不準猶太人進來 你可以想像這家店會面臨什麼樣的命運 但是在台灣就變得好像沒什麼大不了 民眾反對的聲浪也很小 反正台灣從沒經歷過美國那種黑人抗爭的年代 也沒經歷過納粹大屠殺 (當時在波蘭發生的很多針對猶太人的迫害並不是來自納粹政權的命令 而是波蘭的非猶太民眾自動自發去造成的)
在美國,「種族平等」已經變成政治正確,政治正確到即使侵犯個人抉擇也在所不惜。店家有權選擇要不要讓黑人進來,就跟你能夠選擇要不要讓黑人進你家一樣,這是私有財產的問題。
你的意思是說,店家高興的話也可以違背消防法不設逃生門不擺滅火器囉,反正店是我的,決定不放什麼東西,要不要讓火災燒光也是我的自由囉?
有興趣去查查國外對消防法對安全幫助之研究,就會發現這種管制根本無助於安全。 事實上,店家之所以注重消費者的安全,從來不是因為國家的管制,而是因為這樣能讓它們獲利。 而期待「連官員與公務員都管不好」的政府來管制市場?妄想。
某推論表示 此項立法是為了要保障祖國來島人士的各項權益
其實這法是針對高雄有一家禁止支那人的餐廳而來的
事實上,如果真的有韓國朋友感到不悅 可以與熟識的台灣人聯合抵制或是透過媒體抗議 這些方法都比由政府介入開罰還要快而有效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說不定已經有不滿版主的網友躍躍欲試了) 如果有人拿出美國民權法案來講,版主要怎麼回應? 如果每一家商店都那麼仿效(當然這只是假設) 會不會有傷害韓國人人權的問題~ (版主先想一下,因為我相信下面一定有人咬著人權打)
說真的,這種追打完全沒有回應的價值,美國荒謬的法律不會少於台灣,看看愛國者法案,根本是反人權到神經病的地步。那種「因為美國怎樣,所以台灣就應該怎樣」的說法根本沒有邏輯性,美國保護兒童到《海賊王》直接塗改,要不要台灣也照辦呢? 回到種族歧視的話題,要制裁非侵害型的種族歧視,如你所言,靠輿論就可以了,如果大家真的那麼愛護韓國人,就不要去那間店消費,店家自然屈服;相反地,如果大家對韓國人心有偏見,難道警察就不會選擇性執法?答案就是千真萬確地肯定啊! 更不要說,「政府」本身就是最大的搞歧視/反人權的恐怖集團,想想外勞在台灣受到多少不公平的對待?多少敵視外勞的法條還被很多人視為「保護本地人利益」勒。真的那麼在乎平等,不該期待沒效率的政府,應該聚集起來縮減政府規模並取消管制才是王道哪。
政府管太多了吧,店是政府開的嗎? 還管可不可以拒絕什麼客人咧~
所以說版主認為美國civil rights之前店家不准黑人進去買東西用餐其實沒什麼關係是他們自己的問題嗎
不需要政府管,為了自身利益,很快就會有商店跑出來賣黑人。而討厭商店搞種族歧視者,亦能拒絕消費來進行抗議;能抹平歧視的不是政府介入,而是自由市場。 相對地,只要店主確實持有該店的擁有權,他就有權阻止任何人走進來,就像妳有權阻止任何陌生人進入妳家一樣。
版主要表達跟有些人所說的黑人民權法案是本質上不同的事件 黑人民權重點在"政府帶頭"以搞"隔離"從教育層面公立學校 就有區分黑人讀的還有白人讀的,還有國家的軍隊也隔離 至於這種私人跟私人間的歧視行為 說實在的在美國常有爭議的 特別是碰到"個人言論自由",之前孤狗搜尋刊登猴子的圖片諷刺歐巴馬的太太, 針對猴臉蜜雪兒,擺明就是歧視,問題是Google就是拒移除
在外國住久了 你就會知道 媽的 黑人被歧視真的是活該 因為她們歧視所有不是黑人的人種
我家我當然可以拒絕我不喜歡的人進來 但如果我開餐廳,旅館,酒吧,我在門口貼不准中國豬或台獨狗進來 為什麼不行? 好吧,這樣太有爭議,那換成不准未成年人跟小狗進來,好像又變成可以囉! 覺得很奇怪
如果有人不准中國人或台獨份子進來消費,我無所謂。 但可想而知,這樣會把生意做小,所以不可能變成主流,因此政府根本不用管,就如反韓人不需要靠政府規範一樣。
我同意这是私有财产的问题。至于那些禁止某些人进入的人,将会被市场所唾弃,进而被淘汰。 另外,也有可能因为禁止某些人比如“同性恋”“黑人”“外省人”非常符合大众的要求,反而大受欢迎(例如早期的白人专用餐馆),而活得下去。 不过,我认为到后来,其实都是看经济上值得不值得的问题。 如果你禁止的是一些没有力量的人,如早期黑人(或者所有有色人种),因为白人的消费力支撑的起。自然没问题,因为这样可以获利。如果你是一间黑人餐厅,禁止白人进入——那就等死吧。
是的,重點的確是經濟上值不值得的問題,而大多數人通常會發現:將「種族/性別歧視」反映在商業行為上通常是經濟上不值得的。
你除了會說 "智障" "白癡" "幹" 這些辭彙以外 你還會什麼????
你乖,念完國小再來。
某樓真的很好笑,不想看幹麼硬要進來看?有人花錢雇你看嗎?喜歡自虐還要假手他人,喔,抱歉我說錯了,十足就是喜歡讓別人虐,一邊看到跳腳一邊爽得搓屌
進來看不能留言喔? 妳這隻狗都可以留言為什麼別人不行?
那有另外一隻狗可以罵"智障" "白癡" "幹" 爲甚麼版主不行?
現代法律對於所有權的解釋,已經從個人法益解釋論,擴張到社會法益解釋論。所有權雖是基本人權之一,但所有權的神聖性,在近兩百年,已被法學家充分討論其必要並有諸多不同見解。但所有權絕對論這一派,實屬少數中的極少數,版主的主張果然不同凡響,不愧是絕對自由主義者的論點。
沒甚麼好不同凡響的,我只是認同自由意志主義前輩們的思想而已。
真難想像一向主張「沒有權利強制剝奪他人自由」的你會有這種論點,我今天是韓國人,我就是想吃你這家餐廳的東西,你卻強制的剝奪了我消費的自由,再從你的論點來看,店家有權利在不牴觸國家法律的情況下,為自己的店家立法(立規範),所以還立法明文規定韓國人就是不能進來這家店吃東西,這樣完全沒有「立法強制規範並剝奪他人自由」嗎? 就像你說的,我想賣淫,國家不應該立法剝奪我賣淫的自由;我想抽菸,國家不應該立法剝奪我抽菸的自由;我想吃美牛,國家不應該立法剝奪我吃美牛的自由,那請問我身為一個韓國人,我想吃這家餐廳的菜,我身為一個消費者也有照價格付費,你店家又為何能立法剝奪我來你這裡消費的自由呢? 所以其實版主啊,你只是贈恨這個國家、贈恨一切一般人認為對社會有益的機構團體罷了,同一套做法,你卻可以用完全不同的立場來看待呢。究竟是政府剝奪了店家的權利,還是店家剝奪了韓國人消費的權利,對你那小腦袋來說,似乎是無法分清楚的吧?
你的小腦袋分得清楚「國家」跟「店家」的差別嗎? 要是分不出來,那我只能說:你的腦袋比我的睪丸還小,我同情你,但我無能為力。
21樓的觀點不太對喔............. 消費不是一種自由更不是一種權利! 它只是一種雙向的交易行為,有買有賣! 店家有不賣的權利,消費者有不買的權利! 強迫推銷是犯法,同樣強迫人家賣給你也是犯法! 賣方本來就有選擇客戶的權利! 國家和個人的權利有分清楚! 國家不能以公權力壓抑或獨厚特定族群,因為國家是公器為公眾所有! 但,餐廳是個人所有,業主本就有權決定賣東西給誰,沒有任何法律在規範這點,不信去查就知道! 本店不招待X歲以下兒童 本店只限會員消費 本店最低消費XXXX元起 本店限素食 ...... 這種限制特定客群的消費型態在我們社會裡到處都是! (我今天是韓國人,我就是想吃你這家餐廳的東西,你卻強制的剝奪了我消費的自由,..) 我倒想看看有哪條法律可以強迫商人得跟什麼人做生意? (究竟是政府剝奪了店家的權利,還是店家剝奪了韓國人消費的權利,對你那小腦袋來說,似乎是無法分清楚的吧?) 不賣還不行喔? 我才剛拒絕一位客戶的委託,因為他口氣太差, 「我付錢當然可以兇你!」 「我不做你生意可以吧?」 掛電話! 若照你的邏輯,我剝奪了這個王八蛋的消費權利! 消費是一種權利?是一種自由? 笑死人! 你的腦袋似乎比版大更小!!!
消費是只在有買賣雙方都願意接受對方的情況下,才會成立的商業行為! 任何一方不同意,該消費行為就不能成立! 強迫你賣,強迫你買都是犯法! 韓國人給你錢啊?
公平交易法是以平等互惠為原則的,並沒有任何不妥 含狗人在台灣要被約束成什麼情形 要視台灣人在含狗以相同對待而定 雖然含狗人很討厭 但不是每個含狗人都往曾敬翔脖子上尻一拳 也不是每個含狗人都偷改比賽秒數 更不是每個含狗人都認為火星是她們的 波及無辜的人本來就不公平 是說 殺人犯的親屬,就算無辜,難道也跟殺人犯同罪嗎? 如果你同意,那含狗人通通去死吧
不過基本上是人都會有移情作用的,不是嗎?
啊! 21F SIRIUS1701 看到您, 結果....... 您錯的離譜, 同版主一樣, 根本類比謬誤大觀園, 錯誤的地方不需個人來說明吧? 個人還沒醞釀足夠的興致來嘴砲......
市場交易本來就是自由的,但前提是必須在公平的基礎之上,這就是為什麼要立法的原因 移情作用當然是有囉,否則我也不會滿口含狗人 但不是有人教我們,勿將個人情緒與國家法治的脈絡混雜嗎? 什麼是正確的,不用你來說我們也知道,但是,這世界有時還是得選擇錯的事來做 至於最大的癥結點,在於老闆不是用韓文來禁止韓國人,而是用大家都看得懂的中文來禁止韓國人,免費宣傳應用的很好
瘋狂比利麥斯潘恩 你比十九樓的可悲還要可悲,根本笨到只欠鎗斃,為什麼該鎗斃我來說明: 因為我從來沒有和你對文的興趣,一直以來都是你死皮賴臉地纏著我;因為你程度差、一肚子草、胸無點墨、腦筋醬糊,文筆偎瑣不堪,比那些死纏女人不放的登徒子更巿儈,和你對文會沾上大便! 算我求你,去纏別人,別再來纏我!
瘋狂比利麥斯潘恩 你的文章我從來都不理,你卻一再把我對別人的貼文,故意當作在回你貼個不停,真的很可悲! 這兩篇是我正式回你,以後不會再回,別再當做是在跟你講! 這版人這麼多,總會有人回你,去找別人盧去!! 乖!
今天還有一個問題點就像25樓所說的,老闆用中文來禁止韓國人,究竟是真正的禁止韓國人進入,還是只是為了辱罵韓國人? 就像當初租借時期一樣,「狗與中國人不准進入」很明顯的讓當時的中國人反感。 今天老闆刻意針對韓國人貼出了這個標語,已經不是交易不交易、公平不公平、消費不消費的問題了,而是他對韓國人的敵對意識明明白白的以這種公開的方式表現出來,試問今天如果有一家店上面寫著「本店不歡迎藍(綠)營人士」或是「本店不歡迎某縣市的人」又或是「本店不歡迎身高未滿180或體重超過80公斤的人」,相信符合狀況的人都會覺得憤憤不平。 理性冷靜如版主或SIRIUS1701的人,可以將這些標語當笑話看,但對於那些衝動想砸店的人呢? 難道政府沒有權力和義務在這種有極高機率可能會發生危險的情況下,以合理的辦法立法禁止以避免這種狀況發生嗎?
歐! 天狼王版主知道自己的論述問題有誤之處了......不錯! 天狼王自從被個人從對立面論述遭到挫折後, 就至此不敢相見, 同板主一樣, 遇到挫折前可是勇於與個人對亦啊.... 這也沒問題, 本來像個人這種程度要找樂子且經玩得久的對象可是很少啊.... 個人可以理解天狼王您的擔憂, 不回應的方式是最好, 一回應只會淪為個人的玩物..... 您的問題還是只在於類比謬誤, 其他倒還好...
還蠻好奇版主對兩性平等法在工作上的看法 EX.產假 薪資等等
這些也是干預雇主決策和個人薪資給予的事務
[#5 臭榴槤 on 2010/01/03 20:15 其實這法是針對高雄有一家禁止支那人的餐廳而來的 ] You know how to read and write Chinese good traditional words, you dare shamelessly use Chinese good traditional words to call Chinese 支那人 instead of 中國人, you must be one of USA evilest liars politicians gangsters's slaves hiding around the globe to tool your sucking Yellow face value to learn the good Chinese tradition words through the evilest hatred cowardest path, you must be killed immediately.
(今天還有一個問題點就像25樓所說的,老闆用中文來禁止韓國人,究竟是真正的禁止韓國人進入,還是只是為了辱罵韓國人? 就像當初租借時期一樣,「狗與中國人不准進入」很明顯的讓當時的中國人反感。) 人心隔肚皮,誰都不知道老闆是怎麼想,也沒有資格去管! (今天老闆刻意針對韓國人貼出了這個標語,已經不是交易不交易、公平不公平、消費不消費的問題了,而是他對韓國人的敵對意識明明白白的以這種公開的方式表現出來,試問今天如果有一家店上面寫著「本店不歡迎藍(綠)營人士」或是「本店不歡迎某縣市的人」又或是「本店不歡迎身高未滿180或體重超過80公斤的人」,相信符合狀況的人都會覺得憤憤不平。) 重點是,他在私人的領域和範圍內,他的確有權利做這種事! 的確有人會不爽,但只要他不是人身攻訐,他的言論就必須被保障! 這也是一種言論自由! 意見和攻訐是不一樣的! (理性冷靜如版主或SIRIUS1701的人,可以將這些標語當笑話看,但對於那些衝動想砸店的人呢? 難道政府沒有權力和義務在這種有極高機率可能會發生危險的情況下,以合理的辦法立法禁止以避免這種狀況發生嗎?) 任何人只要敢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就一定會有神經病反對,甚至採取激進手段,而這些也早就有各種法律來規範這種這些極端份子的行為! 不必也不該為這種事立法! 敢砸店,毀損,甚至提報流氓(我不確定現在還有這種法律沒) 敢傷人,傷害,妨礙自由.... 多得是法律可以處理! 如同版大說的:真相與正義都得靠力量來贏取。 你要有這個願意和力量來維謢自己權利! 事情沒那麼複雜!
瘋狂比利加油喔 你只要一直不斷的回應 回應到人家不想理妳 就可以靠自我感覺良好來判定自我獲勝了 這可是天下無雙的絕技啊 加油喔!
天狼兄 自由這種東西是以不影響他人自由為原則的 言論自由也一樣 更不用說交易自由 你的觀點很明顯是不對的 老闆想賣什麼是他的自由,這是法律給與他的權利 但他想決定賣給什麼人時,這會影響到別人的權利 這種事可大可小,法律上常用的一句話:視情況而定 而老闆用了最明顯、最具宣示性的情況 這可不是像你一樣掛了電話說不賣就了事 這種宣示性的行為,牽扯到很多人,很多含狗人 然後就如同我之前說的,憑什麼禁止我進入? 今天我愛吃哪家就吃哪家,不好吃不滿意我還可以告你 這都是我的自由 你憑什麼限制我的自由呢?你憑哪條法禁止我? 你說傷人、傷害、妨害自由多的是法律可以處理 怎麼這時候又依靠起法律來了呢?
35樓: 就像更上面尚爺有講過的 店家跟國家是不一樣的 >今天我愛吃哪家就吃哪家,不好吃不滿意我還可以告你 只要你沒吃壞肚子應該告不起來,只會變成浪費國家資源 >你憑什麼限制我的自由呢?你憑哪條法禁止我? 店家又不是國家,行事不需要依法,只要不觸法即可。 況且再怎麼說店家是私有產業。
歐! 34F 樓主您可能有所不知, 天狼王過往可是與個人討論過多次, 還一起評論過版主, 他是很清楚個人的實力的, 自從上次某個議題被個人所重傷後, 自此受到傷害, 因此遇到個人不敢碰也不願意碰 當然個人也不是非要指定他, 而意在針對他的相同言論回應即可涵蓋所有"右廢"了, 那不然個人換指版主也可以, 反正版主是不會回應個人的. 什麼是"右廢"? 極右派主義者, 思想偏到只用單點單線思考無法全盤切入來看整件事..... 版上可看到很多不同於"右廢"的回應者, 暫且撐中道, 這才是社會主流現象及聲音 天狼王很清楚其自身論述偏頗之處, 他非常的清楚, 這個人是可以保證的....哈
來回應版主好了 超神奇的 "那種「因為美國怎樣,所以台灣就應該怎樣」的說法根本沒有邏輯性,美國保護兒童到《海賊王》直接塗改,要不要台灣也照辦呢?" 1. 版主最愛用的類比謬誤, 如拿速食漢堡跟毒品都可以相比了, 這邊竟然會說他人的類比沒有邏輯性? 真是非常的玄.. 2. "回到種族歧視的話題,要制裁非侵害型的種族歧視,如你所言,靠輿論就可以了" 超蠢, 若是民主社會都可用輿論來制裁或防止或預防任何事情的話, 那就不用任何法律了, 但事實上是因為有很多原本法律沒有規範到的問題發生, 我們才去制定這些法律來彌補. 3. 版主的問題, 個人來區分一下層次 a. 國家有沒有權力及義務來維持種族平等? 透過立法手段? b. 國家有沒有權力透過立法手段來要求"店家"不得有種族歧視之行為? c. 國家有沒有權力透過立法手段來要求"住家"不得有種族歧視之行為? d. 店家有沒有權力要求其可正常行使"歧視其他種族"之行為? e. 法律規定拒賣菸酒給未滿十八歲及午夜後拒絕未滿十八歲少年 f. 某家商店家拒絕"韓國人"與"狗" g. 整個台灣社會拒絕"韓國人"與"狗" h. 整個台灣社會拒絕"極右派自由主義者"與"狗" 這些東西有沒有層次分別? 可以相提並論? 台灣社會或所謂的民主進步國家會維持哪些權力及義務? 還用多說嗎? 哈哈
若社會可以歧視少數的"韓國人"與"狗", 當然這社會也可以歧視少數的"極右自由主義者"與"狗", 不過我們目前的社會及大多數輿論應該會保護這少數弱勢的"自由主義者"與"狗"讓他們有自由進出某些餐廳及發表言論的權力, 我們該歧視"自由主義者"與"狗"嗎? 即便我們有歧視他們的自由 我們該立法規範不得歧視"自由主義者"與"狗"嗎? 這樣是政府擴權的解釋嗎?
19f 的版主 又再自打嘴巴了 "你的小腦袋分得清楚「國家」跟「店家」的差別嗎?" 如果避免發生種族歧視之行為是社會共識... 那國家及店家及個人及整個社會在避免發生種族歧視這件事上是沒有執行上的差別的, 版主分的清嗎? 哈哈 若社會的共識是不要有種族歧視, 若有個只接受"自由主義者"與"狗"的店家堅持他要有種族歧視的自由, 結果可以如下 1. 那他有權力及自由選擇不要繼續待在這個社會 2. 他有權力及自由改變這個社會讓他有種族歧視的自由 3. 若國家已立法店家不得歧視, 那他有權力及自由去透過代議修法 4. 若無法修法改變, 他有權力及自由不在這個國家做生意 5. 若國家立法處罰他, 他有權力及自由釋憲及抗辯 6. 若無法改變國家機器及整個社會共識, 他可以去選擇繼續自怨自艾下去 .......
斷腸兄 “店家又不是國家,行事不需要依法,只要不觸法即可。” 哈哈肚子好痛 我講一個最基礎、最最最基礎、最最最最基礎的常識 你去跟巷口雜貨店阿婆買5塊錢糖果,不要說5塊,我買過1塊的 這就是民法的買賣行為,有法律效力 連這都不知道請問我還需要跟你講更深的嗎?還能講嗎? 多增加點法律常識,避免講出笑話來還不知錯在哪裡是我的建議 你要活在這個國家,是要懂得怎麼去活用、運用法律 而不是看到一條你不爽的法就反對,為反對而反對 狗在吠一點意義也沒有,為什麼沒意義? 吠的再大聲,還是狗,做不成人
另外關於店家跟國家我覺得很無聊 你要在中華民國開店就是要遵守它的法律 討論該不該禁止含狗人進入還比較有意義一點 不然你想怎樣?衝撞立法院? 超 無 聊
回瘋狂比利麥斯潘恩 ================ 关于这个问题,相信你必须要有考虑: 双方意愿相抵的时候,我们该如何处理? 比如说我哥哥在家里抽烟,侵犯了我的人权(我不想吸二手烟) 可是,我不让我哥哥抽烟,侵犯了他的人权(他不想在外面寒冷的地方抽烟) 那么谁的人权比较重要? 一般上我们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想法: 1)财产法则:决定我们谁更有权力。比如说房子是我的,我有权利要求他不抽烟,但是如果他认为在家里抽烟很开心,他可以向我提出条件,购买在家里抽烟的权利。 或者反过来,他有权利吸烟,如果我认为在家里无烟很重要,我可以提出条件,购买在家里无烟的权利。 2)补偿法则:假如说,他能够决定吸不吸烟,但是要事后补偿我吸二手烟的损失;如果补偿权力在他那里,我有权利选择让不让他吸烟,但是事后要补偿他不能吸烟、或者出外吸烟的损失。 但是在这个之前,我们要先考虑。这个权力在谁那里? 如果我们没搞清楚打算用什么法则。很难判定该怎么做。而怎么选择法则,在不同的时候用什么法则?有一位博斯纳法官说:当处理案件时,诉讼成本最低、经济效益最高的那种。 瘋狂比利麥斯潘恩的言论,直接认定了权利在韩国人那里,也没说到底是那种法则。 如果老板有财产权,那么他可以做任何事情。韩国人必须事前跟他购买权利。(给入门费) 如果老板有补偿权,那么他可以服务了韩国人过后跟他要求赔偿。(收他贵一点) 如果韩国人有财产权,那么。。。(不可能吧?) 如果韩国人有补偿权,才可以说如果老板不给他进入,就跟他要损失的钱。 再者,如果把商店,换成了私有土地。根本就是一样的道理,怎么会不能接受呢?
槍哥: (但他想決定賣給什麼人時,這會影響到別人的權利) 你的認知不對! 貨品所有權是業主的,他有決定賣給誰的權利,誰也不能強迫他出售! 而只要貨品的價格狀況合於雙方議定的條件,就沒有問題! 你忘了一件事,消費是雙向的,消費者可以拒買!
我认为,关键在于: 商店算不算是私有的? 商店应不应该算是私有的? 应该是完全私有,还是部分私有?
槍哥: (更不用說交易自由) 沒有交易自由這種東西!!! 交易,要雙方同意才能成立! 賣方不賣,不論什麼理由,交易就不成立!!! 買方不能主張賣方的理由不合理,然後強迫購買,沒這種事! 你忘了,貨品有所有權這種東西,而所有權是業主所有的! 業主拒賣,不管什麼理由,你卻強迫他出售,買方才侵犯賣方的權利,所有權!! 業主可不可以不做韓國人的生意? 當然可以! 法律可不可以強迫他賣給韓國人? 我不確定有這種法律!!!!
哈! 43F 元三樓主 您是無知還故意裝無知呢? 37F 思想偏到只用單點單線思考無法全盤切入來看整件事..... 38F b. 國家有沒有權力透過立法手段來要求"店家"不得有種族歧視之行為? c. 國家有沒有權力透過立法手段來要求"住家"不得有種族歧視之行為? d. 店家有沒有權力要求其可正常行使"歧視其他種族"之行為? 上面已經將此議題的各種層面列的很清楚了, 韓國人與狗有沒有權力跟台灣社會有沒有種族歧視的自由與政府避免發生種族歧視發生的權力列出來. 個人及版上非右廢主義者都不會主張"自由主義者與韓國人與狗"有進入您家的自由; 不過個人是主張政府有權力避免發生禁止"自由主義者與韓國人與狗"被歧視的權力. 若您只停留在 d. 店家有沒有權力要求其可正常行使"歧視其他種族"之行為? 當然"自由主義者與韓國人與狗"都沒有權力去限制這種店家有這種歧視的自由, 不過此議題拉高站在社會與國家層面來看, 避免發生 "自由主義者與韓國人與狗" 被歧視這件事, 不是簡單的私有財產權問題可以解決的. 您還不懂的話, 若歐美禁止發VISA給 "自由主義者與韓國人與狗與中國人"進入其國家, 這是其國家主權的行使, 您也不能如何. 不過在UN或人類社會都有共識, 避免種族歧視一事不斷上演, 這樣您不會搞不懂此議題的層面是不光只能在所有權的判斷. 當然上面也說的很清楚了, b. 國家有沒有權力透過立法手段來要求"店家"不得有種族歧視之行為? c. 國家有沒有權力透過立法手段來要求"住家"不得有種族歧視之行為?
政府有透過國家機器暴力禁止"店家"吸煙 但政府並沒有透過國家機器暴力來禁止"住家"吸煙 這樣搞清楚了嗎?
問題到最後一定又會演變成..... 經濟部商業司或相關主管機關有成立的必要嗎? 政府有權力限制"住民"自由開店交易買賣嗎? "住民"自行完成任何交易買賣有需要政府管制嗎? "住民"有自由進行種族歧視政府又管的著嗎? "住民"開的餐廳為什麼要營業執照? 安檢? 繳營所稅? 禁菸? 不能限制"自由主義者與韓國人與狗"進入? 一切都成為大哉問了.....哈哈
對個人的公然侮辱是要懲罰的 那麼對群體的公然侮辱也應禁絕 今天有一群人因為種族因素被歧視 你我坐視不管 明天你也有可能基於某一種你所屬的身分(年齡/體型/職業)被歧視 難道你又要靠自己為免於歧視的自由奮戰? 與其不同群體為反歧視個別奮戰 難道最好的方法不是政府直接創造出人民免於任何形式的歧視的環境嗎? 重點不是在台灣的韓國人在餐廳吃不吃的到飯 一定吃得到 重點是他被某一家店因身分而被拒絕的話 心理會留下傷害 相信很多在國外待久的人 會感受到一些種族歧視吧 如果我們不喜歡在外國被歧視 在本國也應阻止外國人被歧視 在美國的黑人又不一樣 如果餐廳明文禁止黑人進入 黑人很可能找不到同樣等級的餐廳吃飯 因為開得起某種等級以上的餐廳的 可能都是白人 你說『黑人不會自己開一家呀?』保證顧客黑鴉鴉一片! 很抱歉,黑人可能開不起,或是開了卻被白人抵制(沒人供貨/被警察騷擾) 或是僅靠黑人顧客無法維持開銷...等,所以無法維持 在自由市場下 黑人很可能還是無法選擇同等級的餐廳用餐 我不認為自由市場是萬靈丹 如果自由市場是萬靈丹 請告訴我為何台北市房價無法降下來? (空屋那麼多,不是應該降價求售嗎?) 如果自由市場是萬靈丹 為何消費者老是被店家欺負? (廠商不是應該爭相討好消費者嗎?)
狼兄 不是我的認知不對,是你轉不過來 你講的東西都是對的,但那都是以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交易為先決條件 你不能一開始就自行設訂一個不公平的規定來維護你的交易自由 法律有沒有強迫他賣給韓國人? 當然沒有 法律是強迫他要公平的販賣他的商品給任何相對交易人,不得有歧視的行為 你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所有韓國人,就是無理,不被當成歧視,還能當成什麼
槍兄: 是你自己說「你憑哪條法禁止我?」 直觀上來講「憑法律禁止」的意思是什麼?我相信我不需要浪費時間解釋。 基本上店家行事只要沒有違反法律你拿他沒輒 而所謂的交易行為是在雙方同意後才會算數的,買賣根本不成立的話又干民法屁事了? 另外,這邊我有一個問題: 如果說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所有來自特定族群的人,就是無理,是歧視,要禁止。 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某個特定人物,也是無理, 這樣好像就可以了?為什麼?若不行,請問你又要用什麼理由去制他?
瘋狂比利又來了 盡說廢話又非常自我感覺良好 反正智障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店家明明就沒有韓國人與「狗」這種標語 列一些無聊的東西就自以為是問題核心了咧 店家是因為跆拳道的關系而單單不準韓國人進來 有何不可? 那一些高級餐廳規定不準穿拖鞋的人進來,你難道要立法不準歧視穿拖鞋的人嗎? 雖然你的自認為你說的很對 但實際上可能是屁憋太久對身體不好 你才對屁話連篇吧!屁話王
單純買賣行為應該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要賣誰該有選擇自由 但以張貼特定人不得進入之字樣...恐有言論上歧視之虞
槍哥: (法律是強迫他要公平的販賣他的商品給任何相對交易人,不得有歧視的行為) 沒有這種法律!!!也不可能有這種法律!!! 若真訂出來,任何商業行為都不能公開進行全轉入地下,經濟會全面崩潰,你大概對做生意沒什麼概念吧!!! 法律只規定販賣商品時不得有欺騙的行為,沒有規定要公平,更沒規定要賣給任何〝相對交易人〞(我甚至不確定有這個詞)!! 而且歧視有明確範圍,要涉及攻訐和侮辱才算! 禁止韓國人及狗進入,這是歧視沒錯! 禁止韓國人進入,這就很難構成歧視! 因為有太多.... 禁止兒童進入 禁止吸煙者進入 禁止非會員進入 本公司員工須會說台語 .... 這些不能算!
舉個例子: 兩棟房子完全一樣,建商分別賣給甲乙兩人,甲花了五百萬,乙比較會講價只花四百五十萬! 若照你說的要公平,建商是不是要吐五十萬給甲?還是叫乙補五十萬出來? 從菜市場到房地產這種事很平常,你一定也見過! 不可能有法律去規範這種事!!!! 有的建商甚至只賣給特定對象,其它人想買還不賣,這也叫歧視嗎? 就算是,也無不可! 只要在個人領域內,我可以歧視任何人,店是他開的,在他店裡他絕對有歧視任何人的權利! 沒錯,人,有權在自己的私人領域內歧視任何人甚至任何族群!!!
我要成立男性聯盟: 意見和歧視要分清楚! 韓國人是狗,這叫歧視! 我討厭韓國人,這叫意見!! 我不賣東西給韓國人,這叫意見或抵制!!! 不能只因為沒對韓國人畢恭畢敬下跪磕頭就叫歧視!!!
借用史蒂芬-兰斯伯的一本书《公平赛局》。有兴趣的兄弟们可以去看看。 歧视与否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一种权利。 如果韩国人歧视那台湾人老板,他选择不进入那间餐厅,请问台湾人老板能不能够引援那一条法令、或者立法来规范那个韩国人? 那么为什么韩国人可以引援或者立法来规范台湾人老板呢? 你要公平,那么对台湾人老板公平吗? 你想要聘请一个部门经理,我也想要找一个部门经理的职位。 如果我不喜欢韩国老板,我可以不应征你的空缺; 可是如果老板不喜欢韩国人,他却不能拒绝你!! 说到底,除非店面不是私有财产,否则怎么可以单方面要求不服务我就是“不公平”呢?如果店家是公有财产,才有检讨是否有社会义务吧?
如果是我,我要立法规范老板,主要的理由不会是"人权",我会倾向于用"成本外溢".(容易理解一点的说法是" 害群之马 ") 因为老板这种行为,影响韩国人的旅游意愿(因为台湾形象变差了).导致其他商家(没有歧视) 做韩国人生意的机会变少了.所以为了保护那些没有歧视,却受到影响的商家,所以要规范商家. 所以不是为了韩国人,而是为了其他商家而立法.
哈! 整個慘....有點無聊了, 此版回應有幾種狀況, 針對版主所說的議題... 1. 有的人 - ''37F 思想偏到只用單點單線思考無法全盤切入來看整件事...." 2. 而有的人在不同層次的中來各自表述解釋此議題, 這樣永遠碰不到交集. "版主的問題, 個人來區分一下層次 a. 國家有沒有權力及義務來維持種族平等? 透過立法手段? b. 國家有沒有權力透過立法手段來要求"店家"不得有種族歧視之行為? c. 國家有沒有權力透過立法手段來要求"住家"不得有種族歧視之行為? d. 店家有沒有權力要求其可正常行使"歧視其他種族"之行為? e. 法律規定拒賣菸酒給未滿十八歲及午夜後拒絕未滿十八歲少年 f. 某家商店家拒絕"韓國人"與"狗" g. 整個台灣社會拒絕"韓國人"與"狗" h. 整個台灣社會拒絕"極右派自由主義者"與"狗" 這些東西有沒有層次分別? 可以相提並論?" 3. 最慘的是, 還有的人認為 "門口貼個拒絕韓國人與自由主義者與狗" 或類似的 "本餐廳屬私人領域, 不招待韓國人與自由主義者與狗" , 這不像似種族或任何型態的歧視.... 那可能是因為他所閱歷及所經歷認為那是他的自由行使而不會牽扯歧視其他人...... 實際這種情況發生在國外? 發生在台灣? 因為台灣族群算非常單純了, 歐美不說, 馬來西亞或其他類似國家曾實際經歷過種族歧視之痛的其人們才會懂的這些尊重. 4. 至於有個三角喵只能學版主搬那套小兒科類比謬誤來獻醜, 個人可就沒興趣搭裡啦....
58F 元三樓主啊, 您只持續停留在這個層次來看 "本餐廳屬私人領域, 不招待韓國人與自由主義者與狗" 這種問題, 是不會有結果的.....
引述.... 沒有針對人歐... "我不賣東西給韓國人,這叫意見或抵制!!!" 很多很多的實際已發生過的情況, 都是單純個人的意見表達自由, 一個眼神, 一句話, 一個字, 一個動作, 就演變成他人所認為是種族歧視的行為...... 台灣社會不歡迎"自由主義者與韓國人與狗" , 這是台灣社會的意見與抵制啊, 不涉歧視啊.... 哈!
「禁止兒童進入」,通常是因為法律規定,或是基於安全因素考量。 「禁止韓國人進入」,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定,該餐廳不能有韓國國籍的人民進入。 「禁止吸煙者進入」,意味著吸菸者可熄菸後進入。 「禁止韓國人進入」,意味著韓國人要放棄韓國國籍才可進入。 「禁止非會員進入」,代表可以繳納會費之後進入,此標語若出現在餐廳通常可視為最低消費額的限制。 「禁止韓國人進入」,繳了會費或是達到最低消費也不能進入,非得強迫韓國人放棄自身國籍才可進入。 「本公司員工須會說台語」,雖然是公司主觀的應徵條件,但實際上此工作也的確需要具備台語能力才能勝任。 「禁止韓國人進入」,請問該店實際上需要韓國人不在場才能營業? 你所舉的例子,通常都是讓顧客遵守店內的規範,有抽菸者就選擇熄菸,有兒童者就選擇不攜帶兒童入內(話說除了夜店我還真不知道哪來的餐廳禁止兒童進入?),請問韓國人有什麼選擇? 選擇放棄國籍? 還是選擇跟老闆打一架?
比利不要再自言自語了 你列的根本就不是問題的核心 「2. 而有的人在不同層次的中來各自表述解釋此議題, 這樣永遠碰不到交集. 」 這不是你說的嗎? 你的層次非常奇怪~~~沒重點而且你到底是想說什麼完全看不懂
瘋狂比利你的論點跟板主說的沒關系好嗎 人們是有自由沒錯 但店家不想讓人進去何錯之有 政府的權力不是亂用的 但偏偏就是有很多智障在那邊工作 而且違反憲法的法律根本就不會通過 你想的太複雜且偏離主題 在店家的立場那是憲法保障給他的自由 就算是大法官釋憲也一樣
謝謝你分享文章~真的好好看喲!
我看了那則新聞,基本上我不覺得那個老闆是在歧視韓國人,也覺得立委實在是小題大作 但我覺得版主的論點有一個地方自我矛盾,所以我想問個問題來澄清一下: 在電影[戰地琴人]裡有個情節,男主角想帶美女去餐廳吃飯,結果餐廳門口卻有個牌子[猶太人不准入內] 按照版主的論點,這真的沒有侵犯到男主角的人權嗎? 沒錯,餐廳老闆有權利選擇客人甚至拒絕服務,我就記得[六人行]影集裡的咖啡店老闆阿甘就曾經拿出一個上面寫著[我們有權拒絕服務]的牌子,然後對一個男客人說[GET OUT!] 我理解版主想表達的是什麼,也能認同,但其實版主有一點沒有解釋清楚,因此產生了論點上的自我矛盾 假如說全國有一萬家餐廳,只有一家餐廳規定說[韓國人不得入內],那的確不構成歧視,因為韓國人可以去其他的餐廳消費,這不會侵犯到他們的權益 可假如說十家餐廳裡就有九家餐廳說[猶太人或黑人等特定族群不得入內],這就很明顯的侵犯到特定族群的人權了,因為他們唯一可以消費的餐廳恐怕距離自己上百公里以上 在第一個假設的情形下,我的確認同政府沒有介入的必要 可如果是第二個假設的情形呢?版主還會堅持[政府不應該立法禁止餐廳老闆這麼做]嗎? 我覺得版主[反對政府干預]的立場有點走火入魔 沒錯,在大多數的情形下,政府都是侵犯人權的元凶,可並非全部都是如此,有的時候侵犯人權的犯人也會是非政府的特定組織或族群,例如美國的三k黨 版主反對[政府立法侵犯人權],這我可以認同 但版主連[政府立法禁止侵犯人權或種族歧視]都反對,難不成版主認同侵犯人權和種族歧視嗎?這好像和版主一貫的立場有矛盾吧? 還是我誤解了呢?
一、「人權」不包括「隨意進入他人私有財產的權力」,自然不包括「進去特定餐廳(他人的財產)吃飯的權力」。 二、如果全國九成的餐廳都反對猶太人,你根本不可能期待政府會立法保障猶太人,事實上「反歧視」這件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民間先於政府」,而「加強歧視」這件事在大多數情況下反而是「政府強力執行」。 三、可以閱讀《活用經濟學》裡有關黑奴的章節,裡面提到真正促使蓄奴者善待奴隸、並給與其更多權力與福利的,其實是經濟動機,而非道德。 四、更進一步說,「種族/性別歧視」本身是違反經濟理性的,在自由市場裡,獲利的動機將推動有種族歧視的廠商隱忍其偏見、進行「看似無偏見的經濟行為」。 五、我反對種族歧視,然而只要無涉暴力/侵害,你有權歧視任何人。
版主來了... 1. "自然不包括「進去特定餐廳(他人的財產)吃飯的權力」" 錯! 住家及店家所適用的法條不同, 也可以不同. 2. "如果全國九成的餐廳都反對猶太人,你根本不可能期待政府會立法保障猶太人" 錯! 可以立法且可能達成的, 婦女投票權, 參政權, 黑人受教權, 同性戀結婚權, 等等等 都是可以透過立法來保障的... 3. 錯! 其實可以是經濟動機同時也是道德動機, 這絕不是版主您的腦袋所想的那麼簡單的, 促進西藏獨立或支持西藏自治權一點經濟誘因都沒有, 反而跟更大的利益中國衝突, 這違反經濟動機. 但還是很多國家及很多人支持. 4. 就有人會不管經濟理性及經濟動機來進行歧視, 這類行為政府或他人也是可自由行使立法權力來禁制, 同時也可以反對立法 5. 版主您應該要尊重他人有行使代議制度權力來立法的自由來禁止社商家"歧視自由主義者於韓國人與狗"...不然國家將無法再行使徵兵制或強制納稅, 這些都違反人權.
幫人找個洞, 嘴砲要這樣玩的.... 有種可能西藏獨立會使得中國分裂動亂而對於其他國家及他人是更大的利誘動機.....
「五、我反對種族歧視,然而只要無涉暴力/侵害,你有權歧視任何人。 woosean於 2010/01/11 00:50 回覆 」 我只能說,還好台灣元首或是任何一名行政官員不是你,要不然光衝著你這種心態,台灣在國際間的臭名不知道會變多大呢=D
果然有瘋子比利! 沒人想理你 我有理你喔!這樣你開心吧
果然有瘋子比利! 沒人想理你 我有理你喔!這樣你開心吧
版大的論點我大多可以認同,可是對於第四點我有點意見。 我們要注意一點,經濟學的理論有時會和現實出現差距,而不是現實完全照理論在走 沒錯,從理論上,種族\性別歧時和自由市場運作的法則確實不相容 可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我打個比方好了,假如一個國家裡有兩個族群,A占了90%,是多數族群。而B只占10%,是受歧視的弱勢族群。 而當餐廳或咖啡店的老闆發現[只要我的店裡有B族群的客人在的時候,A族群就往往不願意上我的店消費,只願意去那些禁止B族群進入的店吃飯或喝咖啡] 請問他們接下來的會做的是什麼? 按照追求利潤的原則,請問那些老闆是會討好多數族群,還是受歧視的少數族群?我想答案應該很明顯吧? 以前美國很多餐廳都匯禁止黑人進止,而原因其實並不見得是因為[政府這麼規定],更大的因素是因為老闆不願意得罪白人的顧客,造成顧客流失 我相信大家也常常聽過這個例子:在美國,有不少高級社區的經銷商是不願意把房子賣給黑人的。為什麼?因為他把房子賣給黑人以後,很多白人客戶一聽到[要和黑人做鄰居],就不願意買這個社區的房子了 那些餐廳的老闆和經銷商本身不見得有種族歧視,只是單純從利潤的多寡來考量,可是結果一樣造成了對特定族群的排擠和打壓,不是嗎?
所以,在你假想出的世界裡,靠騙取選票為生的政府膽敢惹惱90%的A、然後為了區區10%的B而努力?國民黨連將近40%的泛綠都沒在怕耶。 相反地,「即使有強大的歧視存在、經濟理性仍有抑制歧視所造成的損害之功能」這件事,卻有各種的實證得以支持。從黑人到外籍勞工,都是同樣的道理。 也就是說,在政府管制極低甚至不存在的前提下(所以不會有對產業毫無助益的最低工資法),那10%的B將有很多種方式可以爭取其地位,特別是經濟地位。比方說,他們可以遠低於A的平均工資爭取機會、取得專業,進而以低廉的產品與A開的公司競爭,長期而言,只要B願意努力,其與A的差距將越來越低,一如目前美國的黑人與白人。 我絕對不是主張「歧視在自由市場裡不會存在」,歧視如同偏好永遠會存在,現在的問題是,在哪種環境裡,歧視的危害會最大?答案是,當政府對人民有歧視的時候,從台灣的省籍情結,到美國限制黑人與女人投票都是。 而期待政府解決歧視問題,就像期待政府解決任何問題一樣——過度高估政府的能力。市場自行調整的能力永遠優於政府,只是這樣而已。
當廠商的資源有限,無法在主要是市場與其他競爭者競爭時 可以集中全力爭取一個其他廠商看不上眼 不想進入的次要市場. 這或許是版主得第4點的延伸嗎...? 四、更進一步說,「種族/性別歧視」本身是違反經濟理性的,在自由市場裡,獲利的動機將推動有種族歧視的廠商隱忍其偏見、進行「看似無偏見的經濟行為」。
板大在73樓的回覆 也只是個人的假想 你提出的美國黑人與白人 也並非如你想得如此完美 實際的仇視與環境比你想的嚴重的多 而且美國的黑人與白人人口比例也不是73樓提出的比例 怎麼拿來做比較? 在你解析三點論調著時候 你沒有發現如此的言論會引發國際感觀的問題嗎 如果今天媒體不段的放大這個點 相信只是帶給國家更多的不便 韓國的店家貼著台灣人禁止進入 難道你也只是說算了去別家就好 還是又會在這邊靠腰韓國三小 政府沒鳥不敢替國民聲援 民有所怨 政府會有所調查有所動作本來就是很自然的程序 是非與道德建立於自由之上 不是爽就好 不要再把簡單的議題給私劣化 然後別人提出辯駁 又用理想化的角度去解釋 你活在現實的社會 批評著社會的現實 卻又要用理論的論點去解釋別人得質疑 看來你的睪丸和腦袋都跟鼻屎差不多大
當然,董氏法西斯基金會不可能擁抱這種思路,而不這麼做的可能有二: 一、他們太智障,無法理解自由選擇與基本權這種簡單的概念。 二、他們太混障,即使知道自己正在侵犯他人、仍為了利益如是行事。 依我推斷,其主要領導階級沒道理是智障,以混障的可能性較大 ______________ 版主的論點我大致都明白了,順便提出一個額外的問題來討論好了 說實在話,我從來就搞不懂董氏基金會為什麼會和法西斯扯上關係 版大認為[禁菸新法禁止癮君子在室內公共場所抽菸,是侵犯了他們的的自由] 說實在話,我覺得版主這個講法太偏袒癮君子,有立場不中立的嫌疑 那請問一下,那些不想吸二手煙的人,他們[拒絕吸二手菸的自由],難道就不重要嗎? 癮君子有抽菸的自由,不想抽菸者沒有拒吸二手煙的自由,這是哪門子的自由主義? 我記得彌爾的[自由論]裡定義的很清楚:自由就是你可以做任何的事情,但不可以侵犯到別人的自由和權益 請問一下,癮君子在室內公共場所抽菸,難道沒有侵犯到不吸菸者的選擇自由嗎? 如果說今天政府規定[香菸一律禁止販售,全國人民不管在哪裡都不准吸菸],那我可以認同版主[法西斯]的批判 可是今天癮君子吸菸的權利真的有被完全剝奪嗎?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1)他們一樣可以在自己的家裡抽菸,只要家人沒意見 (2)按照禁菸新法,旅館\餐廳\商場一樣可以設吸菸室 (3)就算沒有吸菸室,癮君子一樣可以到戶外去抽菸 版主在捍衛癮君子的人權是很好,但也請注意一下不想抽菸的人的選擇自由,OK?
一、你有沒有權力決定你家能不能吸菸?有的。這權力會不會因為你讓一萬個人走進你家而改變?不會。 二、「在他人私有財產裡不抽二手菸的自由」並不存在,這件事應該給該財產擁有者決定,如果你有權決定他人在你家能否吸菸,你沒理由反對餐廳老闆決定客人能否在他的店裡吸菸。 三、百貨公司與餐廳讓人可進入消費並沒有改變其做為私有財產的事實。 四、支持菸害反制新法=支持以暴力剝奪他人管理私有財產的自由=法西斯。 五、越支持政府管制與董氏,你選擇的自由越少。 六、雖然我沒有中立的義務,但我自己不吸菸、而且我討厭菸味。
「四、支持菸害反制新法=支持以暴力剝奪他人管理私有財產的自由=法西斯。」 支持政府立法 = 支持以暴力剝奪他人的自由 打個比方吧,禁止在捷運上吃喝 = 剝奪他人吃喝的自由,縱使這真的給捷運上的客人和清潔人員增添很多麻煩,同時也不美觀。 禁止對空亂開槍 = 剝奪他人開槍的自由,縱使每開一槍路人就嚇的心驚膽跳的,但是只要沒打到人就沒有觸犯到傷害他人的法條。 禁止非法移民 = 剝奪他人居住在台灣的自由,縱使可能會使台灣變成全世界罪犯的居住地。 照版主的觀點來衍伸的話,政府根本就沒必要存在了吧。
話說75樓的回應非常有理,只是版主一如往常的逃避了=D
這討論很有意思啊。 但關鍵之處就在於自由的範圍應有多大,是毫無限制呢,還是有必須的限制。 如果有必須的限制,那依循的準則應是什麼? 如上面18樓Peter所言,這是法學界在研究探討的一個問題。 但板主舉的例子有些不太恰當。 板主說韓國人欲進入不歡迎韓國人的空間,等同於"硬上"的強暴行為, 餐廳老闆有權歡迎誰進入他的店內消費。 但餐廳是公共空間,不是私人住宅,進入店內用餐的顧客很多, 誰是韓國人誰不是韓國人,恐怕老闆自己也分辨不出。 所以他並不會知道那個用餐的人冒犯他了,讓他遭受如同女人被強暴般的痛苦。 因而這個聲明宣示的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那他的目的就很清楚了,只是想表示他看所有韓國人不爽的意志。 情形和你的問題一、二並不相同 所以老闆這麼做當然就是歧視行為。至於歧視是否需要使用法律來管理, 這問題恐怕不能單純只由所有權的角度來看,那樣未免太過原始。 一個社會的健全運行,還是需要許多倫理價值的建構。 全部自由,一切以市場為依規,只有不侵犯他人的最低限度道德約束, 生存在其中的人會比較快樂嗎?
好久沒上來,所以拖到現在才回應版主的補充,抱歉 [支持菸害反制新法=支持以暴力剝奪他人管理私有財產的自由=法西斯] 我覺得版主還是不太清楚我的核心論點 我打個比方好了,假如一個癮君子在一個不吸菸的孕婦面前抽菸,請問這是不是侵犯了該名孕婦的健康和選擇自由(不想吸菸的自由)?是 不是只有暴力行為才會侵犯到別人的自由,這是版主思考上的一個盲點 假如今天版大的隔壁鄰居把音響開得震耳欲聾,搞的你整晚睡不著覺,難道你也會說[音響是他的私人財產,而且是在他自己家裡播放,我無權干涉他使用私人財產的自由。所以我會去買耳塞來整天戴著]? 因為按照版主的信仰,如果今天我打電話叫環保局來開你鄰居的罰單,就是[政府用暴力干預人民的自由],對吧? 如果真是這樣,那我才真的相信版主的信仰和實際行為是完全一致,而不是說一套做一套 沒錯,抽菸是一種自由,就如同我有放音響來聽的自由 可是如果我如果製造噪音,干擾到別人,雖然我沒有動用暴力,但一樣侵犯到了別人的選擇自由(不想被噪音吵到發瘋的自由) 同樣的道理,一個癮君子在公共場所抽菸,就等於強迫不想吸菸的人吸二手菸,也同樣妨礙到了別人的自由 沒錯,菸害防制法確實剝奪了癮君子[任意抽菸的自由],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它也是[保障了不吸菸者免於吸二手菸的自由],不是嗎?
你的例子有未釐清的設定,除非釐清了,否則不足以拿來質疑我的論點, 最主要的問題點:癮君子跟不吸煙的孕婦處在何處? 若處在癮君子家,那癮君子有絕對的權利吸煙,孕婦唯一確定的權利是出去, 若在孕婦家,則孕婦有絕對的權利禁煙,癮君子可以出去或請求孕婦准許其抽煙, 若在禁煙的店家,癮君子必須出去,若在允許抽煙的店家,孕婦可選擇出去, 重點是「誰擁有該財產、誰有決定權」,我也沒看到你有何論據可反對這點。 要說以上情境哪裡較有爭議,大概會是「當癮君子跟孕婦都在公有地時」, 說真的,只要給孕婦「可拒絕癮君子抽煙、否則要提告」的權利即可, 事實上,以上已是癮君子陣營可做的最合理讓步,比癮君子更大的污染源可多了, 每天吸食車輛廢氣的可不是只有孕婦而已,拿癮君子開刀想解決問題根本是作秀。 依此,我本篇根本沒有你提到的盲點,你提的問題通通可透過私有權的觀念解決, 而你認為我認定「只有暴力才能造成侵犯」則屬誤解, 我目前還沒留意到我有那個字句能讓你推出這樣的東西,有的話我願意澄清。 最後,癮君子不能強迫人吸其二手煙,孕婦也不能強迫他人不吸煙, 而誰有權利提出要求,要看所屬情境,而非是否為癮君子, 〈菸害防制法〉最大的惡,在於將可以透過私有規則解決的事情全面公有化, 剝奪了他人可因地制宜的自由選擇權,這我在上面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所謂的私有權、XX權也都是所謂白癡政府所賦予的 而你之所以有私有權、自由的概念 是因為人從一出生所生活的文化與社會就有這樣的概念 也就是所謂的「社會化」 假設今天台灣就像北韓那樣,我想就不會有這篇文章 政府"不應該"規定吸菸者在餐廳不能吸菸 那是否政府也"不應該"規定在溜鳥俠在餐廳(公共場合)不得裸露生殖器? 吸菸者有想吸菸的自由,溜鳥俠也有不想穿衣服的自由 其他客人不想吸可以出去,其他客人不想看也可以出去 你不可以強迫癮君子不吸菸,你不可以強迫溜鳥俠穿衣服 餐廳老闆說OK就可以吸,餐廳老闆說OK就可以溜 癮君子沒傷害別人,頂多是傷了別人的肺,為什麼不能在公共場合吸菸 溜鳥俠沒傷害別人,頂多是傷了別人的眼,為什麼不能在公共場合露鳥 (別說溜鳥俠傷了誰的心靈,溜鳥俠有的東西每個人的老爸都有) 一條是菸害防制,一條是妨礙風化 都是白癡政府對於人民自由的粗魯對待 版主的意思是這樣嗎? 喔,另外版主對於你鄰居半夜大放音樂,干擾你睡覺這件事你必須接受嗎? 鄰居用他的音響,在他的家哩,放他的CD裡的音樂 就像某樓說的 「這問題恐怕不能單純只由所有權的角度來看,那樣未免太過原始。」 版主在思考這個議題的時候,其實可以多加入法理以外的思考元素
我其實想加個選項,想知道本文作者有什麼 (5)某兒童受虐快死了,被送到醫院看醫生,值班醫生覺得救不活不收,結果延誤就醫死亡,快立法規範醫院。
醫院沒能力醫收了還是會死 我有被拒收過,是有健保的醫院,所以我討厭健保。
有趣 連回文都有趣 人類的自由與自私就是這麼一回事吧
種族歧視聽過未?你可以blacklist某個人入你店,但不可以全民排斥。你的例子全部都have different cause,不可以相題並論!
既然選擇開店,就不可選擇性接受客人,除非客人作出無理要求,尚需請警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