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有點奇怪。簡單說,主角錄到老婆與男同事疑似車震與鹹濕對話,因而與妻子協議離婚、並控告該男同事妨礙家庭,然而主角的老爹覺得這樣還不夠,於是寄了張調侃媳婦的明信片給該男同事,依我意見其實寫得挺逗趣的,不過媳婦當然不高興,反控公公妨礙名譽,最後公公被判拘役三十天;蘋果還指出根據《刑法》,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者不罰,但若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會有法律責任。
新聞裡笨人一堆,老頭把事情鬧大,難說不會害到兒子;而女人只要沒有在辦公室當眾抽插,如此明信片除了看了不爽以外其實少有危害,控告公公把事情鬧大、只會讓更多人知道並增加明信片的後續效果,然而我好奇的是:既然寄不具名明信片的公公都得被關,那為何蘋果能報導這則新聞還做模擬圖?畢竟蘋果的散佈力更強、破壞名譽的本事更高,而此新聞確實與公共利益無關,熟法律的能否解說一下?
是說,想偷情可以,手腳真的要乾淨,免得玩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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