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某個角度來說,恐同的人非常值得同情,他們通常是宗教或傳統的受害者,從小被父母、家族、教會或其他組織灌輸荒謬的觀念,於是他們成了背離科學現實、滿腹狗屎般的偏見、被恐懼與禁忌左右的人。不過,我對恐同者很難有甚麼同情,特別是中年以下、有資訊蒐集能力、四肢健全的人,明明只要上個網就能獲得基本常識、了解同志的存在非常自然、也對他人沒有傷害,連這都做不到,那當然可以斷言:恐、同、者、是、笨、蛋、無、誤。
即使這樣,我仍然支持他們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只要不侵害同志或任何人的生命與財產,恐同者想發表怎樣的謬論,都是他們的事。對他們不爽的人,比方說我,以言論應戰即可。言論本身不會造成傷害,言論只是「意見」罷了,聽到意見要怎樣反應,是聽者自己的事。事實是,如果我們有完全的言論自由,以及完全的集會結社自由,恐同言論根本不是問題,大家依各自的立場、與友善的人相聚、與敵對的人分開,就沒事了。我沒興趣跟笨蛋交朋友--除非是很美的笨蛋。
因此,我無法贊同陳郁琦這篇文章,即使我知道這種意見非常主流。引用所謂的國際共識,陳郁琦主張,已導致仇視、歧視、敵視並與他人權利相牴觸的仇恨言論就應該要被限制。其實,稍微想一下,就會發現這主張充滿問題。其中至少有兩大問題。
首先,限制以上言論,根本無法消弭仇恨、歧視與敵視。以美國為例,其在「種族」的領域已形成極端追求政治正確的氣氛,但那又怎樣?種族歧視依舊存在,而且成了隱晦的存在。法律沒辦法「規定」你變得寬容,法律只能逼你假裝寬容、然後把你的歧視轉換成隱晦的行動。就算把恐同的公開言論全禁了又怎樣?在教會與任何私人場合,恐同的言論仍能繼續交流,無論是口語或出版品皆然,再加上網路,我們幾乎可肯定,以上限制是沒有幫助的。
這時,有人可能會主張政府應該強力介入「糾正」仇視的言論。
此主張真的他媽的笨死了。首先,以上主張等於是主張政府對言論、出版以至於媒體進行更嚴格的管制,由政府這個「想像中既超然又清廉的組織」來決定怎樣的言論應該被容許、怎樣的不該,問題是,政府從來就沒有超然過、也沒有清廉過,歷史上的政府就是最強大的偏見散播者,當今的政府--全球皆然--更能以政治考量干預媒體,期待記錄如此不良的政府來替大家「糾正」言論,就像期待性侵累犯來促進兩性平等一樣,愚蠢至極。
再者,支持恐同言論管制的各位,你認為恐同的人是多、還是少?
如果恐同者佔的是多數,那你憑甚麼期待政府?人家的票就是比你多,政府踐踏弱勢團體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為了不得罪恐同者,政府沒有動機對他們進行強力的干預。反之,如果恐同者是少數,那你是在怕甚麼?人家只是一小撮瘋狗,隨便他們吠吧,真的有那個閒工夫,就拿科學、邏輯與其他創意跟他們對嗆吧,不管是要比辯論、比諷刺、還是比大小聲,稍有才能的你會輸給那些恐同笨蛋嗎?不會的,哪裡需要政府呢?
而且,仇恨同志的言論自由被保障了,仇恨「恐同者」的言論自由也同樣被保障了--是的,根據類似於陳郁琦的邏輯,許多宗教人士認為「詆毀宗教的言論應該被管制」,因為這才是「對宗教的尊重」,但這主張同樣侵犯了言論自由,我就是覺得你的宗教屎尿不如,這是我的意見,我的意見並不會消滅你的信仰與宗教,你沒道理主張因此受到了傷害,反之亦然。
支持人家的言論自由,你才有資格主張自己有言論自由。

我同意仇恨言論的自由應該被保障,但不應該隱瞞事實和充斥謊言,好比抹黑同志遊行都是性愛派對,諸如此類的評價語句,而不是描述語句。 再者,結婚的權利人人有之,今天不是說同性婚姻法一過,所有同性戀都會結婚,異性戀都會離婚(或者會變成同性戀,除非他/她本來就是,法條通過的話反而會讓他們誠實面對自己又不用遭到社會歧視!) 然後,千萬不要說你愛同志,卻又不准他們結婚,還把異性戀產生的問題歸咎在根本沒發生的事情上,這就不叫仇恨言論,這叫他媽的被害妄想症! PS:四大報版面被1130遊行買下的頭條,是鹽奶殺嬰,該家庭全是異性戀。 就像請吳育昇(背叛婚姻,薇閣打砲)出來代言婚姻一樣,不打你臉打誰啊。
[即使這樣,我仍然支持他們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 not enough for 非常值得同情的恐同人, because when you are feared by someone less good or eviler than you, you must have absolute right to kill that less good or eviler than you, therefore, 恐同人 must have absolute right to kill so called 同志.
所以像殺光同性戀這種言論也要被保護?根本ㄎㄎ
言論中如果只是表達而不具有 公開侮辱 誹謗或教唆犯罪 的話 他們的言論自由當然要保障 但是仇恨同志的言論也有點太過廣泛
版主的意思就是強調--言論自由權! 你有權說話,也有權放炮,你可以有特定立場,但你要對你說話的言論負責! 你當然也可以討厭同性戀,就像我可以討厭馬英九;可以提出論證反對同性戀合法化、反對同性戀公開性向,這都是你的言論自由、是你的想法,政府或制度都不可以加以干涉! 當然,揚言要殺光同性戀,就像揚言要殺掉馬英九,這都涉及恐嚇、教唆犯罪了!不可同樣類比!換而言之,言論自由權授予你說話的權利,可不是讓你說什麼話都不用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