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Google軟體退費「爭議」,說穿了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事,
有爭議要上法庭?沒問題,想告的自己去告,
結果,吃飽沒事幹、浪費納稅人上千億血汗錢的北市府跳進來,
自以為是捍衛消費者權益的英雄、實際上只是拿暴力逼人就範的黑道行徑,
要是把鑑賞期、退貨、賠償的觀念套在市政府頭上,
這些狗官幾輩子都不夠賠的,
當然,他們根本不怕,因為就算要賠,也是拿大家繳的稅金來賠,不痛不癢!
如今,北市府法規委員會葉慶元狗官在網路上寫了篇文章,
全文洋洋灑灑,說穿了就是狗官的傲慢,照其脈絡與順序,可直接摘要如下:
今天,至高無上的市府跟Google沒達到共識,
納稅人=普通賤民之間沒共識時,通常會和平地繼續尋求共識,
但至高無上的市府則不需要這麼費事,直接暴力逼Google罰款就範即可,
至高無上的市府是公平的,所以對Google或Apple等廠商都公平地用了暴力,
就算Google或Apple有自己的退費機制,
只要至高無上的市府看不順眼,拿暴力逼Google或Apple就範也是理所當然,
就算至高無上的市府訂出的法律不盡周延,
Google、Apple或你們這些賤民也應該他媽的繼續守法,
而不是要至高無上的市府先行檢討,
不管法律本身有多愚蠢跟無效,在至高無上的市府領地上,賤民們就得就範,
這麼爛的法律,Apple跟Yahoo!都在至高無上的市府暴力下就範了,
Google也應該就範呀!
而如果Google決定不妥協、想退出台灣市場,那絕對跟至高無上的市府無關,
因為在至高無上的市府眼中,就算是Google也不過是賤民罷了,
賤民的義務是遵守至高無上的市府所制訂的任何愚蠢法律,
就算受不了這法律、也不該選擇轉身就走,
應該留下來、忍受這法律、然後服從至高無上的市府的一切指示,
因為,至高無上的市府絕對不會犯錯,
就算犯了錯,到頭來也是你們這些他媽的賤民犯的錯。
延伸閱讀:從處罰Google一百萬談起

北市府他媽的頭殼裝屎~如果Google認輸~不只Android Market~看看多少東西商人會不願意賣~~~幹~以後就他媽的只能買實體掃毒機來掃毒~插上去可以掃~拔掉就不能掃~這商機是不是很大阿~
前幾次的選舉,在開票後隔天,我不滿意李登輝、陳水扁和馬英九的選民服務。 我在七天內向消基會集中選會等相關單位投訴,但是他們卻不願退票讓我重選
這一篇文章充分表露出版主對於消費者保護及法律,甚至公平正義的無知及傲慢(如果葉慶元的傲慢是專業的傲慢,那版主的傲慢則是不專業的傲慢)。 排除本文紅字評論中情緒性的的沒腦形容詞(如無腦賤民等等),單就觀點而論就已錯誤百出,真不曉得版主發文前有沒有先想過一次,小弟整理為下列幾點,每點後括號內為紅文中行數,1市府對Google、Apple跟Yahoo! 都行使了暴力(3、4、6),2暴力是市府根據其所定的法律所做的(7),3市府所依據之法律是愚蠢、無效、爛的(10、11、15),4Google、Apple跟Yahoo!之退費機制比法律能符合當事人(消費者與上開三公司)之意志(2、5),5Google、Apple跟Yahoo!如認為法律不合理,可以不用遵守(10、11、13)。 首先最基本的ABC,市府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為一處罰之行政處分,該法是立法院訂的,不是市府訂的,做為一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否則就是瀆職,Google、Apple跟Yahoo!如對該處罰之行政處分認為違反法律或憲法,自有司法的救濟途徑,不是只能遵守。市府所為也非暴力(暴力有暴力的定義,本案事前有協商,協商不成僅得依法裁罰,很優待了,你看看警察開你紅單前跟你協商的機率有多大)。 第二在我國法律是由立法委員決議所制定,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舉選出,一定程度上代表人民(主權擁有者)的意志(這一點鄉民或版主或有不同意見,但民主制度就是這樣,不是完美的,但相較於專制封建制度,尤其是無政府制度就還可以接受),這三家公司只是私法人團體,來我國做生意,自然要遵守主權者之意志,不想遵守就滾(阿陸仔來我國旅遊,同樣是要遵守我國的法律),主權及法律不容妥協。 第三,法律尤其消費者保護法中郵購買賣(此種網路上軟體買賣屬之)中,消費者於購買後就標的物有七天鑑賞期之規定是否愚蠢無效或是"爛"的,版主並未具體指出有何不合理之處(或有人會說本案就很不合理,抱歉,這邏輯錯誤,現在在討論就是本案市府處分合不合理,不得自證)。 第四,消費者購買或不購買之選擇行為,並不能作為認定三家公司退費機制是否合理之依據(有多少狀況個別消費者購買特定物品時,往往覺得吃虧、不合理,但別無他法反制只能購買,此時只能靠有組織的群體消費者意志,甚至矚主權擁有者的意志即法律對抗),這三家公司挾其產品之普遍性及獨占性綁架消費者,其行徑與恐怖份子無異,對劫持人質恐怖份子妥協一次,日後就會被無數次的綁架。 版主於歷篇文章中論及政府及制度之邪惡,論點小弟認為有對有錯(抱歉但錯誤居多),且論點均不脫幾百年來政治及法律學者觀點範圍,各問題亦均有答案,小弟知道板主是理工科出身,對這些不是很清楚,但發文前要不先做些功課?發信者在傳達訊息予受信者前,除非是有意欺騙,是否要一定程度上確認訊息之正確性?(有鄉民或稱不爽就不要看這個部落格阿,好吧,這點小弟認輸,畢竟麻原彰晃也有他自己的信徒)
踏雪尋梅 第三,法律尤其消費者保護法中郵購買賣(此種網路上軟體買賣屬之)中,消費者於購買後就標的物有七天鑑賞期之規定是否愚蠢無效或是"爛"的,版主並未具體指出有何不合理之處(或有人會說本案就很不合理,抱歉,這邏輯錯誤,現在在討論就是本案市府處分合不合理,不得自證)。 --------------- 學法的人都超屌的 沒有明確的規範Market上的東西通通照19條來 如此先進的19條法規 Google一定被罰的心服口服~被罰的面紅耳赤~無地自容 台北市政府100~120%於法有據~罰的太正當~他媽的太對了 So? 現在全世界看到台灣在耍白痴 現在台灣沒有Market可以付費 說不定PChome~Yahoo所有線上平台都不再販售軟體性商品 學法的高手 把你法律的廢話收起來 我只問你一句 最後 台灣人民得到什麼? 尊嚴?超屌的購物環境? 這什麼東西~可以吃嗎 我是人~我要實質上的好處 沒有東西可以買的超屌購物環境 是要買三小? 北市府你他媽的屌 依法喇低賽~喇的義正嚴詞 北市府你絕對沒有錯 就機掰而已 學法的人就只有馬後砲 喔~~法還沒改之前依法行事 可以依法行政救!@#*#^ 幹~一堆廢話
怎麼網路申請ISP沒有7天試用期,完全不知連線情況好不好,一簽就要兩年的東西,就這樣要人盲目的直接簽下去還不能退費,台北市政府快去跟中華電信談談阿! Google拒絕在行動軟體商店提供7天試用退費機制,北市府重罰Google 100萬元,Google宣佈暫停本地付費軟體下載服務...消費者退貨大國美國都只有15分了,台灣大的不敢抄只敢抄google沒背景的,把寫APP都當傻子就對了,就算google同意,寫APP的也會自動無視台灣這邊,用腦子想也知道,你寫的遊戲會想要可以讓人玩7天後退費的嗎???那一堆電子書都可以看完二四次再退! 今天Android Market平台付費並不是全GOOGLE賺去,錢是給軟體開發者和電子書商,GOOGLE只是免費提供一個方便的交易平台給人使用。 我是Google的話,我也不賺台灣這市場了,連中國那麼大的市場都敢撤出了! 台灣M民還不是乖乖的辦外國帳號繼續買~ 先把什麼軟體能退,多久能退的法律訂出來再說 什麼規則都沒有就一句網路賣的就要7天可退貨
如果當初是15分鐘鑑賞模式改20分的話,google還可能同意,現在... 一下子又把台灣打回半年前的原狀
最妙的還是那個金額100萬 Google根本沒感覺 罰那種金額根本是搞笑
4樓的先進,拜讀大文,考量到你的程度,不得不調降一下自己的等級(畢竟要戰版主等級要調高些,是你就不用了),較晚回文,請見諒。從貴文中可以推測兄台是看不懂小弟在寫些什麼,(畢竟文中,你叫我收起法律的廢話,太難的就懶得跟你說了),要用兄臺聽得懂的程度解釋一些東西還真有點困難。 兄台討厭唸法律的,小弟我真是滿腹委屈,說實在的,念法律的人最喜歡兄台這一類的,畢竟兄台這種類型的人(對法律無知又氣勢這麼盛的人)最能帶給我們最大的樂趣。 先別說Google、Apple跟Yahoo這家公司的法務,看到兄台這種反應會笑的多歡暢了,侵門踏戶的賞你巴掌,兄台還PO文說以後沒有人再賞我巴掌了怎麼辦,狗被踩了尾巴還會汪汪兩聲呢。 再別說法官看到兄台這種平常PO文教人不要講法律廢話,到時上了法院一把鼻涕一把淚,低眉順眼求人家"依法"給你的公道,以及當律師的輕輕鬆笑納你數月薪水律師費時,那種因極度反差所得到的快感。 至於兄台文中最在意的"實質上的好處",那反而是最不重要的,你這種人物,多你一個不多,少你一個不少,要不是你躲在法律的後面像個小孩般要"實質上的好處",上面哪個公司理你啊。
台北市法規會要求蘋果Apple及Google給予手機App付費軟體7天鑑賞期和退費機制,以符合台灣消保法規定,經過一個多月的協商,獲得蘋果善意回應,同意修正Apple iTunes Store 定型化契約新增條款,賦予消費者7日內退費的權利,創下全球首例。 台灣iPhone及iPad消費者,從今天起享有購買App後,在7天內享有無條件退費的權利,消費者不必再擔心買到有瑕疵的App,無法退費;對此,與業者周旋、協商一個多月的的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他向蘋果律師詢問,此修正目前僅適用於台灣地區。 葉慶元表示,這是台灣引領全球消費,爭取App付費軟體權益的一大進展,也是台灣消費者的勝利。 蘋果上午也在網路上,公布修正其定型化契約:「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 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 葉慶元表示,依蘋果修正的契約,「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意謂無條件退費,與蘋果之前「有條件」、必須提出理由才退費,有很大不同。但過去蘋果退費,雖手續複雜但沒有日期限制。 此外,之前許多消費者反映蘋果的申訴機制複雜,且不提供中文服務,構成技術上阻擋,葉慶元表示,也希望蘋果在修改服務條款時一併改善,讓介面能提供更親切、便捷的退費流程。 台北市政府向蘋果及Google要求提供7日鑑賞期和退費機制,起因是一個多月前,蘋果的Apple Store提供一款App軟體「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被民眾批評無法追蹤,難以退費,使得北市府認為蘋果連同Google兩公司透過網路銷售定型化契約,限制消費者網路買賣退貨的權利,已違反消保法,要求改善。 全文網址: 葉慶元:蘋果App增7日無條件退費條款 | 數位生活 | 3C產品 | udn數位資訊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330594#ixzz1S3omMwkH Power By udn.com
看到那篇充滿情緒性及民粹主義的新聞稿 我好像看到另外一個陳水扁 台灣真是人才輩出..
狗官本身是果粉,為了順利讓台灣只剩把妹專用機,隨意解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