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我們的褓母,他們會保護我們的安全——至少,我們以為是如此,
許多美國人當然也以為如此,包括1975年被強暴的3個女人!
當時,住在樓上的2個女人聽到樓下室友被強姦的尖叫聲,
她們立刻報警,警察5分鐘後抵達,在周圍繞了繞、敲門沒回應,就走了,
仍在屋內的強姦犯再次開始強姦可憐的室友,
聽到室友的尖叫聲,樓上的女人再次報警——這次,她們沒有獲得任何警察派遣!
然而,或許出於幻想,或許出於疏忽,樓上的2個女人認為警察已經來了,
她們決定關心樓下室友的安危,因而暴露了行蹤,
她們被強姦犯制服,3個女人被強姦與凌虐了14小時——當然沒有警察來打擾!
事後,這3個女人控告當局、要求賠償,
她們相信警察會保護其安全,警察失敗了,所以她們求償,挺合乎常識的想法,
當然,是符合「市井小民」的常識,而政府官員擁有常識永遠是另一套,
最高法院裁決「警方並無提供個人安全保護的法律義務」,結案!
挺恐怖的,是嗎?但這就是現實,
而且這不只是美國的現實,這幾乎是全世界的現實,
讓我們把場景換到台灣的環境裡,
如果妳在暗巷被手持開山刀的強姦犯堵住,
就算妳立刻報警,妳覺得警察能在強姦犯制服妳以前趕到嗎?大概很難,
如果警察趕不到,妳覺得以受害者之姿控告警方有用嗎?別作夢了!
當然,我們可以將心比心,
警方人力不足,大小城鎮範圍廣大,要警察隨Call隨到當然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就算交給任何私人的保全公司也同樣辦不到的,
問題是,保全公司的負責範圍如果犯罪不斷,其可能得面臨鉅額的賠償、甚至倒閉,
失職的保全人員很可能會被降級,甚至丟了工作——以上後果,警方不用面對,
而且警方還可能有法律做為「無須提供個人安全保護」的後盾,
不管妳被強姦幾次,都是一樣的!
必須注意的是,前面的案例發生在美國,原則上可以合法持槍的地方,
就算警察沒有義務保護個別的女人,
女人仍可選用適合自己的武器,減少其與強姦犯之間的實力差距,
而很不幸,妳活在台灣,
偉大的政府禁止妳持有槍械——即使他們從來就沒有本事阻止黑道取得槍械,
過去有319,現在有神豬顏射,以後還會有新的槍擊案,
因為黑道就是拿得到槍,禁槍令對他們沒屁用,
至於守法、納稅而只是想保護自己的妳?抱歉,妳是賤民,不配用槍保護自己,
妳可以去學跆拳道、學巴柔,看妳要花幾年才能空手制服強姦犯,
再不然學個Kali,搞不好妳真能順利切斷強姦犯的頸動脈,
或者像過去那個勇猛地奪槍、直接把歹徒打死的男人那樣——呃,他被判刑了?
是的,自衛跟自慰一樣,都不可以過度哦!
就算強姦犯手上有開山刀還是土製手槍,妳都不可以把人家打死哦!
請練武專心、下手留情,恰到好處地保護自己、同時留人家活口,這樣才乖哦!
做不到這樣的妳,活該被強姦,
誰叫妳就是個賤民,沒有持槍自救的權力?

此篇尚大是中肯而寫實得在吟誦我國綑綁人權的悲歌 好生佩服 台灣人面對現實的殘酷不由分說
有點想提個公投:「開放槍枝買賣」
這倒說出了一個問題點: 在台灣,如果有小偷闖進你家,而你為了自我防衛,打傷了那個小偷, 去查法條計算自己要判的罪行,會比小偷偷東西還要重。 台灣人的心理上有一種詭異的特性,已經蔓延到法律條文上了, 具體呈現得這麼明顯。 美國政府也不遑多讓,根本就是哥倆好呀。
版主這篇"抒情文"論述點用的不錯.... 不過若回到公共議題上來探討還是有很大的爭議問題 美國"1975" 這件事可歸納出 1. 警務人員的勤務疏忽 2. 法律對於警務人員勤務疏忽的寬容 3. 正當防衛的方法及程度(防衛過當) 以上都跟嚇阻犯罪有關係,也都可以個別調整而不須到開放槍枝 1. 加強勤務規範 2. 對於勤務疏失的員警嚴逞已達警示作用 3. 槍枝或其他正當防衛的提供的自我保護意識以達嚇阻作用 但這都無法絕對嚇阻犯罪,世界是沒有絕對嚇阻犯罪的方法。 當探討開放槍枝的議題,槍枝暴力(不是台灣這種偶發的槍擊案件,要看美國那種)就需被搬上台面探討,槍枝開放是否可以嚇阻犯罪達到自我防衛的效果(研究未定)? 及槍枝開放是否會影響整體暴力犯罪(研究未定)? 公投是個好方法,不過版主及自由主義者贊成"公投"嗎?
萬一妳真的用跆拳道制服強姦者,妳就變被告啦! 激歡樂!
4F 我對自由主義者這個詞是困惑的,因為這個詞大部分用在: 聲稱人有身體的高度自主權,允許性解放、墮胎...這就好笑了,墮胎 = 殺了某人,也就是反自由。 一個反自由的群體被稱為自由主義者,是好笑的 所以建議您,直接左右稱之,不然我還真搞不懂自由主義者是殺小阿~~~
看到尚大探討政府的危害相關文章 讓小弟想到目前就讀的大學似乎因為校內機構引起學生不滿 而想組織學運 但是看到裡面有人的訴求竟然是由警察代替該機構進駐校園就覺得 台灣的大學生沒有長腦的也不在少數...
那要看您對胎兒的定義為何 自由主義向來都是以不干涉人的自由為基礎 如果墮胎=殺人 那打手槍能不能也看作殺人? 殺人也不等於反自由 左派也是有自由主義者的
這個標題下得真好 賤民,你廉價出售你的選票~被不公不義對待活該! 也不錯 中國出個吳三桂~台灣出個this man 馬 但為何台灣人會變~賤民!自找的自己投票選出來的 怪誰~怪自己傻呼呼地~被扁為賤民~還歡欣鼓舞
問題是持槍的權力真的帶來很多問題 美國槍枝黑道買賣什麼的是一個很大的沒人可以阻止的事業 而且槍枝合法很多都是被拿來殺人 想想看 當你在盛怒的時候身邊有一把槍跟沒有一把槍是差很多的 所以美國才有那麼多校園射擊什麼的 那些都是用平民百姓正正當當的取得的槍 美國槍枝很多人想要禁止,但是就寫在憲法裡了而且軍火商勢力太大所以不太可能
版主又再腦殘了 (我已經不知道要用什麼字了 這次真的是腦殘) 警察不是超級英雄 每個警察說穿了也不過是配槍的公務員罷了 他們的責任僅止於執行勤務 在勤務範圍內維護社會秩序 如果不爽 你可以辭掉現在的工作 改去自己當警察 為了執行勤務 大家都會希望警察鞠躬盡瘁、死而後以 但是現實呢? 有點理智 有點羞恥心的人 都會知道不可能無上限支持這種認知 或者會想到如果真的貫徹這種認知的結果會如何 版主舉的例子 「幸虧」是真的有人被強暴 「幸虧」強暴犯連樓上的人也一起強暴 否則會變成這個樣子.......... 1.喜劇電影版 熱心富有正義感的警察 會在敲門沒有人回應後 一腳踹開大門 然後發現裡面什麼事情也沒有 最後市府要負擔市民修繕門窗的費用 警察甚至可能要面對風紀考核...最後被開除處分 2.守護者版 熱心的警察離去後 打卡下班、換上夜行服 回到這棟公寓 然後踢開鄰居的門 捏斷她三根手指頭後開始質問她 「為何要打惡作劇電話」 3.尼古拉思凱吉版 警察一腳踢開大門後 來不及表明身分就跟裡面的住戶發生扭打 (搶匪假扮警察破門? 不要怪美國人想像力太豐富) 結果不想心弄傷背部........ 住戶因為襲警要坐牢 警察因為受傷而染上毒品.......... 不寫太多無聊的「範例」 版主的「範例」本身已經夠無聊了 要別人把一個「對自己有益、但明顯對當事人不划算」的概念或舉動當成聖經一樣供奉 基本上這就是版主這篇文章在主張的事情 政府/警察因為沒有把百姓的生命安全當成聖經一樣供奉 所以要用這種聳動的字眼來醜化政府 (如果警察這麼好用、這麼管用 家門還要裝鎖做什麼? 難道有槍 就真的可以避免這種事情發生? 發生了這種事情 跟不被允許有槍 又有什麼絕對的關聯? 根本上 把自衛權跟被罪犯侵犯本來就是兩碼子事 被罪犯侵犯當下就要用武力回擊/將罪犯制服....... 這種想法只能說是一種信仰 把自己的信仰當成絕對的真理 搞啥)
TO 11 就像你說的家門裝鎖 因為擔心警察沒有所以家們要裝鎖 那為何不能因為擔心警察沒用,所以自己持有槍? 有槍可不可以避免............. 有門鎖也不保證小偷進不去啊 那你裝鎖幹嘛
1. 人民已經事先認定警察無用/非萬能,所以才用裝鎖來強化自身的保護 所以當警察失靈/執行勤務不利時,當然無權控告警察 (如果警察被判敗訴 那颱風侵襲台灣 全台民眾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政府賠償 因為政府把人民鎖在國內 讓人民不能自由逃離這座島避難? 這例子很濫 但已經是我的能力範圍內的極限了) 2. 可以裝鎖,為何不能擁槍? 我有說我反對槍支開放嗎? 再看一下我上一篇回文.......一個字都沒提到耶! 怎麼看都很明顯:我反對的是版主的邏輯 請搞清楚 整天開口閉口講邏輯 不代表他的邏輯真的強到不能推翻 (事實上 只要他少嘴炮 確實真的很強) 所以 反對他的言論的人 並不代表一定都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也是有很多人看不爽他的邏輯 所以才來「叫囂」的 (我在叫囂...我在叫囂...請大家放心 我很白目 我很清楚自己在叫囂)
如果警察那麼威能 百姓還會闖紅燈嗎?還會破壞公物嗎?還會亂丟垃圾嗎? 憑什麼平常不尊重警察的職權與價值 等到自己的權益被第三者侵犯後 卻可以用控告警察的方式 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反正無論如何就是一定要看到有人因為我的遭遇而被處罰」... 我不知道這個案例到底怎麼回事 可是如果被害人到了法庭上是這種態度 那敗訴是很合理 也是很正義的事情 萬一不是....... 例子是版主舉的 我只是在一起嘴炮而已 等版主或某個人證明了不是...再說吧
我想版主只是想表達 當遇到強盜, 強姦犯時 身為一個市井小民我們該怎麼辦? 警察不可能隨 call 隨到 我們卻也不能跟歹徒扭打 那除了束手就擒, 認命被凌辱 還有什麼好方法? 司法的判例 自衛的定義 武器的取得 都讓暴力事件中的被害人在法律條文, 公權力, 訴訟過程中被剝削擠壓 對於理應"保護人民"的政府 不啻是種諷刺
版主算比較激烈一點的人 但其實觀點蠻有意思的阿 比那些人云亦云的好多了 不過人人有槍也蠻恐怖的 若有人發瘋 像中指蕭 那種有病的人 那可真是有點駭人 不然就是規定人人有槍 但只能放在家裡 這樣比較不會在家裡被強姦 可以保衛家園 小巷子被強姦機會應該不高 現在連地下道大部分人都不太敢走了 會怕 呵呵
台灣人可能對於版主的論點會覺得驚世駭俗,因為大家被台灣政府洗腦的很厲害 事實上版主的論點,在美國是很常見的,擁護持有槍枝自由的人,通常就是用這種說法來反駁[就是因為開放槍枝,才造成治安敗壞]的說法 而事實上,這種論點確實不是沒有道理的 去過美國的人都知道,它是個地廣人稀的國家,如果今天有歹徒闖進你家,可能等到你全家人都被殺光了,警車才開到你家 而且還有另一個反對管制槍枝的說法,那就是:就算立法管制槍枝,事實上只能管的到老百姓,黑道和歹徒一樣可以從地下管道拿到槍(版主有提到) 事實上,台灣的情形和美國也差不多,不然台中市就不會一天到晚搞槍擊案了
樓上 魔鬼律師 某些情形差不多,但台灣及美國的槍擊案治安事件某些是差很多,社會民情也差很多。 台灣一年的槍擊治安事件"我猜"可能比不上美國一個小城市一年的量。 台灣需要開放槍枝自衛的需求可能比不上美國的民情需要。 支持開放槍枝的訴求論點成立,反對開放槍枝的訴求論點也絕對成立。 應該這樣說,認為有需要開放槍枝才能滿足自衛需求的人比認為不必要開放槍枝自衛且開放有可能造成更多治安事件多時,開放槍枝才會勢在必行。 黑道是否能取得槍枝是管制問題,與開放槍枝自衛考量無關,可能可以管到老百姓、管到一般的小混混、管到容易衝動只拿球棒的人,可能可以管到多數有直接管道取得槍枝的人,或因取得成本高昂,而讓只有少部分歹徒可以取得來犯案。
是的 兩者都成立 但是反對開放槍枝使想要取得槍枝的人(不管是要幹麻 權利和自由受損 開放槍枝則不會讓任何人的權益受損 就這麼簡單 一個無槍枝的凶惡歹徒跟柔弱的女孩 和一個持有槍枝的凶惡歹徒跟可能持有槍枝的柔弱女孩 哪一個犯案風險高呢? 其實重要的是管理層面的問題 政府無能做好管理自然直接全面禁止 搞的連只是想買來收藏都觸法 民眾的需求從來都不是政府認定了算
19 F 有錯 如果政策的原則是社會整體利益的話,如憲法所規定,所保護的原則 如美國憲法保護人民有持槍的權利,這樣是不能侵害的權利與自由。 但如社會整體認為開放槍枝所帶來的社會效益可能為負,基於整體利益禁止,當然你可以反對社會整體利益、反政府、反群體、反一切,但現實憲政社會民主體制就是基於架構出來的,就這麼簡單。 犯案風險可能會變為一個有槍枝的歹徒與無槍枝的柔弱女孩。 無能做好管理不等於不用管理至全面開放,就像版主的訴求,政府做不好管理,因此不需要有政府,這邏輯不對。
社會整體認為? 是怎樣? 是什麼意思? 社會整體利益原則是以你假設的社會整體認為為基準嗎? 那怎麼不以我假設的為準? 開放槍枝對社會整體利益為負的論點依據為何? 憲法不是拿來無限上綱的 犯案風險可能會變為一個有槍枝的歹徒與無槍枝的柔弱女孩。 這正是我國現有的處境 還有可能讓你有誤會 我是指歹徒犯案的風險 哪一個高? 現實就是我國政府無力使所有人都拿不到槍(除軍警之外 黑道拿槍橫行 要威嚇別人只要露一下槍便可 台灣要取得槍枝從來不是難事 政府要管制就請你好好管制 每個被走私槍械打死的無辜民眾可不可以都向政府求償? 真的是只准歹徒擁槍 不許民眾自衛來了
21F 回應請看清楚內文再來斷章取義,浪費大家打字時間 1. “如果”政策的原則是社會整體利益的話 這樣是表示你願意用這個原則來決定是否開放槍枝? 2. 何謂“整體利益”? 前面已說了,“認為有需要開放槍枝才能滿足自衛需求的人比認為不必要開放槍枝自衛且開放有可能造成更多治安事件多時,開放槍枝才會勢在必行。” 3. 以誰的假設? 我並沒有假設要用誰的,要用誰的都可以 “但如社會整體認為開放槍枝所帶來的社會效益可能為負” 問題在於,如果每個人的假設整體利益發生衝突時,你要用哪種機制來解決? 採行誰的整體利益假設? 4. 槍枝整體利益為負的論點? 這是否代表你願意用槍枝開放對於社會整體利益的正向負向來決定是否開放? 前面也已說了,請自行google “可能”為負 - 不必要開放槍枝自衛且開放有可能造成更多治安事件多時 也可能為正 - “認為有需要開放槍枝才能滿足自衛需求的人 5. 憲法上綱 憲法不是用來上綱的 – 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芝加哥禁槍令違憲,這裁定賦予聯邦法官有權撤銷州及地方的違憲武器管制法令,但最高法院強調該權力並非無限上綱。 憲法也是用來上綱的 -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人民擁有和攜帶槍械的權利,適用於全國各地,州、地方政府乃至聯邦政府全都受其拘束。 基於同一個憲法準則,可以用來否決地方政府的禁槍令違憲,同時也保護人民持有槍枝自衛的權利與自由,也可以否決地方政府的開放槍枝令,同時也保護人民免於槍枝暴力的權利與自由。 你到底要不要反對憲法上綱? 7. 歹徒犯案風險? 無從判定,可能歹徒會仗著擁槍威脅無槍的女孩提高風險,或面對可能持槍的女孩而減少風險,這都有可能。 8.取得槍枝難易? 前面已說了,可能還有未全面開放的管制效果 “可能可以管到老百姓、管到一般的小混混、管到容易衝動只拿球棒的人,可能可以管到多數有直接管道取得槍枝的人,或因取得成本高昂,而讓只有少部分歹徒可以取得來犯案” 9. 政府要管制? 前面也已說了,“黑道是否能取得槍枝是管制問題” 被私槍打死是政府管制問題,若要管制,探討的是如何可以管制的更好, 而不是因為管制不完善,而就朝不管制全面開放。 若要開放擁槍的考量,這就與管制完善與否無關,考量面是人民的自衛需求,是否要用到槍枝來自衛? 如美國憲法所保障人民有持槍的自由,但美國憲法又沒說政府不能管制,政府可否管制槍枝不是憲法問題,而政府禁槍才是憲法問題。 這就是法律啊…..
不要說人沒看清楚你的內文 還說斷章取義 你的時間是時間 我的時間不是時間? 討論問題就浪費時間 我何必跟你多費唇舌 1.“如果”政策的原則是社會整體利益的話 不用如果 現在台灣的憲法的確是以社會整體利益來決定 問題就是社會整體利益根本是個極抽象的用詞 沒有標準答案 現今的法律根本是以立法單位的自我認定當標準 那這個法律是否從根本上就違憲? 2.“認為有需要開放槍枝才能滿足自衛需求的人比認為不必要開放槍枝自衛且開放有可能造成更多治安事件多時,開放槍枝才會勢在必行。” 這個整體利益版本是你講的 那何不用我講的? 你已經用了你的假設 3.問題在於,如果每個人的假設整體利益發生衝突時,你要用哪種機制來解決? 採行誰的整體利益假設? 因此我認為這個整體利益原則根本難以測定 已不適用 憲法應調整修正 4.這是否代表你願意用槍枝開放對於社會整體利益的正向負向來決定是否開放? 否 因為你用的是你的假設 5.你到底要不要反對憲法上綱? 我說的是無限上綱 你不能把社會整體利益原則套用到每個人身上 因為這種原則本身就很模糊 你沒有證據顯示哪個結果比較好 就算是你說的負 也沒有理由限制其他人的自由 這不是在選總統 你舉的美國法院裁定本身沒有問題 但是"否決地方政府的開放槍枝令,同時也保護人民免於槍枝暴力的權利與自由" 我看不出你舉的例子中有這種意思 各何況美國政府也沒做到 6. 好像沒有6. 7.無從判定,可能歹徒會仗著擁槍威脅無槍的女孩提高風險,或面對可能持槍的女孩而減少風險,這都有可能。 我說過風險是對歹徒而言 面對無槍的少女 風險極低 面對可能有槍的少女 風險未知 以用膝蓋想來說提高 那歹徒下手前要不要三思? 8.前面已說了,可能還有未全面開放的管制效果 你說了我有看到 但是這証明什麼? 拿球棒殺人比拿槍殺人難? 更何況我不認為是只有"少部分"歹徒才拿得到槍 我已經說過 只要有錢 要拿到槍根本就不難 還是你以為開放槍支之後 路邊都可以撿到槍啊? 更何況開放槍枝勢必要做出應映的管理辦法 想用登記的槍枝犯案而不被查出 是很困難的 正常的歹徒勢必不會用這種槍 但是一般民眾卻可以用來保護自己 只有失去理智的人才會用這種槍枝犯案的 但是拿什麼對他們來說是問題嗎? 9.政府禁槍才是憲法問題 這沒錯啊 憲法的問題 開放也可以管制阿 難道美國的槍可以去便利商店買嗎 不是你政府做不好管制的動作就全面禁止 全面禁止就是小老百姓對抗持槍歹徒 都要犯案的人會管你政府管制不管制嗎? 最好全台灣只有我手上有槍 沒槍的閃邊啦 人民的自衛需求 是忽視了認為有需要持槍自衛的人的看法嗎? 你認為不需要 根本就不重要 你不需要不要買就好了 但是有人因此無法合法的自衛 公理何在? 還是要學尼歐閃子彈? 法律不是人民應該全盤接受 不是用來限制人民的 法律是用來1.保障人民權益 2.限制政府權力
哭哭啼啼、沒有出息!?
台灣還不夠亂嗎? 開放槍枝,根本是頭殼壞去
如果您不幸淌過黑道的渾水~~您就會知道槍械管制在台灣是種笑話~~台灣會亂根本就是黑白道利益的切割不均~有牌的白道跟黑道搞不平~~你們該死的賤民還是乖乖的等被宰比較好~~~
1. 主人需要工具來捍衛自己的生命財產 僕人憑甚麼管制主人 ( 現實情況應該是僕人怕自己做不好 被主人一氣之下 拿槍斃了) 2. 個人拥有捍衛工具 不等於 會威脅到它人 3. 每個人拥有捍衛工具 不等於 每個人受會受到威脅 4. 現實是 正常人沒有捍衛工具 所以沒有安全感 (不知道島民 喜歡裝鐵窗 跟這個有沒有關聯?) 5. 政府是用來鍊的 不是用來支持的 這個組織講的話 一定要先懷疑
持槍的意義在於~那很可能是避免成為受害者的最後一個選項...不論是否有効...
其實,台灣是可以持有自衛槍枝的 只是沒人去追根究柢而已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52501150
當你要被強暴時,還有時間跑回去拿槍?如果對方身材肥壯或直接拿刀架著你脖子,你有時間找槍?還是你以為美國公民是人人隨時身上都帶著槍的? 順便貼上2014年的新聞:[女權危機! 美國性侵率全球最高] 對了還有~ 槍枝氾濫 是不是反而讓想犯案者變得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