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失火的戲院大喊失火,不是只會害大家恐慌、甚至造成意外踩死人嗎?
這麼荒謬的事,到底有什麼好辯護的呢?
在此必須澄清的是,瓦特布拉克並不是主張「在戲院內喊失火值得讚賞與鼓勵」,
重點在於「不用靠政府介入、在戲院內無謂地亂喊失火也能受到規範」,
也就是說,只要靠戲院與觀眾在購票時達成的契約關係即可規範,
任何人在戲院內大喊失火進而造成死傷,戲院即可向其求償,
當然,所有在事件中蒙受損失的受害者也能控告這大喊失火的傢伙(或,戲院),
如此,就能在不授權給政府侵害言論自由的前提下,讓觀眾獲得同樣的保障,
如同《百辯經濟學》的其他篇,布拉克稱在戲院大喊失火的人為「英雄」,
並不是主張大家應該盡量仿效、讓戲院的觀眾被嚇死或踩死最好,
而是這樣的人可提供大家反思的材料,進而瞭解:
一、不靠政府,廠商與消費者即可以互相同意為前提建立維護權益的機制。
二、任何言論自由被侵害都可能衍生成其他更大範圍的侵害。
也就是說,今天你授權政府處罰在戲院大喊失火的人,
明天政府亦可能把唱衰花博的人抓起來,太誇張了,是不是?
回想陳雲林來台的盛況吧,許多太誇張的事就是會發生,陽光之下無鮮事呢。
參考:《百辯經濟學》P.119-123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格主您好,長期看您寫的網誌,想請教「吸毒跟販毒不該被罰」向您請教,我個人對政府全面掌控、全面禁止也認為不妥,我們應該尊重個人意志的自由選擇也是我相當同意的,但是吸毒一事,總覺得跟自由選擇不能完全劃上等號,我認為一個人的第一次吸毒可以被認定是自由意志的自由選擇,但是之後的第二次、第三次吸毒也會是嗎?可能您會說我非常喜歡吃炸雞,吃了無數次,但假設這個喜歡吃炸雞的人日後觀念有所改變,覺得要改變身材或是偏好改變了,他可以行使他的自由選擇,這點我沒有問題,但是吸毒一事,一旦你吸了第一次之後很可能就萬劫不復,因為毒品直接控制你的腦,之後的第二次、第三次、無數次吸毒,也還會是個人意志的自由選擇嗎?我很疑惑,這個議題我也跟朋友討論過,但最後總覺得不妥,希望聽聽您的意見。
在此以香菸為例: 近代的研究中,香菸的成癮性與戒斷症候群高於許多法定第三類毒品。 其成癮劑量為第二根菸;用毒品的說法香菸為down系,戒斷症候群為"焦躁、易怒、坐立難安、精神不集中",因其作用機制為"強抑制腦部中的慾望",因此腦內"慾望與抑制慾望的天秤"就會自動加強慾望端直致恢復為常人的等級,但要是不吸菸的話此天秤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才可自行產生第三種抑制慾望的機制來解除戒斷震後群(就算產生也整體的天秤構造也和常人不同,很容易再度吸菸) 至此,這種成癮劑量低、藥物依賴性高、戒斷症候群嚴重、復發性高又容易購買的"香菸"到底造成了怎樣的危害?頂多是環境污染罷了... 至於你所說的"控制你的腦",說穿了也不過是"忍受不了戒斷症候群而重新吸食"這樣而已,並沒有控制一說~
嗯,了解,您說服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