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死刑必要性評判的文章還欠在那邊——結論先說出來,那就是:這個板上還沒有任何人,沒錯,任、何、人,舉出死刑非存在不可、不能用其他刑罰替代的理由——所以這篇就簡單打,畢竟只是朱學恒的鬼扯淡嘛,就算想多講、也沒東西講。
朱學恒的開場非常威,先說自己絕對站在弱者那邊、再說人權團體就是欺壓被害者家屬的共犯,接下來就開始大絕招:新聞、新聞稿、繼續新聞、繼續新聞稿,嗯。——依朱學恒的脈絡,其實五馬分屍根本不需要廢掉!曾經它也是非常正義的呢!
而如果有那個很閒的宅男、決定效法朱學恒,把整篇文章的案例通通換成枉死的好人、枉死者孤獨的老父老母、還有胡亂蒐證的警察與做出判決的法官,是不是也能做出朱學恒這大票是草菅人命的腦殘鄉民?可以,當然可以,其實這很接近真實。
鄉民的特徵就是:不需要講道理。數據不重要、邏輯不重要,感情才重要。且看朱學恒這句超級鏗鏘有力的屁話有多麼響亮:在照顧加害者的人權的同時,這些人權團體何時盡過責任去照顧受害者家庭?去在社會上避免可以觸犯死刑的罪刑發生?
看到沒有!照顧受害者家庭、降低犯罪率,是人權團體的責任耶!那反過來說,朱學恒這票支持死刑的鄉民,是不是也要來照顧枉死者的家屬、監督亂蒐證的警察、砲轟判決出錯的法官,如果之前沒做到,也不用為自己選擇性的正義在那邊叫囂?
拜託!人本來就會把焦點跟資源放在自己重視的事情上,朱學恒自己也一樣!重點是這樣鬼扯半天,非執行死刑不可的理由是什麼?為何除了殺了加害人之外、正義不可能獲得聲張?這種東西朱學恒等人根本不在意,他們只在意把人殺了洩恨啦!
為了怕鄉民眼睛跟腦袋同樣破爛、我特別用藍字再問這麼一次: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說清楚,我們再談!——不就殺人償命嗎?答錯了啦!除非你覺得每個不小心醫死人、撞死人、煮東西毒死人的人通通都要抓起來處死!
歐,對了,枉死者與其家屬,也非常弱勢哦,朱學恒,不要忘記了。
延伸閱讀:〈關於死刑,給人權團體的話〉

安排你們兩位來辯論 會不會比較有用? 抱歉我比較多事 問一下
因為衛道份子不懂得利用人,也不屑利用人,所以看不出除了死與無期以外還能怎麼利用那些殺人犯。 最近那個孝子被砍死的新聞,那些人是酒後亂性才殺人,如果真的判死刑,我很想知道朱學恒要不要連賣酒給他們的人一起判? 酒害死的人絕對比有意識的殺人犯多!敢不敢寫文要全國禁酒啊?我到要看誰鳥朱學桓!
一般來說,認為死刑有存在必要性,比較大眾的說法是: 1.死刑之效果較其他刑罰確實,且其他刑罰未必比較人道(例如明訂法條性犯罪者一律處以司馬遷的宮刑)。此外,也比較經濟。 2.死刑之執行極為慎重,亦非無伸縮性。
贊成辯論+1 (哈哈,瞎起鬨)
兩個人又沒有交集 價值觀的選擇罷了 沒啥好辯論的 到最後變成造口業怎麼辦? 詛咒對方的小孩被害 還是詛咒對方小孩變成殺人犯 其實真的那麼贊成死刑 建議把死亡筆記本上下兩集電影看看吧 作者或者編劇 就是那種既然你麼愛死刑 我就殺給你看 殺到你覺得充滿正義又自我感覺良好的下場會如何 科科
to奇想 你這個白癡 最好學校沒有教導你什麼叫做自制力 刀子亂拿會傷人 車子亂開會撞死人 鉛筆亂放不小心還會戳死人 抽菸吐二手煙會嗆死人 所以 犯罪的人都只要推卸說 阿都是酒商讓我有酒喝 所以才會酒後亂性 所以警察杯杯可不可以 原諒我? 告訴你 日常生活中很多東西都可以至人於死地 又不是這些東西掌腳自己去砍人 ,自己型為不檢點還怪賣酒的人,行為真的很幼稚園,你的論點根本不能成立 打電動打過頭而期末考被當 要不要怪遊戲廠商研發太好玩的遊戲 去求償呢?
給那位"好笑"的 真的有人說暴力電玩助長犯罪 要禁啊 還有 美國也有人吃麥當勞吃到體重過重然後去告麥當勞的
to斷腸 電玩助長爆力沒有確切的數據統計阿 有多少事件是因為電玩而引起的? 就像之前版主罵的董氏基金會一樣 我玩電玩不礙到你 幹嘛禁? 還有胖子真的該死 名名知道那熱量很高還去吃 這是活該 自己克制不了慾望 還怪人家賣的東西太香 道理在哪???
道理啊? 這個世界上很多發生的事情本來就沒有道理可言啊 而且我覺得那位"奇想"是在反諷吧
那大大你對於死刑的觀點是?? 還是單純就他的語病開砲而已 =ˇ=
我贊成死刑。理由很簡單: 這是一個合法的復仇方式,對被害者的簡單補償。 因為這樣的復仇方式,我希望可能被復仇的人想清楚再犯案。當然,效果可能不大。 正義?再說吧。
剛好有加入 兩位的噗浪 所以這幾天都看兩位在高來高去~~ 但其實 兩位的論點並沒交集~ 朱大的文章 情緒字眼過多 煽動性強,但有時候重點就被忽略了~ 看了幾次的文章,我倒覺得他強調的,並不是單在於廢除死刑.. 在於...1..台灣 是個有死刑的國家~~ 為何沒人敢簽死刑... 2. 人權團體所主張的廢除死刑所追求的人權勝利, 不應當建立這些曾經被判死刑的死刑犯上。
死刑存廢在道德層次上沒有太多的爭論。正因為有人需要負責,也就有討論處置方式的需要。奇怪的是我看不到中間路線的組織存在,我個人也不是妥協的特殊途徑假定派。 一般來說在民主政體中,人類普遍期待對加害者施以法律的懲罰──期待「正義」終於可以到來,被害人、遺族獲得補償撫慰,加害者受到應得的懲罰──若民主政體不處置加害者所犯的錯誤,不做某種程度的懲罰,政黨政治的合法性和支持度將會受到某些影響。 另外,如果對「正義」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受害的一方經常會用相同的方式來迫害的加害者,同之,操用國家機器得到「正義」的司法途徑為最簡易的方式,至此,死刑存廢的爭論反映了追求「正義」在道德和政治上的兩難,跳脫殺人者死,殺了加害人那麼國家機器、遺族該不該死的範疇,進而轉入不可能每一個人都有罪,不可能每一個人都有同種類、同程度的罪衍。 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或許應該問不支持死刑、尤其是在政治體制內生存的人,又應該如何反省這個問題? 物質的補償應該多少?需要補償到什麼程度?有形資產要索賠,是不是也該補償無形的損失?譬如被害人被剝奪工作或升遷的機會;遺族在身心上所受的煎熬;生命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能否有完全不同的人生等等,這些都是難以估計的無形損失,也就是所謂的機會成本。 問題在台灣,有形的、容易估計的損失,我們都吝於補償,更遑論無形的損失。目前死刑若是「正義」對遺族最直接的反饋,那麼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乃至於其他方式就不會是首位衡量,因為它連個備案都沒有。也就是說,只要大多數民意贊成死刑(數據呈現),政黨政治才能擁有完全的豁免權,反之也是如此。 跳躍式結論:死刑只是劃分民主政體不得不然的分界點。
CYC說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或許應該問不支持死刑、尤其是在政治體制內生存的人,又應該如何反省這個問題? 斯問大哉。
制定死刑的用意 若是為了制裁 那是否在避免受害人家屬弄髒自己的手 去搞私刑
14樓 不管支不支持死刑 多半還是情感因素吧 想復仇或不想讓犯人輕鬆去死
當板大你家人被人強暴後再殺人棄屍了 你還可以發這篇文 我二話不說立刻反對死刑
你還是沒抓到脈絡啊,我對你的邏輯能力滿失望的。 重點是:既然國家法律就是有死刑,且死刑制度也被大多數人認可(包括司法體系的專業者),那在現行法律之下就應該要執行死刑,不應該用任何理由阻止已經經過數次來回審判定獻的死刑案件。
我也是支持死刑,雖然我沒有仔細分析過你們兩方言論的出發點。 支持不是「為了報復」或者「讓死去的人比較好過」,我也知道無論他活著、死去、或者很痛苦的死去,真的被害的人都不會活過來或因此變得更好,其實只是單純的害怕的,避免下一個無辜的死者來到;當然,我不支持,有的人說「如果今天受害者是你就不會講這樣的話」去質疑死刑之必要或不必要,死刑不是復仇計,而是要避免下一次的悲劇。 雖然沒有足夠數據;但是,我們確實可以看,犯人離開監獄以後,再犯的機率似乎是不低,尤其是重度犯罪者,因為已經無所謂了,人生已經什麼壞事幹盡,因此只有更墮落或者更奮發兩種路而已,當然,我們可以給想要奮發的人一個機會,但是我更想,給無辜走在路上的路人一個機會。 對於某些人來說,犯罪殺人有時候,已經不是一個要不要做的問題了,那就跟吸毒或抽煙一樣,如此自然,因此當有不如意的事情,就要大動干戈,在心裡、整個價值觀已經根深蒂固的邪惡在心裡,不只是種子已經發芽著纏繞整個心與靈魂了。 By 成小山。
18樓有2個問題 一是國家法律.二是司法體系的大多數人 其實有一個很有趣的地方是.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下位階的刑法卻剝奪? 單講法律而言是這樣.我們該注意的一點是既然國家與法律是分不開的.那我們是否該給予國家如此高的權力? 二是司法體系的大多數人這句.很遺憾我幾乎沒見過半過 不過這句你可以當我放屁.因為我也變不出數據給你
為了怕鄉民眼睛跟腦袋同樣破爛、我特別用藍字再問這麼一次: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說清楚,我們再談!——不就殺人償命嗎?答錯了啦!除非你覺得每個不小心醫死人、撞死人、煮東西毒死人的人通通都要抓起來處死! 1. 非常認同版主的觀點,對於符合被判死刑的條件如、擄人勒索、海盜、強制性交等故意惡意重大致人於死,情節因等同醫療糾紛、交通事故、食品衛生安全等意外致人於死,應等同判罰唯一死刑,這樣才符合公理正義…….. 2. 妙的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已已廢死刑,違背此世界趨勢,而台灣民意調查反對廢死的民意還有七成(google 可查), 我們是否該隨著世界潮流參與FCTC控制菸草限制人同追隨世界趨勢成為廢死國家? 決定可能還是在民意吧 3. 是否要讓董氏這少數團體決定政府政策來限制大多數吸菸者的自由及菸商的正常商業經營權及產品自由流通,等同是否要讓少數人權團體在無提出一更有效的系統可有效懲治犯罪、嚇阻犯罪、受害人補償……等等的機制出來時,好像只用某一因素無法成立是無法說服廣大民意的 4. 當然,廢死人權團體只需滿足其維護人權的目的,等同,受害者團體也只需滿足其懲罰罪犯的目的,等同,司法人員也只需滿足其嚇阻犯罪的目的,最理想的是建構一個完美的司法系統能滿足上述及其他不同團體的需求,但是目前沒有 5. 更認同反死刑人權團體應該也主張反警察執行用真槍實彈,因不管在怎麼冷靜神準的帶槍執法人員,也會有誤殺無辜民眾或用槍不當至罪犯於死的情形發生,怎麼,反死刑團體不顧用槍不當致死罪犯的人權? 還是該成立一個反警察攜槍的團體? 6. 死刑無絕對必要性,可惜的是現在的司法系統中沒人提得出比沒死刑讓人民有絕得有效的機制來符合死刑的作用,使得大多數人覺得死刑有效用,或死刑有其相對必要性………
我覺得一命得還一命。 還是贊成死刑不能廢。
格主and瘋狂麥斯 蓄意殺人和和非蓄意的致人於死,這兩種行為的惡性,要把他說成相同,然後再說這就是公平。<=類似上面的論點,貴黨可以講多一點,好讓大家看看這是何等顛撲不破的堅強理由,或者是拿來自我洩欲的麻醉藥。
瘋狂麥斯在反諷版主啦。 看仔細點就會發現啦,討厭,這個人心機深奧,害我變鄕民了,生氣的跑開。
謝謝台灣人的點撥,好像是真的反諷。果然我是個沒心機的人。
版主只是想叫朱學恆閉嘴而已啦 至於要不要廢死刑, 版主反而不是很在意啦 反正在自己的部落格要怎麼寫都隨意啦
“版主說: 有死刑不能有效遏止犯人成長;廢死刑與犯罪顯著增加的因果亦不存在。” 非常認同版主另一版所說的觀點,拿回原主題來討論,先說所認為最完美最有可能有效嚇阻犯罪的死刑系統,當然此系統目前不存在 “如討論子系統”死刑是否可有效嚇阻犯罪”? 這系統的缺陷可能在於,還存在僥倖心理(排除義憤殺人),目前沒有一個機制可確保如蓄意殺人者一定會被抓到,若政府有種機制可讓蓄意殺人者一定會被抓到且一定會被判死刑,這樣死刑嚇阻犯罪的效力可能就有效得多 在前機制存在前提,而要明確分析死刑的嚇阻效力,此子系統可能還缺一樣東西,就是如關鍵報告中的預知能力,針對準蓄意殺人犯,當他決定犯罪時,自我評估要不要拿自身性命來換,考慮到蓄意殺人者一定會被抓到且被判死刑,評估後還是去執行,那就是死刑系統的嚇阻作用無效,當然也可能對某些人有效,這樣才能準確的分析出這子系統是否作用” 上述的系統中,如何能準確得知欲犯惡意強盜殺人起犯意時想到要付出死刑的代價時,決定收手,這才可明確知道”死刑”對於嚇阻犯罪的因果存在或不存在,現在沒有人可以說這因果存在或不存在,因為沒有透過科學的方式來確認,若只是用一般的刑案發生數,犯罪率來看,是無法有效統計”嚇阻”的影響力 同過去或現在什麼的軍人強姦婦女或強盜殺人唯一死刑,這有其作用嗎? 有多少人性衝動時因為想到死刑就改為DIY? 有人去統計過嗎? 沒有的話為什麼有人可以說這法條無效或有效? 上面是在講法律的實用性,而除了實用,法律有沒有宣示性效用、倡導性作用、操作性作用? 怎麼去量化這些作用的有效性? 怎麼知道無效? 什麼都不知道,又如何來斬金截鐵的說這就是無效用呢? 搞不好有實際效用,只是我們無法用科學的方式來量化罷了…….. 故站在狹義不違反人之生存權的立場,死刑是永遠不滿足人權團體的需求的; 若改站在其他立場來看(如司法人員、受害人家屬、自制能力差的準罪犯),死刑可能就滿足他們的需求且有效用……. 要不要建構死刑系統,只考慮滿足部分 “子系統” 就決定建立 或 不滿足部份 “子系統” 就決定此不可建立,好像也無法相互說服 還是版主下面的觀點最棒 “我希望有一個完美的系統,但礙於某些子系統是無法被滿足的,退而建構一個滿足部份子系統的選項,可能比完全沒有來的好,至少有機會滿足大部份子系統,當然還是會有少部份的子系統是永遠無法被滿足的…………”
非常認同版主的觀點 在這一系列主題討論下來,誰在鬼扯淡,是越來越清楚了......
黑皮 贊死也可以是邏輯性的,就像廢死聯盟也很多情緒導向。
死刑並非不能廢! 先決條件: 廢死刑後有俱體實質的正面益處! 注意,形而上的宗教、哲學、理念等不算! 而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廢死者提得出任何論述或證明,廢掉死對社會、對治安、對現實世界有任何實質的正面貢獻! 廢死刑會減少犯罪嗎? 廢死刑能預防犯罪嗎? 廢死刑能造福任何人嗎?(死囚不算) 廢死刑能在任何方面對社會有實質利益嗎? 如果以上問題都是否定,那廢死的必要性到底在哪裡? 死刑唯一的好處,就是把死囚處死後,納稅人不用養他一輩子,也不担心被放出來! 如此而已,這是死刑唯一勝過廢死的好處,也是死刑的唯一好處! 廢死,不能增加任何好處,反而把原有的唯一優點去掉! 因此,死刑固不是絕對必要,但,廢死卻是十足的愚蠢!
29F CYC說廢死聯盟也有很多情緒導向。 說的好,這種情緒好像是:每個死刑犯都是誤判來的,超可憐。 有時不免會碰上情緒打結的窘境:當新聞報導出死刑案被告一副欠砍的模樣時,心中那團無名的火就會冒上來。
laba0000 解析論述這種東西,就跟做愛一樣,不同人會有不同感覺,真的不用太在意。 而且,其實我以身為鄉民為榮啦。哈哈~
死刑存廢是公眾議題,事關公眾利益! 要做出任何改變之前,首先要考量,改變後是否比改變前能為大眾帶來更多俱體實質的利益? 如果不能,那就不應該改變! 尤其是因為意識型態、個人理念、理想主義等等形而上的理由! 這不是處理公眾議題應有的態度,若是真用這種態度去做出改變,那幾乎肯定會被反噬!
若以 利益來看 死刑對廢死 真的吃不到什麼優勢 廢死 法律修的好 能得到的利 是很高的.. 美國有些州就是為了 無期的勞動力 廢死..... 我個人是很反對用利益決定人的生死啦 還是覺得 廢不廢死 是屬於文化的問題 社會觀感需要他 他自然存在 等不需要時 自然廢了
人類社會裡沒有哪樣事物的存在是絕對必要,完.全.沒.有! 就算親生父母對兒童都不是絕對必要,事實證明有些父母還是沒有比較好,所以,我們因此廢掉父母這個制度,徹底實施生養分開制嗎? 我個人支持這個方案,但目前沒有實施的可能,因為弊害大於利益! 死刑也是相同的! 只因為不是絕對必要就要廢掉的話,論重要性、影響層面等等,死刑還得排在後面,很.後.面! 廢死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合理,它能比刑為社會帶來更大的利益,而不能只是為了滿足少數發瘋的黃鼠狼! 如果廢死的黃鼠狼願意犧牲自己用生命交換,把全台灣的這些黃鼠狼統統鎗斃,然後廢死,我就贊同!
(我個人是很反對用利益決定人的生死啦) 個人! 這兩個字用得好! 死刑存廢卻不是個人問題,從來都不是! 而廢死者全都是以個人感受為之! 把公眾事務用個人觀點來處理就是廢死黃鼠狼的問題所在!
(.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 有這規定? 請問是哪一條啊? 我怎麼都查不到? 你確定是我們的憲法?
對於宣稱所謂〝生命權〞或〝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這種說法的人,最好去下面行政院網頁: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22 這裡是憲法全文,裡面沒有隻字片語提到生命權這種東西,甚至美國憲法或聯合國憲章裡也沒有! 所以,生命權這種屁到底是哪裡來的? 追根究底,所謂生命權根本就是廢死者為了強詞奪理自圓其說才編出來的!
以下為憲法中和規範保障人民義務權利的條文,我怎麼看都找不到生命權,有沒有人知道生命權的法律條文到底在哪裡?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SIRIUS 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互有牴觸的相關形成條件,讀過「中華民國憲法」的人都知道生存權與自由權的悖反。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釋字第XXX號」:釋37號、釋148號、釋172號、釋191號、釋200號、釋203號、釋204號、釋206號、釋215號、釋225號、釋263號、釋291號、釋312號、釋386號、釋400號、釋404號、釋409號、釋422號、釋432號、釋476號、釋488號、釋510號、釋511號、釋516號、釋518號、釋536號。「生存權保障規定」:§150-151、§153、§154-157、§159-161、§169、強制執行法§52-53、§122、破產法§18、§95、工廠法§45-46、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9-11、社會救助法§1-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7、§19。「工作權保障規定」§152-154、工會法§1、工廠法§26-27、§35。「財產權保障規定」§142-143、§146、§151、民法§765、§767、§801-802、§808、刑法§323-357 「生命權」為憲法保障之客體,也是自然人之權利(人性尊嚴不討論)。人民的生命權應受憲法保障,但現行的「刑法」條文中,仍有「對經判決確定者,最高可處以死刑的處罰」規定,這項規定是基於「憲法」第23條中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因此並未違反「憲法」對於保障生命權的規定──這是贊死陣營的核心訴求。 然後,廢死陣營可能視情況提出憲法第八條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23條保障之生存權,並且違反憲法第7條相關平等權之規定。 如果,你只是想「正言」生命權不是生存權,麻煩,專業點翻一下──你的留言很沒頭沒腦。
(「生命權」為憲法保障之客體,也是自然人之權利) 拿出大法官解釋文來!!! 這種事豈是你說了算!!! 除非你是大法官微服私訪!! 生存權和生命權本就不一樣! 哪一份解釋文有說過生命權是生存權的客體? 法律規範的內容一向是有明確範圍,這才有執行的可能! 最好拿出一份解釋文能清楚說明生命權的函蓋範圍!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釋字第XXX號」:釋37號、釋148號、釋172號、釋191號、釋200號、釋203號、釋204號、釋206號、釋215號、釋225號、釋 263號、釋291號、釋312號、釋386號、釋400號、釋404號、釋409號、釋422號、釋432號、釋476號、釋488號、釋510號、釋 511號、釋516號、釋518號、釋536號。「生存權保障規定」:§150-151、§153、§154-157、§159-161、§169、強制執行法§52-53、§122、破產法§18、§95、工廠法§45-46、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9-11、社會救助法§1-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7、§19。「工作權保障規定」§152-154、工會法§1、工廠法§26-27、§35。「財產權保障規定」§142-143、§146、§151、民法§765、§767、§801-802、§808、刑法§323-357) 不必拿這麼多,只要拿出一份大法官解釋文,聲明死刑是違憲就行了! 這麼多釋字文裡,哪一份聲明死刑違憲?給我指出來! 內容貼出來! 別以為拿一堆法條來打鳥賊戰就是你有理! 根本胡說八道! 我早就料到有人會拿第十五條的生存權打烏賊戰! 如果,憲法中的生存權可以扭曲為生命權再擴張為廢死刑的依據,這也要大法官來釋憲! 從你刻意打烏賊戰的手法,正是廢死者最典型的心態,不擇手段為自己正當化!
40樓的文章正是最典型的廢死人烏賊戰,不擇手段為自己正當化! 只憑一知半解甚至無知不解,任意延伸胡亂擴張對憲法的解釋,甚至以大法官自居,隨意扭曲憲法來為自己撐腰! 其實最簡單的事實,如果大法官早就做出死刑違憲的判決,那為什麼現在還有死刑?這些廢死者早就拿著大法官解釋文去法務部鬧了才對! (如果,你只是想「正言」生命權不是生存權,麻煩,專業點翻一下──你的留言很沒頭沒腦。) 生存權很清楚,有相關法條和解釋文來規範,但,我沒聽過生命權,也沒有在任何法律條文裡看過,事實上在廢死團體提出之前這個詞根本不存在! 我不知道你們廢死者是怎麼認定所謂生命權,但,它完全不是法律名詞,甚至不是客觀名詞! 它只是廢死者堅持存在,而且只有在死囚身上才會有作用的權利!
SIRIUS 是誰打烏賊戰?不就是你。 煩請參照: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 第一冊」64年 341~343頁、廖義男「企業與經濟法」69年 153頁~155頁、朱武獻「公法專題研究(一)」75年 35~36頁及450頁、載於「憲政時代」葉俊榮「論比例原則與行政裁量」第十一卷三期79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九號解釋鄭玉波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42號解釋劉鐵錚大法官不同意見書、韓忠謨氏著刑法原理頁34~35頁、林山田氏著刑法通論 78年 第375~377頁、蔡墩銘氏著刑法總論73年 第279頁。 以上。
隨手拿一堆書名貼上來以量壓人,是最低等級的手法之一! 傻瓜才會真的一本本一篇篇查,我甚至可以肯定你舉的例子都和生命權或廢死刑無關! 我甚至不認為你看過這些書,只是隨手查到書名隨意加個頁數或章節,就貼上來唬人! 東拉西湊把一大堆彼此無關的資料硬扯在一起,硬說這些是支持自己的論點,何況你連內文都不敢說明,只貼標題、書名、頁數,這更可疑! 我廿年前就會用這種手法啦! 越沒道理的人扯得越多,真有道理,一篇甚至一句就夠了! 若真的憲法中的生存權可以被擴張為生命權,甚至進而用來廢除死的話..... 很簡單,你指出是哪一篇大法官解釋文裡的那一段,清楚說明〝「生命權」為憲法保障之客體,也是自然人之權利〞,把內文貼出來就可以了! 文號、頁數、段落、內文! 要清楚說明生存權可以擴張為生命權的喔! 幹,我甚至懷疑〝生命權〞三個字有沒有在任何大法官解釋文裡出現過!
SIRIUS 白紙黑字你連查都不會?還要別人告訴你答案,是還沒斷奶嘛! 你寫:『如果大法官早就做出死刑違憲的判決,那為什麼現在還有死刑?這些廢死者早就拿著大法官解釋文去法務部鬧了才對!』你該不會不知道大法官釋憲制度在本質上,並非從事個案的審判工作,而是只抽象解釋,不作成個案裁判吧? 也就是說,大法官只進行是否違憲的審查,卻不同時進行個案救濟,造成法令雖然合於憲法,個案中適用卻產生違憲之情形,形成對於在個案法律適用違憲之現象。 怎麼了,這麼想當僵化制度的政府走狗啊? 還有,你沒聽過的名詞不代表別人沒聽過、你沒看過的東西不代表別人沒看過、你沒知識和常識不表示別人跟你一樣蠢、你沒做功課那是你家的事,只能說你的嘴砲就這麼點程度,閣下別再以管窺天,以蠡測海,以莛撞鐘了,像你這麼想當蛙類的人我還真沒見過。
(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互有牴觸的相關形成條件,讀過「中華民國憲法」的人都知道生存權與自由權的悖反。) 我就看不出哪裡有違背!!!事實上,現實裡十五條和二十三條不可能抵觸! 歡迎你舉例說明十五條和二十三條幾時又在何種狀況下抵觸過? 根本胡說八道! 理論上人類所有權利都是神聖的,理應無限延伸,但現實中是不可能的,因此所有權利都要加以限制! 十五條明訂生存權,二十三條也說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殺人算不算妨礙他人自由? 處死惡行重大的殺人犯算不算維持社會秩序? 處死惡行重大的殺人犯算不算增進公共利益? 如果以上都是肯定的話,那死刑的正當性是受到憲法的保障! 從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大法官裁定死刑違憲就是最好的例子!
SIRIUS 你沒看出憲法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互有牴觸的形成條件,是因為閣下案例沒看、研究不夠、智能低落、邏輯殘缺、推理失據外加法學素養不夠啊。
樓上還真是研究不夠、智能低落、邏輯殘缺、推理失據外加法學素養不夠啊。
(白紙黑字你連查都不會?還要別人告訴你答案,是還沒斷奶嘛!) 當然會查啊,只要你說得出哪一篇大法官解釋文裡有清楚說明,生存權可以被擴充為生命權,或哪一篇大法官解釋文有提到〝生命權〞這個詞的! (怎麼了,這麼想當僵化制度的政府走狗啊?) 意思是當你的走狗就可以了? (你沒看過的東西不代表別人沒看過) 我沒看過是因為不存在! 你看過的話就拿出來嘛!!! 拿出一篇有解釋生命權定義和範圍的大法官解釋文嘛! 這還不簡單!
(......是因為閣下案例沒看) 歡迎舉出案例! 我還真想看看這兩條在什麼情況下會抵觸? 寫成小說會比達文西密碼還好賣!
SIRIUS 閣下廢話真多:「殺人算不算妨礙他人自由?處死惡行重大的殺人犯算不算維持社會秩序?處死惡行重大的殺人犯算不算增進公共利益?如果以上都是肯定的話,那死刑的正當性是受到憲法的保障!」 你也用其他途徑殺了加害人,你要不要死?殺人償命嘛!維持社會秩序非要死刑的依據在哪裡?成效咧?處死殺人犯能增進公共利益拜託你寫來看看!死刑正當性受到憲法保障?2004年釋字第582號自己去查,OK~麻煩你用一咪咪的大腦去看釋字第582號延伸「全部」的死刑相關文獻。 檢附資料:死刑之限縮及暫緩執行之研究 ─以中國大陸及美國作法為借鏡。作者:葉麗琦,出版單位:國立中山大學,核准日期:2008-06-18。乖,自己去查哦!http://fedetd.mis.nsysu.edu.tw/FED-db/cgi-bin/FED-search/view_etd?identifier=oai:etd.lib.nsysu.edu.tw:etd-0618108-144825&index_word=%E7%BE%8E%E5%9C%8B
唉.... 你只要指出是哪一篇大法官解釋文說明,生存權可以被擴張為生命權,或哪一篇大法官解釋文明確規範所謂〝生命權〞的範圍就行了嘛! 文號、頁數、段落、內文 一整個貼上來就好! 這招烏賊戰少來,我可是開山祖師之一吔! 貼一堆查來的書名、標題加個頁數來唬人,九成九的人都會被唬住,剩下的百分之一就算真去查,也會因為頭昏眼花最後放棄! 破解方法很簡單,要他把支持其觀點的內文貼出來!! 還要有明確出處! 一直不貼就有問題啦!
廢死刑的基礎建立在所謂的生命權! 又說生命權是受到憲法保障! 現在證明,憲法根本沒有提到生命權,沒有任何法律提到生命權,甚至生命權根本不是法律名詞,完全是廢死者編造出來為自己正當化的謊言! 這些黃鼠狼都在騙人!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只要合於.... 妨礙他人自由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就可以視情況以法律限制其權利,包括生存權! 我不是大法官,但這條文看起來很清楚,似乎廢死才是違憲的嘛! 因為憲法明訂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限制生存權的! 看來這正是我國死刑的法源依據嘛!!
SIRIUS 好啦,我知道你是無能始祖不就得了,幹麻大聲嚷嚷。最後一次幫你找答案,不要再要糖吃了,真是的。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刑事確定判決,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判決,援引「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在憲法第15條釋字第263號)之規定,判處聲請人等「極刑」(死刑)在案。 按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其最重要之內容為生命權,蓋生命權為一切自由權利之基礎,無生命即不得享受任何權利自由,生命權之重要性乃應在憲法所有列舉保障之一切任何自由權利以上,事實上,憲法除於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以上規定表認國家對於人民生存之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時至2004年針對死刑犯徐自強聲請釋憲案作成了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認定最高法院多則判例因侵犯了刑事被告應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而「違憲」,該號解釋卻因此引起最高法院強烈反彈,最高法院甚至有可能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並在補充解釋作出之前,停止所有類似案件審判。 這樣,閣下能否用你僅存的一咪咪腦容量,看見憲法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互有牴觸的形成條件了沒?你啊,從去年到現在,死刑存廢到白冰冰腦殘的議題都停在嘴砲失能地狀態中耶~要改進一下哦!
釋憲文跟死刑相關的一號,貼一段。 釋字第 476 號:「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應該就是說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合憲吧?
laba0000 嗯,是毒品。但法令雖然合於憲法,「個案中適用卻產生違憲之情形」,形成對於在個案法律適用違憲之現象。這是釋憲產生的病態。
(按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其最重要之內容為生命權) 那是你說的! 憲法裡沒有生命權這東西! (認定最高法院多則判例因侵犯了刑事被告應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而「違憲」) 這是違反其〝訴訟權〞而違憲,不是因為違反其生存權而違憲! 把字看清楚好不好!? 你連內文都貼錯,這內文剛好證明你是錯的! 要像55樓的老兄,把正確內文貼出來才對! 除釋字第 476 號文是laba0000編造出來的,否則死刑的正當早就大法官解釋過了! 你們這些人到底在鬧什麼?
(.....這是釋憲產生的病態。) 所以大法官講的都不算,你們說的才算! 這證明廢死者目空一切、目中無人,只有合於他們觀點的法律才是法律,不合的就是病態! 這其實已經是反社會人格了! 我就一直覺得這些廢死、反墮胎、反XXX的種種團體有很嚴重的反社會傾向! 果不其然!
SIRIUS 唉呀呀,你寫:憲法裡沒有生命權這東西!連「公民常識」都沒有的人,閣下到底在瞎什麼?拜託,這是國中考題請上網GOOGLE,關鍵字請用生命權、刑法、國中考題、法律大會考。
SIRIUS 釋憲僅供援引不具判決之效,大法官真的跟你一樣無能,這樣明白了嗎?
以下是釋字第582號大法官解釋文全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2 請問哪裡說死刑是違憲的? 這篇解釋文甚至和死刑沒有半點關係,純粹是爭議〝 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 這更證明廢死者都瘋了! 拿一篇毫無相關的文章出來諕弄人,你以為沒人查得到嗎? 有聽過一種東西叫網路嗎?
(....憲法裡沒有生命權這東西......) 以下是憲法全文: http://www.president.gov.tw/1_roc_intro/law_roc.html 真的沒有生命權! 顯然是當初制憲時漏了! (釋憲僅供援引不具判決之效...) 意思就是大法官講的是屁,你說的才對! 大家都知道你的立場就好了!
從CYC故意錯用釋字第582號文,來謊稱死刑違憲看來,他引用的其它資料正確性都有很大問題! 這證明我廢死者的手段、心態、甚至道德都有問題! 支持者都是這種人會是好事嗎? 死刑該不該廢,很清楚了!
釋字第 476 號的爭議重點是: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就是販毒判死刑、無期徒刑是否違憲,不是死刑是否違憲! 而是把死刑範圍函蓋到販毒罪,是否違憲? 就釋字第 476 號文,也不違憲! 由此可見死刑在我國的合法性正當性都是沒有疑問的,在特定情況下剥奪不論是生存或生命都可以! 所以,法理上,死刑是沒問題了!
SIRIUS 所以我在51樓──麻煩你用一咪咪的大腦去看釋字第582號延伸「全部」的死刑相關文獻。你只用關鍵字「釋字第582號」是查不出「全部」延引的,別再蠢了好嗎? 閣下不如就大方承認在死刑議題上,你熱愛「中華民國憲法」到看不出條文悖反,在贊死的盲目嗆聲中,熱愛「中華民國大法官」到看不出生大法官釋憲權與審判權之衝突,進而產生大法官釋憲與個案裁判的制度面問題。 好啦,你很愛「中華民國產品」我看到了,熱愛到只有情緒沒有正反──收、到。
惡法亦法! 我熱愛文明,而文明要有法律才能存在,所以,我尊重法律! 你有去我貼的網址看嗎?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2 那不是關鍵字簡介而已喔,那是司法院大法官網頁,我國所有大法官解釋文全部都有,完.整.全.文,一.字.不.漏! 「釋字第582號」根本和死刑無關,不信的人自己去看! 我不像你,拿一些編造和誤用的資料來騙人,這些都公開而且公信力百分百的來源! 贊死怎麼會是盲目嗆聲呢? 死刑是憲法准許,又受大法官解釋強化過的! (閣下不如就大方承認在死刑議題上,你熱愛「中華民國憲法」到看不出條文悖反,在贊死的盲目嗆聲中,熱愛「中華民國大法官」到看不出生大法官釋憲權與審判權之衝突,進而產生大法官釋憲與個案裁判的制度面問題。) 就是只要和你們廢死理念不同的話,你們就什麼都不信,什麼都不尊重! 意思收到! 大家看看吧! 這就是廢死者的真面目,目無法紀、無法無天的反社會人格!
(所以我在51樓──麻煩你用一咪咪的大腦去看釋字第582號延伸「全部」的死刑相關文獻。你只用關鍵字「釋字第582號」是查不出「全部」延引的,別再蠢了好嗎?) 你只要指出有哪一條法律條文有規範生命權範圍就好,有這麼難嗎? 你只要指出有哪一篇大法官解釋文說,死刑違憲,有這麼難嗎?
用一篇根本不是談死刑的解釋文來指稱死刑違憲,然後又叫人要把所有相關法條都要讀一遍就知道有其實是有關係的....... 你真不認為這十足荒唐?
我查了一下CYC在41樓貼的解釋文,以釋字第37 號文來說: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7 它的爭議重點是:善意第三人得就經執行機關依法沒收之財產主張債權? 釋字第148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001.asp 爭議重點是:裁定與判例未合,屬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違憲? ....... 哇哈哈哈哈,沒有一樣是和死刑或生命權有關的,連邊都沾不上,還把債權爭議都扯進死刑來,真是大騙子,說謊不打草稿! 完完全全如我說的,只是拿一堆標題、書名來騙人,以為別人不會去查內容! 大家不必相信我說的話,只要把他貼的釋字文號,去這個網址查: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001.asp 每一篇都可以查得到,看看這個CYC為了圓謊可以厚顏到什麼地步,連債權都拿來充死刑! 支持廢死的都是這種人,有誰還想廢死的? CYC,你的名字叫騙子!
SIRIUS 我知道那是司法院大法官網頁,因為你只會想到用那個查。我是要你上搜尋引擎,查出全部引用「釋字第582號」的相關文獻、論文、辯證,有這麼難嗎?鍵入的關鍵字越精準,資料越詳細。 你寫:死刑是憲法准許,又受大法官解釋強化過的!我不是有寫大法官只進行是否違憲的審查,「卻不同時進行個案救濟,造成法令雖然合於憲法,“個案中適用卻產生違憲”之情形」,形成對於在個案法律適用違憲之現象,是大法官釋憲與個案裁判的制度面瑕疵問題,你到底哪裡看不懂? 你不認為資訊不足、法條狹隘、單憑情緒的你非常荒謬呀。
SIRIUS 第十五條中的全部釋義能說明生存權和生命權的主客關係,我也提出與第二十三條悖反,不過既然你本人堅持沒有生命權,只能說你鬼打牆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
(我知道那是司法院大法官網頁,因為你只會想到用那個查。我是要你上搜尋引擎,查出全部引用「釋字第582號」的相關文獻、論文、辯證,有這麼難嗎?鍵入的關鍵字越精準,資料越詳細。) 你先給我解釋第37號文,主張債權是怎麼跟死刑和生命權扯上關係的!!!!
(第十五條中的全部釋義能說明生存權和生命權的主客關係) 以下是第15條的全文: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能在這17個字含標點符號20個字裡,看出〝生存權和生命權的主客關係〞??!! 真神人也!
SIRIUS 我用白話文來說:生命不存在,要如何行使債權?也就是說,憲法主體是生存權,客體是生命權,啊你到底瞭解了沒?搞清楚你熱愛的中華民國憲法生命權是客體,全世界包括特赦組織、聯合國合法認可國家都這麼玩,再用你的手指頭去搜尋死刑和生命權如何扯上關係,OK。事已致此,沒有大腦也請你動一下延腦,就這樣。
釋字第263號文,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違憲? 結論是,不抵觸憲法!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63 大騙子,你確定沒找錯篇嗎?還是你根本連標題都沒看,抓了文號就貼? 哈哈哈哈哈........
(我用白話文來說:生命不存在,要如何行使債權?也就是說,憲法主體是生存權,客體是生命權,啊你到底瞭解了沒?) 口圭口合口合口合.............. 笑死我了! 大家看就好了! 口合口合口合口合.........
SIRIUS 用沒有白紙黑字的「生命權」大玩「生存權」的文字遊戲,你還真讓我見識到沒有法律邏輯的窘態,的確成功地娛樂了我,很愉快。
樓上比較可笑 沒腦出醜了還在硬ㄠ......
實在很懷疑 除了SIRIUS 跟 CYC 其他人有在認真看那些法律留言嗎?
gigiboy 純粹殺時間找樂子的留言,本就不是給其他人看的用途哪~
SIRIUS 你在第39樓列舉了『憲法中和規範保障人民義務權利的條文』 又說:『憲法裡沒有生命權這東西!』 喔,你強調的是:沒有『生‧命‧權』三個字的法律條文→所以沒有生命權。 所以你所列舉憲法中保障人民義務權利,其中所指的「人民」,是什麼東西,是鬼嗎? 沒有生命的東西還要保障它的生存權喔? 沒有生命的東西還可以主張工作權喔? 沒有生命的東西還可以主張財產權喔? 因為憲法沒有『生‧命‧權』三個字的法律條文,所以就沒有生命主體可言喔? 這麼簡單的問題還可以扯這麼久,還真是看不出來你到底要強調些什麼咧~ 你真的是將鬼打牆的搞笑功力發揮到了極致。
又有一位大法官微服私訪!
1、憲法並沒有生命權的規定。 2、憲法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有沒有涵括生命權,有爭議。 3、李震山大法官比較早期文獻的見解,要旨摘錄如下: 從自然法的思想言,生命權屬於人類固有的權利,先於國家之存在,且不待形式憲法之規定而自明之原權 (Urrecht) ,又稱自然權(Naturrecht) 。原權除其固有性外,其效力具有普遍性與永久性,不問何地何時何人皆能普遍適用,其自然成為規範、制約立法(positive Gesetzgebung)的一種客觀普遍標準。(李震山,從憲法觀點論生命權之保障,收錄於氏著,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 年 2 月,頁 29。) 4、不少學者認為憲法裡的生存權屬於社會基本權,應該與本質上為自由權的生命權有所區別。
看了CYC和Fayemei的文章後,讓我有很深的感觸,台灣人對法律觀念實在無知到人神共憤的地步了! 不但曲解法律條文,甚至擅自解釋,就跟把生存權擅自變成所謂生命權一樣! 法條的字句都有其用意,不能擅動,不是你以為硬拗就可過關! 我最近看到好幾個案例都是把台灣人這種硬拗精神發揮到極致,現在等著坐牢賠錢,我也曾親手送一個傢伙去坐牢,這些人共同點就是跟CYC & Fayemei一樣妄自解釋法條,他們有自己的想法,看到法條就主觀地以自己的想法來詮釋,認定這個法條明明是支持他們的意思! 最好笑的甚至在偵查庭上對檢察官說,根據第xx條和第xx條,對方是如何如何..... 就跟CYC一樣,不但引錯法條還看錯意思把風馬牛不相干的法律都混在一起,認為可以量取勝,結果檢察官桌子一拍叫去旁邊坐,問完被告後就走! 案子結果,不成立! 現在等著吃誣告官司! 法律是有客觀標準,特定法條只能適用特定情況,不能胡亂延伸,當然,我不認為CYC是無知的愚夫,從他會找來一堆文號書名來看,一開始就是打算用烏賊戰取勝,這招本來會有用的,倒楣碰上我! 他自己根本也不懂那些文在說些什麼,只盲目的引用而已,才會有把主張債權扯進來支持廢死和生命權! 而且這些廢死者老是把主體、客體掛在嘴上,到底什麼是主體什麼是客體?我還屍體咧! 不是把這種名詞掛嘴上就代表懂吔,事實上憲法裡和大法官解文裡從沒講什麼客體主體屍體的,什麼就是什麼寫得很清楚,反而沒用過這種什麼體的! 你們到底是去哪看來的? 我還真的沒有任何法律文件裡看過什麼主體客體,到底哪來的啊?
(3、李震山大法官比較早期文獻的見解,要旨摘錄如下: 從自然法的思想言,生命權屬於人類固有的權利,先於國家之存在,且不待形式憲法之規定而自明之原權 (Urrecht),又稱自然權(Naturrecht)。原權除其固有性外,其效力具有普遍性與永久性,不問何地何時何人皆能普遍適用,其自然成為規範、制約立法(positive Gesetzgebung)的一種客觀普遍標準。) 若這真的就是所謂的生命權,那就和生存權是兩回事嘛! 生存權是指個人在社會中的存在,生命權是指自然附予的生命,大自然要把生命給誰不是人類法律所能規範,我們只能用以作為規範立法的客觀標準! 但是個人要在社會中生存就要遵守社會的法律,否則其生存於社會中的權利會受到限制、甚至剝奪! 這真漂亮,寫得真好,不愧是大法官!
李震山大法官雖然對生命權提出觀點,但這不代表成立,雖然我個人相當認同這個觀點! 目前為這仍只是他個人的學術見解,還不是法律,更不能拿上法院! 希望不會有黃鼠狼趕跑去買這本書,然後拿著去法務部吵著廢死刑,這會把李大法官給氣死的!
laba0000 一、SIRIUS寫死刑合憲,而憲法沒有生命權的字眼,OK,他的話你不覺得奇怪?死刑剝奪的是什麼?不就是「生命」嘛!只會字面強調既合憲卻沒有規定就叫破腦。更遑論憲法條文釋義有悖反。 二、參照一,生命權既是自然權就能立約制法,SIRIUS蠢如豬你沒必要跟隨吧。
SIRIUS 不是我倒楣碰上你,而是我挑上你來殺時間的,你不也很配合~還有,再硬坳沒有生命權就太難看了,你沒有常識不代表別人同你一樣失能。
SIRIUS的概念,比較類似「社會契約論.」...
wsshs 別污辱社會契約論了。
給84樓 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 同樣的案例由不同法官來判 結局也可能是不一樣的 法律有歧義很不可思議嗎
CYC 我想畫個符看看嘛....
CYC 個人認為奇怪的是破爛的憲法、增修條文與釋憲文。 生命權之規定付之闕如,勉可歸因於制憲當初憲法學不發達。連增修條文裡面的"人性尊嚴"也只有婦女才有。才會造就百家爭鳴,各執一說的亂象,只好把外國學說塞進去釋憲文裡頭,搞的像是不成文憲法。 就個人淺見而言,釋476號(另可參考551號)既已用憲23條跟15條審查死刑當否,似已表明15條包含生命權之態度。可是呢,這些老前輩就是打死不明言15條就是保障生命權的直接依據。又,吳庚大法官認為用第8條,舉輕以明重的法哩,來導出啊,連李震山大法官後來也說可以用15條加22條來導證。究竟要不要用憲法來保障生命權,或者用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層次(民法、刑法等)來保障生命權就足夠?連個比較一致的通說也很難看出來。所以到最後,憲法無明文,釋憲機關也不明言,更沒有一個多數認同的見解。 我如何能認為SIRIUS奇怪?
laba0000 您認為奇怪的是破爛的憲法、增修條文與釋憲文。那麼,將中華民國憲法奉為圭臬且不查有悖反,大聲嚷嚷死刑之於憲法正當性不容置疑的SIRIUS並不奇怪? 個人認為這樣才奇怪吧。
(再硬坳沒有生命權就太難看了) 是沒有生命權這種東西啊! 有的話把條文拿出來嘛! 喔,對了,你拿出來過,拿主張債權叫生命權..... 再拿一些嘛,看看你能不要臉到什麼程度! 對了,主體客體你還沒解釋清楚呢..... 這要在哪些條文裡可以看到..... 我是也拿你殺時間嘛..... 既然目的一樣,就彼此配合一下,你的主體客體論是哪裡來的.... 我好想知道啊!
SIRIUS 閣下連自己貼的憲法都參不透了,還來要糖吃啊?白紙黑字,你先天智缺看不懂,我也沒辦法呀~
搞了老半天,SIRIUS只是想強調憲法裡頭沒有「生‧命‧權」這三個字啦! 你解釋得夠多了啦!我們都了解你的意思了啦!
手邊有點時間補充一下;大致上,社會契約論的意思就是;即使承認天賦人權,但今天生活在群體之中中,就必須出讓這個絕對的權力給社會,藉此保衛全體社會的最大利益;也就是公眾意志大過個人意志,凡有個人行為危害到整體社會,就必須被剝奪權力—最嚴重的情況得以公然剝奪其生命。
可以繼續玩一下嗎? 想來請教一下,真心請教,因這邊有這麼多法律專家、律師、法官或大法官,應該有很多人包含發問的人是不懂法律的,想請教各位法律專家幾個法律問題,也是版主所提的論點,非常有趣 1. 什麼樣的案件才會構成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致人於死? 連續強姦殺人致人於死? 公安意外致人於死? 2. 上述刑事案件的構成? 強姦致人於死及車禍意外致人於死的犯罪動機是否相同? 法院審理時是否會考量犯罪動機的不同而有不同裁罰? 如蓄意及過失都一樣致人於死確有不同裁罰? 3. 為什麼刑法有不同刑期的刑罰差別? 4. 為什麼有些刑法法條將”絕對死刑”改為”相對死刑”? 什麼是相對死刑? 立法精神為何? 5. 最後,法律明訂權利及義務,那法律的規範性或嚇阻性該如何量化? 如何用科學的方式統計出法律的規範性作用? 如交通道路處罰條例,幾百萬用路人,如何知道有幾百萬人會遵守? 或有犯意時想到會犯法而不犯法? 內線交易法,幾百萬股民,如何得知有幾百萬人會遵守? 或有犯意時想到會犯法而不犯法? 各位專家有時間時會去幫忙釋憲,不知有沒有時間幫忙釋疑啊…….感謝
wsshs 社會契約論現實的難題是界線的劃定。由社會到威權體制並不是一個人的造就,需要各個階層、各行各業的人。如果要追究「侵犯人權」的政治和道德責任,界線很難拿捏。
樓上蠢廢到真有趣
還在玩啊?
喂! 那些什麼主體客體怎麼來,查清楚了沒?
SIRIUS1701 你的邏輯學好沒?學好了再來分辨主、客體也不遲呀~
我的邏輯很好! 倒是你的邏輯真了不起,第十五條短短幾個字裡竟能看出,連寫都沒寫的東西: 生命權、主體、客體、廢除死刑! 第十五條連標點才廿個字含條目也只廿四個字而已吔,真令人敬佩,這已經不是邏輯,而是神諭了! 要是制憲當初寫長一點,不知道你能看出些什麼來?
SIRIUS1701 嘖,見樹非林,確定閣下小學有畢業?還好憲法沒有多廢話,否則,造就更多像你一樣的解讀白痴該如何是好啊~
有怎樣的部落客就有怎樣的讀者,看吧,樓上上上...上吵成一團,大家都說自己有腦袋。 「為了怕鄉民眼睛跟腦袋同樣破爛、我特別用藍字再問這麼一次: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說清楚,我們再談!」 這句話說的真好,我舉雙手贊成。朱先生的那篇文章最大的癥結點就在這裡了。 不過我也想用藍字問一次:「留言發文非得有腦袋的理由,是什麼?說情楚,我們再談」 朱大發這篇文其實是掛羊頭賣狗肉,乍看針貶時事,實際上不過是個人憤怒抒發罷了,他的熱血你不懂的。 「不就殺人償命嗎?答錯了啦!除非你覺得每個不小心醫死人、撞死人、煮東西毒死人的人通通都要抓起來處死!」 為什麼殺人償命答錯了呢?我覺得殺人償命不是對的,但要解釋應該需要不少口舌吧... 殺人償命即使真的天經地義,也不代表「醫死人、撞死人、煮東西毒死人的人通通都要抓起來處死」的阿
喔喔!?101樓有人用我的名字發言耶.....真害羞
CYC 我們有民主制度啊,民主制度就是展現公共意志的測量辦法。不然我們怎麼可以容忍司法能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權呢?這個權力不就是社會群體同意而賦予的?
wsshs 民主是威權、獨裁是民主。到最後都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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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版主對權威信仰的不信任,還有排除情感道德等非理性感受的主觀判斷,進而呈現不同於一般層次等級(朱學恒式)的思考模式,對我來說,此種腦力激盪比探討何者優劣(死刑存廢)都還要來的震撼。 社會漸進的動力,當仰賴群眾(公民)的不滿足社會現況,在民主制度下,探討何者才是公共認可的分配權? 又要如何測量這種認可? 不管結果如何,我們都有理由對它提出更高的要求,這也是民主的可貴之處,不是嗎? 系統複雜,概念又不可能準確地下定義,而在有限的邏輯系統中,也不會存在一個完備的定理,所以任何人都一樣,不會單只指一人,每個人也無需妄自菲薄,套句德國詩人歌德曾說過的話「真理和錯誤同源,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應粗暴的對待錯誤;因為這樣做的時候,就等於我們也在粗暴的對待真理。」
99F 的繼續期待各位的指教...... 一定會受益匪淺的 如何量化法律的規範性、倡導性、嚇阻性?
看完 覺得你跟朱學恆根本就是同一類人 沒錯,同、一、類
單純就人性來討論~ 假設~一個犯人殺死被害者的目的是想要你死,因為你該死~而事外的第三者也希望那個犯人因而被處死的目的也是因為想要你死,因為你該死~那這兩個想要你死,因為你該死的心態是一樣的~這就是人性本惡的最大表現。 死刑無法滿足被害家~也跟犯罪率沒關係,有死刑不是一天兩天,更不是十年二十年,而是盤古開天時代就有了,我更敢斷定從有人的時代就有了,卻沒任何一個時代或那一年沒犯罪? 會犯罪的原因多如牛毛~其中大部分是私慾無法滿足,有六成以上跟錢有關係~若要防止犯罪,要從教育法治還有經濟下手。而且死刑我非常強烈懷疑到底痛不痛苦?若不痛苦,反而是給他痛快吧?但留給被害者及家屬痛苦可以一輩子,這倒是可以確定。那誰賺到???
這邊也有人在談憲法啊~~想說應該沒人那麼深入才對說 但看了一看~居然有人拿生存權不對等生命權來當死刑合理存在的理由耶???? 這好像已不是憲法問題了,找個國小畢業的用邏輯也可以看的出來吧。 生存權的前提當然是先有生命權。這兩者當然是不可分的~就像先有雞再有蛋一樣的道理 有生命權才有生存的問題存在,但生存若是沒有生命的存在,就無討論的必要了。 這應該是小學程度的邏輯了吧~為何有人可以硬拗啊~ 大法官釋字,有認真看完提出釋憲的陳法官及其他學者著作的話, 都知道當初的解釋文從未針對死刑的合憲性來合理解釋,可以想像那是專制國家下的產物。
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 想知道? 等你的親人被別人以殘忍的方式殺了之後,兇手一臉得意的說「反正殺了他我又死不了,沒什麼」時 你就會知道 沒經歷過的的人根本沒資格說嘴
我只想問 當有第三者恣意奪走你(或是你所重視的人)的生存權or生命權時,你們的想法是什麼?? 1. 是希望有人主持公道 2. 還是無可奈何? 因為兇手有他的生存權或是生命權...(例如已經伏法的陳進興先生,我們實在不應該剝奪他的生命權才對阿) 我並非支持或是反對死刑,但是對於恣意柏奪他人生存權 (生命權)的人應該有相對應的刑罰才是....
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說清楚, 『死刑不是對受害者的一命還一命,因為死刑犯不配值一命;死刑是避免下一個受害者,結束一個死刑犯的生命,是為了拯救下一個,或者下兩個,或者更多人的生命』 在回覆中早已說出理由了。順便告訴你,台灣的無期徒型只要關25年就能假釋,所以在台灣除了死刑外沒有讓這些犯人永不再犯的制裁法。
給樓上的白X 25年可以 不代表25年後直接出獄 另外 既然你這總人覺得關一關沒什麼 那你關進去25年再出來好了 有得吃有得住有得睡
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說清楚 就像你欠了一百塊,你得還人家一百塊,甚至加上利息,死刑犯殘虐殺人,只用一顆子彈還命,就像欠人家一億元,只還五十塊錢,已經夠便宜他了,這區區的公平都不能給債權人,又何來正義?況且你保住了他今生的狗命,下了地獄他要受的苦卻是百億倍不只。因為因果報應畢竟公平。而這就是正義。
哈哈~~我不知道原來台灣民主和司法正義是假的,民主社會是多數決社會,既然多數人支持死刑,本來就要依法行政呀!不是嗎?哪有像那些自以為救畜生一命就覺得了不起的人渣大律師和救人渣團體用關說或者依他們的意思來干擾司法行政,雖然他們的用意是好的,可是就法學大意來討論,只要現行法令未修改就必須依法行政!!~~~ 而且死刑也不是隨隨便便判定的,法律之前還是講求證據的,沒有實憑實據法官會判你死刑嗎? 你們人權團體實在無權干預司法判決,以前的人權團體主要是為受政治迫害的政治犯請命的,不知道為什麼最近連殺人犯也要替他們請命,是因為現在沒有受政治迫害的人讓他們覺得沒事做了嗎?讓我覺得是非顛倒覺得殺人是件很光榮的事,殺了人被判死刑還有人會免費幫你打官司幫你減刑~~呵呵~乾脆當個全職殺手好了
最近那個孝子被砍死的新聞,那些人是酒後亂性才殺人,如果真的判死刑,我很想知道朱學恒要不要連賣酒給他們的人一起判? 同理,政府害經濟不好,銀行逼債,害許多人燒炭,這些人都該判刑了!
「把加害者殺了正義才能伸張的理由,是什麼?」 死刑是因為我們認為有些界線是"絕對不能跨過去的",而且,我們是很認真的在跟所有人講這件事,希望所有人無論如何都務必要遵守它,以至於我們不惜用到這麼極端的手段去達成這個目的。為什麼呢?那只不過是因為在這個國度的人們認為,一旦做了這些事情便已經踰越了可以容忍的範圍,就不該有更多的機會,也沒有更多的寬容,甚至不該再冒任何的風險去讓加害者回到這個社會,也不想再浪費更多的社會資源把人養在監獄裏。 所謂的正義,也只不過是人們互相殘殺的藉口而已,會隨著時間和環境而改變,並非是絕對存在。但我們也相信,為了讓所有人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不能讓某一個人的自由去侵害另一個人的自由,所以就必須縮限每個人所享有的,也需要不斷去修正,而且為了使這樣的公約能確實被遵守,我們也賦予法律去剝奪違反者的權利,甚至生命。 伸張正義?我只能說,法律所訂之事項,就應該去遵守它,犯了法,就該受到應有的處罰,「處罰」不但是教育違法者,它也同時嚇阻想踰越的人;倘若處罰不被實現,那麼法律的公權力、約束力將會喪失,要重建法律的威信是要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的。死刑會存在有其社會因素,但這樣的因素消失了嗎?廢除是可以為大眾所接受的嗎?我很懷疑。 至於您要問標準在哪邊?有數據嗎?老實說,沒有,如果社會的風氣、文化傳承、價值觀等等這些東西可以量化的話,也請提出來;否則的話,就是多數人同意就算數。我們的法律不完美,但至少它經過立法院去修訂,它至少還是某種程度的多數決,不是少數幾個人說了算。 我甚至講得再白一點,事情是多重面向的,不可能去討好所有人。如果法律是如此規定、社會多數價值是如此認同,那麼,是版主要去說服其他人同意你,而不是多數人要去說服版主。
那...請問,不把加害者殺了正義如何維繫? 那加害者如果是累犯,社會秩序如何維護? 被害者整個家庭受傷的情緒如何安撫?主張人權人道很簡單,如何去做呢? 有個具體內容吧!死刑,不是一味的執行,也不是一味的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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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廢死的我覺得腦袋都是歪的 而且最根本的問題就是,他們只要不殺人不做違法的事情,死刑永遠不會跟他們有關係,但是他們就是做了,所以他們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鍾德樹的案子最瞎!因為他犯案之前找過警察所以不該判死刑?那以後所有人在殺人之前都先去找警察然後就可以了嗎?喔對了,更好的方法就是在警察局前面殺人,因為這樣不只是殺人前先找警察爾且殺人後還自首嘛!
........照路人甲的邏輯, 在社會激情之下, 猶太人死光也不是件奇怪的事. 原來多數人有資格決定其他人的生命是要怎麼處理的, 這個邏輯真是嚇壞人啊. 不用說這麼極端的, 如果多數人通過法律剝奪言論自由和私有財產權, 這樣還是對的嗎? 民主社會不代表所有的事物都是多數決的, 如果連言論自由和私有財產都不應該被多數決給判定, 那生命怎麼會輪得到多數人說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