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真是讓人憤怒到難以言喻:
讓我們把記憶拉到將近一個月前,當時義大利的狗官罰Google主管侵犯隱私,
不要以為這是以貪污腐敗為名的義大利才會有的蠢事,
NCC就認為電信業者有責任過濾詐騙與色情內容,因為犯罪是透過電信業者的網路進行!
可見從義大利到台灣狗官的想法都差不多!簡單說就是「通道你在管,別人犯罪你要扛」!
如果這想法是正確的,那今天首先要罰的,就是台北縣政府!
因為道路與治安都歸台北縣政府管,歹徒持槍威脅善良人民當然要向政府追究責任!
Google主管沒過濾到影片就被判緩刑6個月,這起死了人的案子值得狗官被關6年!
結果,不但沒有任何狗官被關,
同屬政府體系的法官(少鬼扯什麼司法獨立),還反過來對付差點死掉的受害者!
英明的法官聲稱:面對持槍歹徒的受害者,搶到槍之後,應該把槍丟一旁,然後空手打!
再不然,應該冷靜地涉及歹徒的四肢,而非讓人家一槍斃命!
於是我們瞭解到:這法官要嘛是人中之龍,要嘛滿腦狗屎蠢到破頭!
人中之龍者,必須熟習拳法與擒拿術,對徒手退敵駕輕就熟,
在此之外,還得同時精通槍法,隨時拿到槍、絕對不慌張,想打哪就打哪,
不過法官工作量那麼高(應該是這樣吧?),實在不大可能勤練功夫或槍法,
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人滿腦狗屎到莫名其妙,靠人民養、還反過來迫害人民!
再再證明了:我們不是國家的主人,我們是賤民,是服侍政府的奴隸,
因為是賤民、是奴隸,所以不管政府做得多爛,都得繳稅,
而即使政府拼命派靠納稅人血汗錢豢養的警察保護陳雲林與猛開交通罰單,
同時吝於投入警力全力處理暴力犯,我們也沒有持槍械自衛的權利!
甚至在生死危急之際,我們也不能盡全力捍衛自己與愛人的生命,
因為我們必須要功夫高強、要眼光犀利,要對可能致己於死的敵人手下留情!
這些事情法官自己辦不到,但他沒在怕,因為他有足夠的資源保護自己,
當然,也有足夠的資源蹂躪你,畢竟,你不是什麼東西,你是得繳稅跟坐牢的賤民。
最後,就算承認「過失殺人」這件事,為何要把人家抓去關?
這件事並非由他而起,顯然他沒有危險性、更無理由將他隔離;
若想賠償死者家屬,把他抓去關也沒道理,因為這剝奪了他的經濟能力!
有沒有懂法律的,稍微解釋一下這是什麼道理?

頭香~
法官那句話真的很有梗.... 他年輕的時候偶像一定是席格
悲哀的台灣....今天不弄死他,就是他們被他弄死了....我不懂為何這樣就防衛過當,人家可是持槍呢 !! 人家面臨生命威脅耶 !! 本能反擊下最好是還可以很從容對指定部位開槍蛤~
總統府沒解決->*∞窮盡相關 消去無關 證據 時效 http://www.wretch.cc/blog/eball/11912140#postComments CTRL+F FIREFOX
我發現亂檢舉 關檔的網路經營老闆 一部份是白痴
先看過判決書再來評論吧,很多關鍵之處都得從判決書中找到,看了多數是腦殘的記者寫的文章就來大肆評論,往往失之偏頗,因為記者只撿他想要的寫,不必然呈現完整的事實。 防衛過當在法律上為何該罰?因為如果不是這樣,任何人都可以藉由正當防衛之名行報復殘害之實。法律制度從來就不是保護個案的正義,而是一個整體的遊戲規則,一個讓多數人得以安身立命的規則,否則辛普森就殺妻案怎麼會無罪釋放?
如同某位人士說的,像隻羚羊用力的跑吧 就算你沒有被獅子咬破喉嚨,被咬斷手腳也是在所難免的 反正事情只要找上你,想要全身而退是不可能,這就是現實
涉及≠射擊
推二樓、推六樓。 這種case真的要判三年唷?那個人太衰了吧?有人可以協助他嗎?
真是令人傷心的判決 ...
有, 在台灣發生這種事, 只有一個人能救 就是總統來個"特赦 因為已經判刑定讞了 不過想當然而, 今天于某會落到這種判決 就是因為他只是個沒身家的百姓 所以, 大概也別想總統會注意到他 雖然, 這種情況, 才是總統特赦最該運用的時候
這樣判也行呀! 判出這樣的判決,都沒有人感受到法官的用心良苦~ 我看到法官不希望一般平民百姓都死光吧! 所以希望大家都練就一番拳腳厲害的防身術 換個角度想一想~我記得流浪法庭裡面提到過一個法官 過去判決偷竊腳踏車一案,都覺得那是小事, 役科法金而已,自從他自己腳踏車被偷後, 此後這類判決都重判一年
所以,就算面對生死交關的威脅我們也要慈悲為懷?
這新聞我也看了, 除了沉痛與訝異不解外, 真不知作何評價. 下此判決的法官難道不曉得, "扭打中導致槍枝走火致死", 屬於不可抗力嗎? 又, 此案中的被告人, 是在為了維護人身安全下做的反擊與掙扎, 法官竟以電影電視情節為依據, 認定被告需將槍枝丟遠再空手制服歹徒. 如此判決, 還真是叫人大開眼界, 嘆為觀止!!! 如此說來, 日後姊妹們受歹徒持刀威脅性侵者, 必先奪刀, 將刀拋至遠方後, 再徒手制服歹徒囉? 否則若刀刃傷及歹徒, 是否反要被控告過失傷害? 惜之! 悲之! 痛之! 恨之! 司法沉淪若斯, 居要位者不恤民情, 不體民意, 民何錯其手足?
這法官應該是周星星警官的影迷 不然怎麼那麼清楚善良之槍的梗呢? 俺比較驚訝的是 奪槍後立即刻意開槍將歹徒重傷害 會可能比扭打中無意間槍枝走火暴頭下場好點 果然對敵人仁慈是對自己殘酷啊
畢竟台灣的法官幾乎都是補習班養出來的 大家是想要補習班有多好的水準可以把這些人教好啊? 想要有好法官,其實政府應該去補助補習班,要比補助學校有用多了 PS:什麼叫法匠,這就叫法匠
我有個同學是檢察官,記得他說他們對某些法官真的會不以為然,因為連他們自己都說很多法官都是一路唸書到畢業然後就選了法官組之類的,很多都是"涉世未深",所以才會有那種自以為很佛心或很睿智的判決(真正的佛心才不是那樣哩) 結論是:檢察官都很不屑那種涉世未深的法官
法官 律師 記者都是最該下地獄的職業
二樓的斷腸哥 我想那位英~明~…的法官 他現在的偶像是葉問
聽到這新聞令人憤慨,奪槍自保者是個英雄,但英雄總是悲慘的,這確定判決判下去, 交給檢察署執行,最快3個月內就執行了,這英雄就完了,看了網路大家旳心聲,我知道 大家都很憤怒,但英雄1個人是無法對抗整個法律體系,提什麼非常上訴,再審都是沒 有用的,只有一條路,那就是依赦免法總統特赦,也許民國100年會減刑,但總統絕不會 為這小人物特赦或量身訂製減刑,除非讓總統知道且覺得這樣做符合利益,一條路大家 站出來發聲,如果政治人物或總統幫英雄特赦或免刑,我就投他一票,那如何發聲呢,集 合大家力量99年5月1 日10點到立法院大門前請願5分鐘,之後大家閃人,不能讓這莫 名之判決定英雄的人生,如果你同意這方法,請把它轉寄告訴大家,而不是大家在討論區 憤慨,這有什麼用
腦包的法官 那位被判刑的人真衰小
大家千萬不直接捐錢到英雄戶頭,萬一死者家屬得知向法院求償,大家捐的錢就都要判給死者家屬了
首先,要看到判決書才算數! 無良無德記者寫東西完全捕風捉影,尤其今天的記者看Google就能寫新聞,看到新聞就抓狂根本是無腦鄉民!!! 就算真如記者所說,聽過上訴沒有? 聽過二審、三審沒有?
想看判決書的 應該知道這是放網上隨人查的吧?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這禮拜的還沒放 看來林檎記者不是只看Google就能寫新聞 OK? 小林 先生 這種快閃抗議的果效為何? 一般人要在中山南一帶找個停車位都不只五分鐘了... SIRIUS1701 聽過閱讀障礙沒有? 白紙黑字寫著最高法院定讞的案子啊....
前幾天好像有三個人把車行老闆打的半死全身骨折一堆也只被判3.5年,一堆腦殘判決
你要的「死刑確有嚇阻作用」來啦~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2/today-int5.htm 因為不能在你的噗上留言,所以在這留言 也不想想.... 你的「口無遮攔」「真誠」風格,我也只是同樣風格回敬你, 天下哪有你能噓,別人就不能噓你的道理。 「封殺我的留言」這種事你也做的出來, 每天喊自由我最大,看來你也不過爾爾。 你就這樣受不了了。 真是的~這樣算你輸了喔.....
現在心情不錯,所以最後一次浪費時間在你身上。 一、你自己貼都連結裡寫著:「部分專家批評上述論點的方法學犯了根本錯誤,因此其結論不值一顧。部分人士則認為全美每年伏法案件少到無法做出判斷,賓州大學華頓商學院的經濟學家沃弗斯即說︰『我們就是沒有足夠資料做任何置喙。』」這叫做「死刑確有嚇阻作用」?我看你視力有問題。 二、你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或噗浪盡情罵別人,但我的噗浪可不是什麼公共領域,我有絕對的自由封鎖你,你在我的部落格或噗浪可沒有什麼理所當然的權利。連這都不懂,我看你智力有問題。 不送了。
樓上的 那篇死刑的新聞 你根本沒看完 連寫那篇論文的學者都說 沒辦法反駁其他專家的質疑了
以下是重訴的判決,定讞的好像還沒出來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7&v_court=PCD+%e8%87%ba%e7%81%a3%e6%9d%bf%e6%a9%8b%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title=&keyword=%e8%95%ad%e9%a1%af%e5%bf%a0&sdate=&edate=&page=&searchkw=%e8%95%ad%e9%a1%af%e5%bf%a0
開不起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顯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370 號、第185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殺人,處有期徒刑年。扣案之義大利TANFOGLIO 廠 combat型口徑9mm (9 ×1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 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9mm 制式子彈顆 (扣案柒顆,惟其中肆顆已於送鑑定時經試射完畢)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凌晨一時許,與女友王安妮 各自騎乘機車欲返回台北縣板橋市○○○街一○四巷二號四 樓租屋處,行經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大觀國中」附近 時,因二人併行引發在後同向騎乘車牌號碼WLA-770 號機車 之乙○○不滿而出口辱罵甲○○、王安妮,甲○○因見乙○ ○有飲酒不願與之發生爭執,隨即與王安妮一起騎車離去。 惟乙○○仍騎乘上開機車尾隨,迨甲○○與王安妮二人於返 回台北縣板橋市○○○街一○四巷時,先進入其等上開租屋 處樓下之「萊爾富超商」購物,並未直接返家。詎甲○○與 王安妮於同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自該「萊爾富超商」店門 口走出來時,竟見乙○○在該店門口,並招手示意要甲○○ 到其前方,惟甲○○不予理會,乙○○即從身上取出其所有 具有殺傷力之義大利TANFOGLIO 廠combat型口徑9mm (9 × 1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枝,甲○○查覺情形有異,急忙 趨前將該槍搶下,乙○○不甘手槍被奪,遂撲向甲○○,甲 ○○對此現時不法之侵害,並防止乙○○將槍枝奪回,遂持 上開槍枝防衛,而與乙○○發生肢體衝突,甲○○明知持槍 射擊人之頭部要害,足以造成危害生命之結果,卻為排除上 述現時不法之侵害,防衛己身之安全,竟逾越防衛之必要, 基於殺人之不確定犯意,持上開槍枝,近距離朝乙○○左頰 部位射擊一槍,致乙○○中彈後倒臥血泊之中,因槍擊貫穿 傷於頭頸部而當場死亡。嗣甲○○發覺已鑄下大錯,遂要求 王安妮代為報警,警方因此趕到現場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 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嫌疑人前,甲○○即交出上開義大利 TANFOGLIO 廠combat型口徑9mm (9 ×19mm)之制式半自動 手槍一枝(含彈匣二個及口徑9mm 制式子彈七顆《扣案七顆 ,其中四顆業已於鑑定時試射完畢》,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 再經警方於乙○○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彈匣二個 ,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暨被害 人乙○○之兄丙○○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 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 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證 人簡義修曾於警詢中為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未 再於法院審理中為陳述,且查無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至之四等前四條之情形,其所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於 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 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 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 規定,是證人簡義修於警詢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前揭時、地與被害人乙○○發生爭 執,而被害人乙○○遭上開槍枝射擊到臉部左顴部位,當場 死亡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殺人犯行,辯稱:伊於前 開時地雖有與被害人乙○○發生肢體衝突,然該槍枝係被害 人乙○○所有,且當時被害人乙○○持槍要伊過去,伊為了 搶下槍枝才與被害人發生肢體衝突,在拉扯中,也不知何故 該槍枝就射擊,因當時很混亂,不確定是否為其所射擊,故 伊無殺人犯意云云。惟查: (一)被告係於前開時間,與女友王安妮各自騎乘機車欲返回台北 縣板橋市○○○街一○四巷二號四樓租屋處,行經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大觀國中」附近時,因併行引發在後同向 騎乘車牌號碼WLA-770 號機車之乙○○不滿,王安妮停車與 之理論,即與被告騎車離去,詎被告與王安妮於上開租屋處 樓下之萊爾富超商購物後,被害人乙○○已在該店門口要被 告過去,被告拒絕後,乙○○即持其所有之上開槍枝對著被 告,被告因此與被害人乙○○發生扭打,接著被害人乙○○ 就遭槍擊身亡等情,已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告之 女友王安妮於警詢及偵審中、證人即萊爾富超商員工簡義修 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而自上開萊爾富超商調得之監視錄 影經本院勘驗結果,亦如前情,有勘驗筆錄一件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五四頁),並有該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十二幀附 卷可稽。且被害人乙○○係因遭槍擊貫穿傷於頭頸部而死亡 之事實,已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 驗及解剖明確,此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及勘驗筆錄各 一件在卷可稽,並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明確,有該所九 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法醫理字第0940004486號函所附之該所94 年醫鑑字第一八一二號鑑定書一件在卷足憑。而案發時現場 被害人乙○○倒臥現場,左頰及地面遺有大量血跡,地面有 上開槍枝、彈殼,並從被害人乙○○機車置物箱內取出彈匣 等情,復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勘查屬實,有該局製 作之現場照片十二幀在卷可參,並有上開義大利TANFOGLIO 廠combat型口徑9mm (9 ×1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彈匣二個及口徑9mm 制式 子彈七顆(其中四顆業已於鑑定時試射完畢)扣案可資佐證 。另上開槍枝及子彈七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 能檢驗法、制式子彈試射法、電解腐蝕法、比對顯微鏡比對 法鑑定結果,認為「制式92手槍壹枝(含兩個彈匣,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義大利TANFOGLIO 廠combat型 口徑9mm (9 ×1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陸條右 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口徑9mm 制式子彈;送鑑 制式子彈柒顆(試射肆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認 均具殺傷力」等語,亦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刑鑑字第 09 40160734 號槍彈鑑定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足徵此部分事 實明確,應可認定。 (二)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伊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乙○○扭 打搶奪上開槍枝時,被害人乙○○即遭槍擊倒地,伊亦不知 係槍枝走火或伊開槍所致云云,惟被告先於警詢時自承:「 (問: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板橋市○○○ 街一○四巷二號前你是否持槍射殺被害人乙○○並造成許員 身亡?)是。是我持槍射殺乙○○」、「…我們就騎車返家 ,至女友家樓下超商買東西要結帳時,在萊爾富超商外發現 死者(乙○○)跟蹤我們到萊爾富超商旁,又向我們招手要 我們過去,我們不予理會,死者便從身上取出一把手槍並上 膛,我看死者將手槍一上膛,我立即跑過去與死者搶槍並發 生拉扯,後來我搶到槍後,便拿槍管打死者的頭及背後,並 對死者說,你不要再過來後,我擺脫死者轉身往後,拿槍嚇 阻死者不要再過來,但死者還是向我撲過來,當時因距離太 近,我一時情急就對死者扣板機射擊」、「扣板機射擊後, 我看到死者倒地,我就持槍站在原地不動等警方前來處理」 、「(問:警方到達案發現場時,做案用的手槍你置於何處 ?)當時槍枝我拿在手上,我一看到警方人員到來,就立即 將槍枝放在地上,並舉起雙手向警方說明案發情形」、「當 我搶到槍時死者繼續與我拉扯,我便拿槍管敲打死者的頭及 背後,後來我擺脫死者,轉身往後拿槍嚇阻死者不要再過來 ,但死者還是向我撲過來,當時因距離太近,我一時情急就 擊扣板機」、「(問:當時你以何手持槍?向死者那部位開 槍?共開幾槍?)我忘了以那隻手持槍。當時因情急,我看 到死者撲過來,拿起槍就順手擊發,向死者何處開槍我忘記 了,當時擊扣板機時我頭腦一片空白。我只有擊扣一次板機 」(見九十四年偵字第一八三七○號偵查卷第十三頁、第十 四頁、第十五頁);再於偵查中坦稱:「(問:你如何射擊 死者?)我當時從死者身上把槍搶來後,死者又追過來,要 把槍搶回去,就一直與我扭打搶槍,我情急之下,好像用左 手拿著槍叫他不要過來,看他一直作勢要打我,就把板機扣 下去」、「(問:朝何處開槍?)我也不清楚,因為他一直 衝過來,我才扣板機的」、「(問:開了幾槍?)只有一槍 」(見九十四年相字第一三七四號相驗卷第四四頁正、反面 、第四五頁);復於公訴人聲請羈押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 :「…死者就叫我們不要走,且從腰際拿出把槍,叫我們過 來,並做出上膛的動作,我就過去搶他的槍,我有抓住槍管 敲他的頭部、背部,對方一直跟我扭打,我想說如果上膛的 槍被他搶回去的話,不知道他會對我們開多少槍,所以我就 槍舉起來要嚇他,我是壹個轉身還來不及嚇阻他,順勢將槍 舉起來,槍就擊發了」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六 八二號卷第四頁),被告於警詢迄本院為羈押與否之訊問時 ,均明確陳述係其持上開槍枝槍擊被害人乙○○一槍,乙○ ○因而死亡,並未有任何含意不清或語意不明之情形。再參 以上開時地之監視錄影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被告從便利 商店走出,隨即與乙○○發生拉扯,兩人在該巷拉扯後,接 著乙○○倒地,被告右手彎在其身前,被其身體遮住,無法 看出右手的動作,接著出現被告右手持槍站立在旁(如相驗 卷宗第二九頁編號三現場翻拍照片之動作),接著被告女友 王安妮走過來,出現在畫面中」等情,亦有本院上開勘驗筆 錄一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四頁),被告於被害人乙○ ○倒地後,既無撿拾上開槍枝之動作,足徵案發當時上開槍 枝確係由被告持有,核與前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相符 ,可證被告前開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應可採信,其於本院審理 時前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三)而被害人乙○○所受傷害部位為左臉頰,且係遭槍擊貫穿傷 於頭頸部,此部份屬人體之致命要害部位,對此部位持槍加 以戕害,足以發生使人喪命之結果,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又 被告持以射擊被害人乙○○之上開槍枝、子彈均具有殺傷力 ,已如前述,且從被害人乙○○僅遭射擊一槍即倒地死亡, 可徵上開槍枝具有殺傷力無訛,而使用此種槍枝射擊人之頭 部會造成使人喪命之結果,應為被告所得能預見,且由被害 人乙○○上述所受之傷情觀之,顯見被告持上開槍枝朝被害 人乙○○射擊時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應堪認定。被告辯稱 其無殺人犯意,顯係飾卸避就之詞,委無可採。 (四)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二十三 條定有明文。又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 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 ,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 ,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 查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最高法院 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著有判例可參。本件被告於 前開時地步出上開萊爾富超商門口時,即遭乙○○持槍相向 ,嗣更為搶奪槍枝與被害人乙○○發生肢體衝突,對被告而 言,乙○○之持槍及攻擊行為,當係為現時不法之侵害,被 告因而持槍向著被害人乙○○,應認係屬正當防衛,惟參以 當時槍枝已遭被告奪走,而被害人乙○○當時係徒手為之, 依當時情形被告如將上開槍枝丟棄,徒手制止被害人乙○○ ,或如惟恐該槍枝再遭被害人撿拾有危害生命情事,則如射 擊被害人其他非要害部分,使被害人喪失攻擊行動能力,即 足脫免當時生命、身體正遭受之危害,詎被告竟持該槍枝射 擊被害人臉部左顴骨部位,而直擊被害人頭部要害,顯已逾 越正當防衛之必要性,應屬防衛過當,不能阻卻違法,僅得 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罪 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 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亦於九十五年六月 十四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五000八五一八一號令 公布施行,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 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 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 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而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 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 後刑法第六十二條則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有關自 首減刑之規定已由「必減」修正為「得減」,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較為有利於被告。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又被告持上 開槍枝射擊被害人乙○○致死,係基於被害人乙○○持槍與 之發生肢體衝突後,對其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惟行為 尚屬過當,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減輕其 刑。次按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不僅指犯罪事實尚未發 覺,即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罪者為何人,偵查機關或人員 尚未發覺之情形,亦包括在內。至於自首之方法,不限於自 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 可(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六五號判例參照)。本件證人 王安妮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稱:「(問:開槍後,你 們如何處理?)我報警,等警察來,于男就把槍放地上,雙 手舉起」(見九十四年相字第一三七四號相驗卷第四五頁反 面);「…我男友一過去,對方就馬上掏槍、上膛,我大喊 救命,說有人拿槍出來,但是沒有人理我,我男友就跟他搶 槍,就叫我站旁邊一點,叫我趕快報警,我當時心理很緊張 ,我一時忘記報警的電話,我就站在門口請萊爾富的店員出 來問他手機報的電話幾號,他跟我說是一一○,我也請他幫 我報警,但店員也楞在門口,接著我就在旁邊看,一直喊救 命,但是沒有人理我,……我發現對方倒地…甲○○…就再 叫我趕快去報警、叫救護車,因為當時我看到對方倒地時, 我嚇了一跳,已經慌了,我第二次之所以還報警,是因為我 看警察沒有來,第一次的時候,店員應該是有幫我報警,因 為店員事後有跟我說他有幫我報警,店員之所以跟我說,是 因為事後警察來了,我對店員抱怨,第一次叫他報警他沒有 報,但店員跟我說他有幫我報警,我當時報警的時候,我有 說僑中二街有槍擊案,警察問我有無叫救護車,我說還沒有 ,警察說要幫我叫,我就跟甲○○在超商門口等警察、救護 車過來,我是用我的手機報警的」等語(見本院卷第八五頁 ),核與證人簡義修所述情節相符(見九十四年相字第一三 七四號相驗卷第十五頁),並有報案單一紙附卷可稽,證人 王安妮雖未向有偵查權之警察機關說明何人為犯罪人,然其 僅供述在上開現場有槍擊案,顯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時僅知 悉犯罪事實,尚未發覺被告係犯罪嫌疑人。而被告於警方據 報到達現場時,亦主動放下槍枝,接受警方調查之情,已據 證人王安妮證述在卷。準此,被告於警察機關接獲證人王安 妮報案時既僅知悉犯罪事實,尚未發覺被告係犯罪嫌疑人之 前,亦由被告主動放下槍枝由警方將其逮捕,應認對於未發 覺之犯罪而自首,並願意接受裁判,合於依修正前刑法第六 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並就其刑遞減之 。 四、又公訴人雖聲請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年,惟本院審酌被 告持槍剝奪人命雖屬不該,惟念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素行良好, 本件係因行車糾紛遭被害人乙○○持槍糾纏,才在防衛情形 下與乙○○發生肢體衝突,而於搶得上開槍枝後反擊,而致 被害人乙○○死亡,且其在射擊一槍見乙○○倒地後,即囑 由女友王安妮電話報警,而警方到達後,亦隨即放下上開槍 枝告知警方過程,顯見惡意非重,手法亦非兇殘,且自始表 示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 七年實屬過重,而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上開義大 利TANFOGLIO 廠combat型口徑9mm (9 ×19mm)之制式半自 動手槍一枝(含彈匣二個,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 號)、口徑9mm 制式子彈三顆(扣案七顆,惟其中四顆已於 送鑑定時經試射完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雖非被告所有 ,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但書、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二條 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 271 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判決書來看,判得沒錯啊!!! 聽過防衛過當嗎? 26樓的Sandmann,你不但有閱讀障礙還加爬待!! 重點在於, 1,持鎗的人射殺空手的人 2,他完全可以射擊非致命部位 你的法律觀念到底是哪來的?好萊塢的警匪片? 這裡不是美國,在台灣的法律持鎗者射殺徒手人,不論什麼理由都說不過去,就算正當防衛也不行;若是這種說法可以行得通,就沒有過失殺人這回事了! 你們這些沒大腦的鄉民,如果看了幾部好萊塢電影加尚大的貼文,若以為只要出於防衛就可以放手殺人,不妨試試看! 法律這麼定,就是在防範你們這種心智思想都不成熟的人,濫用防衛理由殺人,我國法律制定基本觀念之一就是人命關天,只有在最極端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可以殺人! 否則為了停車糾紛打架,一方抄傢伙另一方馬上可以用防衛為由宰了他! 就算美國也不是州州都可以這麼幹! 版大寫這種屁,是為了衝人氣,你們這些無知無識、本能強過思考、情緒大於理性無腦鄉民竟信以為真,你們把這裡都當美國啊?
有沒有「理由」說得過去,是由邏輯決定,而不是法條和地點。 你的整篇一句解決。 PS, 在前蘇聯,沒有財產權生存權和自由也是法律規定的。
這就是人要為自己行為付出對等代價的最好例子! 沒錯,死者是自找的,活該! 但,他罪不致死,因此被殺,動手的人就要付出代價,事涉人命,本來就要用最嚴格的標準來審判,這是對人命最基本的重視! 殺人,就要付出代價,只有在最極端毫無其它選擇下,才可以這麼做! 是的,我很同情這個護花使者,他絕不是故意,他真的很倒楣;但是,死的人更倒楣,對,他是自找...你要怎麼駡他都行! 但死的是他,人命一條! 怎麼這個時候除我之外就沒有提人命關天了,還一堆人拍手叫好?
(有沒有「理由」說得過去,是由邏輯決定,而不是法條和地點。) 你是瓦肯人上身啊? 果然是鄉民!!!! 有沒有理由,本.來.就.是.由.法.條.和.地.點.決.定!!! 這到哪裡都一樣,至少在地球上是這樣! 在地球上發生任何糾紛,一定由〝當地〞的〝法律〞來決定! 不然,要怎麼決定?請三太子上身嗎? 拷,真的是鄉民吔! 口圭口合口合口合.........
這是我從google搜尋到的...死者似乎有殺人前科,判決好像沒寫 有殺人前科的男子許大坤,昨天凌晨在台北縣板橋市不滿于明文和其王姓女友併排騎機車,掏槍要教訓于,雙方因而扭打;于搶下許的手槍喝令許「不要再靠近」時開了一槍,許頭部中彈當場斃命。于供稱是不慎誤扣扳機。 案發後于明文與女友未離開,請附近超商店員報警。警方趕到時,于的手上還拿著槍,但似乎被這血腥的一幕嚇呆了;員警要他放下手槍,將他帶回派出所偵訊,訊後依殺人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不過,檢察官複訊後認為,于明文開槍當時,奪槍行為已完成,手槍完全在于的掌控之中,卻仍發生槍擊致死情事,而且目前只有于明文的片面說詞,諸多疑點仍待釐清,而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 警方調查,于明文(廿五歲)和王姓女友昨天凌晨一時卅分許,各自騎機車到板橋市南雅夜市消夜後,于與女友返回僑中二街住處;兩人行經大觀路時,騎機車在他們後方的許大坤(卅三歲,台東縣籍),不滿于和女友併排騎車,大罵「你們台北人是這樣騎車的嗎?路是你們的嗎?」但于和女友並未理會。 帶有酒意的許大坤,氣呼呼的一路尾隨到王女住處樓下;雙方都停車後,許自腰際抽出一把九二手槍,拉上槍機,朝著于明文不斷叫囂。 于明文認為許大坤要對他開槍,立即撲上去與許扭打;身材較瘦弱的許被較高大的于搶下手槍,于左手拿著槍,與許約有兩步距離,喝令許「不要再靠近」,但許仍向前移動;于扣下扳機,子彈從許的左臉頰射入貫穿,許當場倒地死亡。 案發後,警方查知許大坤有毒品和殺人前科,與于及王女並不認識;許的機車置物箱內還有一個空彈匣,手槍內彈匣還有七發子彈。 于明文說,當時他擔心許大坤開槍,為了保護女友,搶下許大坤的手槍;但許不斷撲上前要毆打他,他手握槍管用槍托打許,許仍不罷手,最後迫不得已拿槍朝著許,並大叫「不要再靠近!」不料卻誤扣扳機。 于明文說,他被這突來的一幕嚇呆了,他慣用右手,當時是用左手持槍,是在將槍管「向上提起」時誤扣扳機,沒有要開槍的意思,更非要置許大坤於死地,因此案發後沒有逃離。 這篇報導為衝突性報導
(PS, 在前蘇聯,沒有財產權生存權和自由也是法律規定的。) 又怎麼樣? 人,在哪裡,就要遵守當地法律,不管你喜不喜歡那裡的法律! 只要你人在那裡,不遵守試試看! 惡法亦法是有原因的,因為會有嚴重的後果! 或者選擇當烈士!
這份判決書不就是典型缺乏社會常識只管玩弄法條製造構成要件的掌權法官典型判決? 枉費我還花了幾分鐘看完判決書,我根本就懷疑這法官一輩子沒好好上過體育課。 廢話,你在法庭上問正常人,有人會說不知道用槍射射頭會死人?你能答出射人頭會死代表你在情急時就能避開頭部?無邏輯到了一個極點。 >怎麼這個時候除我之外就沒有提人命關天了,還一堆人拍手叫好? 因為你發言沒有邏輯。
>>(PS, 在前蘇聯,沒有財產權生存權和自由也是法律規定的。) >又怎麼樣? >人,在哪裡,就要遵守當地法律,不管你喜不喜歡那裡的法律! 我真是愛死了你這段把自己打入死巷的發言,請繼續努力。 你知道嗎,缺少你這類人,看尚大的部落格樂趣就少一半了。
to 34F 會沒事拿鎗去理論的絕對都有前科,都不是什麼好東西!!! 但,不能因為有前科就死了活該!! 法律不能有情緒,這裡的鄉民看了新聞就情緒衝動蠢血沸騰,大喊:死有餘辜,殺得好,再看有前科乾脆殺他全家!! 法律不能這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意思就是如此,不論好人壞人爛人聖人,命都一樣! 護花使者誤殺來亂的,流氓清鎗誤殺路人,都是一樣! 這裡很多人要好好思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的思意,顯然太多人都不懂!
不由邏輯來決定,難道由你來決定? 真抱歉,經濟學以及N種其他學問會告訴你「惡法亦法」不過是玩法者編出來的口號而已,連討論價值都沒有。 >有沒有理由,本.來.就.是.由.法.條.和.地.點.決.定!!! 那麼,決定某地某法律存在的理由是甚麼? 你打這些驚嘆號的時間可以拿去念本書或是做個運動甚麼的,你很需要。
這則新聞是空中監獄的現實生活版
大家至死都要遵守法律,那就不會有改朝換代,也不會有法國大革命,更不會有美國,天呀,那我們會不會到現在還是清朝?
(因為你發言沒有邏輯。) 若有一天你上了法庭,不論為了什麼原因,請記得向法官陳述,法律不能決定,要用邏輯! 我想看看法官會怎麼說? (我真是愛死了你這段把自己打入死巷的發言,請繼續努力。) 法官可不認為我說的是死巷發言喔! 我封過人家房子,送人坐過牢,那些法官可不這麼想! 我希望萬一有天你要打官司,千萬請律師,自己不要開口,不然公親變事主怎麼死的都不知道,我最近才經手一件,對方就是像你一樣的想法,嘴硬、邏輯,本來只是件單純停車糾紛,搞成殺人未遂! 現在丟了工作等坐牢,房子也等著被封,想救他都沒辦法! 真的,你們這種人上法庭都完蛋! 我看太多件了! 祝好運!
To 39F 不是我決定,是法官決定! 你不必和我爭,去和法官爭!!! 「惡法亦法」不過是玩法者編出來的口號,那個傢伙也是這麼說的,幾乎一字不差!! To 41F: 那你就去革命! 成功了就你說了算! 本來就是這樣啊!
>>1,持鎗的人射殺空手的人 既然死者有一把槍 你怎麼知道他沒有第二把? 或者其他凶器? 死者根本就極度危險 而且那時候他想要把槍搶回去 說的好像她游刃有餘似的 好笑 >>2,他完全可以射擊非致命部位 完全可以? 那他應該是訓練有素的軍人什麼的吧 不僅可以保持冷靜 還可以快速瞄準對方非要害 完全不會有被對方奪槍射擊 或可能被用其他凶器所傷的可能?? 這根本說不通嘛 你還想說什麼嗎?
前提是,對方已經透露出要殺我的意圖,所以... 一、我把槍丟掉了,就要冒著槍枝可能走火的危險,以及想殺我的人可能空手打贏我的危險 二、我不丟棄槍枝,也不對著想殺我的人開槍,那麼我就要冒著槍很可能被對方奪去的危險 三、我對著近距離衝過來、拉扯的人開槍,但必須滿足「對方癱瘓」與「對方活命」的兩個條件,那麼我要冒著子彈沒有成功癱瘓對方的風險 四、我直接對著要害開槍,那麼我還是要面對打不中的風險 上面四個選項中,只有最後一個是我活命的機會最高,而想殺我的人活命機會最低...所以法律懲罰我「優先考慮自己活命的機會,而沒有優先考慮想殺我的人活命機會」的邏輯是...? 講更難聽一點,就算是受過訓練的警察好了,難道他有義務在歹徒開著車朝他衝撞過來的時候,非得先射爆他的輪胎不可嗎?還是應該先對空鳴槍?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意思就是如此,不論好人壞人爛人聖人,命都一樣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指法條不會因為權貴而轉彎, 不是甚麼命都一樣。 不然生命被意外終結的賠償金幹嘛參考其社會地位來決定? 你沒知識就請閉嘴
(那麼,決定某地某法律存在的理由是甚麼?) 這句話我看不懂,也沒有義意! 你去向法官陳述時記得提喔!
>我想看看法官會怎麼說? 法官能運用權力代表他能決定甚麼合理?那你在那邊講甚麼生命絕對要保障不是很妙?我還以為你的意思是法官能決定甚麼絕對重要呢!哈哈。
44,45: 你們顯然都是小孩子,還沒出社會,才會有這麼脫離現實的想法,萬一有出社會,你們最好修正自己的想法,因為現實和法律不會為你們改變! 法律運作的方式你們不了解,千萬不能用本身一時衝動,和有限的知識就妄自詮釋,會闖大禍的! 46: 所謂知識,是要能和現實吻合才叫知識! 如果不合,無論你認為多完美無瑕都是錯的! 我說的你或許不同意,但我在法庭上大獲全勝或至少能全身而退,而抱持你這種邏輯的人,全都身敗名裂;我親手處理的就兩個,間接過手的四五件,毫無例外! 在你的主觀裡或許有你的道理,但,現實並不依照你的主觀運作,兩者不合時,你必須修正自己,不是叫現實修正或法律修正! 這種觀念很危險,會害死你自己的!
>這句話我看不懂,也沒有義意! 你看不懂怎麼會就沒有意義呢? >你去向法官陳述時記得提喔! 我以為這裡在討論甚麼叫正確的法治, 原來你在談訴訟策略啊? 你不覺得在這討論訴訟策略是來錯地方了嗎?
>>若有一天你上了法庭,不論為了什麼原因,請記得向法官陳述,法律不能決定,要用邏>>輯! 法律跟邏輯並不是對立的 而是必須互相配合的 法律本來就是有彈性的,不是死的 法律本來就無法句細靡遺去規範 所以細部必須要靠法官判斷 法官根本就判斷錯誤 而你就只會在那叫阿叫"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 你沒搞清楚情況嗎?? 你好像自稱你自己是一個很厲害的律師嘛? 那你就把資料公佈阿 既然這麼厲害應該不怕別人知道吧? 看你一半發言都是在自吹自擂的
(法官能運用權力代表他能決定甚麼合理?那你在那邊講甚麼生命絕對要保障不是很妙?我還以為你的意思是法官能決定甚麼絕對重要呢!哈哈。) 這只是你個人好辯的文字遊戲,沒有義意,也毫無重點,只顯示你對社會、對現實、對法律都沒有任何理解,你應該是還沒出社會的學生吧? 若不是,你真的要小心,這種觀念會把你害死的! 我或許沒你讀這麼多書,但我的觀念是經過現實鍛煉在法庭上印證過了,所以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 你是錯的! 希望你不會到了法庭才發現!
TO SIRIUS1701: 看你自誇了老半天 說自己多會玩法律 又多有勝訴經驗的 可否給個證明什麼的? 空口說無憑嘛 看你自誇半天 也沒提一句有關法律條文的事 你真的很懂法律嗎? 像你這麼愛現如果懂的話不搬一堆條文上來嗎? 我還真懷疑呀
51F 我不是律師,差遠了! 真正的律師哪理你們,他們就是專門賺你們這種自以為事的人的錢!! 只是我的職務,會讓我不時接觸相關法律,有時要調解糾紛,而且我有法律顧問! 人家他才懶得理你們,我請他對這裡評論兩句,他瞪我一眼理都不理! 所以,我肯定,你們統統都是錯的!
老實說要一個出社會這麼久的人承認他自己所知有限還滿殘忍的。 >所謂知識,是要能和現實吻合才叫知識! 所以#46哪邊不合乎現實了呢? >在你的主觀裡或許有你的道理,但,現實並不依照你的主觀運作,兩者不合時,你必須修正自己,不是叫現實修正或法律修正! 我還以為某些國家之所以比較法律先進,gdp比較高,人民出生死亡率比較低,正是因為他們叫現實和法律修正了呢! 對了,我有說我不會在法庭上玩訴訟策略而是一味的講道理? 你現在除了不停的強調(你想像的)我只會在法庭上講道理,而且法官不講道理,我會因為不玩訴訟策略(同樣是你想像的)而受害,你講出了甚麼論點嗎? 找到解答你論點矛盾的方法了嗎?
TO 53: 我不需要也沒有義務對你證明任何事! 我說的有沒有道理早經法庭驗證判決了,我不在乎鄉民信不信! 而且,讓你們上法庭去自己驗證會更有好處和戲劇性,很多像你們這種自信滿滿開口邏輯的,在法庭上發現原來法律根本不買帳時,都會有非常戲劇性的演出,足以拿奧斯卡獎! 我說的有沒有道理,看的人自行判斷!
(我有說我不會在法庭上玩訴訟策略而是一味的講道理?) 若你的訴訟策略是依據你的觀念的話.......老天保祐! 若你的訴訟策略和你的觀念無關的話.......你也只是在打炮,無意去做! 不論何者,我都無所謂!
>人家他才懶得理你們,我請他對這裡評論兩句,他瞪我一眼理都不理! >所以,我肯定,你們統統都是錯的! 我以為這代表的是你不夠有錢或有權力,沒辦法叫律師作沒立即獲利的事。 >若你的訴訟策略和你的觀念無關的話...你也只是在打炮,無意去做! 問一下,我的觀念為什麼要在法庭上用呢? 我以為在有辦法制定法條的場合才有用耶! 你無所謂幹嘛在這浪費時間呢?快點去賺錢或睡覺啊~
SIRIUS1701我也認為你說的話不合情理,你並非當事人,如何能大言不慚在面臨生死攸關的緊急情況能夠冷靜判斷處理當下情況?你說決定的是法律不是邏輯?請問法官的論述是否是以相當冷靜的邏輯去推斷嫌犯自衛行為是否過當?今天法官跟你一樣都是大言不慚來指責嫌犯在生死攸關的危急情況擊斃一名有想要制他於死地的人,今天你們都是靠著自己的邏輯去推斷假設斷嫌犯有無至對方致死的意圖,再來你一再拿法律當擋箭牌,甚至拿法律不能有情緒來辯論,試問法律是否完美?答案絕對是否定的,法律的不完美,就是因為他是死的條文非常缺乏彈性,而你卻拿缺點來當論證?你說大家電影看太多?到底是法官電影看太多還是大眾?法官所假設的的行為全都是訓練有素的人才能辦到,警察都有可能一時緊張誤殺罪犯,何況是百姓?如果證據還有法律這麼可性怎會有冤獄?我並非版主支持者,甚至對於版主許多論點感到不削,但我實在認為這件事值得討論
>>真正的律師哪理你們 這麼說你承認你比律師差很多摟? 律師有什麼了不起的阿 我要打官司的時候自然會請阿 我想在場每個人都對玩法之事十分僅慎的 這點你就不用操心了 既然你承認你對法律也不怎麼樣 那請問你都找誰當你的律師阿 官司花多少錢阿 處理過什麼大案子阿 你不是很愛炫燿你的偉業嗎 或者其他方式證明你很行呢? 一直說自己很強又不證明 我們都知道你自以為很強了啦 >>而且我有法律顧問! >>人家他才懶得理你們,我請他對這裡評論兩句,他瞪我一眼理都不理! >>所以,我肯定,你們統統都是錯的! 半夜問法律顧問? 他住你家阿 你說他瞪你一眼都不理你 會不會是你太白痴阿?
46的問題是,你完全搞錯了!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意思是指,公平一致的處罰和伸訴的機會! 賠償金是要根據對方的損失,而損失是因人而異,你斷一支手和郭台銘斷一支手的損失絕不一樣,都賠一樣才叫不公平! 我們扯遠了! 不然,你們認為這個案子該怎麼判?理由何在? 請直接說出來,我沒和你們吵!
請問一下,你上面那段翻成白話文,跟我講的差別在哪? 我還以為幫你翻譯成白話文有助溝通呢~ >賠償金是要根據對方的損失,而損失是因人而異,你斷一支手和郭台銘斷一支手的損失絕不一樣,都賠一樣才叫不公平! 我當然知道理由啊,然後呢? 所以跳回你的論證:人命等價嗎?
>我們扯遠了! >不然,你們認為這個案子該怎麼判?理由何在? >請直接說出來,我沒和你們吵! 我必須提醒你,在你有辦法回答你論點的矛盾前, 你提的新問題只是在浪費大家時間。 我可沒辦法猜到在你那些自相矛盾的標準裡甚麼才是好判決呢~ 還有,你真的不打算回去睡覺或賺錢?
59F的某人網友: 感謝你提到這個重點,我完全都忘了! 沒錯,我不是當事人,法官也不是,這就是重點! 法律在必須中立,不能偏任何一邊,更不能以當事人觀點來看,無論是指控或被控! 因為一旦法律站在其中一邊後,對另一方絕對不公平,會變成私刑;設想若是法律以這些鄉民的意見為意見,判他無罪,大家高高興興把他抬出法院大門,豈不是皆大歡喜? 這些鄉民包括版大都會很高興! 可是,萬一法律站在對方那邊的話呢? 法律一旦會挑邊站的話,你肯定它站你這邊嗎?萬一它站對方那邊你怎辦? 這就是法官為什麼不能也不該照大眾輿論判決的原因,那這樣會操弄公眾的人就永遠不會輸! 而操弄媒體操弄言論太容易了,版大丟個標題,你們就會跳出來了,他若丟相反的標題支持死者呢? 他絕對有這個能力,一樣會有一大批鄉民跟著起閧! 這就是法院不能照大眾觀點的原因,中立,往往兩面不討好,兩面不討好經常是比較中道!
兩面不討好跟中道的關係在哪? 歐巴馬的健保政策兩面不討好,所以很中道? 你是想說這個嗎? >法律在必須中立,不能偏任何一邊 所以,這跟這個判決有沒有的道理關係為何?
To 63: 我沒有提什麼論點啊?你哪隻眼睛看到我提什麼論點? 我說的,都是經過律師認可甚至法官判決的.事.實.! 它不是論點,它是事實,它就是這樣!!! 除非你們提的那些邏輯能在法庭上被法官判決成立,否則你們都在放屁,只有我才是對的!
(歐巴馬的健保政策兩面不討好,所以很中道?) 你撞頭啦?
咳,我想... 這世上不平之事何其多? 每個人的看法與意見何其多? 事事皆拿來討論皆有不同觀感 世上沒有絕對 現實與理想還是會有段距離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 立法意養何在? 又何必在此唇槍舌劍讓人看笑話呢? (或許你們可以互加MSN或通訊軟體慢慢聊)
To 60F: (我想在場每個人都對玩法之事十分僅慎的) 剛好相反,這裡除了我之外,每個人都自認比法官更懂法律,每個人都自認知道更好的判決;這裡除了我之外,每個人都認為自己能玩法!!! 你今天才來啊? 去看看其它欄,你就知道我什麼時候請律師看過了! 法律鬼扯又不是只有這欄!
(事事皆拿來討論皆有不同觀感) 施主,法院判決沒得討論,而且是絕對!
(所以跳回你的論證:人命等價嗎?) 賠償金和人命是兩回事,說你不懂還真不懂! 人家律師法學院要唸幾年啊?還要去考呢! 你竟以為這麼問很聰明?唉!
我想…你的閱讀能力 真 的 有 問 題… 大家還是別理他了,讓他講個夠吧 你加油嘿!! ps1 法官不用討論就可直接判決? ps2 沒有二審、三審?
請自己往回翻好好回顧你說了些甚麼。 >我說的,都是經過律師認可甚至法官判決的.事.實.! 然後?法官確實做出那些判決, 那些判決存在的事實跟這個判決不合理的事實衝突嗎? 好像沒有呢。 對了,我還記得兩蔣時代很多法官作出了拿錢亂判的.事.實.呢~ >除非你們提的那些邏輯能在法庭上被法官判決成立,否則你們都在放屁,只有我才是對的! 你一直聞放屁不去睡覺不是很累嗎? 噢對了,既然我們都認識一些律師, 那我們應該了解到很多律師法官不過是活在體制下討生活的法匠, 沒甚麼獨到見解,只不過是在法院上賺錢的人。 而這些人,很不幸的不是那些讓司法進步的法律人。 如果你不能了解這段話,那我們討論可以終止了。 對了,如果法條修了怎麼辦呢? 那你一瞬間就變不對了呢~ 當然我很清楚那時候你就會擁抱新法條了啦~ 因為那是法官判的不是嗎? 真好奇發生同類案件兩個法官判決相反時你該怎麼辦?XDDDD 我可要去睡了, 這位有法律顧問的人兄
這件事其實還是老問題,情理法無法兼具,法律當然必須中立,但是一定有折衷方法,不一定非要服刑三年吧?今天百姓騎車在馬路上,都能被持槍歹徒威脅,歹徒有幸學的奪槍術能將死者的槍奪下,那一般平民百姓呢?你我呢?嫌犯只是想保護自己還有女友,因此誤殺一位擁槍自重的人渣,我還是強調法官不能憑藉自己理性的思考邏輯就推斷危急情況下嫌犯有惡意殺人之嫌,還有你一再提法律,很遺憾,並不是人人都有良好的法律素養,尤其是一般百姓,你跟法官看事情的高度都過高,完全沒看見這件事的嚴重性,想想看台灣有多少手無寸鐵的百姓吧!並非人人都有能力能徒手制服嫌犯阿,況且嫌犯有說自己用槍托重擊過死者阿!如此情況死者都不倒地可見嫌犯有多驚恐?法官又如何能要求嫌犯冷經處理?
還有,這句話,我想用在你身上是再貼切不過的 >事事皆拿來討論皆有不同觀感 我也要去睡了,再次希望你加油!!晚安~
這件事有什麼難? 我認為判決書寫得很好,判得很好,而且講得出法律上的規定,不是理論! 你們不同意,又不敢講該怎麼判,連法律都搞不清,連不用法律要用邏輯這種〝理論〞都講得出來! 法條如果修了就照新法判,我沒有問題,但,法律不溯既往,以前判的照舊! 我說的都不是理論,是規定,法律的規定! 你們去選立委,選上了修法,我就照你們的,這沒有問題! 法律本來就不能有獨到見解,依法論法豈能有個人見解,你頭撞得到底有多嚴重? 法律上法庭上是沒有理論的,原來你們都在談理論,除了我以外有沒有人真的翻過法條? 你有更進步的法律?行,改,修法! (真好奇發生同類案件兩個法官判決相反時你該怎麼辦?) 聽過最高法院嗎?他們判了就算,哪會有什麼問題! 你還以為這麼問很聰明喔?呵呵呵呵........
>>設想若是法律以這些鄉民的意見為意見 哦,只有你不是鄉民,其他人都是是嗎 太自大了吧 事實已經擺在眼前,我們都覺得判的不好 在情急之下這麼做不算防衛過當 既然你比我們高檔百倍,你應該可以說出有道理的話吧 沒有阿,沒人覺得你的話有道理耶 >>中立,往往兩面不討好,兩面不討好經常是比較中道! 你說中立就中立阿??? >>我說的,都是經過律師認可甚至法官判決的.事.實.! 這麼說你覺得每一個判決都是完全公道的 蘇健和案也是法院判的歐 無聊的造神運動 >>剛好相反,這裡除了我之外,每個人都自認比法官更懂法律,每個人都自認知道更好的>>判決 這麼說批評總統的人都自認怎麼當總統?? 至少我們有想法 不像你只知道說"判決永遠是對的" 既然判決永遠是對的 那一審二審不一樣又如何說 邏輯大崩潰嗎? >>施主,法院判決沒得討論,而且是絕對! 又在造神了? 如果絕對是對的就不需要123審了
To 74F: 我知道你的意思,我也懂! 法、理,沒有情,尤其涉及人命的時候! 我知道法官這種看事情的角度乍看很冷酷,但是,相信我,有情緒的法官和法律更可怕! 告訴你一個法律上的東西-判例! 法官判一個案子,不是判了就沒了! 它會留下記錄,以後再有相同情況就會被引用做為辯護甚至判決的依據! 如果這位法官一時心軟或衝動,無罪放了,你知道這會有什麼後果嗎? 這種防衛殺人的案子會大量增加,甚至有心人根本就可以設計成防衛殺人來逃避制裁,這會變成法律上的大漏洞! 絕大多數法官判案都是有多方面的法律考量做成的,要是像那位網友動不動來個獨創見解,法治會瓦解的!
NICK: 你就是這裡的二號鄉民啦! 不要嚕嗦,不爽? 不然你認為該怎麼判?講出來!理由也要說清楚,要像法官的判決書那樣!
謝謝我知道判例這東西‧‧‧我也知道你的意思,你知道之前有一件奇車撞死人被判無罪的案例嗎?法官理由是一百公尺內有斑馬線,死者確沒走斑馬線。這件案子也會成為判例,也可能會有人設計成意外撞死仇家不是嗎?但法官還是判了!為什麼?就是因為冷酷,這案子也說明了法官的邏輯其實是能左右案件的判決!就跟這件案子一樣,法官的邏輯就是認定他蓄意殺害死者而不是誤殺,但是試問何為正當?今天我如果搶下乙的刀子,以上來要搶回,搶奪之中刀子誤刺乙心臟,這樣能說我是蓄意嗎?那這樣法官是否能以同樣邏輯送我進大牢?以後也會成為判例,只要是防衛扭打情況下致人於死地都以殺人移送?那麼百姓如何自保?
(不一定非要服刑三年吧) 一條命三年,算很便宜了,而且沒前科,很快就會假釋,那位老兄卻送了命! 對,他自找的,我完全同意,但那還是一條人命,取走的人要付出代價! 只是,除了我以外,這裡沒人把他的命當人命,死條狗都比他嚴重! 法官在為這個社會建立法治,為殺人無罪這件事設下一個很高很高的門檻,高到只在極為罕見的極端狀況才會出現,否則,有心人可以輕易設計安排出防衛殺的情況! 社會更無寧日!
請問一號是誰,是你嗎? 好笑了,以為抱法官大腿了不起了? 這樣就有現成的判決書可以用了耶 也不看看你自己吐的滿地口水漬還沒收拾乾淨勒 要求別人先要求自己 先解釋你的造神運動吧? >>聽過最高法院嗎?他們判了就算,哪會有什麼問題! 無聊的結果論,根本矛盾 一下說判決一定是事實,一下又說最高法院最大 你是在玩鬥獸棋是嗎? 人民<一審<二審<三審是嗎? 你是故意嘴砲的吧 懶得理你
我上面舉的例子門檻高嗎?不能被有心人利用嗎?那麼法官有把被撞死者的命當命嗎?這件事比防衛殺人更好利用不是嗎?只要仇家沒走斑馬線我就可以撞死他?
To 80F 某人: 那件案子我不知道,也沒看判決書,無法判斷! 但,真若你說的,是有這個可能可以安排撞死仇家,不過,栽鎗比用車子簡單好安排多了! 是的,這的確也是用法官的邏輯沒錯,但,他們是經過專業訓練後依法律做出的判斷,難道你寧可相信一號鄉民的獨創見解? 你後面說的如果如何如何其實沒什麼義意,因為每個案子都不一樣,不能放在一起;還有一樣東西我們看不到,就是鑑識報告! 法官應該也有根據鑑識報告來判,我想應該是鑑識報告並不支持他是別無選擇的行為! 那些鄉民一得猴根本不知道有鑑識報告這種東西,殺人案件一定都有! 唉,他是倒楣了點,但是換個角度想,他關個幾個月一年多就可以放出來,人家丟了一條命,賺很多了啦!
(我上面舉的例子門檻高嗎?不能被有心人利用嗎?那麼法官有把被撞死者的命當命嗎?這件事比防衛殺人更好利用不是嗎?只要仇家沒走斑馬線我就可以撞死他?) 我說過,沒看判決書我不知道,而且我看不到最關鍵的鑑識報告,法官才看得到! 你不妨撞撞看,說不定真會是個漏洞,那你就賺到了! 萬一不是....就...... 而且,你怎麼知道沒人這麼用過? 說不定現在就有人等著撞你呢!
我只是對治安惡化情況相當不樂觀霸了‧‧‧
某人: 我想起來了! 這的確是判例沒錯! 很久以前台灣只要撞死人,不管開車的有沒有錯,都有罪還要賠! 後來有一位法官認為,行人穿越快車道被撞死,是他自己違法造成的,其它人不應該為他的違法行為受罰! 從此成為判例! 這是卅多年的事! 行人本就要走人行道或班馬線,若是自己違規穿越快車道被撞死,就白死了! 歐美國家早是這樣,而且萬一車子受損還可以向死者家人求償! 沒錯! 你說的那個案子,若是行人自己違規跑到車道上被撞死,是白死沒錯!
(我只是對治安惡化情況相當不樂觀霸了) 治安惡化是媒體製造出來的! 我覺得台灣治安好得很,法治法律也很完善! 惡化?我怎麼一點都不覺得!
給二號鄉民: 如果你真的堅持你比法律和法院都大的話,歡迎你去試試看! 我絕對沒意見!
當然阿!我自己有騎車怎不知這有危險?但是你又拿歐美國家來舉例,不免矛盾?美國屋主有權槍殺非法入侵的歹徒或是合法持槍自衛,如果以美國標準來看,這件案子又算什麼?
這份判決書我看了之後.......... 比較想問的是..........判決書認為是防衛過當而導致過失殺人? 那....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殺人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檢方判7年會不會太重了? 難道不能易科罰金嗎?..... (要無罪是比較困難的..)
某人,你是想當三號嗎? 這個案子的重點是,守法的人不該為他人違法而受罰! 有斑馬線不走被撞死,若是在快車道上就真的白死了! 守法者不必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負責,這點上台灣就和歐美一致! 鎗殺小偷是另一種情況,不能相提並論,我們的觀念不接受這種行為! 在那個時代有人就會故意去給車撞,要弄錢給家裡,真的常這樣,判例有了以後,這種事就幾乎沒聽過了!
哈哈! SIRIUS最近實在退步很多。
服雄: 所以法官很用心,用過失殺人,也的確是沒錯! 他應該無意殺人,只是不小心把人宰了! 檢方求處七年原因要看起訴書,再者這本來就檢方的工作,依法提起公訴,然後由法官去裁奪,辯方律師去殺價! 我好奇的是辯護律師是怎麼辯的?這是有可能無罪的! 其實這些耗呆鄉民真正要找的是辯護律師才對,這辯成更輕或無罪也不是不可能,畢竟很有很爭議! 就看律師怎麼去詮釋或扭曲法律,只要能說服法官就行了!
(哈哈! SIRIUS最近實在退步很多) 都跟鄉民鬥,不退也難!
其實前面有網友說,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對,我們都不是! 所以,你怎麼知道他不是蓄意致他於死? 有沒有這個可能想在女朋友面前耍帥耍酷就把他宰了,誰敢保證沒這個可能!? 絕對有,我想這可能是檢察官求刑這麼的原因! 這絕對是人之常情,本來就杜爛你了,趁這機會把你宰了! 但是顯然沒有證據可以支持他是蓄意的,所以照現在證據合乎過失殺人就判過失殺人,但我相信法官心裡絕對有這個懷疑,這就是合理懷疑! 所以,如果真的是無意殺的,三年加假釋也沒虧待他,若是故意殺的,也讓他知道人不能隨便殺! 我想這個可能比較大!
你自己都開了金口說這可能無罪,我沒有折衷方法的答案自然就得到了解答! 從判決書上感覺法官認為嫌犯是有惡意而非過失致死者於死地,而這就是我一再無法苟同之處,法官過當的裡由一是嫌犯奪槍後應該丟棄徒手制服歹徒,但是嫌犯有說明奪槍後死者隨即上來搶槍,這種情況下誰會丟槍?第二是利用槍傷部位推斷惡意與否是否太過果斷?當然比起前者這點自然比較可信,但也不是絕對!所以決定的依然是法官的邏輯,而非法律本身‧‧‧
To 39F 不是我決定,是法官決定! 你不必和我爭,去和法官爭!!! 「惡法亦法」不過是玩法者編出來的口號,那個傢伙也是這麼說的,幾乎一字不差!! To 41F: 那你就去革命! 成功了就你說了算! 本來就是這樣啊! 哈哈,不錯,所以要為英雄do something,雖然我不認識他 採取行動才有一線生機,要不然就等著英雄進監獄
恩,所以這兒的支持者,結論就和我三天寫的一樣: 如果被歹徒持槍威脅時,請先確認自己... 一、擁有空手格鬥能力(將槍搶來扔在一旁公平決勝負),或著... 二、具備動態目標的精準射擊能力(在歹徒撲上來時能精準擊退而無致死之虞)或著... 三、乖乖遵循歹徒指示「被害」,等日後台灣檢警司法還你一個公道,否則 四、你不具備捍衛自己生命的權力,「正當防衛過當」,請你去監獄裡好好反省。 最高法院萬歲~
雖然我認為死者不對,因為誰叫他帶槍...拿槍又被搶,死了可以說是活該。 但是有些白目情侶併排騎車聊天,又騎非常慢,完全漠視他人,要談情說愛,自行前往薇閣,不要在馬路上,有時候碰到真的讓人很火大....
判決過失殺人,不過三年的話應該有其緩刑,說不定不用被關吧。 之前有例是A騎車載B,A煞車後B摔下死亡,A判決過失殺人2年刑責緩刑4年,所以不用被關(這樣)。 至於自衛殺人我不是很清楚,要看刑法的相關條例。
剛剛點進去發現已經定讞了......那還真不留情面阿.........>"<
論法律很難照邏輯阿,這點我認同 SIRIUS1701 尤其是民法,最近翻判例看到明明整個故事來說A是對的, 但一個舉證失敗(法條運用失誤)整個就敗訴了。
照理說,法律應該是合乎邏輯的! 但,現實上並不如此,因為制定法律時的時空背景不同,制定時很合理,可是後代卻覺得是惡法,常有;事實上所謂的惡法幾乎都是這種不合時宜的法律! 就以版大在Plurk裡嗆聲嘲笑〝惡法亦法〞所舉的例子,因為在過去,女人只被視為男人或家庭的財產,在這種觀念下才會有這種強暴要自訴的情況! 時代改變男女平等,這種法律自然不合適成了惡法,但在制定時它並不是惡法! 而且,就算真的是惡法,也由不得你不遵守,若是不信,看誰認為哪條法律是惡法,然後去犯犯看,就會知道惡法亦法的真正意思! 惡法的背後仍有公權力的支持,在正式廢止前它依然有效,因為法律由不得你喜歡才去遵守,否則所有殺人犯都認為殺人罪是惡法,強暴犯都視強姦罪是惡法! 其實,惡法的真正本質是,某些人不喜歡特定法律就宣稱它是惡法,像廢死者就宣稱死刑是惡法,儘管七成以上人口不這麼認為!!!!!!!
要說惡法,以前開空頭支票要坐牢,用意是要人注意自己的信用! 結果卻是,牢裡關了一堆懷孕的女人,因為先生都用太太的名義去開票,所以真正開芭樂票的人沒事,無辜的人頭有事,後來也廢掉! 為什麼會如此?因為早年台灣不富裕,有能力開支票的人很少,也不流行用支票,大家會愛惜信用,這條法律才會這麼訂,後來經濟起飛,支票成為常用的金融工具,用的人多問題就多,變得不合時宜!
這個案子如果能看到檢方的起訴書,辯方的答辯狀,加法官的判決書,三者合起來看就會很清楚! 檢察官一開始求刑七年,可見連檢察官都不認同所謂防衛殺人,法官若真的像本欄裡的無腦鄉民想的無知無情,直接照准判七年就好了! 判三年減掉超過一半,可見法官已經很有同情心和同理心了,很可能基於某些因素,如鑑識報告或合理懷疑等,無法免除刑罰;不然法官怎麼不知道判無罪,社會觀感、無良記者、白癡鄉民會大喜若狂高唱司法公正? 我都會懷疑當事者有順手宰掉的可能,任何男人在當時那種情況下,都會有這種念頭,檢察官法官不是鄉民,一定會想到這點!
同情這位英雄的鄉民們最好看看判決書裡這段: 經本院勘驗結果,被告從便利商店走出,隨即與乙○○發生拉扯,兩人在該巷拉扯後,接著乙○○倒地,被告右手彎在其身前,被其身體遮住,無法看出右手的動作,接著出現被告右手持槍站立在旁(如相驗卷宗第二九頁編號三現場翻拍照片之動作),接著被告女友王安妮走過來,出現在畫面中」等情,亦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一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四頁),被告於被害人乙○○倒地後,既無撿拾上開槍枝之動作,足徵案發當時上槍枝確係由被告持有,核與前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相符,可證被告前開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應可採信,其於本院審理時前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這段文字說明事發經過(有錄影存證)不是如版大的狗血文裡暗示,英雄在激烈危險無暇思考的情況下誤擊開鎗! 對方已經倒地,他才走過去把鎗〝撿〞起來的! 對方根本醉到有鎗都不會用拉扯就倒,英雄空手就把持鎗的對方制服了,法官從畫面判定他根本不必用鎗也有絕對勝算! 才會說辯詞是事後卸責不足採信! 顯然法官從錄影畫面認為他是動了殺心,不是那麼無辜! 算他倒楣,若沒有錄影就沒事了! 這案子判得好,這法官真了不起!!! 大概除了我以外,根本沒人真的去看判決書全文吧? 對了,鄉民都有閱讀障礙!
顯然這位英雄是動了殺意,又跟本欄鄉民一樣,以為可用正當防衛唬弄過去!! 沒想到全程都被錄下來了,法官一看,這哪是英雄救美,分明借機殺人! 難怪法官會說他可以把鎗丟掉,沒錯!!! 把鎗丟了痛扁對方一頓就好了嘛,對方根本連用鎗的能力都沒有空手就能拉倒,再把鎗撿起來!!! 英雄鐵定是動殺意了,但,這也是情有可原,尤其女友在旁,有女在旁時男人都會比較衝動沒錯! 這法官真的很好,法理情全顧到了,不然檢察官求刑七年可是很公道喔!!! 再認為法官胡塗的鄉民,你最好祈禱,下回有人拿鎗對著你時,他沒喝酒、有充份的行動能力,好讓你演一場英雄救美再無罪開釋的好戲;或者,找個沒攝影機的地方動手幹掉對方再拗正當防衛,然後別碰上這位法官!
哈哈哈。樓上你也把判決書的內容作過度解釋了吧?拜託,甚麼叫作"用拉扯就倒"?判決書並沒有詳細描述拉扯的過程,你居然可以這麼清楚。在拉扯之中把對方弄倒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換作是你,要不要去試試看,有沒有這麼好運可以一拉就倒? 神經病。誰看到槍不會去檢?難保對方沒有藏其他的武器,而且誰都不能保證空手搏鬥一定能贏。你是葉問嗎?嫌犯有力氣尾隨那麼長得一段路,會沒有力氣搏鬥?我不相信你實際遇到這場爭執可以像你自己說得那麼英明神武。 反正你一開始就說啦,最高法院萬歲嘛。XD
"兩人在該巷拉扯後,接著乙○○倒地" 這一段話似乎看不出許某很容易被撂倒。
(被告從便利商店走出,隨即與乙○○發生拉扯,兩人在該巷拉扯後,接著乙○○倒地,被告右手彎在其身前,被其身體遮住,無法看出右手的動作,接著出現被告右手持槍站立在旁(如相驗卷宗第二九頁編號三現場翻拍照片之動作),接著被告女友王安妮走過來,出現在畫面中) 一,判決書不是我寫的,是法官這麼認為! 二,把全文看清楚,對方倒地後英雄把鎗撿起來! 我不知道你怎麼想,但這絕不是什麼在情況緊急無法思考的激烈戰鬥中英雄救美! 身上帶鎗竟還被空手的人撂倒,若這還不能證明對方幾乎沒有行動能力的話,我就沒辦法了! 有啦,英雄是李小龍再世,一兩把鎗看不在眼裡,但,這樣就是蓄意殺人了! 對,我沒親眼看到,但,法官親眼看到了,檢察官也親眼看到了,所以才會求刑七年!!! 還是你認為他們都沒看到,就算看到也不足為憑? 我本來就英明神武,我之前就認為法官一定根據什麼鑑識證據才做出這種判斷,果不其然,錄影帶為證!
to Fenny: 沒錯啊。不講邏輯也就是不講裡,這世界上大多事情都不講理,狗屁倒灶。但我還沒看過拿此現象來支持體制的人呢。
to SIRIUS: 我懷疑你沒有武術經驗,或是打架經驗很少,我之所以說無人能保證空手搏鬥可以獲勝,就是因為即便是空手的人也有足夠的殺傷力,所以英雄制服嫌犯的確有可能發生,這無法證明嫌犯已經軟弱到連xxx都打不贏。也無法正名英雄游刃有餘。 這之中牽涉的太複雜了。舉槍的人會不會因此輕敵?或是根本醉到連打鬥中的緊張感都消失了?所以才能那麼輕易被奪槍,又不顧自己安全撲向持槍的人。這都是有可能的。你從那簡簡單單的兩行字就可以完全了解這些博鬥狀況,你根本就是武術大師吧?
這個案子證明這裡真的一堆無腦蠢笨的鄉民! 你們真的認為帶鎗的人被空手的人撂倒是很正常嗎?判決書前面就有寫了,對方有喝酒吔! 有鎗都可以把他撂倒,空手了還怕他嗎? 對方喝了酒帶了鎗去找碴結果被撂倒在地,對手撿走鎗反過來殺了他! 這叫正當防衛嗎?這幾乎算蓄意殺人了! 可見法官真的很有人性,考量死者是自找的、男人有女在旁有鎗在手就很容易出事,所以減到三年了;不然七年可是很公道的! 可見記者寫文章真的不能信! 如果你們真的認為英雄委曲了,去調這帶子來看(我不知道一般人可不可以調),字看不懂,錄影總看得吧!? 版大衝人氣丟這種標題很正常,他根本就故意;但,你們跟著不用大腦就太可悲了!
提摩太: 如果英雄本身是武術高手,不怕人帶鎗的話,這就是蓄意殺人了!!!
to SIRIUS: 嘴巴上說自己到處跑法院,說得別人都悶在房間打電腦沒經驗。我看你連最基本的打架都不了解。倒地不代表失去博鬥能力,你以為你在演電影嗎?打架十之八九都是在地面上分出勝負,稍有一點經驗(並不需要很多)就可以明白這件事情。 喝酒就比較弱嗎?你跟醉漢打過架嗎?幾次?還是說根本只是個沒打過架的尼特族。
to SIRIUS: 武術高手也會怕槍,持槍的人也有可能輕敵而被奪槍。這是打架嘗試。或者說市街頭生存的常識。
提摩太: 開始打爛帳啦!? 法官看錄影判三年,檢察官看錄影求刑七年,他的辯護律師無法減為無罪..... 所以,他們都錯了,你精通街頭鬥毆,所以你是對的? 原來當法官、檢察官還要會打架....的確是獨創見解!
法官看錄影判三年,檢察官看錄影求刑七年,他的辯護律師因為錄影無法減為無罪..... 你不用看錄影,不看判決書,憑打架技術就能判! 利害!
to SIRIUS: 不是我憑打架經驗就能判決,是你不用腦袋。還把法院神格化。 從你自己連博鬥最基本的狀況都不了解,我就知道你的判斷根本沒參考價值。 對了?你到底要不要解釋一下"喝酒一定比較弱" "武術高手不怕槍" "倒地的是肉腳"阿? 去...
to SIRIUS: 不知道是誰才在打爛仗喔?我拿博鬥的基本常識砲你,只是想要告訴你"那些現象"無法完全導向法官所認定的判決結果。懂嗎?持槍不見得不會被奪槍,拉扯倒地不代表某人是一代宗師。就是喝酒也未必沒有威脅性。 然後呢?你還有甚麼東西可以證明當事者蓄意殺人? 說實在的,我也不肯定英雄的動機,只是看你拿可笑又沒常識的概念去一口咬定結論,忍不住想戳破罷了。
鐵證如山、錄影為證還叫神格化? 哇,真了不起吔! 原來法官要懂搏鬥才能當喔! 請問要幾段才行啊? 司法官越來越難考了! (只是看你拿可笑又沒常識的概念去一口咬定結論) 原來三審定讞叫做我一口咬定? 我都不知道自己這麼大? 原來三審定讞那麼多法官個個都不用大腦,CSI加錄影記錄都比不上你用打架經驗,佩服! 我的判斷?你搞錯了吧! 這是檢察官加三審所有法官還有錄影帶的判斷,不是我的判斷! 你真的有閱讀障礙喔! 我真佩服你們鄉民這種天大地大我最大的精神,不鳥法官(還不只一個)、不屌檢察官、不理證據,你說錯就錯,意志之堅定連絕地武士都改變不了!!!! 真神人也!
("那些現象"無法完全導向法官所認定的判決結果) 你的意思是,你連帶子都沒看過,憑你多年街頭鬥毆的經驗,就能斷定檢察官和所有法官包括辯護律師都看錯錄影帶? 哇,你不但是武術大師,還有天眼通呢!!! 神人神人!!!!
to SIRIUS: 省省吧,早就知道你會以"這是法官說的,不是我"來推託,看清楚我是這麼寫的: 「只是想要告訴你"那些現象"無法完全導向「法官 」所認定的判決結果。 」 你是白癡還是選擇性忽略啊。XD 判決書同樣在講邏輯阿,只是結果可議,這不就是大家在討論的東西嗎? 你自己對於博鬥情形無知,我只是比你有搏鬥經驗而已,結果變成我主張法官應該學博擊?你的閱讀能力真是..... 我算不上高手,學過幾年武術,比你有打架經驗,結果我說得不算數,而你這個看電影認知打架的傢伙說甚麼"對方有喝酒吔!"就咬定當事者蓄意殺人,無知也不是這樣逃避的吧?
to SIRIUS: 我的經驗算不上甚麼,但總比你這個沒打過架的弱雞說的話有準則。 你可以繼續玩"最高法院"萬歲那套阿。
(說實在的,我也不肯定英雄的動機,只是看你拿可笑又沒常識的概念去一口咬定結論,忍不住想戳破罷了。) 你自己都不肯定英雄是不是真英雄,只是對法院的判決(不是我的結論,我發誓,不是我判他三年的)很不爽? 既然你都不肯定英雄是不是真英雄,你又怎麼知道法官判的對不對?
to SIRIUS: 老兄你幫幫忙,我說我無法肯定,這是為求客觀,結果你反到以為我開始示弱了?嗯? 你跟我立場一樣,同樣沒參與這場判決,所以你也是靠自己的認知去判斷的。
「只是想要告訴你"那些現象"無法完全導向「法官 」所認定的判決結果。 」 你連帶子都沒看到就能斷定???????? 天眼通天眼通!!!! (省省吧,早就知道你會以"這是法官說的,不是我"來推託,) 本來就是法官說的,不然你以為是我判他三年嗎? (我的經驗算不上甚麼,但總比你這個沒打過架的弱雞說的話有準則。) 我不知道中華民國律法還要看打架經驗? 法官和檢察官竟也要打架經驗才能斷案? 你真的認為不會打架就不能判這個案嗎? 我真的很想看你的回答!
一直在"我"跟"法官"的立場玩文字遊戲。先生,你肯定並且支持法官的判決,這就是你的立場,懂嗎?不要沒種到一直拿法院幫自己背書。明明肆意發表自己對案件的判斷(還是對打鬥完全無知的判斷),結果我一質疑你的經驗,你又倒戈到法院那邊了。怪了?那剛剛是法官在說話還是你在說話阿?原來法官還會來這裡打筆仗阿?
"喝酒一定比較弱" "武術高手不怕槍" "倒地的是肉腳" 原來這些都是法官的觀點阿?如果不是?那你要不要承認自己無知?不要又拿法院的多數決定來幫自己撐腰,沒這麼好的事情。你自己就喜歡主張"人要為自己負責"不是嗎?
(我說我無法肯定,這是為求客觀) 你什麼都沒看到就能認定:"那些現象"無法完全導向「法官 」所認定的判決結果。 這叫求客觀? 哇!!!! 真不知道你主觀起來會是什麼樣子? (所以你也是靠自己的認知去判斷的。) 錯,我是依法院的判決為準,至少在所有文明國家裡,這就是最後結果!!! 但似乎你不贊同文明世界的基本認知!
"你真的認為不會打架就不能判這個案嗎?" 這話是你說的,我認識過最不會打架的人,都比你有搏鬥的觀念。我根本沒有想用自己的經驗來壓人,是你太無知。
(你肯定並且支持法官的判決,你的立場,懂嗎?) 這本來就我的立場,從一開始就是,你到現在才懂啊??????? 不,不對,這是所有文明社會的立場! 你對文明社會很有意見吔!!!! ("喝酒一定比較弱" "武術高手不怕槍" "倒地的是肉腳"原來這些都是法官的觀點阿?)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再去讀一讀!!!!
to SIRIUS: "你什麼都沒看到就能認定" 你不也沒看到?那我們要一起去調帶子再來討論嗎?白癡喔...... "我是依法院的判決為準" 原來一直都是法官在跟我打筆戰阿?哈哈哈.... 你到底要不要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阿?
(這話是你說的,我認識過最不會打架的人,都比你有搏鬥的觀念。我根本沒有想用自己的經驗來壓人,是你太無知。) 你真的以為懂不懂搏鬥和英雄殺不殺人有關????
(你不也沒看到?那我們要一起去調帶子再來討論嗎?白癡喔......) 我幹嘛看??? 那麼多法官都看過,還敢俱名寫成判決書,這在任何文明社會都夠了!!!! 不文明的,我就不知道了!
to SIRIUS: 廢話!我當然知道是你的立場阿,但你一受到質疑就拿法院幫自己背書,好像剛剛大書特書的人都不是自己一樣。我還不認為法官有你這麼笨。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再去讀一讀!!!! " 你連諷刺都看不懂?既然知到判決書沒有你寫的那些白癡話,就給我好好解釋你自己的觀點,少利用政府法院幫自己推拖。你把自己看成文明的代表還太早了。
to SIRIUS: "你真的以為懂不懂搏鬥和英雄殺不殺人有關???? " 所以喝酒就一定可以不用槍就制服他嗎?把對方拉扯在地上就等於對方是肉腳嗎?英雄一定因為自己太強了所以一定是蓄意殺人?XD 再打爛仗沒關係阿。陪你。
(原來一直都是法官在跟我打筆戰阿?哈哈哈.... 你到底要不要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阿?) 當然負責,我一直就認為法院判得好啊? 幾時我否認過這點了!? 請問,你都說不敢肯定英雄的動機,那你怎麼知道法院錯了?
"我幹嘛看???" 你跟我一樣,沒看過帶子,所以我們都是憑自己的判斷去認定這場官司的合理性,並不會因為你跟法官的判決一樣,就比較合理。因為我跟你都沒經歷過那個過程。 連這麼簡單的邏輯都要跟你一個一個解釋,說實在有點類.....請自己多動動腦。
(把對方拉扯在地上就等於對方是肉腳嗎?) 身上帶鎗還被空手的人扯到地上不叫肉腳? 只有一種可能,就是英雄是黑帶高手才辦得到,沒錯吧!!!! 若是如此,黑帶高手打倒對方,拿走鎗,再射殺對方....法院還判太輕了!!!! 沒錯吧!!!!!
"請問,你都說不敢肯定英雄的動機,那你怎麼知道法院錯了? " 我無法肯定,但我可以質疑。這也是這個版上的所有人都在作的事情。而你明明跟我們的力足點一樣都只是沒參與法院的平民,卻比任何人都肯定自己的觀點,所以我當然也質疑你。
(所以我們都是憑自己的判斷去認定這場官司的合理性) 鬼扯! 我是憑法院判決來論斷,這在所有文明世界都是最後結論不得再議!!!! 你顯然不同意文明世界的結論!
to SIRIUS: (以下複製貼上,說你無知你還不相信) 這之中牽涉的太複雜了。舉槍的人會不會因此輕敵?或是根本醉到連打鬥中的緊張感都消失了?所以才能那麼輕易被奪槍,又不顧自己安全撲向持槍的人。這都是有可能的。你從那簡簡單單的兩行字就可以完全了解這些博鬥狀況,你根本就是武術大師吧?
to SIRIUS: "我是憑法院判決來論斷" 你少鬼扯但啦!你又沒參與法院判決,只是人家丟出結果,然後你在那邊附和支持,少把自己說得那麼偉大。
(而你明明跟我們的力足點一樣都只是沒參與法院的平民,卻比任何人都肯定自己的觀點,) 因為法院是這麼判的,而且是三審定讞!!!! 在任何文明社會這都無可置疑了!!! 你到底懂不懂什麼叫文明社會啊?
(只是人家丟出結果,然後你在那邊附和支持,少把自己說得那麼偉大) 我換個角度問: 如果,連法院的三審定讞都無法說服你,請問,要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讓你信服呢?
to SIRIUS: "在任何文明社會這都無可置疑了!!!" 你可以繼續玩"最高法院萬歲"那一套阿。最好古時到現代,法條都不會因為民調而改變,你自己愛沉默,不去質疑政府的合理性,休怪別人勇於發聲。 台灣就是因為多數人都贊成死刑,廢死就更不可能成立,你就繼續玩最高法院萬歲阿,直到我耐心用完。
(這之中牽涉的太複雜了。舉槍的人會不會因此輕敵?或是根本醉到連打鬥中的緊張感都消失了?所以才能那麼輕易被奪槍,又不顧自己安全撲向持槍的人。這都是有可能的。你從那簡簡單單的兩行字就可以完全了解這些博鬥狀況,你根本就是武術大師吧?) 你顯然版大的電影文看太多了!!!! 沒有任何法院審案時會考量這種電影情節的,至少文明社會的法院不會,其實連不文明社會的也不會,事實上,從古到今沒有任何法院會去考量這種事..... 請問這是根據什麼法律啊?
(台灣就是因為多數人都贊成死刑,廢死就更不可能成立,你就繼續玩最高法院萬歲阿,直到我耐心用完。) 你耐心用完後......會怎麼樣????
(.....休怪別人勇於發聲) 你當然可以發聲,但,發聲代表會有別人質疑! 對了,你耐心用完後.....會怎麼樣?????
to SIRIUS: "如果,連法院的三審定讞都無法說服你,請問,要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讓你信服呢? " 我不需要信服阿。我又不是甚麼大人物不是?,但我可以去質疑,一旦眾多人民一至質疑,政府就會正視。(樂觀來說啦) 你自己的眼睛如果認為內部有鬼,不出聲就是對不起自己,但我們是人民,比政府的權力低落好幾倍,你不勇敢發言別人也不會鳥你,這就是大家都在作的事情。反正我們又沒有迫害到誰。 "你顯然版大的電影文看太多了!!!!" 說你無知你就不相信,我可不是根據電影情節,你才是。等你真正碰上再說。 假設別人好運奪到槍了,難道要被射死你才承認別人無辜阿? 我真得很好奇你怎麼打架耶?
(台灣就是因為多數人都贊成死刑,廢死就更不可能成立) 多數人會贊成死刑是因為這才是正確的!!!! 你們是錯的!!! 對了,你耐心用完後.....會怎麼樣??????
耐心用完就是不鳥你而已阿。你認為我想幹嘛?我們的話題已經兜了好幾圈了。
我不想跟你談論死刑的議題。你跟本模糊我的焦點。我提出死刑的重點在於"群眾有影響政府的能力",而不是你認為的法院無可動搖。就是因為大多數人都贊成死刑,王清峰的想法才不足為懼。(對你們支持死刑的人來說)你不要亂岔題喔。
(但我可以去質疑,一旦眾多人民一至質疑,政府就會正視。) 當然當然..... 這是你的權利,只是....你在作夢....我們佔了七成以上,而且經過王清峰這麼一鬧,會更多!!! 在我有生之年都不會廢死了,甚至在你有生之年都不太可能! (假設別人好運奪到槍了,難道要被射死你才承認別人無辜阿?) 對嘛,你從頭到尾都在假設,假設英雄是英雄,假設法官都白痴,假設檢察官都耗呆,只有廢死才最偉大!
我從沒說法院無可動搖!!! 事實上,我還特別寫了,只要法律修了,我就會遵守!! 前面貼文最好去爬一下! 是你們廢死的不相信文明世界的法律,不是我們!!!
你是腦袋生瘡了阿XDXDXD 誰在跟你討論廢死邢阿白癡。弄清楚別人的重點好嗎? "對嘛,你從頭到尾都在假設" 不管證據跟學術論點再多,你跟我甚至法官都是在假設,只是考慮得是否詳細,思維夠不夠客觀。但那一樣是假設! 那麼我就要問了,如果法官參考的資靠比較多,所以他的假設屬實,那你要不要相信我就是比你了解打架的實況呢?(我想很多人都比你了解)
"我從沒說法院無可動搖!!! 事實上,我還特別寫了,只要法律修了,我就會遵守!!" 那你在那邊靠杯三小阿。(大爆笑) 法律就是因為不合理才修,判決有疑點,就是人民也可以質疑,你不需要會打架也可以發表這場搏鬥的感想,不會拍電影也可以批評。所以我們正這麼作。那你一味捧法院LP又是在看三小?XD (笑開了)
既然大家都沒看過錄影帶就別再爭下去了,只是無解而已。 -- 題外話: 雖然法條很多很雜很難搞(馬的,我都不知道我選的這科需要唸到民法刑法QQ) 但是還是有其必要性才會分的那麼細吧,像是A射殺B的例子就有分。 A就是要射殺B、A想要射殺C結果誤殺B、A沒有特定要殺誰最後殺到B、A不知道開槍會死人結果射殺B....................(唸到翻桌)
to Fenny: 從判決書看來,他並沒有寫得那麼詳細,發言還令人吐血。所以才會引起這麼多網民不滿。我們本來就認為無解才會希望法院給個合理的解答。但這的確只是說說的,誰叫我們人民那麼賤。 閣下或許可以多相信自己一點,社會需要多一點聲音。
提摩太,有些人觀念就這樣,怎可能接受別人的看法,辯論下去有什麼用,就這個問題表決法官判的對不對就好,要不然能怎樣,比如王清峰,她認為死刑不對,一直辯,結果在大家壓力下就下台,她不是還一直嚷死刑不對
因為法院是這麼判的,而且是三審定讞!!!! 在任何文明社會這都無可置疑了!!! 你到底懂不懂什麼叫文明社會啊? 你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冤獄? 鐵證如山都可能誤判,何況是過當與正當的主觀認定?
我覺得所謂的討論.... 是在有變更自己觀點的覺悟的狀況下進行 才叫做討論 上述的回應串.......恩....
to someone : 那是因為對方是以筆戰的態度來回應,當然不會有甚麼屈服。老實說我一開始根本不是想筆戰,樓上那些跟我立場不同的回應我也都看得很認真。
我贊同SIRIUS1701說的, 因為他所說的可以解釋為什麼,到三審定讞,法官判的是三年的有期徒刑,而非無罪釋放: 1.他所說就是生活在這體制下,尊重並相信這體制,修法就遵守如此. 2.法律看的是證據,鑑識報告,關鍵在錄影證據. 3.各位質疑的地方,就是可能在混亂中不小心引發槍枝走火.並不是故意的. 不過人還是要為自己行為負責,衰小歸衰小.做的人還是自己 4.正當防衛還是有限度... 5.所以如果發生這種事,在自己身上, 一是趕快恢復理智,想出其他方法.不然就是幹掉對方,保全自己性命,但是被抓去關三年. 6.空中監獄的男主角不是也被抓去關了
163F 的某人: 寃獄,一樣要有證據!! 要有證據證明法院錯了,或是找到當時沒有的證據! 所有最後翻案確定的寃獄,都是有證據!! 不知道您根據什麼法庭上沒有的證據,認定這位英雄是寃枉的? 檢察官看了錄影求刑七年,一審到三審至少三位法官看了錄影都沒判無罪,律師也無法拗到無罪,就任何文明社會的標準這就夠了! 不然,請問你文明社會的標準是什麼? 還有,你到底是憑什麼據證認定這是寃獄? 的確,現行體制下是可能還有寃獄,但這件不是!!! 這件是罪證明確,天理昭昭!!!!
(鐵證如山都可能誤判,何況是過當與正當的主觀認定?) 鐵證如山哪會誤判?你撞到頭啦? 錄影帶叫主觀??? 至少三個法官,一個檢察官都看了,一致認為他不能無罪,這叫主觀? 你連看都沒看就認定無罪,叫客觀? 喔,顯然我的國文老師教錯了,把兩樣搞反了!
(你跟我甚至法官都是在假設) 錄影帶叫假設????? 哇,我真奇怪英雄的辯護律師怎麼不提出這點的,律師瀆職!!! 哇,原來法官寫判決書是根據假設而非證據,法官偽造文書!!! 先是以武術觀,再來是假設觀,這兩樣都是台灣甚至世界法學的創獨見解,在您的見解下沒有人能被判罪,更不用說寃獄和死刑!!! 天下太平,天下太平!!!! 真是一代法學宗師,受教受教!!!!
這個案子從版大到鄉民在一致地認為這位英雄應該無罪!! 沒問題! 諸位法官是在看了錄影帶後,認為不能無罪、不能免刑! 檢察官看了錄影帶甚至還求處七年重刑!! 不知道各位到底掌握了什麼關鍵證據讓你們作出無罪的認定? 趕快拿出來,隱匿證據要坐牢的!!
看錄影帶當然只能假設當時的情形啊,難道有旁白配音說:老子就是要殺了他嗎? 你隔那麼久才來回應,結果還是同樣的招式,我想跟本不必跟你鬥了。再會了。
聽過週休兩日這個東西嗎? 果然是法學宗師!!!! 錄影還要加配音才算??? 原來全世界每年用錄影抓到這麼多罪犯和恐怖份子,全都抓錯了!!! 武術觀、沒有旁白的錄影就是假設,你趕快去跟英雄的律師講啊!!! 錄影沒錄音不能當證據,趕快去跟他說啊! 我敢說,你一定會忍不住又回!
我的招術就一招!! 問你們這些鄉民,無罪的根據是什麼? 你們的根據就是:法官一定弄了,一審到三審的法官全弄錯,錄影帶也錯(看都沒看就知道錯,厲害)! 精彩!!!
也不用敢不敢說,我回這次就好了。因為你的解釋太離譜了。 我只是想說"那無法證明蓄意殺人,還有更多可能性"。 就像你無法證明襲擊他的人是肉腳。 好啦我居然又回了。當做你贏啦,我要閃去做其他事情了。哈哈哈....
(我只是想說"那無法證明蓄意殺人,還有更多可能性"。 就像你無法證明襲擊他的人是肉腳。) 三審至少就三個法官看過,還有至少一個檢察官看過,都認為他有罪! 你看都不用看就能認定〝"那無法證明蓄意殺人,還有更多可能性"〞???? 你是根據什麼做出這個判斷的?法官至少還有帶子,你有什麼? 你一定會再回的啦!!! 別歹勢啦!
( 就像你無法證明襲擊他的人是肉腳。) 我幹嘛證明! 事實就是如此啦!! 帶鎗去找空手的人,結果鎗被空手的人拿走反過來射殺他,這不叫肉腳天下沒肉腳! 但不管他是不是肉腳,英雄都有罪,因此肉不肉腳,不是重點!!! 我也不在乎,根本也沒人在乎過,除了你! 回嘛,再回嘛,你一定會回的啦......
冤獄被判刑在當時是否看起來是鐵證如山而且所有證據都指向被告才會被判刑?而且是否也必須經過三審?這件案子很明顯是罪證不足,只憑藉著監視錄影帶上的影像來推論被告有惡意殺害死者是否太過草率?況且你引用的那段法官並無詳細寫下拉扯過程,拉扯過程可能十分激烈才會有一方倒下,而我不明白你位何執意死者很好料倒?判決書上也有提到被告說他以槍托多次擊中死者,但死者依然沒有倒下你怎麼不引用?
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女友王安妮於警詢及偵審中、證人即萊爾富超商員工簡義修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而自上開萊爾富超商調得之監視錄影經本院勘驗結果,亦如前情 這段說明被告與證人證詞還有監視畫面相符合的一段你怎麼不引用?這證明事實與你假設並不符合,你還要堅持嗎?
你到底有沒有證據證明是寃獄? 沒錯,如山鐵證也可能是錯的,但,那也要有另一座鐵證如山證明先前是錯的! 請問,你有沒有? 你到底有沒有把判決書仔細讀嗎? 判決第二條根據錄影證據,第三條根驗屍報告,法官依據兩者判定,英雄的話不足採信!!! 幹嘛要我引用?又不是我判的!!!! 你如果真的這麼出認為,這麼有把握,跟我講幹嘛?去找人權團體請律師把帶子調出來看,指出錯誤伸請重審之類才對!!! (這件案子很明顯是罪證不足,只憑藉著監視錄影帶上的影像來推論被告有惡意殺害死者是否太過草率?) 錄影為證還叫罪證不足?你唸哪家法學院啊! 錄影的效力根本就是鐵證,模糊不清或無法分辨的帶子檢察官根本不會呈上庭,會呈上庭絕對都是一清二楚足以判定當罪證的,你根本不懂嘛! 你看都沒看到,就能認定明顯是罪證不足,三個法官加檢察官都看走眼了,就算是好了,難道辯護律師都惦惦,還是他也瞎了眼? 你到底在盧什麼?別說錄影帶,你連判決書都沒好好讀! 我還是老話一句,你到底掌握了什麼證據,讓你可以認定罪證不足,英雄無罪? 人家可是有錄影,有驗屍報告喔!
而被害人乙○○所受傷害部位為左臉頰,且係遭槍擊貫穿傷 於頭頸部,此部份屬人體之致命要害部位,對此部位持槍加 以戕害,足以發生使人喪命之結果,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又 被告持以射擊被害人乙○○之上開槍枝、子彈均具有殺傷力 ,已如前述,且從被害人乙○○僅遭射擊一槍即倒地死亡, 可徵上開槍枝具有殺傷力無訛,而使用此種槍枝射擊人之頭 部會造成使人喪命之結果,應為被告所得能預見,且由被害 人乙○○上述所受之傷情觀之,顯見被告持上開槍枝朝被害 人乙○○射擊時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應堪認定。被告辯稱 其無殺人犯意,顯係飾卸避就之詞,委無可採。 這段才是法官認定被告有無殺意的根據,槍打中人的頭會死,被告明知故犯,所以被告供稱無殺意不足採信,這不是邏輯推理,請問這是什麼?法條只有過當還有正當,判決依據還是法官的主觀認定好嗎?
什麼叫沒引用? 都寫在判決書上還叫沒引用? 你如果認為這個段話可以拿來當無罪翻案的根據,歡迎你去嚐試啊!!!! 你就憑這段話想推翻錄影帶和驗屍報告? 對法律無知到這種地步,以後上法院你一定要請律師,真的! 祝你好運!
(法條只有過當還有正當,判決依據還是法官的主觀認定好嗎?) 我國法律本來就附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判斷權,不然要法官幹嘛? 法官的判斷不行,要你們這些鄉民才算,你是這個意思嗎? 你是不是電影看太多了,以為我們有陪審團啊???? (法條只有過當還有正當) 誰說的? 把條文給我翻出來,不是你說了算!
判決書都說了證人證詞、被告口供、監視錄影帶所表現出來的事實是符合的,我何必還要推翻錄影帶?到底誰在爐阿!算我輸了!您真內行!
(這段才是法官認定被告有無殺意的根據,槍打中人的頭會死,被告明知故犯,所以被告供稱無殺意不足採信,這不是邏輯推理,請問這是什麼?) 你真的科南看太多了!!!! 這不是邏輯推理,真的不是,我不確定在法律上叫什麼詞,但是它不是邏輯推理!!! 若有哪個法官敢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
(判決書都說了證人證詞、被告口供、監視錄影帶所表現出來的事實是符合的,我何必還要推翻錄影帶?到底誰在爐阿!算我輸了!您真內行!) 你本來就理虧!!! 判決書都不會看,同一份判英雄有罪的判決書,你竟能在裡面看出對英雄有利的地方???? 你以為法官會笨到搬石頭砸自己腳嗎? 哪個法官寫出這種東西被辯護律師抓到翻案成功的話,以後的前程就泡湯,而且會被調到遍遠地區去審台灣彌猴打架的!!! 你嘛幫幫忙!!!!
本篇的標題: 賤民們,你們沒有自衛的權利!! 本身就是一種標題殺人術,它給鄉民一種錯誤錯認知,以為在正當防衛名下就可以任意殺人! 對不起,法律早就想到這點了,早就有各種方法避免鄉民用防衛之名大開戒!!! 就算在美國也沒這麼容易,事實上更嚴格因為人家可以有鎗,別以為看了幾部電影和幾則新聞就懂了!! 在美國,對這種事的認定比台灣更嚴格,一個防衛殺人無罪的,後面幾個有罪的你知道嗎? 這個案子給那些想用正當防衛殺人的鄉民一個警告,這種事不是那麼好諕弄的!!!!
我必須很誠實跟 SIRIUS1701認錯,也必須承認我錯怪法官了!老實說這個法官真的相當有同理心,因為以過當防衛標準來看,被告行為確實過當,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防衛必需以防衛對方攻擊為前提,當對方失去攻擊能力,當事者就必須停止攻擊,超過了這道界線就屬於過當,而且要不是因為法官,這個被告有相當大的機會被判七年至八年,哈!版大真是會搧風點火阿!在下佩服佩服!
SIRIUS1701這傢伙發的文 通篇都是人身攻擊謬誤,以及錯誤類比謬誤,還有訴諸可疑權威專家的謬誤 說實在的我還真的看不出來 『賤民們,你們沒有自衛的權利!!』 這個標題怎麼可以引申到以為在正當防衛名下就可以任意殺人! 過完年了,這個版的邏輯腦殘還是一樣多阿 太歡樂了,還有這一段,取自184F =============================================== 這不是邏輯推理,真的不是,我不確定在法律上叫什麼詞,但是它不是邏輯推理!!! 若有哪個法官敢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 =============================================== 不確定某一定義,就可以斷定某一定義一定不是某一定義 你有沒有證據顯示,台灣的法官都不以邏輯推理辦案,然後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阿 怎麼過完年之後你這空口說白話的壞毛病還是改不了阿 專講空話
哇,這真的是同一個某人網友嗎? (根據法律規定防衛必需以防衛對方攻擊為前提,當對方失去攻擊能力,當事者就必須停止攻擊,超過了這道界線就屬於過當) 我都不能解釋得更清楚了! 對方空手攻擊,英雄手上有鎗,我一開始就說不能開鎗射殺空手的人,這什麼理由都說不過去! 不過,鄉民一號一定還會有別的見解,比如對方會使出降龍十八掌的可能,為避免被降龍十八掌打死,只好先開鎗,因為英雄無法預見對方會不會用降龍十八掌..... 版大的標題殺人術造詣已達化境,鄉民一看就會上火,所以我愛來這裡打蟑螂! 只希望不會有鄉民看了版大的標題認定防衛殺人沒事而惹禍上身! 你是怎麼改變想法的?
(不確定某一定義,就可以斷定某一定義一定不是某一定義) 繞口令啦!? (你有沒有證據顯示,台灣的法官都不以邏輯推理辦案,然後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阿) 現在哪有法官會白癡到這種程度?又不是你!!!
再來我們看看182f的發言 ========================================== (法條只有過當還有正當,判決依據還是法官的主觀認定好嗎?) 我國法律本來就附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判斷權,不然要法官幹嘛? 法官的判斷不行,要你們這些鄉民才算,你是這個意思嗎? 你是不是電影看太多了,以為我們有陪審團啊???? (法條只有過當還有正當) 誰說的? 把條文給我翻出來,不是你說了算! ============================================= 這個是標準的二選一謬誤 太歡樂了
如果你是法官我就肯定你會白癡到這種程度
也就是說你沒有證據可以顯示你說的狀況囉? 那你出來當個跳樑小丑幹麼 真不曉得你哪裡來的自信可以做出上述的結論
(『賤民們,你們沒有自衛的權利!!』 這個標題怎麼可以引申到以為在正當防衛名下就可以任意殺人!) 你是不是有青光眼? 沒看到這裡一堆鄉民認為英雄不該有罪,甚至有人都把十八般武藝拿出來解釋,就是認定英雄不該被關?
你才有腦水腫吧 看到標題就開始意淫著要進來被砲 你怎麼不提你這無腦仔犯的那些謬誤阿 還是你以為你講句青光眼就可以蒙蔽大眾進而使得大家看不到你那精湛破腦的言論嗎
(也就是說你沒有證據可以顯示你說的狀況囉?) 因為沒有人會呆到去做這種事嘛! 但是歡迎你去考司法官,然後幹一次,看看我說的對不對? 抱著大石頭跳下懸崖會死,沒有發生過怎麼知道? 歡迎你去驗證一下啊! ^_^
我不管英雄怎麼樣 我針對的是你那破腦的邏輯 以及所要支持的論證 我的工作就是要證明你的論證是破的 無腦的,就是這樣,所以如果你有什麼高見,麻煩針對我對你的疑惑一一釐清 把你的證據講得更清楚,不要老是指會講白話 年紀都那麼大了,老是被年輕人喊廢也不是辦法,搞得我好像跟打狗一樣
其實我就是司法官,我幹了很多次 都沒有發生你說的那種情形ㄟ,如何 我現在又在你的論證上甩了你一巴掌ㄟ
(你怎麼不提你這無腦仔犯的那些謬誤阿) ??????? 我哪有什麼論?更沒論什麼!!! 我只有一個重點,這案子判得好,法官審得好,那位英雄是該有此報!!! 就這樣而已啊! 還是你覺得他應該無罪開釋?
(其實我就是司法官,我幹了很多次) 這樣啊.... 請貼一張尊駕您這麼審的判決書上來看看,讓草民開開眼界!!! 別把案號給忘了喔!
196f我們又看到了一個謬論 就是錯誤類比的繆論 即破腦天狼聲稱, 台灣的法官都不以邏輯推理辦案,然後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阿 上述句子等同於 抱著大石頭跳下懸崖會死,沒有發生過怎麼知道? 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破腦天狼仔,認為只要法官一利用邏輯推理辦案 就已經等同於抱著大石頭跳下懸崖了,這證明了什麼 破腦天狼根本不用邏輯推理的,因為他的腦袋已經是石頭了 一用邏輯推理腦袋就像大石頭跳下懸崖囉
我這高等的司法官的判決書 可不是你這低等賤民可以看得起的 你只要知道我處理事情都是用邏輯在推理就好了 這可跟你說的法官在處理案件都不用邏輯推理審案完全抵觸ㄟ 你接下來要怎麼自圓其說阿
(你有沒有證據顯示,台灣的法官都不以邏輯推理辦案,然後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阿) 那個不叫邏輯推理,這有一個法學上的專有名詞,我想不起來;如果法官像科南一樣什麼都用推的,那真的會完蛋! 你們到底看了多少科南?把大腦都看壞了!
你不要又逃避了阿 我就說我是司法官 你只要知道我處理事情都是用邏輯在推理就好了 這可跟你說的法官在處理案件都不用邏輯推理審案完全抵觸ㄟ 我要聽聽接下來你要怎麼對你上面說的話自圓其說阿
(你接下來要怎麼自圓其說阿) 我幹嘛自圓其說? 都三審定讞的案子就足以證明我說的沒錯! 不然,你認為這個案到底該怎麼判才對?說個清楚嘛!
我就跟你說 我不在乎這個英雄怎麼樣阿,我只是要證明你的論證是愚蠢的 你的發言是破腦的,以及所有你說的話都沒有證據去支持 簡而言之,就是你說的話都是在放屁 這樣而已
(我就說我是司法官 你只要知道我處理事情都是用邏輯在推理就好了) 是是是是..... 您還用降龍十八掌和獨孤九式審案呢..... 高明高明.....一代宗師啊..... 草民三生有幸......
哈哈,你的程度就這樣喔?? 反正跟你打嘴砲很簡單 只要隨便說一個沒辦法證實的論點就可以了 就如同過往你論證的方式一樣,完全不需要任何有實證的證據 只要敢講就對了,找你要證據就開始裝死
(我只是要證明你的論證是愚蠢的) 哎喲.... 我都說我沒有論點,只有法院判得好,法官審得好,就這樣而已!!! 論點?我都不知道自己有論點呢!!!
有阿,我可以幫你收集,接著妳就會發現你究竟有多愚蠢,你要看看嗎 我可以貼到你的Blog
(就如同過往你論證的方式一樣,完全不需要任何有實證的證據) 三審定讞和判決書都被貼上來叫沒有證據? 哇,您真是青天大老爺,強姦殺人的都得找您審,絕不會有事!!!
歡迎貼上來!!! 我的部落格是我的領域,就不會像版大這麼客氣.... 抓狂啦? 才幾篇而己呢!!
=============================================== 這不是邏輯推理,真的不是,我不確定在法律上叫什麼詞,但是它不是邏輯推理!!! 若有哪個法官敢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 =============================================== 我是在跟你要這段話的證據
你這種程度 還配我抓狂阿,省省吧 你的blog我看過,不過就是幾篇東拼西湊的破銅爛鐵 不知道去哪裡複製貼上而來的
很有可能是去抄蘋果日報的專欄吧 我說你阿,老狗變不出新把戲可以跟我說阿 抄來抄去的,一點節操都沒有了,還配當人嗎
213F: 您這司法官資格是怎麼考上的?? 指控者要負舉證之責,你說你們司法官有這麼做,是您要證明吔,所以我恭請您貼判決書上來! 人,不必為沒有證明;但,說有的人,就要證明! 還是您貼一張您的判決書比較快,記得文號喔,幹嘛? 才可以上網查閱啊!
(很有可能是去抄蘋果日報的專欄吧) 太好了,如果您查得出來我文章抄哪裡的話,重重有賞! 真的,不騙人!!!
我指控什麼??? 人,不必為沒有證明;但,說有的人,就要證明! 這又是哪裡來的謬論? 人如果不必為了沒有證明,那我沒有殺人為何我必須要提出不在場證明 但說有的人就要證明 那你她媽的為什麼還不證明 若有哪個法官敢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 你不是說"有"法官敢不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
太嫩了 妳就這三腳貓功夫,我看你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吧 還不懂得社會的險惡,不懂得自己每一字一句都有致命的缺陷吧 如果你一點邏輯都沒有,在這險惡的社會很容易被騙的 今天我度化你,就當緣分吧,多學學吧小鬼!!
(這又是哪裡來的謬論?) 不好意思,這叫做法律! 司法官不是要考嗎? 您貼一張您的判決書上來就好了咩!!! 要有案號喔!
你不要躲避阿 你回答我的問題阿 ====================================================== 人,不必為沒有證明;但,說有的人,就要證明! 這又是哪裡來的謬論? 人如果不必為了沒有證明,那我沒有殺人為何我必須要提出不在場證明 但說有的人就要證明 那你她媽的為什麼還不證明 若有哪個法官敢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 你不是說"有"法官敢不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 =========================================================
請參考202f 我說過我的判決書不是你這種低等賤民看得起的 你是鬼打牆喔
(如果你一點邏輯都沒有,在這險惡的社會很容易被騙的 今天我度化你,就當緣分吧,多學學吧小鬼!!) 感謝高僧度化! 您不是司法官嗎?怎麼又能度化人?全台灣只有一個和尚司法官,李子春!!! 失敬失敬,原來是叫阿扁罰站的大師! 不過,法官很吃我這套,我刑事民事都打贏呢,還把對方關進牢裡,看來法官是被我這個小鬼騙了!
司法官就不能度化人?? 看看你書都讀到哪裡去了??讀到腦袋破了,邏輯也沒了 啊!!沒差反正你根本不用邏輯思考的 我們還是回到老問題吧 ====================================================== 人,不必為沒有證明;但,說有的人,就要證明! 這又是哪裡來的謬論? 人如果不必為了沒有證明,那我沒有殺人為何我必須要提出不在場證明 但說有的人就要證明 那你她媽的為什麼還不證明 若有哪個法官敢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 你不是說"有"法官敢不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 =========================================================
人不必證明沒有發生的事,若指稱發生過某件事,你就要拿出證明! 我還在等案號!! 對了,我們交過手啊?
你刑事民事都打贏是能證明你不腦殘嗎 這兩者哪有因果關係,你腦殘是因為你的論述功力太爛,還有專講白話 跟你打不打贏官司沒有關係 妳就算打贏一百場官司 你還是腦殘
吃個飯回來,居然連司法官先生都出現了。真是精彩。(我不是在諷刺)
人不必證明沒有發生的事,那為何需要有不在場證明的存在 若指稱發生過某件事 即,台灣的法官都不用邏輯思考審案,因為會被辯方律師電的很慘 這件事若有發生,你要拿出證明阿 你先拿出證明 我們在來談後續
你偽造我的文喔! 我是這麼寫的: 〝若有〞哪個法官敢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的!!!! 你卻故意改成 你不是說"有"法官敢不憑邏輯推理審案,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 差一個字差很多喔! 你應該懂〝若有〞兩個字的意思吧! 對了,我們交過手嗎?
227f我知道你不是諷刺 要破解傻狼先生很簡單 他怎麼論述,你就怎麼論述 他講沒有證據支持的論證,你也講沒有證據支持的論證
您先請,您是司法官,身為法律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象徵,本來就該身先表率! 事實上,我堅持要先看到司法單位的判決書,這是取信於民的基本條件!
若有 那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你先下一個肯定性的答案阿,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有的話妳就證明了台灣法官都不憑邏輯推理審案,所以不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 沒有的話妳就證明了,台灣法官都憑邏輯推理審案,所以會被辯護律師吐槽兼修理 那究竟你是說哪一個勒? 到底台灣法官有沒有依照邏輯推理審案
有什麼例子或是證據說過 身為司法官必須身先表率? 為什麼不是身為賤民的你先提供我要的資訊
公家機關或公務員(包括檢察官)要我的任何資訊,必須出俱法院命令,否則我不需要服從! 我不吃公家飯,公務員沒有資格要求我主動提出任何東西!! 我是老百姓,不必聽公務員命令,政府要求人民配合時,要主動出俱公文! 身為司法官怎麼連這都不知道? 對了,我們是不是交過手啊? 應該是才對,不然你不會這麼來者不善,看你的態度想來樑子結很深,可是我怎麼一點印象都沒有啊?
因為我找了相關條文看了一下,發現台灣過當與正當的界定方式就是我上一篇留言所寫,僅以防衛對方攻擊為目的,所以就法律觀點法官跟你都是正確的,況且判決書上也提到錄影帶與被告開庭審理時的辨證不符,可見我們對事實確實需要更多了解在來下定論,簡單來說就是我醒了!還有我是同個某人!
To 235F 某人: 很高興有人能擺脫『正當防衛、殺人無罪』的荒唐觀念! 這位英雄若是也如此,可能今天就不用坐牢了。 媒體為了閱聽率會用灑狗血式的標題來刺激情緒,才會有『賤民們,你們沒有自衛的權利!』這種標題殺人術,但這完全過度簡化甚至扭曲整個事實。 媒體是為人氣和閱聽率,但是看的人可不能跟著起舞,甚至把它認為是事實,倒楣的時候真會闖大禍的,這位英雄恐怕就是對此誤解才從護花使者變成階下囚。 幸好他遇到〝很有同情心〞的法官,減成三年;否則人家檢察官可是要七年重刑呢! 寫標題的人其實都很清楚這個差別,才能耍弄鄉民,不明究裡的耗呆信以為真,倒楣的可是自己。 這裡很多人就信以為真,希望以後別出事才好,竟然還有用武術摶擊來解釋法律的,我笑到差點尿褲子! 幸會了!
正當防衛、殺人無罪 我並沒有這種觀念,開始我只是對法官認定過當的理由產生質疑,而產生與你討論的念頭,不然板大一堆狗屁不通的嘴砲文,我都從不回應了,應該是這篇讓我感覺到觀感不佳所以才有些許怒意,事實證明還是冷靜點討論才能有結論,不然各說各話永遠像是鬼打牆!
To 237F 某人: 這種標題誰看了都會不爽,加上新聞斷章取義,還有版大刻意誘導方向,造成好像一到三審法官都是不食人間烟火的白癡,把一個為保護心愛女友和半獸人捨命激戰,迫於十萬危急無可奈何的情狀下,不得不含淚殺死對方的偉大英雄,判了三年牢!!! 其實一看判決書根本不是這麼回事,都說錄影和被告陳述不符,才判三年! 這還是法官心軟,不然檢察官一看帶就求刑七年,可見檢座根本不認為是正當防衛! 可是鄉民根本不來這套,被版大標題一煽就上火,看內文更是得猴,再和我一辯簡直就起乩,連你也不例外,但,你會冷靜下來思考,仔細看判決書! 那些鄉民都像在打手槍的猴子,上火就停不下來,只希望牠們會有冷靜的一天,千萬別存有正當防衛殺人無罪的想法! 到時殺了人、上了法庭說是看了天邦部落文才動手的,這裡就又出名了,會比當年中華電信尾牙文更出名! 尚恩,你一開始就打這個主意對不對? ^^! 若是真發生這種事也是鄉民活該,無腦笨蛋死不足惜,只是會拉一個倒楣的陪葬! 某人,你還真的不賴,沒被尚恩耍太久!
很想喝個酒,拿搶比著那位法官,看他是如何反應? "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 媽的,他以為每個人都是金庸筆下的人物嗎? "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 " 幹~最好每個人都是神槍手,再加上不會緊張啦 打腳穿過動脈也是可以致人於死的不是嗎!? 他沒說出,最好是把對方點穴就好, 媽的,我一定叫他第一名 而且要有氣定神閒的功夫,以免誤傷了對方. 家人的安危,就算了~ 唉~算了~看來真的只能點穴了....
[否則為了停車糾紛打架,一方抄傢伙另一方馬上可以用防衛為由宰了他! 就算美國也不是州州都可以這麼幹!] You sucking democratic form rooted from 美國, the only good thing you can learn from 美國 is their constitution clearly write every man can have right to bear fire arms to make self-defense. The best self-defense a man can do for himself and his love one must have to kill any one who feared him, because you don't kill that sucker, that sucker can chase after you all the time to take away your peaceful life endlessly.
Your Court has no right to evil minded any defense, your Court has no right to care any dead body's civil right, becaue dead body must have no way to own civil right.
And your Court has no right to care anyone else fear but that defense right only. Your fearing of "為了停車糾紛打架,一方抄傢伙另一方馬上可以用防衛為由宰了他" has nothing to do with your Court Duty; you fearing of "為了停車糾紛打架,一方抄傢伙另一方馬上可以用防衛為由宰了他" is your shopping certer owner, your government office building, your construction designer duty, you don't have enough parking space, you must not allow anyone to have any room to drive in, you allow the car coming, you the building owner must have to give enough space for every car to park. That defense can demand your President to pardon him immediate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