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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失火的戲院大喊失火,不是只會害大家恐慌、甚至造成意外踩死人嗎?

這麼荒謬的事,到底有什麼好辯護的呢?

在此必須澄清的是,瓦特布拉克並不是主張「在戲院內喊失火值得讚賞與鼓勵」,

重點在於「不用靠政府介入、在戲院內無謂地亂喊失火也能受到規範」,

也就是說,只要靠戲院與觀眾在購票時達成的契約關係即可規範,

任何人在戲院內大喊失火進而造成死傷,戲院即可向其求償,

當然,所有在事件中蒙受損失的受害者也能控告這大喊失火的傢伙(或,戲院),

如此,就能在不授權給政府侵害言論自由的前提下,讓觀眾獲得同樣的保障,

如同《百辯經濟學》的其他篇,布拉克稱在戲院大喊失火的人為「英雄」,

並不是主張大家應該盡量仿效、讓戲院的觀眾被嚇死或踩死最好,

而是這樣的人可提供大家反思的材料,進而瞭解:

一、不靠政府,廠商與消費者即可以互相同意為前提建立維護權益的機制。

二、任何言論自由被侵害都可能衍生成其他更大範圍的侵害。

也就是說,今天你授權政府處罰在戲院大喊失火的人,

明天政府亦可能把唱衰花博的人抓起來,太誇張了,是不是?

回想陳雲林來台的盛況吧,許多太誇張的事就是會發生,陽光之下無鮮事呢。

參考:《百辯經濟學》P.1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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