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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時間不夠久,所以前篇沒有引來什麼太值得回應的大麻不妥之處

2F分享的狀況與大麻並無直接相關,任何有利可圖的產業都可看到類似的情形,

從農業、餐飲業到高科技業,從加州、中南美洲到台灣的鄉下都可看到,

但又怎樣呢?這些例子都無法論證特定產業「本身」是不妥的,

而就我所知,英國的作法僅對「吸食大麻」進行減罪或除罪,販售大麻仍要罰的,

若我的認知有誤歡迎指正,而若無誤,前例只是再度證明禁制的害處罷了;

至於14F,我記得之前討論賭場合法化時也有個同名的白癡呢!

那白癡說理說不贏,還把自己的老師搬出來說嘴,簡直是無能又丟臉啊!

說理我真的很好奇這2人有什麼關係,到底是不是同一人?

不管是不是,我的感想都是:邏輯不通又不唸書的傢伙是非常該死的!

不過,這傢伙總在幫我貢獻流量,有存在的價值,所以請當自己家、繼續現醜吧!

回到主題,從我此議題至今,反毒方提不出有效論證幾乎是常態,

所以就不浪費時間辯駁,直接分享一些大麻相關的資料好了,

以下資訊取自《大麻、草莓園、色情王國》,有興趣的可自己去找來看。

買賣大麻可招致非常嚴重的刑罰:

1.在美國犯殺人罪平均刑期不到12年,而僅仲介販售大麻就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2.20世紀中,在路易西安納持有大麻即可判5至99年。

3.同期,在喬治亞賣大麻給青少年可處死刑。

4.在某些州,跟吸食大麻的人同處一室就已違法。

5.在某些州,躺在房間裡吸食大麻就會讓你的駕駛執照被吊銷。

大麻其實沒有你想像的有害:

1.哈佛醫學院名譽教授葛林斯本在《大麻:被禁的藥》肯定多種大麻的醫療價值。

2.大麻的成癮性低於咖啡因、尼古丁跟酒精,買賣後三者沒什麼機會被關。

3.1998年,英國醫學雜誌《刺胳針》表示適度用大麻對健康無害。

4.無數人誤用阿斯匹靈或解熱鎮痛劑喪命,然而沒有人直接誤用大麻喪命。

5.想靠吸食大麻喪命,據估計必須每分鐘吸食100磅大麻、連續15分鐘。

6.1944年,紐約醫學會指出吸食大麻不會造成暴力行為。

7.美國律師協會、美國醫學會、全國基督教協會都曾支持大麻除罪化。

8.沒有證據顯示吸食大麻會降低生產力,然而公司多執行定期尿檢,而非酒測。

9.前國務卿舒茲、經濟學家傅利曼、前新墨西哥州長強森都支持大麻除罪。

政府對大麻的態度反覆無常——廢話,因為根據的不是科學:

1.17世紀,維吉尼亞規定家家戶戶必須種大麻,馬里蘭等處甚至將其做為貨幣。

2.20世紀,對墨西哥移民的恐懼讓造就對大麻的污名化,包括鼓吹吸食大麻會造就暴力。

3.1972年,全國大麻與藥物濫用委員會表示,大麻在州與聯邦法律中應除罪化。

4.1976年,多管閒事家長協會成立,開啟了新的反大麻風潮。

5.1980年,雷根主張大麻可能是最危險的藥物,並於1982年成立白宮反毒政策處。

6.白宮反毒政策處處長透納認為大麻讓年輕人反軍隊、反權威、變成同性戀。

7.參議員金瑞契曾提案合法化醫療用大麻,1996年卻主張對攜帶大麻者處死刑。

8.反大麻的推手、聯邦毒品局局長安斯靈傑在回憶錄承認長期提供政客嗎啡。

9.前戰略處曾與安斯傑靈合作、在妓院中以大麻等藥物實驗心靈控制術。

反大麻行動讓許多無害都人蒙受迫害:

1.聖路易的癌症患者因栽種大麻被判刑15年,宣判後他與妻子都試圖自殺。

2.半身癱瘓的老人為了舒緩肌肉痙攣吸食大麻,結果在奧克拉荷馬被判無期徒刑。

3.阿拉巴馬的卡車司機誤向緝毒探員買大麻,被判無期徒刑。

4.腦部有永久傷害並半身癱瘓的老人因為吸食大麻被趕出老殘補貼公寓。

5.根據民事沒收法,觸犯大麻法令所涉之財產不用起訴即可沒收,結果是嚴重的濫權。

反大麻的成本很高,成果卻可笑至極:

1.80年代相較於60年代,聯邦政府囚禁毒犯之預算增加了1300%,達13億美元。

2.70年代,聯邦監獄的毒犯不到4000人,如今已超過6萬人。

3.2000年因大麻入獄的7500人中,近半數無相關前科。

4.2001年,超過72萬的美國人因違反大麻相關法令被捕。

5.美國目前的毒犯總數超過30萬,超過70年代所有的囚犯總和。

6.12歲以上的美國人中1/3吸過大麻,每年吸食的有2000萬人、每天的有200萬人。

7.美國已耗費數十億美元反大麻、逮捕1千萬人、25萬人服刑超過1年。

8.付出以上代價的結果是,越來越多青少年吸食大麻,88.5%聲稱很容易取得大麻。

9.因大麻被判無期徒刑的楊馬克表示,監獄可取得大麻、海洛因與其他毒品。

政客多支持嚴罰買賣大麻,但如果是自己或家人呢?當然採寬鬆的標準:

1.柯林頓承認抽過大麻,雖然他同時聲稱「沒有吸進去」(歐巴馬也吸過)。

2.柯林頓雖然自己抽過大麻,但他任期內因大麻被捕的總人數遠超過其他總統。

3.布希總是迴避討論是否吸食大麻。

4.曾有議員提案對議員進行強制藥檢——此提案根本沒機會獲得表決。

5.雷根的幕僚長貝克之子因販售大麻被捕,依法應判至少2年,結果卻罰款了事。

6.眾議員波頓主張處死販毒者,結果其子運毒與持槍被捕卻只判社服與在家監禁。

7.柯林頓的教育部長萊利之子被控共謀販售古柯鹼與大麻,只判6個月在家監禁。

8.反毒大將眾議員康寧漢之子運送3萬磅大麻,該被判終生監禁,結果只判不到3年。

附帶一提,美國已有好幾州將醫療用大麻合法化了,

雖然政府管制的程度仍相當中,但至少已往相對正確的方向前進,

而這讓這些年來數以萬計被捕、被關與在逮捕過程中傷亡的人顯得極其悲哀,

更有甚者,前面提到的民事沒收法,仍在美國被當成警方濫權的依據,

當局將沒收財產視為「獲取財源」的必要手段,

無數的人不知情地讓持毒者將毒品留在自己的車子或房子內,結果財產就被沒收!

從古到今,道德的依據與眾人的意志從來就不依著科學與邏輯,

這讓當權者的權力得以擴張,讓弱者的身家財產重複被踐踏,

只要不顧事實而盲目支持反毒的人佔絕大多數,以上悲劇將持續發生,

我絲毫不期待回應串中的白癡會有甚麼長進,

而如果你自認不是白癡、有資訊蒐集與邏輯思考的能力、又關心他人福祉的話,

請以更開放的眼界來看待這個話題,而非隨意地隨反毒政策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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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ose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7)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