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虐殺動物的主張中,最常見的主張就是「虐殺動物的行為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這種「因為不必要、所以不道德」的觀念相當流行,這裡不考慮其隱含「如果有必要、那虐殺就是道德的」這有趣命題--用這觀念,同一票人可支持動物實驗--這裡只想問另一個更基本的問題:「你說虐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這『不必要』是對誰而言?」

是的,所謂的「不必要」是對誰而言?顯然不是對動物而言,因為對動物而言,不但虐殺是不必要的,被長久囚禁、被電宰來吃、用來進行藥物實驗也都是不必要的--人類對動物做的大部分行為不但不必要、且都會造成痛苦,因此,若「必要性」針對的是動物,那何止虐殺?所有干預動物生命的行為都應該停止,我們得放棄絕大多數文明活動。

由此,我們知道「虐殺動物的行為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這陳述的「不必要」並非針對動物,如果有人主張其針對的是動物,那他顯然只是感情用事罷了,不需加以理會,有正常思考能力的反虐殺動物者應該會告訴你:「是的,這裡的不必要並非針對動物,而是針對人類--對人類而言,虐殺動物這行為是不必要的。」問題來了--誰能代表人類?

反虐殺動物者無法主張「做為人類,虐殺動物是不必要的」,因為就算忽略「虐殺」的定義可能很主觀,這裡的「必要性」要從寬或從嚴界定?如果要從寬,那就是主觀上的必要,那憑甚麼由反虐殺動物者代表人類發言?更有甚者,這裡隱含的邏輯是「只要具代表性的人類認為是必要的,那虐殺就是合理的」,依此邏輯,死刑可以直接投票決定。

相反的,如果「必要性」要從嚴認定,也就是必要=關乎人類生存,那問題並未解決,因為什麼叫關乎人類生存?我們很清楚,沒有捷運、電腦、智慧型手機或其他東西人類也能生存,幾千年來人類就是這樣生存過來的,但這些東西的產製都會對某些動物以某種程度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死亡,依此邏輯,是不是這些東西也要捨棄呢?

面對以上質疑,反虐殺動物者通常會主張:「這是權衡問題。」所以,再次回到了由人類決斷的層次--問題是,由誰來決斷呢?如果是以多數決,那就回到上面第四段,問題沒有解決,還可能侵犯人權,那如果反動物權虐殺者聲稱他們的行為必須以不侵害人權為前提,那可好,人權的根基之一是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權包括處分自有動物的權利。

更清楚地說,如果你認為保護人權是重要的,那你必須合邏輯地擁抱私有財產權--因為唯有私有財產權被尊重的前提下,人權才能被保障,當匪徒或政府能依其所好隨意破壞、盜取或徵收私有財產時,人權是不可能被保障的。而如果你擁抱私有財產權,那你就得接受人有處分自有動物=其財產的自由,即使其處分的方式可能不合你的意。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在化學武器,許多人反對化學武器,是因為「化學武器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再次,這「不必要」不可能是針對被化學武器殺掉的人,因為沒甚麼人想被殺,被殺死這件事就是不必要的,不管是用光劍、雷射炮或化學武器都沒差,對被殺的人來說,整件事都是不必要的,而當對象換成其他人時,這語境與前面完全一樣。

不過,化學武器其背後牽扯到的是整個「戰爭」,而戰爭是不是必要的呢?相較於虐殺動物所指涉的目的較有爭議性,戰爭幾乎可被確定為不必要的,至少,大部分戰爭主張的目的都可以和平的手段達成,特別是近半世紀的戰爭,沒有一場是非打不可的,比起開戰,人道救援、難民接濟與自由貿易的成效更顯著,然而這從來就不是開戰者所關心的。

反化學武器?省省吧,直接去反戰比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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