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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短裙妹,在捷運上睡著時不慎把腿張開,內褲甚至陰毛都露出來了,

剛好坐在對面玩iPad的宅男看到整個都硬了,

宅男這樣算偷窺嗎?

顯然不算,畢竟是短裙妹自己把腿張開的,

宅男覺得這幅景象實在太美,決定拿出最近剛買的iPhone 4來拍照,

宅男這樣算偷拍嗎?

算?那為什麼剛才不算偷窺呢?

不,我不是在談法律,我是談單純的常識與邏輯推斷,

如果同樣的內褲或陰毛我看了不算偷窺,為何拍了就算偷拍?

到底「偷」的元素在哪裡?

不要以為以上問題很瑣碎,事實上這牽涉到的是你觀看、記錄與傳遞資訊的自由,

有概念的應該要注意到我根本不在乎宅男能不能看到短裙妹的內褲或陰毛,

有本事的人應該讓短裙妹自己連短裙帶內褲都脫掉才對,

我在乎的是:如果政府能以插手管宅男「未侵犯短裙妹生命與財產」的拍攝行為,

那政府還能怎樣干預其他人——如,媒體或正義的路人——的拍攝行為?

事實上,政府就是插手管了,管的是滿口民主與自由的美國政府,

美國部分地方政府已規定「未得允許,不得拍攝政府官員,即使他在公共場所」,

使出這招的動機,

是應付許多拿著攝影機追逐失職政府官員(含警察)的自由派示威人士,

這些政府官員就像全世界其他痴肥的狗官一樣,

完全沒考慮過檢討失職的部分——廢話,他們是吃稅金的高級人種啊!

只考慮過用法律增加自己卸責的機會!

他們的理由?不外乎「妨礙公務」跟「隱私權被侵犯」,

至於被攝影機對著如何妨礙政府官員執行公務,

或者在公共場所被拍到底有怎樣的隱私被侵犯,沒有要說明,

反正,賤民是不需要任何說明的!

有了以上的認識,再來看以下新聞,到底誰是恐龍,應該很明顯:

又一恐龍判決,偷拍無罪……因為沒拍到內褲

偷拍裙底風光,沒拍到內褲,只拍到大腿內側就沒事?

……此一判決引發民眾議論,認為法官根本未顧及社會觀感。

……有人反映,如果按此判例,像是在展覽刻意去拍展場女郎的乳溝……是不是都沒事?

律師林瓊嘉說……會讓人感到痛苦、不安的侵犯行為,就應構成犯罪。

節錄自:Yahoo!奇摩新聞

法官有沒有依法論法,我不知道,但知道的是:法律與對錯或邏輯無關,

惡法亦法只是放棄思考的屁話,

而在這個新聞裡,大票恐龍的蠢笨發言也讓人驚覺平均邏輯水準的低落,

刻意拍SG乳溝又怎樣?刻意看都可以了,刻意拍是礙到誰?

是不是滿足偷窺心理又怎樣?重點是「偷」在哪裡?

如果無須使用暴力即可看到,哪有「偷看」的問題?又關「受害人」觀感屁事?

而如果又有人認為我在替那位怪叔叔辯護,

搞清楚,我對他沒興趣,我有興趣的是「不要動不動就希望政府介入」,

我也沒有要譴責該為女性的意思,我的重點是:她的困擾可以透過商家直接解決,

以此例來說,她可跟台糖反映——事實上通知她的就是美食街人員!很盡責!

由台糖決定決定要不要把這位怪叔叔請出去,

同樣的問題發生在捷運、高鐵、戲院或任何地方,都可採同樣的模式處理,

任何希望「讓女性消費者安心購物」的廠商,將提供措施來將此問題降到最低,

對此不在意的廠商,也要承擔女性消費者減少購物意願的風險,

如此,誰的「權利」都沒有被侵犯,

最重要的是,大庭廣眾之下,根本沒有隱私權可言!

想要隱私,請在隱私上面多費心,

保護好自己的內褲跟陰毛,免得被人家看了或拍了再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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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ose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2) 人氣()